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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二專題-信託金融市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參考書籍:信託小辭典 詹長峰 編著 出版2008年 信託規劃一典通 作者/劉憶娥 出版2008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組長: 財二B 王泳升 組員: 財二B 林立順 財二B 賴建霖 財二B 黃至賢 財二B 王智楷 財二B 劉益廷 財二B 傅文彥 製作日期: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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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信託概述 貳、信託金融市場 参、信託種類 肆、信託金融市場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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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信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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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信託概述 一、何謂信託 二、信託性質 三、構成之要件 四、信託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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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信託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依信託目的不同,可以達成財產管理、事務處理 、追求利潤、社會公益等功能,在信託關係中,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透過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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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架構圖 信託財產 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委託人 信託的目的 監督 受託人 管理或處分 簽訂信託契約 交付信託財產 或信託利益
監督 受託人 管理或處分 簽訂信託契約 受託人 交付信託財產 受益人 委託人 或信託利益 移轉信託財產 依據契約 信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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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性質1/2 信託能夠從傳統的家族財產移轉工具轉變成為現代財產管理之方式,主要的原因來自於兩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型態由過去的土地發展至動產、無體財產,甚至是只要以價值型態存在之財產均可信託; 二、 職業受人的出現使缺乏管理財產的法律上資格或實際能力之人須親自管理即可坐享因財產管理而產生之收益,因而促成了信託制度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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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性質2/2 信託以其高度的靈活性、適應性和革命性,在商事和金融領域不斷地繁榮昌盛,而信託的靈活變化奠基於信託將「所有」「享有」分離之性質。惟該性質該如何定位,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是否有不同之定位方式,在正常情形下,該定位為信託具體而真實的反映,同時該法系 信託的定位也決定了信託概念之界定和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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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成之要件 信託目的 所謂信託目的就是委託人要成立信託的目的,委託人成立信託之行為即是為了使信託目的能夠達成。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中一定要管理與處分財產,所以要成立信託,信託財產是必要的要件。信託財產的範圍包括金錢、金錢債權、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權。 信託關係人 通常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為有權將信託財產信託與受託人之人;受託人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則為得享受信託財產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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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之分類 1.依個人信託設立時間先後 2.依受益人區分 3.依信託財產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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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個人信託設立時間先後 生前信託: 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稅賦的考量。 遺囑信託:
委託人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時間是委託人發生被繼承之事實時,其目的在於遺產之分配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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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受益人區分 自益信託: 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的信託。 他益信託: 指受益人有委託人以外之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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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信託財產屬性 金錢信託: 委託人於信託行為中約定,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對受益人以金錢為支付,亦可約定以運用取得之信託財產現狀交付。
物之信託: 以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而成立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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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託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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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託金融市場 一、主要機構 二、主要法規 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
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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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機構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依信託業法規定,主管機關有下列權責: 1. 信託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
2. 營業範圍的許可 3. 檢查及處罰權 4. 信託業自有財產運用範圍之許通 5. 銀行暫停或終止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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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組別 功能 第一組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發展、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適足性管理規範、兩岸金融往來政策及法制 第二組 非金控轄下銀行之業務法展及監理、相關子法之訂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第三組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及公眾教育之規畫及改制商銀、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第四組 信託、企銀(含改制商銀)、工銀、票劵、證劵化、信用卡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第五組 外商銀行監理、國際組織、國際金融制度、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及本局業務之宣導 第六組 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轄下銀行及票劵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控集團風險之評估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金控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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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公會之成立目的在於配合信託業務之發展需要及因應信託業法規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管理之需求。會務推動與運作除依據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外,悉依財政部訂頒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成立主要宗旨 1. 推廣信託觀念、促進信託業務發展 2.健全信託業經營、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3.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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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公會 (中華民國證劵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設立宗旨 中華民國證劵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促進經 濟建設,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公會任務 1. 關於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促進證劵市場發揮功能事項 2.關於會員業務之調查、統計、諮詢、研究及發展事項 3.關於維護證劵投資信託、證劵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秩序、公正及保護受益人或客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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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公會 (中華民國證劵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4. 關於防止證劵投資信託、證劵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5.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劵投資信託及顧問、證劵期貨管理法令、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研究及建議事項。 6. 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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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機構 創始機構係指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之金融機構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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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機構 信用評等係對企業或機構的償債能力進行評比,並提供投資人公正客觀的財務訊息。