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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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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實例分享
張政逸 建築師

2 大 綱: 老人福利機構設計規範重點 二、樓梯 三、升降設備 四、廁所盥洗室 五、浴室 六、輪椅觀眾席(較少設置,略) 七、停車空間
大 綱: 老人福利機構設計規範重點 一、無障礙通路 二、樓梯 三、升降設備 四、廁所盥洗室 五、浴室 六、輪椅觀眾席(較少設置,略) 七、停車空間 八、無障礙標使用注意事項 九、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

3 一、無障礙通路 ※室外通路 ※室內通路走廊 ※出入口 ※坡道 ※扶手

4 ※室外通路不得有突出物 一、無障礙通路-室外通路
1.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室外通路不得有突出物 室外通路淨高不得小於200公 分,地面起60-200公分之範 圍,不得有10公分以上之懸 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 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 防撞設施 。

5 一、無障礙通路-室外通路 ※室外出入口服務鈴設置 服務鈴:主要是以服務所有的人而設。所以就不必寫身心障礙或殘障等字眼。
2.室外引導通路:指建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線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3m。 ※室外出入口服務鈴設置 服務鈴:主要是以服務所有的人而設。所以就不必寫身心障礙或殘障等字眼。

6 1.為引起聽障者注意,宜設電子字幕或緊急警示閃光燈及說明。 2.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不宜設置地面門檻;若已設置地面門檻,應作斜角順平。
一、無障礙通路-室內出入口 1.為引起聽障者注意,宜設電子字幕或緊急警示閃光燈及說明。 2.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不宜設置地面門檻;若已設置地面門檻,應作斜角順平。 3.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及扶手之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4.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公分處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室內地面應平整、堅固、使用防滑材質。

7 一、無障礙通路- 坡道 1.坡道高低大於20公分者,其兩側應設雙層連續扶手,惟若坡道
斜率緩於1/20時,可免設扶手;雙層扶手上層高度為85公分、下 層高度為65公分;單層扶手高度為75公分;未鄰牆側,其扶手下 方地面應設輪椅及柺杖防護緣,高度至少5公分。 2.坡道兩側扶手間的淨寬度至少90公分,地面材質應順平止滑。

8 一、無障礙通路- 扶手 3.扶手直徑應為3.2~4.5公分,離牆淨距3~5公分,以利手握,扶手形狀,必須為連續不中斷,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公分。 4.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75公分,雙層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65公分及85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10公分。

9 一、無障礙通路-扶手 7.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並視需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10 二、樓 梯 ※梯級 ※扶手欄杆 ※警示設施

11 二、 樓 梯 (或階梯) 1.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面不得大於2cm,梯級之終端30cm處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 踏階前30公分設警示設施

12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1.9m部分應加設防護柵。
二、 樓 梯 (或階梯) 2.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壁面保留至少5cm之間隔。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1.9m部分應加設防護柵。 3.防滑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13 三、昇降設備 ※引導標誌 ※昇降機出入口平台 ※昇降機門 ※昇降機箱

14 三、升降設備 1.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 使用之操作盤,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90cm。昇降機出 入口前方60cm處之地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直徑 1.5m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2.應設語音或響音系統指示到達樓層。 3.應設有點字設備,點字高度應為一般人使用的高度,並應設置於主控盤按鍵的左右側。

15 三、升降設備 梯廂 4.椅乘坐者操作盤:有一組操作盤,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不得大於120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公分),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梯廂地板面不得小於85公分,在控制面板上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另操作盤距梯廂入口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30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20公分

16 三、升降設備 5.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6.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17 四、廁所盥洗室 ※引導標誌 ※廁所 ※馬桶及扶手 ※小便器 ※洗面盆

18 1.廁所及衛浴設施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並為獨立設置,除小便器外,不得設於一般廁所之內。
四、廁所盥洗室 1.廁所及衛浴設施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並為獨立設置,除小便器外,不得設於一般廁所之內。 2.供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之廁所 ,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00公分。 3.無障礙廁所位置應於通道上方設置明確之指引標示,且廁所位置宜設於離通道較近處;新設廁所內應留設長、寬各2公尺以上之淨空間。 4.門:廁所及衛浴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門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3-6公分,靠牆之ㄧ側並應於距門把3-5公分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

19 四、廁所盥洗室 5.馬桶周邊設置項目: (1)扶手管外緣與馬桶中心線的距離約35公分。兩側扶手應等高(另一側為活動扶手),其水平間距宜為65~70公分。 (2)馬桶背側上方(距離馬桶水箱面約20公分)宜設置水平扶手,長度約45~60公分。

