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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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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 法 总 论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2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七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3 第一节 民法概述 引例1: 西安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引例1: 西安有线电视台于1998年4月4日发给王忠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此后,王忠按时交纳了98年、99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1999年6月28日,西安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以下简称《还》剧)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时间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3条。据此事实,王忠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向其赔礼道歉,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分割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西安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问:本案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4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2. 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①人身关系 人——人格关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是否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①人身关系 人——人格关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等 身——身份关系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6 ②财产关系 有形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设备 财产 无形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发明、专利
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商业秘密 财产所有关系:财产的归属(排他性)。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为实现财产价值而进行的财产的流通。 如,买卖、保管、运送、借用、赠与

7 模 拟 法 庭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之“财产”
案情简介: “天涯之星”是天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于1999年设计的一套网络游戏软件。张某自2000年开始以ID“风云”玩此游戏,至今已有四年。张某为此花费了几千小时去“练级”,从最初1级练到了44级,已经成为该游戏里重量级人物。其掌握的网络虚拟人物“喋血”拥有大量具有强大杀伤力的游戏装备,包括张某通过几年辛苦赢来的一套战服(含头盔、战甲、腰带、裤子)和可以用来抵挡10次死亡的“救死回生”药丸,还包括张某在2003年4月25日花1000元人民币从另一ID为“圣士”的游戏爱好者处购得瓶名为“绝色花”的药性特别强的毒药。

8 2004年1月18日晚上9点,张某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输入自己的ID账号和密码,登陆“天涯之星”游戏,准备在网络世界里大战一番,可此时意外发生了。张某发现,自己在网络中所有的这些“最高级的装备”都不翼而飞了,这些装备在当时可以卖到4000元。 为了找到丢失的“装备”,第二天,张某找到游戏的运营商天通公司询问,经过得知在2004年1月18日凌晨2点一玩家租用张某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游戏角色,然后将所有装备转移到了一个叫“沧海一笑”的ID上。张某要求天通公司采取措施恢复其装备。但天通公司答复说,公司一向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没有信息显示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出现疏漏,因此张某的“东西”被转移到“沧海一笑”完全属于玩家之间的行为,不是公司提供的服务器发生了问题。根据公司规定,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

9 第二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一、平等主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0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11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 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 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12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1. 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Who) 法人 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1. 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Who) 法人 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1)领土、领空、领海 中国领域 (2)驻外使领馆 (3)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 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 3.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 (when) 失效时间 是否有溯及力

13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与商法 与经济法

14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 定义 (1)基本性、根本性 (2)始终性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 定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基本性、根本性 (2)始终性 2. 适用 民事立法——立法准则作用 民事活动——行为准则作用 民事司法——审判准则作用 补充作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

15 二、具体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平等=对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意思自治,不强买强卖 民法规范体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 (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本着公公平 平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院处理案件,既要合法也要公平

16 (3)等价有偿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4)诚实信用——帝王条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等价补偿
(3)等价有偿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造成他人损失的,等价补偿 (4)诚实信用——帝王条款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 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②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③法官处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 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17 3.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1)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2)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予以追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成文法的补充作用 入,网络著作权,下载mp3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不得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赌债)

18 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序 良俗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19 课 堂 练 习 1.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可以结婚
1.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可以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0 2.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21 3. 下列现象,违反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有( )
A 甲乙丙三人到某饭店就餐,见一盘菜中有一块鱼肉未煮熟,拒绝全部付款 B 某市服装公司未经模特许可,仅凭与模特经纪公司以及与模特的一般广告合同,而将含有模特形象的服装广告置于市中心最繁华的街道作为地面广告 C 某甲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后还向某乙提出返还借款的要求 D 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乙(女)终身不嫁,则给与某乙10万元

22 课后讨论题 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做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请说明理由。 ???

