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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銓敘部退撫司 副司長陳紹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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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現況說明 貳、改革方案 參、改革效益 肆、信賴保護的問題 伍、公保再修正情形 陸、外界關心的問題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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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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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一、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攀升、退休年齡逐漸下降 單位:人、年齡 年度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人數
月起支 91 6446 56.6 56.38 9487 55.32 54.89 10053 28.71 43.46 92 7322 55.86 55.74 8889 54.98 54.63 10435 28.74 43.58 93 7254 55.85 55.71 10931 54.54 54.07 14144 28.47 43.02 94 7983 55.41 55.33 7270 54.06 53.87 14906 29.74 42.69 95 7344 55.21 55.19 5423 53.62 12441 30.92 42.42 96 6664 55.47 4625 53.76 53.61 8519 33.20 42.97 97 6388 55.53 55.52 4389 53.95 10191 30.75 98 7195 55.25 4317 54.17 54.08 4860 35.99 43.76 99 9013 55.16 4780 53.96 53.92 7597 34.32 44.04 100 10361 55.20 55.2 5560 53.99 53.94 13008 29.91 43.65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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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二、政府及退撫基金支出金額持續成長
單位:億元 年度 公務預算支出金額 退撫基金支出金額 合計 91 2,021 101 2,122 92 2,031 123 2,154 93 2,151 175 2,326 94 2,351 195 2,546 95 2,477 224 2,701 96 2,527 255 2,782 97 2,517 283 2,800 98 2,540 306 2,846 99 2,617 355 2,972 100 2,742 426 3,168 註:上述金額包含每年支付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撫慰、撫卹及退撫基金費用公提金額;其中公務預算支出部分,尚包含優惠存款差額利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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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三、退撫基金收支比例快速昇高 退撫基金支出占收繳比例
年度 退撫基金支出占收繳比例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平均 91 15.51% 30.38% 50.83% 26.76% 92 19.28% 36.32% 59.08% 32.03% 93 23.61% 48.30% 77.08% 41.45% 94 26.42% 47.32% 70.72% 40.94% 95 29.60% 48.06% 81.00% 44.18% 96 34.26% 52.16% 82.26% 47.85% 97 39.34% 56.03% 82.52% 52.01% 98 43.92% 61.70% 75.58% 55.34% 99 50.64% 67.78% 86.85% 62.57% 100 61.37% 75.44% 107.28% 73.86% 註:提撥費率調整情形:於91年1月1日由8%調整為8.8%;於93年1月1日調整為9.8%;於94年1月1日調整為10.8%;於95年1月1日調整為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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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退休年齡仍然偏低 四、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仍存在的問題 大多數人仍然過早支領退休年金 原因:100.1.1實施85制規定
自願退休條件仍予維持(任職25年) 有10年過渡期間(指標數75→85) 大多數人仍然過早支領退休年金 實際平均退休年齡仍為55歲 無法因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的發展趨勢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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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潛藏負債快速累積 四、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仍存在的問題 109年 107年 100年 120年 116年 108年
退休金準備不足-新、舊制退撫經費潛藏負債情形 退撫經費 公務人員 (含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合計 退撫舊制 潛藏負債 1兆6,957億 2兆6,573億 1兆7,001億 6兆531億 退撫新制 7,934億 7,936億 3,255億 1兆9,125億 首次收支不足年度 109年 107年 100年 用磬年度 120年 116年 108年 註: 1.舊制潛藏負債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揭露資料填列(未來30年間)。 2.新制潛藏負債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第4次精算資料填列(未來50年間)。 *所稱潛藏負債係建構在完全提存概念下,將所有的年資或權利,假設折算到某一個時間點,其財務準備要多少,非指未來必然會發生的結果,僅是種預估值為作財務警示之用 。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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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所得替代率偏高 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一)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0年退休年資計)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83% 89% 81% 88% 78% 86% 79% 62% 102年退休 103年退休 104年退休 105年退休 民國96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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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所得替代率偏高 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二)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5年退休年資計)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90% 96% 88% 95% 85% 93% 67% 87% 102年退休 92% 98% 97% 86% 69% 89% 103年退休 100% 99% 70% 91% 104年退休 102% 101% 72% 105年退休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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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優存遭致抨擊污衊 優惠存款制度是早期公務人員待遇微薄時之政策性福利措施。
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已採取漸進式關閉措施。 曾3度推動實施優惠存款調整方案以限縮辦理優惠存款金額。 經濟不景氣市場利率過低的年代18%優惠存款利率太過醒目。 優惠存款制度使公務人員遭致無情漫罵抹黑與污衊應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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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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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具體改革方案 建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新進人員適用 現職人員適用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合理調整退休所得(含18%改革)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已退人員適用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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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新進人員 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40% 第二層 20% 第一層 15% 層別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年金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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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新進人員-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40年所得上限 第三層 退休年金 DC 上限:75%