運用統計的方法擬定評等或評分標準,將受評等對象的各項信用屬性予以量化,再計算其評分與等級所得之評比,依評等等級判斷其信用品質的好壞,提供此種資訊服務的機構即為信用評等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重點為發佈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資產負債分析管理能力、應付景氣循環能力、獲利能力、競爭情況、營運趨勢及籌集資金的財務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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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強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劵,得依據信託證劵化計畫或資產證劵化計畫之規定,採行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以加強發行證劵信用,增加市場接受性,降低交易成本。 信用增強可分為內外兩種機制,前者如運用優先劣後架構(優先/次順位證劵設計)、超額擔保及現金準備帳戶、差價帳戶、附追索權、更換部分資產等機制;後者如投保信用保險、現金擔保帳戶及由第三人保證(金融機構提供保證)等機制增強信用。由此觀之,創始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適當機構皆可扮演信用增強機構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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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公司 特定目的公司乃專為證劵化而設立之導管,岸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之定義,係指依該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劵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依資產證劵化計畫所發行,已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憑證或證書稱「資產基礎證劵」。 特定目的公司之功能包括: 1. 受讓並管理由創始機構移轉之資產。 2. 發行以資產為擔保的證劵。 其業務範圍及資金運用應予限制,除資產證劵化之有關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業務,且原則上亦不得借入款項,此與一般公司所具有之營業性質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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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規 銀 行 兼 營 信 託 業 者 信託法 信託業法 銀行法 相關規範 信託稅制 信託業務法規 投信投顧法 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
公會自律法規 運用面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劵條例 兼營投顧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證劵投資信託相關規範 兼營證劵投資信託業務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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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總則1/3 第 1 條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1 條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第 3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者,適用本法除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以外之規定。前項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予許可與廢止許可之情事、財務、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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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總則2/3 第 4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5 條 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第 6 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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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總則3/3 第 8 條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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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設立與變更1/2 第 10 條 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信託業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限額、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程序、不予許可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標準定之。 第 11 條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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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設立與變更2/2 第 12 條 信託業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第 12 條 信託業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第 13 條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 15 條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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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申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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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之監督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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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信託機構乃屬於金融體系之範疇,並與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三者並列為現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機構,其可藉信託方式吸收社會游資,再透過信託金融制度功能發揮,提供經濟活動必要之資金,以促進經濟社會之成長。故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即是以經濟的 1.財富之生產 2.財富之保存 3.財富之分配 4.財富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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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富生產方面 信託金融再生產之主要功能為提供資金,就猶如銀行一般,供給需要資金者,惟銀行乃供應短期之信用資金,而信託公司則供應中長期之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s)之資金,即是經濟財富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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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富保存方面 信託機構在經濟財富保存方面上,乃致力於其職責,針對為未成年人、無經驗者、無行為能力人以及無興趣管理財產之人士服務,管理其信託財產。故對個人而言,財產委託有人,可避免財富無意義之浪費,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財產對社會之功能,已達擴大財產對社會之效果;可知信託機構對整個國家之經濟金融貢獻是不可言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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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富分配方面 在此所謂之財富分配(Distribution of wealth)只是涉及人與人之間財富之私人分配。信託機構可以鼓舞財產所有人書立遺囑和信託契約,來影響其財產之分配,亦可幫助財產所有人書立較佳之遺囑和信託契約,使其財產作明智分配,如建立良好之生前信託、保險信託、年金信託、遺囑信託以及公益信託,使其財產之分配得以恰到好處,以配合信託人與受益人間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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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富安定方面 信託公司在經濟上之重大作用,可謂是為公益財富之安定器(Stabilizer of wealth of the community)。因信託公司就猶如自來水廠之蓄水池,匯集各種水源,經過濾後予以儲存,而後供應各需要者。故人們之財產及資金可藉信託之方式而流入信託公司,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比率,經定期性之支付,與信託帳戶之終了作最後之分配又予以流出,故為財富之安定器。因此,健全之信託管理須對財產予以保儲,且投資於生產之收益上,以發揮其經濟效益,避免無謂之浪費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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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1/2 信託金融除了具有財產之照顧與管理功能外,還具有以下幾個功能:
信託金融有助於人類經濟活動發展笑果,其可對財產做最適之生產、保存、分配及安定功能。 吸收社會之資金財產,有助於提升經濟社會之活動效果及社會服務層面。 藉由金融市場之運作,提供企業中長期資金,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已達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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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2/2 對未成年、無行為能力者及對財產無經驗管理者或無興趣者,提供一個理財管道。
資金運用效益可借由信託方式而擴大,儒公益信託之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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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特色 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信託機構、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三者間,各有其特色,在此以兩方面來說明: 1.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2.就運用資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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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信託:信託資金,此具有對受益人有支付之義務,且按信託契約運用資金,採服務報酬之特色。
商銀:存款資金,此具有還本利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之特色。 保險:收取保費,此具有對被保險人有賠償或返還保費之義務,且資金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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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運用資金方面 信託:運用於投資或貸放方面,以發揮中長期資本形成,促進經濟成長。