23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

24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特征 (1)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只能是人) (2)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法)

25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依据内容的不同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26 3.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 4.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产生) 4.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 从民事法律关系(附属性)

27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主体 人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主体 人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 人:自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1)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2)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互为权利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28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 民事权利 可能性 依法直接向有某种利益 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 民事权利 可能性 依法直接向有某种利益 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请求国家机关给与保护 2. 民事义务 必要性 积极行为 “作为” 消极行为 “不作为”

29 (三)客体(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 物 物权 2. 行为 债权 3.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1. 物 物权 2. 行为 债权 3.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4. 非物质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

30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实施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实施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特征 (1)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如,征税——税法关系 友谊关系——道德 客观现象——潮起潮落、冬去春来 (2)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31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事件 行为 1.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事件 行为 1.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绝对事件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事件的经过; 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 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权利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事件。 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行为) 被继承 人被害死亡(事件) 继承关系变化

32 2. 行为 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行为 旨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 准民事行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 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 效果的行为(如,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事实行为 主观上没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由于法律规 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行为 (如,拾得遗失物、捡到失散的饲养动物)

33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被继承人生前遗嘱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

34 课 堂 练 习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分的不舒服,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 嫌疑人而解除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35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1. 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1. 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分类 (1)依据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①财产权 ②人身权

36 (2)依据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 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②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债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 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 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注意:他人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7 (3)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①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②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

38 (4)依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①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 在;主权利消灭,从权利同 两者关系 时消灭。 ②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 转让。

39 (5) 依据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①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矿藏水流的所有权) ②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财产权)

40 (6)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①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②期待权: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41 (7)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派生 ①原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②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42 3.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①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②自助行为: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43 课 堂 练 习 2002年湖南发洪水,甲为 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不得,为预防甲逃脱,遂扣下甲的一辆摩托车。问: 1、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44 (二)民事义务 1. 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对应的。

45 3. 分类 (1)依据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依据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 积极义务——作为 消极义务——不作为

46 (三)民事责任 1. 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 特点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2)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3)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7 3. 分类 (1)依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区分意义: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提、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都不相同。

48 (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做) 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责任的实现则不会。两者有时可以并用。

49 3. 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意义: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一般来说,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场合。

50 4. 依据承担责任主体的多少 单独责任(不同于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单方的多数人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合伙) 补充责任(一般保证)

51 5. 依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52 课后讨论题 如何看待大学惩戒权和学生受教育权? ???

53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54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自然人与公民 1. 自然人 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2. 公民 取得一国国籍并按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自然人与公民 1. 自然人 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2. 公民 取得一国国籍并按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 > 公民 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国国民 自然人 公民

55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 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6 2. 特 点 权利义务的统一 (2)平等性 主体地位、机会平等 (3)可能性 不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4)法定性 法律的认可 (5)人身性
2. 特 点 (1)统一性 权利义务的统一 (2)平等性 主体地位、机会平等 (3)可能性 不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4)法定性 法律的认可 (5)人身性 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能剥夺

57 3. 开始和终止 (1)开始——出生时起 出生 露出说 出声说 独立呼吸说
出生 露出说 出声说 独立呼吸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58 (2)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的利益,给与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9 (3)终止——死亡时止 死亡 脉搏停止跳动 心脏停止跳动 呼吸停止 脑死亡 我国,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60 (4)死者名誉的保护 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内容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中,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保护。

61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2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未必完全对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尽管心理成熟,但仍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3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4 2. 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 四、监护 监护 1. 概念 监护,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66 2. 分类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遗嘱监护

67 3. 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①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其他法定监护人。
③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条件:具有监护能力; 愿意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同意 ④协议监护 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监护人

68 ⑤指定监护 发生的原因: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 A、有关组织指定 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 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 B、人民法院指定 A是B的必经程序 效力: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69 ⑥ 有关组织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

70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法定监护人 ②有关组织监护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③指定监护 指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任务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

71 4. 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5)承担民事责任(对监护人、对第三人) 5.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72 课 堂 练 习 题 8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应由红光小学承担责任。问:     (1)对于该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2)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73 第五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 概念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到一定期限,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74 2.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连续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顺序) (3)经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

75 3.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代失踪人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

76 4. 失踪宣告的撤销 条件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确切知道被宣告失踪人的下落 程序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撤销

77 (二)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78 2.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须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普通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79 利害关系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80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81 3.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82 4. 死亡宣告的撤销 配偶没有再婚——自行恢复 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合法程序收养——有效
(1)婚姻关系 配偶没有再婚——自行恢复 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合法程序收养——有效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可以解除 (3)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负返还 义务 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 (4)恶意宣告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

83 课 堂 练 习 题 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台,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但乙不同意。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甲又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

84 第六节 合伙 1. 概念 通过订立协议并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特征
第六节 合伙 1. 概念 通过订立协议并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特征 (1)团体性——非法人组织 (2)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无限连带责任