屬於DB 公保年金 上限:11.375% 退休年金 上限:75% 第一層 DB 上限:15% 第二層 上限:40% 第三層 DC 目標:20%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86.375%(本俸2倍) 40年所得上限 75%(本俸1.7倍)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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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新進人員-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層別 年金類別 重點說明
第一層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提撥率預訂為10%;35年給與15%;搭配展期及遺屬年金 第二層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提撥率預訂為基本俸6%-12%;40年給與40%;搭配展期、減額退休金及一次撫慰金。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提撥率預訂為基本俸2%~8%;個人依其意願提撥0%~5%(如下表),政府相對提撥2%~3%;40年目標可達20%以上;引進商業年金,建置自主投資平台及稅賦優惠設計;全功能帳戶管理系統;參加者教育訓練;完善基金經理人評選及退場機制。 *上述第二層年金為雙層制之職業年金,同時將退休與撫卹合併立法。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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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新進人員-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雙層制下DC部分之提撥對照表 公務人員自願提撥 政府相對提撥 總提撥 0% 2% 1%
2.2% 3.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8%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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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必需改革的理由: 如僅自新進人員推動新制,將在30至40年後,始有節省財務的成效,無法解決目前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破產危機。 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快速增加,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若不即時進行改革,將無法因應未來的社會發展趨勢。 公務人員現行制度仍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改革,方能促進退撫基金永續經營,進而合理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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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歲(85制)→65歲(90制)。
年資滿25年未滿30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年資滿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0歲。 搭配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針對若干特殊危勞職務者(如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另作規劃。 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 退休年度 指標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1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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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 *調降方式: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公保年金)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自106年起,從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逐年調降至111年為「15年平均俸額」(含新、舊制退休金)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自105年起,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為「平均俸額」1.6倍。 純新制者,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自105年起,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8年為「平均俸額」 1.7倍。 *為減輕改革衝擊、防止搶退並符合釋字525號解釋意旨,採逐年調降方式(如下表)。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公保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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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如下表) 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薪) 平均俸額2倍 106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9倍 107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8倍 108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7倍 109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6倍 110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111以後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1.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2.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之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現象,爰規劃前者退休金基數之調降幅度較後者調降幅度大。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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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機制 調高退撫基金提撥率: 目前12%→15%→修法至18% 2.調整政府及個人負擔比例:
現行65%:35%→60%:40%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將視政府財政及公務人員負擔能力審酌調整,不會一步到位。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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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四、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二分之一
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由55歲延後至60歲 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離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月撫金 本法公布後1年內死亡者,准其仍照原規定支領月撫慰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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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五、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優惠存款的爭議 應調降的理由 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方案 是造成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的主因
在經濟低迷時期,是造成一般民眾相對剝奪感的主因 是媒體批評政府支付沉重財務負擔的標的 是目前公務人員被污名化的主因之ㄧ 應調降的理由 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方案 配合公保年金化之實施,提早停止優惠存款制度。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同步廢止。 3.具新舊制年資者,其改革方案同已退人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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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六、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建置該制度順利推動退撫新制的政策目的已達成 該制度建構欠缺系統思考
該制度造成組織內部的權益不衡平衝突 廢止年資補償金但給予1年過渡期間 應廢止 的理由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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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現職人員 六、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續) 年資補償金制度造成權益不衡平的案例 項目 某甲 某乙 初任公職日 86年7月1日
