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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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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讲稿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中介监管处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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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 纲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 纲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部分 现场检查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2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一节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 保险市场的主体 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 中介机构 保险消费者 调整的对象 主要调整监管者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行政关系

3 立法体例 总则。 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 经营规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 市场退出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监管框架 机构监管 人员监管 行为监管

4 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 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沿革 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保险代 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 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颁布实施《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 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订 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 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

5 第三节 修订的背景 1.保险中介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至今, 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 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 44.08%,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 万元,同比增长30.81%。在快速发 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人员素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市场秩序仍须进一步规范。随着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增加,竞 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原有法律框架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 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6 3.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中介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新的 《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的修订, 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 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做 出了许多新规定,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 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 4. 此外,随着保险中介监管实践的深入,监管经验的不断积累,对保 险中介发展、监管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监管理念在进一步成熟。

7 第四节 修订的指导思想 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 全局优化,废、改、立并举
第四节 修订的指导思想 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 新规章中,增加了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允许设立全国 性的代理公司等内容,引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对原有的大多数 规定予以继承和保留,维持政策连贯性,对于注册资本、保证金与职业责 任险等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阶段,切合实际,同时,进一步细 化了法律责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发展和保监局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规定的修改 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留下市场发展和政策实施的空间。对于被市 场接受的、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在规章修改中予以吸收;对于尚未达成共 识的、仍需市场检验的制度,在规章中只确定指导性规定,具体工作可由 保监局进行试点、研究。 全局优化,废、改、立并举 三个规定的修改紧跟《保险法》的修改进程,根据《保险法》的修改内容 调整具体规定,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删除,单独制定相应的资格管 理办法;对已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同时 废止过时、矛盾的规定。

8 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重心 新规定调整了监管思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 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 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了更好体现这 一变化,我们将三个规定名称定为“监管规定”,并根据市场行为的过程 调整了章节结构。

9 第五节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主要变化
立法体例调整。 为更好体现监管思路,将名称明确为“监管规定”,并按照市场行为的逻辑将 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市场准入监管(第一节 机构监管,第二节 任职资格 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附则 等七章 ;删除了重复或者别的规章已经规定的条文,将《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从 原来的 151 条精简为 98 条。 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取消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 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批,改为报告制;二是取消了中介机构重大投资报告的规 定。

10 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 ,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二是 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 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11 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 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 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 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 一是将代理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万元 ,全国性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10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 力。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 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 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2 第二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制度
第二部分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制度 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监管的理念和思想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市场退出制度 三是市场经营规则 四是监督管理 五是行政处罚制度

13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一)机构设立制度 机构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发起人资质、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高管人员、内控制度、办公设施、办公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新规定的不同要求: 1。注册资本要求提高。且明确规定为实缴货币资本。 2。对股东、发起人资质提出要求。要求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3。取消了员工持证的最低人数要求,凡是开展业务均须持证。 4。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14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和营业部两种形式存在,设立条件一致,监管上 不划分二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机构自己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层级关系。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包括内控制度健全、资本充足、合规经营、管理 人员、办公场所及设施等方面符合要求 新旧规定的不同: 1。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2。设立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以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的,可以 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 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 本达到2000万元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15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契合《公司法》将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董事长、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契合《公司法》将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董事长、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1)要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2)将不受“持有资格证书”限制的条件由“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经历的人员”修改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 务10年以上 ” (3)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专以上学历的限制” (4)扩大了“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范围。 3。放开了高管兼职限制。依据《公司法》精神,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可以兼职。

16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四)许可证管理制度 依据《保险法》及《行政许可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 许可证制度的修订 将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分支机构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规定了不予换发许可证的五种情况: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删除了“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 ”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注销的规定

17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制度是保险中介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次修订专门一章 建立和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 市场退出的4种情形:(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 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退出的后果: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

18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解散审批制度 根据《保险法》要求,代理机构解散的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解散审批制度 根据《保险法》要求,代理机构解散的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解散事由: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程序:1。作出决议;2。提出申请;3。取得保监会批准后进行财产清算、工商注销等程序;4。清算结束后结交清算报告

19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五种情况不予延期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五种情况不予延期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20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第一层次是保险中介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管的精神,有利于发 挥社会监督作用和市场约束作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报告和披露分多 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保险中介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 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出示,将住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告知客户;经纪机构还应按客户要求如实说明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21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层次是中介机构向监管部门的报告披露。 包括名称、住所、章程的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管人员等事项。 第三层次是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的公告披露。 新规定未单独规定,但是《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设立、名称、住所的变更等的公告有要求。 删除了撤销分支机构、任用高管人员需公告的要求。 第四层次是中国保监会向社会的公告披露。 包括许可证注销公告等。