85 3. 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出名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出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 (3)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3)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4)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

86 4. 合伙的成立 (1)合伙人 法定人数:2人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7 5. 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1)入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①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②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③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88 (2)退伙 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法定退伙 合伙人死亡(自然、宣告)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强制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企业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退伙以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89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带来不良影 响 声明退伙应做到: 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0 (3)合伙的解散 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91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 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92 2. 特征 (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单个自然人必须是享有劳动权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家庭申请个体经营的,户主应当具有经营能力。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93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 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94 2. 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95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情 形 责任承担 个人经营的 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 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收益主要部分代家庭成员享用的 家庭财产承担 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96 课 堂 练 习 题 某机关干部张某的妻子李某是经营服 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数万元。在一次外出采购时,李某因车祸身亡。李某欠某信用社贷款8万元,待信用社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偿还李某所欠贷款及利息时,张某认为:李某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户,自己是机关干部,不参加该个体经营,李某所欠债务应当用他的财产清偿。现有一张某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依继承法的规定,其中6万元是李某的遗产,因此只能用李某的6万元遗产清偿贷款和利息。 问:此案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97 2. 原告陆某(17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两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某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元?为什么? (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98 第四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法人机关

99 法人制度概述 一、概述 1.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有自己的场所、人员、财产、组织机构 (2)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班集体、工会不是法人) (3)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合伙) 独立的组织、独立的活动、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100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1)依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2)依据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1)依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2)依据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中间法人

101 (3)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02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法 人 自然人 享有时间 设立 (行为) 出生到死亡(事件) 权利范围 财产权利 人身、财产权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法 人 自然人 享有时间 设立 (行为) 出生到死亡(事件) 权利范围 财产权利 人身、财产权 个体差异 有差异(经营范围) 无差异

103 2.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和范围是一致的。 通过法定机关或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实现。

104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 依法成立 (1)实体上: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2.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注册资金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 依法成立 (1)实体上: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2)程序上:核准登记 2.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注册资金 3.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主要办事机构 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5 第五节 法人机关 1. 法人的机关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第五节  法人机关 1. 法人的机关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2. 法人的民事责任 以法人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06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1. 法人的变更 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1. 法人的变更 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1)法人的合并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 (A+B=C) (2)法人的分立 新设分立(A=B+C) 派生分立(A=A+B) (3)组织形式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

107 2. 法人的消灭(终止) 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战争)

108 3. 法人的清算 清理已经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1)清算种类 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 (2)清算组织 接管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 (3)清算终结 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109 第七节 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或者其他方式的联合经营。 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110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课 后 思 考 题 1995年8月,某省某地区的张
某、王某和李某作为股东共同组建了一个大华糖果批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章程载明三人分别出资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但是,三方均未缴纳出资,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验资证明,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后来该公司欠另一糖果公司杨阳糖果批发公司贷款100万元,杨阳糖果批发公司向其索要数次无效,最后被迫无奈,于1996年11月,将大华糖果批发公司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11 对于上述案例,有如下的观点: 张某、王某和李某作为股东所设立的大华批发公司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出资没有到位,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主体仍然具有合伙性质,因此,该公司的债务应当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之承认。大华糖果批发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欠的债务自然应该由该公司承担,与张、王和李没有任何关系。 思考:你认为哪种观点有道理,或者你的观点是什么?请详细论述。

112 关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问题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113 第四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114 第一节 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 1. 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现象。

115 2. 特征 (1)非人格性——存在于人身之外 假肢是不是物? (2)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3)具有稀缺性 (4)为人所支配或控制
捐献的血液、肾脏是不是物? 尸体是不是物? (2)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3)具有稀缺性 (4)为人所支配或控制 日月星辰是不是物?

116 课 堂 讨 论 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尸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9年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尸体火化。为怕李某知道,用另一具尸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李某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悼念大厅一片混乱。李某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小费。 尸体能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17 关于本案的观点有: 观点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权。 观点二: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被告错焚尸体是违约行为。 观点三: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

118 二、物的意义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如,所有权、债权客体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如,我国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客体;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交易客体;消耗物不能成为租赁、借用的客体。 3. 程序法上的意义 如,不动产的管辖