20 四、廁所盥洗室 沖水控制 5.馬桶周邊設置項目:
(3)高度:除醫療或療養使用者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 (4)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處。 沖水控制

21 四、廁所盥洗室 6.洗臉盆: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5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65公分內應淨空。 7.洗手器:如設置洗手器,宜設置於如廁者方便使用之位置(近L型扶手處),並加裝1個可延伸至馬桶的蓮篷頭。

22 四、廁所盥洗室 8.緊急鈴及閃光警示燈: (1)緊急鈴宜設置於馬桶側邊牆上離地面30及110公分處 (2)閃光警示燈應設置於牆面上適當位置。

23 四、廁所盥洗室 9.小便斗: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35-38公分;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85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公分;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60公分,長度為55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25公分。 35至38cm

24 五、浴室 ※浴缸 ※淋浴間

25 五、浴室 1.浴室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材質。
2.應設有求助玲,一處具地板面高90-120公分處;另一處應距地板面35-45公分,且按鈕應有明確標示。 3.無障礙空間: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如浴缸前端設有固定式轉位台時,無障礙空間須延長至少30公分。

26 五、浴室 4.浴缸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75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38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60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70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置L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75公分,垂直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60公分。

27 五、浴室 5.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 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 80-120公分之區域;有座位 者,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
牆壁68公分之範圍為限。 6.求助鈴:淋浴間應設置求助 鈴,ㄧ處距地板面高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35- 45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 示 。

28 六、輪椅觀眾席 ※適用範圍 ※通則 ※空間尺寸 ※配置 (老人福利機構較少設置)

29 七、停車空間 ※引導標誌 ※汽車停車位 ※機車停車位

30 七、停車空間 1.入口引導: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引導標誌,引導無障礙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2.車位豎立標誌:應於停車位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尺寸應為40公分×40公分以上,下缘高度 公分。 3.車位地面標誌: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90公分×90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藍色,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以利區別。

31 七、停車空間 4.單一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之下車區。
5.相鄰停車位: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550公分,包括寬150公分的下車區。 6.機車位長度不得小於22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225公分。

32 八、無障礙標誌 ※適用範圍 ※通則

33 八、無障礙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1.標誌:無障礙標誌應符合 規定之比例。 2.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 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且該
標誌若設置於壁面上,該標 誌之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 明顯不同;得採用藍色底、 白色圖案。 格子作為定位參考點,正式標誌應無格

34 九、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相關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

35 九、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
1.服務台(護理站)高度:服務台之檯面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70-80 公分, 且檯面下45公分之範圍內,由地板面量起65公分內須淨空。

36 九、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
2.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或設置傾斜鏡面;鏡子的長度應在90公分以上。

37 謝 謝 聆 聽 張政逸 建築師事務所 E-mail:chang5881@yahoo.com.tw TEL:(02)2254-5881
手機: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萬板路50號4樓

38 補充資料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96年7月30日發布實施

39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老人福利機構分類: 一、長期照護機構類 (一)長期照護型 (二)養護型 (三)失智照護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老人福利機構分類: 一、長期照護機構類 (一)長期照護型 (二)養護型 (三)失智照護型 二、安養機構類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0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三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規範: 一、使用地目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範。
二、建物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需符合消防法相 關訂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須依法規規定辦理。

41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四條 長期照護機構及安養機構相關設施規範: 一、寢室: (一)需通風、充足光線、具自然採光。
(二)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三)每床需附有櫥櫃及床頭櫃,配置緊急呼叫系統,床邊 與鄰床床具至少80公分。 (四)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80公分以上。 (五)2人以上床位寢室,須具隔鄰視線之屏障物。 (六)寢室間之間隔高應與天花板密接。 (七)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需經過其他寢室走廊。

42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四條 長期照護機構及安養機構相關設施規範: 二、衛浴設備: (一)門淨寬應80公分以上。 (二)應有是當隔間或門簾。
(三)需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四)有合適之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使用之衛浴設備。 三、照顧區、餐廳、浴廁、樓梯及平臺,均設有欄杆或扶手。 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43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四條 長期照護機構及安養機構相關設施規範: 四、廚房應配置食物加熱、儲藏及冷凍設備。
五、提供公用電話,並符合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六、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用品雜物、輪椅等廚藏區域。