舊制年資 1年(義務役) 無 新制年資 24年 25年(含1年義務役) 月補償金(A) 本俸14% 月退休金(B) 舊制:本俸5% 新制:本俸96% 舊制:0 新制:本俸100% 退休金總額(A+B) 本俸115% 本俸10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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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 必需改革的理由: 部分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確實偏高,甚至超過現職人員待遇
在退撫基金採不足額提撥的機制下,已退休人員以較低的提撥費用,但可領取與現職退休人員相同(甚至更高)的退休給與,造成債留子孫的窘況,不僅增加了退撫基金的財務負擔,更有違世代正義 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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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 一、降低新制年資計算退休金的基數內涵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 *調降方式: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84.7.1以後退休),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月俸額)」1.6倍。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公保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 實施年度 退休金基數內涵 105 本俸2倍 106 本俸1.9倍 107 本俸1.8倍 108 本俸1.7倍 109以後 本俸額1.6倍 2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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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 降低優惠存款利率 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優存利率
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並兼具新舊年資者 (含支領一次退休金) 依本部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逐年調降18%優存利率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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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三、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1.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
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3.退休生效時具2年婚姻關係 4.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3,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1/2 3.配偶起支年齡60歲 4.具15年婚姻關係 5.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7.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過渡規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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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配套措施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元)。 二、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 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80%,再調降退撫新 制退休金(實際計算案例如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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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A)
貳、改革方案 天花板條款實例:99年退休、委任五十等520俸點、非主管、年資30年 年度 改革方案 優存利率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A) 每月退休所得(B) 替代率(B/A) 105 本俸2倍(最後在職) 18% 53,340 54,510 52,002 95% 106 本俸1.9倍(均俸10年 12% 49,439 91% 107 本俸1.8倍(均俸11年) 11% 48,151 88% 108 本俸1.7倍(均俸12年) 10% 46,863 86% 109 本俸1.6倍(均俸13年) 9% 45,575 84% 110 本俸1.6倍(均俸14年) 8.355% 45,410 83% 111 本俸1.6倍(均俸15年) 112 *此年度為改革方案過渡期後 43,608 80% *自110年起優存利率已改按臺銀1年期定存利率+7%計(1.355%+7%=8.35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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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制度性改革-配套措施 三、防搶退措施 於現行「年資25年」或「年資5年以上,年齡60歲」之自願退 休條件外,增訂「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一定年限」 之額外條件,惟因33場座談會對本項措施意見頗多,爰參考各界 意見後,已改為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保障其於改革方案實 施後退休時,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基準,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 基數內涵至1.6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研議於適當時機(當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低於80%時並衡 酌整體政經環境)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調整退休給與。 3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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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投資不動產ETF、受益憑證、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方式間接投資不動產等另類投資 循修法方式,逐步朝向直接投資不動產,增加股、債以外之另類投資
貳、改革方案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一、配合退撫基金長期經營性質,增加投資運用項目 短期內 經由投資不動產ETF、受益憑證、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方式間接投資不動產等另類投資 調整投資項目 資產配置比重應調整: 股與債→ 不動產或基礎建設 作法 中長期 循修法方式,逐步朝向直接投資不動產,增加股、債以外之另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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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二、進行組織改造,引進優秀經營人才 一、短期的策略 組編與人力的改善 面對資產規模成長、金融產品多樣→
1.擴編組織與員額 2.突破任用限制,延攬財經人才 一、短期的策略 組編與人力的改善 作法 為利於延攬人才 積極爭取 1.金融人員專業加給 2.經營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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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方案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二、進行組織改造,引進優秀經營人才 二、長期的策略 進行組織改造 基金管理會 擬予法人化→ 轉型為行政法人
人事及財務較能自主,有利經營效能提升 二、長期的策略 進行組織改造 作法 檢討監管機關 二合一 以能發揮監理稽核功能為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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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改革效益 3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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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改革效益 一、節省政府財務(公務預算部分)支出 二、有效減緩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發生 三、合理降低公務人員的退休給與