119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和特定物 1. 划分依据 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和特定物 1. 划分依据 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2. 种类物 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 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 替代性物(如,钢材、大米) 特定物 具有自身独立的属性,或者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为其他物所代 替的物(如,鲁迅手稿、指定的汽车) 3. 划分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120 二、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1. 划分依据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如,钻石戒指、房屋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3. 划分意义 单一物——不可分割,整体买卖 合成物——整体买卖,金钱赔偿 聚合物——部分买卖,返还原物

121 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 划分依据 物是否可以流通 2. 流通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
2. 流通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 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 禁止其自由流转 专属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 非专属国家所有 土、森、山、草、荒、滩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品 黄金、文物 3. 划分意义

122 四、动产和不动产 1. 划分依据 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价值 2. 动产 能够移动且不损害价值 不动产 土地
2. 动产 能够移动且不损害价值 不动产 土地 地上定着物 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 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 使用价值。 (如,房屋、桥梁、纪念碑、高架路)

123 3. 划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登记 动 产——交付 质押权——动产 土地承包权——不动产 (3)诉讼管辖不同
动 产——交付 (2)物权类型不同 质押权——动产 土地承包权——不动产 (3)诉讼管辖不同

124 五、主物和从物 1. 划分依据 两个物是否在物理上相互独立,在经济用途上相互联系 2. 划分方法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3. 从物的条件 从物使用目的永久性 (如,备胎是从物、船浆是从物) 从物独立性,不是主物的一部分 (如,汽车和轮胎、房屋和窗子)

125 4. 划分意义 (1)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成立。 (2)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时,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成立。 (3)对主物的限制及于从物。反之不成立。

126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 划分依据 物是否可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物的用途或价值 2. 可分物 如,大米 不可分物 如,牛、汽车
2. 可分物 如,大米 不可分物 如,牛、汽车 3. 划分意义 实物分割还是价值分割? 可分物 不可分物

127 七、原物和孳息 1. 原物 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 孳息 有原物或权益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依物的自然性质产生 的收益物 (如,果实、羊毛、牛)
1. 原物 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 孳息 有原物或权益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依物的自然性质产生 的收益物 (如,果实、羊毛、牛) 法定孳息 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 收益物 (如,租金、利息) 2. 划分意义 孳息所有权 原物所有人

128 八、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1. 消耗物 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如,粮油) 非消耗物 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
1. 消耗物 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如,粮油) 非消耗物 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 变性质形态的物。 (如,房屋、机器、牛马) 2. 划分意义 借用关系——非消耗物 借贷关系——消耗物

129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1. 概念 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 2. 性质——种类物

130 3. 特殊性 (1)所有权归属 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存入银行的钱所有权归谁?) (2)所有权转移 已交付为标志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恢复诉权

131 二、有价证券 1. 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标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并能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 2. 特征 (1)与上面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权利证券化(权利人丢失证券?) (2)债务人特定 (3)单方义务 (4)流通性

132 3. 分类 (1)财产权利性质不同 代表一定货币(票据) 代表一定物权(抵押单)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股票) 代表一定债权(抵押权) 代表一定商品(提单) (2)转移方式不同 记名(支票) 不记名(国库券) 指示(第一个权利人)

133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事行为效力

134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1.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1.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135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 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136 2.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37 3. 特征 (1)人为的法律事实——行为 (2)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合法 违法 依据法律直接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如,遗失物) (3)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4)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38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人人数的多少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人人数的多少 (1)单方行为。仅有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债务免除)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方行为。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成立)

139 2.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 (1)有偿行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一方为获取利益而付出的代价
(1)有偿行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一方为获取利益而付出的代价 (2)无偿行为。没有对待给付的行为,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无需给付对方当事人任何代价就可以获得某项利益。

140 3.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缴付实物。
(1)诺成性行为(不要物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买卖) 行为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 (2)实践性行为(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借用) 区分意义: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

141 4.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
(1)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票据) (2)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而任由当事人选择的行为。

142 5.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依据:行为内容上的主从性。 (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2)从法律行为: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以其他行为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从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行为。

143 6. 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依据: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 (1)独立行为: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行为。
(2)辅助行为:不具有独立内容,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意思表示的同意;被代理人追认)

144 7.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依据: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 (1)财产行为: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 如,买卖、租赁。
(2)身份行为: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 如,结婚、收养。

14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谈话(当面交谈、电话交谈) 一般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 2. 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效力: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147 (2)特殊书面形式。 ①公证形式 将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②鉴证形式(约定形式) 只适用于合同。将合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鉴证。 ③核准登记形式(法定形式)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将书面的法律文书交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方为有效。 常用于不动产买卖、抵押行为及婚姻行为。