44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五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者,應設有多功能活 動室、餐廳、廚房、盥洗衛生設備及午休
設施。其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10平方 公尺以上。工作人員任用相關規範同老人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六條 停車空間、員工宿舍面積不列算。 浴廁面積不列算寢室面積內。

45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七條 收容50人以上200人以下需為政府設立及 財團法人辦理之長期照護機構或安養機構。
5人以上49人以下為小型長期照護機構或安 養機構。

46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二章 長期照護機構 第一節 長期照護型機構 第九條 長期照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收容老
第二章 長期照護機構 第一節 長期照護型機構 第九條 長期照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收容老 人人數平均每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 第十條 長期照護型機構設置除第四條規範外應符 合下列規定:

47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一、寢室 二、護理站 (一)面積平均每人至少七平方公尺以上。至多設置六床。
(二)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裝置。床尾與牆面間距1公尺。 (三)收容人數50人以上則每寢室設置簡易衛生設備。 二、護理站 (一)準備室、工作車。 (二)護理紀錄櫃、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三)急救配備 (四)輪椅。 (五)污物處理設備。

48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三、走道單側具寢室其淨寬至少140公分。 走道兩側具寢室則淨寬至少160公分。
四、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交誼休閒場所,計 算平均每人至少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五、空調設備。 六、走道有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專用斜坡道。 七、設太平間則需有屍體冷藏設備。

49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二節 養護型機構 機構樓地板面積平均計算為每人16.5平方公尺以 上。 一、寢室:
第十四條 政府設立及財團法人辦理之長期照護機構或安養 機構樓地板面積平均計算為每人16.5平方公尺以 上。 第十五條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設施規範: 一、寢室: (一)平均面積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室至多設六床。 (二)收容50人以上每寢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二、護理站 三、日常生活活動場所 四、其他設施:污物處理室、洗衣間等空間與設備。

50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二節 養護型機構 第十七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相關規範: 一、寢室:平均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寢室至多設六床。
二、護理站 三、日常生活活動場所 四、廁所:每照顧16人至少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16人者 以十六人計算。

51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三節 失智照護型機構 平均每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 人數以6~12人為原則。 一、寢室:
第二十一條 失智照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老人收容人數計算, 平均每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 第二十二條 失智照顧型機構應採單元照護模式,每一單元服務 人數以6~12人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失智照護型機構相關規範: 一、寢室: (一)平均面積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以一人服務為原則。 (二)每一寢室均設有簡易衛生設備。 (三)每寢室之出入口必須與走廊、客廳相通,與其他寢室區隔,不 得僅以屏風、窗簾等隔開。

52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三章 安養機構 第二十五條 失智照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老人收容人數計 算,平均每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
第三章 安養機構 第二十五條 失智照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老人收容人數計 算,平均每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 第二十六條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設施規範: 一、寢室:平均面積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室至多設三床。 二、護理站 三、日常生活活動場所:以每人平均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計算。 四、其他設施:污物處理室、洗衣間等空間與設備。

53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三章 安養機構 第二十八條 小型安養機構設施規範: 一、寢室:平均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寢室至多設三床。
第三章 安養機構 第二十八條 小型安養機構設施規範: 一、寢室:平均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寢室至多設三床。 二、日常生活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三、其他設施:得視需要設護理紀錄櫃、急救設備等設施。

54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它章 樓梯設置 一、兩座樓梯之設置 (一)八層樓以上建築物之任何一層樓。
它章 樓梯設置 一、兩座樓梯之設置 (一)八層樓以上建築物之任何一層樓。 (二)第二層避難之直上層建築面積超過400㎡。 (三)第二層避難之直上層建築面積超過240㎡。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 註:F-1組:為面積在 500㎡以上之護理之家、產後護 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其照護機構。

55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它章 樓梯設置 二、樓梯寬度之限制 (一)屬於H1、F2類組織樓梯寬度均為120㎝,如下列場所:
它章 樓梯設置 二、樓梯寬度之限制 (一)屬於H1、F2類組織樓梯寬度均為120㎝,如下列場所: 1、樓層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產後 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 構、服務機構。 3、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社區復 健中心。

56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它章 樓梯設置 二、樓梯寬度之限制 (二)屬於F1類組織樓梯寬度均為140 cm,如下列場所:
它章 樓梯設置 二、樓梯寬度之限制 (二)屬於F1類組織樓梯寬度均為140 cm,如下列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500 ㎡以上之場所;如護理之家、產後 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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