22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英 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规定,其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机 构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保障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目 前,按照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主选择购买职业责 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两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个规定”关于保证金缴存的规定: 缴存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5%,并需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0天内缴存。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不再要求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应当与银行有“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 动用保证金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四种情形:注册资本减少、注销、责任险。其他)。

23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 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 关于职业责任险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因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经纪、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500、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1000、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 职业责任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24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 1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专业专做) 不得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 1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专业专做) 不得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误导性销售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

25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 2 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 2 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 险合同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 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26 缴纳时间: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监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 】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 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规定专门从 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 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 缴纳时间: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缴纳账号: 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7 1、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 2、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公司存续期间的书面报告事项 1、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 2、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7)修改公司章程; (8)撤销分支机构; (9)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任命临时负责人 (11)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自 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

28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3、报送季度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 4、报送审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5、缴纳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 印件或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 国保监会 公司存续期间的书面报告事项

29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公司存续期间的行政许可事项 1、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2、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动用保证金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公司存续期间的行政许可事项 1、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需提交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实 施方案;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 交相关说明材料; 2、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动用保证金 需提交申请书、动用保证金申请表、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 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 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4、公司申请解散的 需提交解散申请书、解散申请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清算方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许可证到期延续

30 第四节 监督管理制度 报表 审计报告 现场检查 继续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 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 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中介发票: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应 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 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 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 、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31 第五节 行政处罚制度 1.罚金额度问题。 2.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第五节 行政处罚制度 1.罚金额度问题。 2.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依据《保险法》,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设定了“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行业禁入”。 3. 举报或移送的规定。对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 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 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 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

32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程序及时限的要求。现行规定中关于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要求以 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时限的规定都已删除,将参照《行政 许可实施规程》及《关于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执行。 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申请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的,依照新设机构的程序进行 审批。其中,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 由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 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 计报告。

33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2、 有效期延续问题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2、 有效期延续问题 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 ,其中不完全具备《三个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 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 年10月1日仍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 许可证有效期。

34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3、 设立分支机构问题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3、 设立分支机构问题 2010年2月26日起,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 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在其住所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 资本人民币20万元。 4、市政府奖励支持政策。 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 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 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 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5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5、合伙制机构的法律适用。 6、外资中介机构的法律适用。
第三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5、合伙制机构的法律适用。 6、外资中介机构的法律适用。 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 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现就香港、 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 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 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申请前三年 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可参照《保险代理机 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此外,申请人应就上述四个方面出具相 关证明材料。

36 第四部分 现场检查 第一节 现场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1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不符合规定; 未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地址变更未进行工商变更,且未书面报告我局; 坐扣手续费; 高管资格未经审批;

37 第四部分 现场检查 第一节 现场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2 虚开中介服务发票; 中介服务发票大头小尾; 虚假批退保费,帮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拒绝和妨碍检查

38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 现场检查 第二节 重点检查对象 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39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1、永诚代理、鼎丰盛代理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案件 2、嘉业代理等五家机构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案件
3、德诚代理虚开中介发票案件

40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1 基本案情:
永诚代理2008年协助人保深分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构保 险代理手续费 元。具体操作方式为:永诚代理按双 方约定的金额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从人保深分相应 支付的资金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过账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返还 人保深分有关工作人员。 永诚代理于2008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任用杨裁为公司总经 理,并于2008年11月变更经营场所后至今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 。在我局于2009年12月决定对永诚代理实施延伸检查并通知该 公司后,其以有关负责人出差、公司拟停业解散、单证账本遗 失等为由,变相拒绝和妨碍我局对该公司实施监督检查。

41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1
我局另查明,鼎丰盛代理2008年、2009年协助人保深分虚 构保险中介业务,分别虚构保险代理手续费约42.03万元、 19.8万元。具体操作方式为:鼎丰盛代理按双方约定的金额开 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从人保深分相应支付的资金中扣 除一定比例的过账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返还人保深分有关工 作人员。 鼎丰盛代理于2009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任用黄晓明为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于2009年5月变更经营场所后至今未按 规定向我局报告。在我局于2009年12月决定对鼎丰盛代理实施 延伸检查并通知该公司后,其以有关负责人出差、公司已终止 营业等为由,变相拒绝和妨碍我局对该公司实施监督检查。