148 3. 其他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 (1)推定形式(作为) 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有目的、有意思的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如,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交房租,出租人接受。 (2)沉默形式(不作为)——以法律或约定做为其应用的条件 既不用语言,也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示。 如,继承人在2个月内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

149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一人或多人) (2)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一人或多人) (2)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标的。行为内容,行为人通过行为要达到的效果。

150 2. 特别成立要件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151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 概念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2.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未必生效 (2)生效是成立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152 3.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赠与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合法有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而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

153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需可能和确定(买卖太阳)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自觉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 意思自由 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个人和 组织不得强迫。 表致一致 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相一 致,没有胁迫、误解等。 ③标的合法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需可能和确定(买卖太阳)

154 (2)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如,房屋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发生效力。

155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56 (2)所附条件的特点 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事实 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同中约定) 合法的事实

157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158 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做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 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159 (3)分类 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 附确定期限和附不确定期限

160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引例: 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1万多元到中关村某电脑市场从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问:乙与丙的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甲致电丙,称承认其子的买电脑行为,则发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则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如乙、丙磋商合同时,丙即看出乙乃是个孩子,意欲利用乙之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乙买下电脑。则:丙能否撤销合同?

161 1. 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62 2. 特征 (1)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 (3)第三人追认后,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163 3. 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64 4.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方式 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追认人

165 5.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166 (2)撤销权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条件 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167 试比较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课 后 思 考 题 试比较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

168 第五节 民事行为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概 念
第五节 民事行为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概 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69 2. 特 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内容绝对不被法律所承认。

170 3. 分 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171 (2)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积极:告知虚假情况 消极:隐瞒事实真相 ②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明知” ③因果关系 对方因欺诈而错处违背自己真实 意思的意思表示

172 (3)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173 ①存在胁迫行为 客体:人身、财产 用于胁迫的损害 正在发生 将来发生 对象:相对人及其亲友 ②使相对人产生恐惧 标准:特定人而非一般人在当时条件下是否产生恐惧。 ③因恐惧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人是否有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表意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的意思,在所不问。 ④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

174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①主观上的恶意。“明知” ②串通行为。损害合法利益的意思联络 ③损害性。现实性、潜在性

175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 如,为逃避法律执行,转移财产的合同;明为出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赠与合同。

176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行的立法 国务院制定的立法

177 (7)合同预先免责条款无效 免费泊车,车损自负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后果自负 工伤概不负责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78 课 堂 练 习 题 1、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内有一条规定:“凡城市房屋出租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于2001年将私房出租给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但未登记。后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条例》之强行法规范,故依法判决无效。问:法院判决有无问题?为什么?

179 2、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商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180 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 撤销权 可变更

181 1. 概念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182 2. 特征 (1)行为在被撤销以前有效。 (2)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由撤销行为。(作为) (4)撤销权行使后,效力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该行为成立之时起即丧失法律效力。

183 3. 种 类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3. 种 类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必须是对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行为的性质 如,买卖误为赠与 对方当事人 如,演出合同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③误解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④表意人或相对人的过失引起的

184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185 (3)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 不损害国家利益 (4)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5)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①对方危难(人身、财产) ②违背对方意志 ③危难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186 4. 撤销权 (1)概念 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方 (3)撤销权性质——形成权 (4)内容 变更 撤销 (5)行使 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187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存续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6)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存续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 (7)撤销的效力 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88 三、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返还原则:全部返还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否则作价赔偿 (2)原物有损坏的,应当修复后返还或补偿 (3)给付的是金钱的,返还本金及利息 (4)劳务、无形财产等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赔偿

189 2. 赔偿损失 (1)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双方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过失不赔

190 3. 收归国有、返还集体、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惩罚性措施。 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191 课 堂 练 习 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 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 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

192 第六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现代理

193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94 2. 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基于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因代理行为而形成 代理行为 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人

195 (2)代理人要代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不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得成立代理,如代为保管。

196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狭义代理——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广义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代理人名义) 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

197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代理行为代理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又不限于民事行为

198 3. 代理的适用范围 (1)适用代理的行为 民事行为 申请行为(请求国家部门授予某种资格 或特权,登记、注册)
申报行为(向国家机关履行法定的告 知、给付义务) 诉讼行为