商銀:短期運用為主,商業銀行係提供短期資金供需之金融媒介機構。 保險:社會安全為目的,保險公司係承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以保障社會安全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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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1/2 經由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及功能之介紹瞭解後,現在再將信託機構所應承擔之經濟責任作依敘述:
1.藉著信託資金之媒介,來供應資本支出的資金,對財富生產作某種程度的幫助;故信託機構有將其資金及信託財產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劵之義務。 2. 在履行健全之投資管道與財產商業性的經營,信託機 構應盡可能保存財產的價值,以及維護財產本身價值之 業務。 3.經由遺囑與信託協定,幫助私人財富做妥善之分配, 此為信託機構應有之義務,及非請求,亦非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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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2/2 4.信託機構有義務告知公眾,其所控制的財富,為國家財富極小之部分。
5.關於有價證卷與其他信託財產之管理,應遵循一項較高之標準。信託機構在其義務下,詳查信託契約所賦予之權力,並忠實履行其職責,此為信託機構良好管理之所需。 6.作為一個良知財富之安定者,信託機構對其顧客,準備投資之信託大眾,以及財產需要信託管理者負有一種為工服務之義務。當信託管理不在需要時,信託機構應迅即準備將其所委託之財產,交還於最後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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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信託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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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信託種類 一、自益/他益信託 二、家庭信託 三、其他標的物信託 四、信託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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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1. 何謂自益信託 2.自益信託解除的規定 3.自益信託解除的法律後果 4.自益信託的委託人解除信託的限制
5.何謂他益信託 6.他益信託課稅原則 7.他益信託變更之規定 8.他益信託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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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其目的是為了 本身的收益。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與受益人從理論上講,都是信託行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獨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與受益人雖同為一人.但從理論上看.仍是各自獨立的兩方,不應混同。某些信託事項也能發生一種自益與他益兼而有之的情況,使其難以區分是純粹的他益信託,抑或是純粹的自益信託。比如委託人以一定數額的資金,託付受託人運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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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益信託解除的規定 所謂信託的解除,指的是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關系當事人基於法律或者信託文件的規定,行使解除權而使信託關系歸於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 自益信託是委託人為自己的利益而設立,即委託人同時為唯一受益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允許委託人享有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並且沒有規定前提條件,即在自益信託的存續期間,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不必征得受託人的同意,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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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益信託解除的法律後果1/2 自益信託解除,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信託止,信託財 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 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因解除信託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當賠償 其損失。自益信託的解除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損害受託人的利益,但是仍然有可能給受託人帶來一定的損失,比如在約定的信託期限未結束前解除信託,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報酬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委託人應對因解除信託而給受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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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益信託解除的法律後果2/2 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信託法都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的信託法都規定,委託人因解除信託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適用民法有關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解除合同的規定,即委託人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解除合同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也規定,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解除委託合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委託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委託人解除信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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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益信託的委託人解除信託的 限制 信託一經生效,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關系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自益信託的委託人一般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但是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委託人則不得隨意解除該信託。比如: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事先規定該信託是不可撤銷的信託,則委託人就不得解除信託。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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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謂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委託人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在他益信託中,信託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之外的其他人。受託人當然是不能享有信託利益的。 他益信託的好處是可以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託(慈善信託)是典型的他益信託。又如父母可以將資產成立一個信託,規定繼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費。這樣做現在並沒有太多的意義,一旦開征遺產稅,國內的富裕族群或專業人士會越來越多地接受信託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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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益信託課稅原則1/4 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行為 ,應由委託人顆徵贈與稅,或由受益人課征所得稅。 (一)
一般贈與行為:贈與人為個人,依遺贈稅法第5 條 規 定 ,贈與人須課征贈與稅,受贈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 1 項 第17款規定,受贈的財產免納所得稅;贈與人為營 利 事 業,因營利事業非遺贈稅法課稅主體,故無須課徵贈 與 稅,而受贈人依前條所得稅法但書規定,應計入所得 課 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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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益信託課稅原則2/4 (二) 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贈與,視為贈與行為,故租稅課徵情形與一般贈與相同,即委託人為個人時,由委託人課徵贈與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由受益人課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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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益信託課稅原則3/4 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採折現觀念計算,即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合計數。
由於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系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唯受益人系於信託契約期間或結束後方取得信託利益,此時取得信託利益的時點與課稅時點不同,故以折現觀念計算贈與價值,而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之合計數。將遺贈稅法所規定計算信託利益的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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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益信託課稅原則4/4 (一)、全部他益:信託財產時價。 (二)、本金他益: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三)、孳息他益:若孳息為固定利息者,其價值則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價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的合計數,故以信託財產的時價減除未來本金折現值,以求得未來孳息的折現數即為贈與價值。 (四)、信託利益為未來定額給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數額,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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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他益信託變更之規定1/3 他益信託的委託人變更受益人、處分信託受益權信託的規定。委託人對信託的變更權。