就公務人員部分估算,每年約可節省82億元,預估方案施行後的50年內,可節省超過4千億元的財務支出。 二、有效減緩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發生 就公務人員部分精算,未來50年間,可減輕退撫基金2,100億餘元的潛藏負債;適足提撥費率可下降將近15%(42.65%-28.26%),更有效延後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的年度,維持退撫基金財務20多年的穩健。 三、合理降低公務人員的退休給與 (一)兼具新、舊年資,已退非主管(30年):80% (二)兼具新、舊年資,已退主管(30年):80% (三)純新制年資(30年):80%以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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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信賴保護的問題 3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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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信賴保護的問題 司法院釋字525號解釋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並給予緩衝及過渡期間,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法規修正前非法令適用對象者(例如:新進人員自始非適用對象者)。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者,不在保護範圍。 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或以資緩和,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並給予緩衝及過渡期間,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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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保再修正情形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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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保再修正情形 配合年金改革原送立法院公保法之再修正重點: 年資採計年限提高為35年
補助公保自負部分保費所需保險年資由30年提高為35年(已成就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將養老與死亡給付標準修正為事故發生當月起前15年加保年資之平均保俸 一次養老給付上限由36個月提高為42個月 基本年金率由0.65%提高為0.75% 上限年金率仍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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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已 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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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二、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基 本 條 件
基 本 條 件 ﹝成就其一即可﹞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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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續﹞ 1、不受加保滿15年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年計給年金 展期養老年金 保留年資者 須達起支年齡
始可支領年金 保留年資者 加保滿15年後 可在滿65歲或 領過其他社保 的老年給付時 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續﹞ 例外 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且終身無工作能力 危勞職務者 加保滿15年 免受起支年 齡限制 1、不受加保滿15年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年計給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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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三、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計算給付的基準 基本年金率:0.75% 上限年金率:1.3% 年金給付率
在職最後15年平均保俸× 給付率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訂在0.75% 至1.3%之間 ﹝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以 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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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 必須按基本年金率﹝0.75%﹞核給基本年金者: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0.75%﹞計給基本年金者: 1.依法資遣
2.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1)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2)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 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 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4.可領養老年金給與率低於基本年金率﹝0.75%﹞者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0.75%﹞計給基本年金者: 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率如超過基本年金率,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的被保險人都是以0.75%計算年金,不用再算所得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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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限年金率之計算公式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1.7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25% ; 15年為30%;35年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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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老年金的追溯規定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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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界關心的問題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年金,現職人員退撫基金活水問題
1.未來新進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仍會挹注現職人員退撫基金,合併共同投資運用,創造收益。 2.現職人員透過改革方案實施,提高提撥費率並減少支出,已延緩退撫基金財務壓力,並仍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3.提昇退撫基金投資績效及檢討基金管理機構型態。 4.新進人員採適足提撥,不會再有潛藏負債問題,亦可避免債留子孫,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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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界關心的問題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是否合理問題 1.所得替代率公式為: 2.分母部分,僅以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理由:
(1)現行專業加給繁多,為求公平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列,使同一職等人員均適用同一加權平均數,符合整體權益衡平原則。 (2)退休人員退休後即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且為避免發生「肥大官、瘦小吏」之質疑,故不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3)年終工作獎金係年所得性質,並由國家視財政狀況發給現職人員用以慰勉在職工作之辛勞,是不予計列。 3.未來退休所得會貼近實際所得,不會有主管和非主管的差異,且低職等者所得代替率高,高職等者所得替代率低,符合本次改革希望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社會保險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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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界關心的問題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是否納入改革 1.過去3次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均未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納為改革對象。
2.基於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衡平考量,針對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規劃如下: (1)以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且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對象,84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仍不再改革範圍 (2)僅比照月退休金人員,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至於其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部分,仍然予以維持,並沒有調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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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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