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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第九章 企业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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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第九章 企业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2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的宽泛性 主体行为的特殊性; 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的宽泛性 主体行为的特殊性; 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

3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主体结构: 政府—市场框架;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 —以人民银行为例(主体资格) —身份的重叠(国资) —政府的独立性、权威性的确立 —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机关 注:参阅(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 苏力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2)

4 第三节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 投资者 经营者 劳动者 消费者

5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 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6 案例3:浙江温岭刮起“农会风” 来源: 2006年9月11日 经济观察报
案例3:浙江温岭刮起“农会风” 来源: 2006年9月11日  经济观察报 王妙增是温岭市农会的发起人之一,他一生获得过7枚官方颁发的奖章,是温岭民间的贤达之士,一个在当地农民眼中颇具权威的“老革命”。自称13岁便跟随共产党闹革命的王,49年前,曾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受到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接见。

7 19世纪末期,康有为等开明人士,都在近代社会自治思潮中,上书过清朝的皇帝,筹建农会。
1898年,光绪发布上谕,命各省府州县“广开农会”。 1912年,国民政府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改良发达”。 约20年后,毛泽东等中共早期领导人为发动农民运动,喊过“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 1949年之后的最初三年,有基层政府雏形的农会就是乡村政治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能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结束之后,革命中诞生的农会,被取消。 1985年,原中共中央农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向邓小平建议,借鉴全世界的经验,建立农民协会,让农民有自己的代言人。邓小平答复他说,“你的这个意见很重要,我要考虑。先看三年,如果三年后大家都同意,你再提出来,我一定批。” 三年过后,恰巧遇到1989年的政治风波,办农会的事情就此搁置了。

8 创立农会的背景: “维护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
2006年3月1日,王妙增前往温岭市民政局,递交的文件:《组建农会的申请书》、《温岭市农会章程 (草案)》、《组织者名单》、《农会会员登记表》、《农会住所地证明书》《注册资金证明》等。 依据社团登记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是必备的文件之一。王升力坦陈,民政局是依法办事,没有错。 那么,谁是农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从农业局,到市政府,再到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王升力跑了一圈,最后的矛盾落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9 10天以后,王升力等人来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王升力说:“该办公室既不给予批准,又不讲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原因。
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宗明受访时表示,农会的设置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不是他们一个部门可以做主的。农民协会必须经过怎样的程序产生,秉承什么样的宗旨,这些原则都要等党和国家来确定,民间自发搞肯定是不可能的。

10 留足证据的王升力,决意与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簿公堂。但该办公室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温岭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王将温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台州市中院应当在7 日内作立案的答复,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故而,递交诉状之后第8天,王升力电话询问台州市中院立案庭。王说,“接电话的法官只是草草地说,起诉书已收阅,就没了下文。” 2006年7月4日,王升力到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他说,立案庭法官答复他“不予立案”,因为“农会是非法组织”。 王升力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以便上诉,但台州中院不肯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

11 第八章 国家管理机关 概念 特征 职权

12 特征: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权责的一致性;
分类: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管理主体;社保管理主体; 职权: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13 第九章 企业法综述 关于企业制度,实质上是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两个因素:一是短缺经济的结束,要求对进入市场设置必要的门槛。 二是技术的进步导致特定行业、产品、服务有特殊要求,必须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4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其特征是:依法设立;是组织体;从事营利性活动;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种类:责任形式的分类;投资主体的分类;规模分类;营业性质分类;法人与非法人;

15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原料企业 重工业 轻工业 加工企业等 或 商业企业 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 单一企业 联合企业 按企业的结构形式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特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怎么区别? 普查中心:对从业人数有八人以上,有的达到三十人以上,规模也很大,但是领取的营业执照又是个体户的,本次清查做个体户还是做企业?答复: 按工商执照划分 按企业的生产规模分:

16 第二节 企业法 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变更、解散等企业组织法律关系的总称。

17 一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

18 二、特征 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管理法与财产法结合 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

19 三、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范 合伙企业法律体系 独资企业法律体系 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20 第三节 企业设立 一、含义:P146 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 是一系列法律行为,具有连续性 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效力:
取得主体资格 有权开业(经营资格) 名称专用权(注意企业的名称权问题) 法律责任的产生

21 二、设立方式 特许主义 自由主义 核准主义 准则主义

22 三、设立条件(实体性) 名称 章程 资本 组织机构 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范围 其他

23 程序性条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24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5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26 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7 第四节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企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特点: 1.分权;——加强监事会权利 2.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 3.职工问题;

28 监事会职权问题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9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0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1 ※国企改革 I) 放权让利 A. 利润留成,(企业留下12%,国家拿走88,)下放部分生产、投资和销售权力,企业必须完成计划指标. (1979) B. 利改税. (1983) 问题: 难于确定成本和收益:分配利润必须知道成本,但分配中国家信息不透明,企业获利多 C. 承包制 (1987):规定基数,超额部分分成;但问题也多:如通货膨胀存在,企业完成任务容易,但贬值,1988年;如果完变成任务,处罚很弱;

32 II) 明晰产权 A. 现代公司制度 B 股份制 (1991),发展证券市场;

3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4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5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 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合伙企业的人和性 合伙企业法的适应性

39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0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1 第五节 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企业的分立与合并

42 二、企业的终止与破产法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法院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43 (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4 三、清算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5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7 四、破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8 一、50年代:法院以“人民欠国家的钱没有关系”为由、拒绝保护银行向私人提出的还债请求;50年后期, 国家对一部分企业采取了“关停并转”措施。
二、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4年5月,部分代表提出了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提案。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01票赞成、9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分为6章,共43条。 三、新破产法 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1998年,破产法作为“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规划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被列入了九届人大的立法规划。2000年,新破产法起草工作再次启动。草案经过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2002年的草案稿。

49 破产原因:新增加“资不抵债”的规定 管理人制度: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重整:新引入的一个程序 保护职工利益:增加多项新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作出新的特殊规定

50 第十章 市场中介法律制度 作用: 信息传导服务 协调管理服务 维护权益服务 交易促进服务

51 二、分类: 营利性的中介组织与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 行业与非行业中介组织。 评价性的中介组织与非评价性的中介 专业服务性中介与佣金服务性中介

52 三、行业中介组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53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54 四、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特征: 专业法定性 社会评价法定性 企业经营性

55 种类: 合格评定机构 资产评估与保险公估机构 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公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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