199 (2)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的行为 具有严格人身性的债务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双方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200 第二节 代理权 1. 概念 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201 2. 代理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权 (2)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权
(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委托代理权 (4)依“外表授权”发生——表见代理权

202 3.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行使原则 ①在代理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②亲自代理,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信赖关系) ③勤勉和谨慎义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④报告义务。 ⑤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和利用)

203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限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①自己代理 被代理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有效 ②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连带责任)

204 4. 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5 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06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消灭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⑤其他原因(如,收养关系的解除)

207 5. 复代理(再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08 (2)特征 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复代理人 ②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转托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

209 (3)复代理的发生 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 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③转委托后经被代理人追认 ④紧急情况为被代理人利益

210 第三节 无权代理 1. 概念 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 特征 (1)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
第三节 无权代理 1. 概念 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 特征 (1)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11 3. 种类 (1)自始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12 4. 构成要件 (1)既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3 5. 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本人的追认 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14 (2)相对人的催告和撤销 ①催告(行为成立时起一个月内)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②撤销(行为成立时起一年) 条件 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215 6. 法律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履行义务 赔偿损失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 赔偿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 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16 第四节 表见代理 1. 概念 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17 2.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218 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1)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订立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否则成立表见代理。 (3)借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由出界人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219 3. 效力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主要看哪个主张对其有利。

220 课 堂 讨 论 案情:    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 将市场价值为 2 万元之戴尔牌手提电 脑交于其好友陈某保管。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家见到该手提电脑非常喜欢,陈某告之该手提电脑为其朋友所有,因不喜欢电脑的样式欲出售。李某立即表示愿意购买,两人遂就价格、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后,谈妥价格为 1.5 万元,李某分三次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款 5000元。当日,双方签定了转让戴尔手提电脑的书面协议。协议还约定,李某付足1万元价款后,陈某应将手提电脑交付于李某。两个月后,李某付清了1 万元价款并从陈某处取走了电脑。此时王某学习结束回到国内,发现手提电脑已被陈某卖与李某,遂向李某索要电脑。

221 李某认为,其与陈某的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王某应向陈某索要1万元价款,并提出愿意将余款5000元直接支付于王某。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转让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应受到转让协议的拘束,李某根据该协议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只能向陈某提出,王某可依据违约或侵权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李某之购买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李某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王某只能向陈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李某之购买并非善意取得,所以王某可基于对电脑的所有权直接要求李某返还。

222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三节  期限

223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念及意义 诉讼时效 一、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念及意义 诉讼时效 一、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法定期间 (3)结果:丧失胜诉权

224 二、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1. 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2. 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3. 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4. 基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防卫过当)

225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 二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26 (2)长期诉讼时效 介于2~20年之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27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1. 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1. 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228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229 2. 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30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③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④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⑤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231 (2)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

232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直至届满为止。

233 课 堂 练 习 题 1、 2000年5月27日,甲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立有字据。 2002年3月9日,甲、乙登记结婚。2005年4月18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于2005年5月22日作出离婚判决。乙向甲追讨5万元借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234 2、 甲乙两人是夫妻,2000年5月27日,登记结婚。 婚前二人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结果是家拥有婚前财产10万元人民币。2002年3月9日,甲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立有字据。 2005年4月18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于2005年5月22日作出离婚判决。乙向甲追讨5万元借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235 3.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36 (1)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是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 但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37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 权利人向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书面方式 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 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238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39 4.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40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构成要件 ①法定期间的经过;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法定时间的经过 适用对象 请求权
形成权 法律效力 丧失胜诉权 丧失实体权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中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241 第三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限的分类 期日 期间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约定期限

242 三、期间的计算 1. 起点 按小时计算:从规定时开始 按年月日:从次日计算 2. 终点 没有业务时间的,为最后一天的24时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

243 课 堂 练 习 题 甲将自己的6间房出租给乙。合同约定从1995年10月开始,乙每年应向甲交租金3600元。至1996年10月,乙只向甲方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由于工作忙为顾及此事。1997年2月,甲向乙催交租金,乙却拖欠到1998年1月。甲欲向法院起诉。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44 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找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也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称讼时效已过,不还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45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到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乙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问: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46 第九章 继承制度 第一节 继承制度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247 第一节 继承制度 一、财产继承制度 二、继承权 三、遗产

248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 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249 第三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及执行 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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