42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1 处罚情况:
1、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导致公司财务业务数据 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 二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罚款15万元,同时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共计罚款11万元。 2、代理机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43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2 基本案情:
1、保险公司 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永安深分账面支付手续费金额共427.59万元, 其中424.12万元系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支出。具体表现为:该公司虚构 中介业务,以支付手续费名义将公司资金支付给深圳市嘉业保险代理等4家保险代 理机构;上述保险代理机构收到资金并扣除一定比例的过账手续费后,按永安深分 支付的金额开具保险代理费发票,并将剩余资金返还永安深分;永安深分以保险代 理费发票金额,计入“手续费”科目,以收到返还的资金金额,计入“保费收入” 科目。另外,该公司以业务员“展业费”名义,通过报销餐饮、油费等方式,套取 资金共计约225.73万元,用于冲减应收保费。 我局另查明,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永安深分在非车险业务经营过程 中,由深圳市德民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其虚构理由批退,通过经纪机构套取资 金,用于弥补非车险业务保单保费与实收净费的差额,共计约301万元。 另外,永安深分还存在委托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不规范行 为。

44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2 2、保险中介机构延伸检查
根据上述对永安深分现场检查情况,我局对涉案的4家保 险代理机构和深圳市德民信保险经纪进行了延伸检查。该4家 保险代理机构分别为:深圳市嘉业保险代理、深圳市南枫保险 代理、深圳市德道保险代理、深圳市万丰保险代理。经对保险 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延伸检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存在 。 但是,其中深圳市德道保险代理于2008年7月未经我局批 准,擅自迁离原经营场所不知去向。我局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督促其接受监督检查,但其以各种理由回避和拒绝检查 。

45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2 处罚情况: 1、保险公司
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中介费用及虚假批退,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12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根 据《保险法》第147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予以改正,给予罚款35万元 ,并责令停止非车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委托无资格人员从事保险营销,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43条的规定 ,责令该公司予以改正。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50条的规定,对永安深分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永安深分总经理何晓正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并罚 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永安财险深圳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赵瑾虹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

46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2 处罚情况: 2、保险中介公司
嘉业保险代理、万丰保险代理、南枫保险代理协助永安深分虚构保险 中介业务,开具虚假保险代理费发票,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 141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嘉 业保险代理执行董事金辉、万丰保险代理董事长丘龙玲、南枫保险代理执 行董事汪春林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民信保险经纪虚构委托关系协助永安深分虚假批退,根据《保险经 纪管理规定》第13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 德民信保险经纪执行董事丘龙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德道保险代理协助永安深分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擅自变更经营 场所并且拒绝和妨碍监督检查,根据《保险法》第147条的规定,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

47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3 基本案情: 1、保险公司
华泰财产2009年意外险经营中委托多家未取得保险兼业代 理资质的单位代理销售乘意险产品,虚列中介业务,通过中介 机构虚列手续费支出,以费用报销变相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147条罚款10万元,责令接受短期意外险新业 务6个月,对其主要负责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

48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 虚构中介业务、拒绝和妨碍检查3 基本案情: 2、保险中介机构延伸检查
德诚保险代理 协助过帐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的长途客运站支付乘意险手续费,并向华泰深分开具保险中介 统一发票,其中2009年6月,根据华泰的两张团意险保单手续 费247554元,德诚代理为华泰深分开具全额手续费发票 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41条第一项,罚款10万元,对 公司高管给予警告。

49 第六部分 其他 代理行业风险状况 1、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对中介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掌握 不够,或者知道了也不遵守,有一种思想觉得法规和自己没关 系,一旦检查就一跑了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中 介机构虚开发票,套现,假赔案,商业贿赂等; 2、管理水平较低,只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内部管理,管理粗放 3、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行业离专业化发展,专业化优势相比, 有巨大距离;

50 第六部分 其他 代理行业风险状况 现阶段,代理行业发展处于生死关头,一方面保险行业的 各种产品、渠道创新对中介行业生存空间形成了强大的压力, 例如电话营销;另一方面代理行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越来 月尖锐,部分机构已经是靠违法违规来生存,例如开具大头小 尾发票,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51 第六部分 其他 下一步的监管思路 1、按照“市场化发展、社会化监管”的原则,实施“天网工程 ”,构建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的立体监管体系。
第六部分 其他 下一步的监管思路 1、按照“市场化发展、社会化监管”的原则,实施“天网工程 ”,构建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的立体监管体系。 深圳保监局已经启动了保险中介市场化监管网络,与工商、 国税、地税、经侦等部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齐抓共管。例如 近期被国税局查实并处罚的案例。

52 第六部分 其他 下一步的监管思路 2、抓大不放小,全面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
第六部分 其他 下一步的监管思路 2、抓大不放小,全面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 对大多数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按照“扶优限劣”“优胜 劣汰”的原则,一方面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使深圳成为守法者的乐土,鼓励中小机构脱颖而出;另一方 面,对于违规,违法,犯罪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查处 ,严格实施市场退出机制,给那些合法经营、有活力、有市场 、有潜力的中小机构腾出市场空间。

53 第六部分 其他

54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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