信託關係一經成立,即對信託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託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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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他益信託變更之規定2/3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委託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託,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託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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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他益信託變更之規定3/3 (三)、經受益人同意:
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四)、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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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他益信託解除之規定1/2 (一)、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託,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二)經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於自己的意志,同意委託人解除信託,使自己的信託受益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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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他益信託解除之規定2/2 (三)、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於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保留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也可以信託文件中規定可以解除信託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存續期間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除信託。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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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1/6 何謂家庭信託: 家庭信託是指委託人(特指自然人)將其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信託協議管理信託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將該資產轉予指定的受益人。該信託像一個有限公司一樣運轉,一般委託人生前自己掌握,等委託人身故後,受託人責任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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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2/6 用一個形象的例子,父母常年在國外,他們會將一筆錢交給孩子的姑姑,由姑姑定期交給孩子當作生活費用。父母就是委託人,孩子是受益人,而姑姑則是受託人。從法律上來說,信託的資產已經不再屬於資產的原始擁有人了,這樣可以保證家庭財產,避免遺產、婚前財產糾紛,免去昂貴的遺產稅,從而延續家族財富。家庭信託是一個極其有效的理財工具,但是普通人很難掌握理財專業知識和信息,這時候便需要一個專業的理財師或者理財機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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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3/6 家庭信託帳戶的功能 家庭信託帳戶可以結合理財、贈與、節稅、保險、信託 各項功能,只要一個信託帳戶、一套管理報表,即可提
供全家人的服務。家庭信託帳戶符合下列需求: (1 ). 協助家人資產管理 (2). 財產移轉合法節稅 (3). 保險信託保障未成年子女 (4). 家族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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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4/6 家庭信託與保密信託的區別 保密信託是指委託人把財產投資交給受託人打理,受託人不向任何人披露投資情況且原則上不受委託人影響。家庭信託與保密信託主要區別是:家庭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親屬關系,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則須為獨立人士,而他不須亦不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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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5/6 家庭信託的原因 ( 1). 為下一代考慮的財產、遺產繼承方面的安排。 (2). 退休計劃,儲蓄安排。
(3). 減少個人財產擁有量,因而在面對不可預見的第三 方財產訴求時,可以盡可能少的暴露自己的財產。 (4). 合法分流收入。 (5). 如果政府引進遺產稅的話,先成立家庭信託可以有 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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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信託6/6 (6). 類似於“婚前公證”的效果。 (7). 慈善用途。 (8). 如果社會福利與財產擁有量掛鉤的話,減少財產擁
有量意味著可能獲得更多的享受福利。 (9). 盡量減少在《家庭保護法》和《遺囑立約法》原則 下的潛在責任。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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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標的物信託 1.公益 2.土地 3.金錢 4.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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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信託 1.何謂公益信託 2.公益信託的意義 3.公益信託的內容 4.公益信託的特點 5.公益信託的種類 6.公益信託的業務流程
7.公益信託的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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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慈善信託)是指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具體來說,就是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以及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依法設立的信託。 公益信託通常由委託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設立,由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用於信託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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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信託的意義 (一)、公益信託節約人力、物力,提高辦事效率。 (二)、可以保證公益信託資金安全,收益穩定。
(三)、可以使公益事業持久發展。 (四)、更能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公益信託有利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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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信託的內容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對於公益信託的定義,包括以下幾種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對貧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難的人提供一般性經濟資助,或者資助其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或者給與物質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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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信託的內容2/3 (二)、救助災民: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時,直接向災民提供資金、物質幫助,或者通過其他機構提供經濟或物質資助,幫助災民解決生活、生產困難等救助災民的行為。 (三)、幫助殘疾人: 疾人是社會的弱者,由於身體的障礙,生活一般比較困難。幫助殘疾人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通過提供財物設立信託來扶助殘疾人屬於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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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信託的內容3/3 (四)、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設立或者維護公益性的醫院、診所,救助某種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資助醫學研究等。 (五)、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提供財物設立信託的目的是發展這些事業,都可以成為公益信託。 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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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益信託的特點 (一)、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三)、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四)、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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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益信託的種類 (一)、公眾信託: 委託人為一定範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二)、公共機構信託:
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發展而設立的信託。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三)、慈善性剩餘信託: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託,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託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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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益信託的業務流程1/2 (一)、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公益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的申請 (二)、信託資產轉移: 公益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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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益信託的業務流程2/2 (三)、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 (四)、信託監督: 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 (五)、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公益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公益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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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益信託的管理與監督1/2 (一)、公益信託的管理與監督的意義 : 促進公益事業發展,防止公益基金不當使用。 (二)、管理監督的內容:
(1).對公益信託設立進行管理監督。 (2).對公益信託基金的運用進行管理監督。 (3).對公益信託的停止進行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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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益信託的管理與監督2/2 (三)、管理監督的實施: (1).設立信託監督人對受託人進行監督。
(1).設立信託監督人對受託人進行監督。 (2).受託人有義務定期向信託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業 務 經營狀況。 (3).信託監督管理部門隨時檢查公益信託的有關事務。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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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土地信託1/2 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 土地信託依信託財產的處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租賃型信託及出售型信託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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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土地信託2/2 (1)、租賃型: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期間信託業者應定期給付委託人信託收益,信託終了時,委託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權。 (2)、分售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受託人將出售所得,在扣除受託人的報酬及其它手續費用後,交付給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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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1/10 何謂金錢信託 金錢信託,又稱資金信託,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 (信託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
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資金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信 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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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2/10 金錢信託的功能 利用「金錢信託」做妥善的規劃,可以協助國人以更有 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財產移轉及合法節稅之目的。
依客戶需求量身訂作不同的信託商品,如年輕夫婦的子 女教育撫育信託、高資產者的安養撫育信託,或保險金 信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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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3/10 金錢信託的類型 信託機構在辦理金錢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委託人的要 求,為其單獨管理信託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託;
為了使受託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 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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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4/10 ( 1 ). 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 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 託是指委託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 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託機構並 無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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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5/10 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1 ).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或信託資金 (2). 投資國債或企業債券 (3). 投資短期票券 (4). 國內上市股票 (5).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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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6/10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託業務是指結合信託機構自 身信託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託資金投資於 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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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7/10 (2). 集合資金信託按照接受委託的方式又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託人、以
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託方式,由 受託人統一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 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託人,以簽訂信託合同 的方式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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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8/10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 以下類型: (a). 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 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 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 等。 (b). 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 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 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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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9/10 (c).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 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 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 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d). 基礎建設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 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 社會(委託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託權證募集信託 資金,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按經批準的信託方案和國 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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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錢信託10/10 (e). 貸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 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 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 的一項金融業務。 (f). 風險投資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 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 ,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 式。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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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1/7 何謂貸款信託 貸款信託是以貸款方式運用信託資金,是資金信託的主 要運用形式。貸款信託以實際獲利、分紅為原則,不允
許受託人承諾保證信託資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種 帶有變動利息的金融產品。貸款信託的利息水準上下浮 動,一般受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影響,在基建項目或其 它適於作信託計劃的企業的資金需求大量增加時,信託 資金貸放款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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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2/7 貸款信託的合同年限一般為3年以上,比較缺乏流動性 。信託資金大部分是貸給基建用戶的,期限較長,一旦 委託人與受託者達成信託合同,在其期限之內不得解約 。不過,在合同期內委託人急需用錢,也可以採取轉讓 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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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3/7 貸款信託業務 貸款信託業務包括委託人確定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信託 和由受託人確定管理方式的貸款信託。 貸款信託的特徵
和由受託人確定管理方式的貸款信託。 貸款信託的特徵 貸款信託的特徵是:委託人將資金交付信託後,信託公 司將信託資金用於一定期限的貸款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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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4/7 (1). 委託人確定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信託:將多個委託 人的信託資金聚集起來,形成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 合,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形式將資金提供給既定的資金使 用人,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信託收益。 (2). 由受託人確定管理方式的貸款信託:委託人將合法 擁有的一定金額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確 定管理方式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約定在 一定期限內回收本金及利息並交付給受益人的資金信託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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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5/7 信託資金主要運用於:經濟實力較強、資信等級較高、 信譽好的知名企業或有變現能力較強的資產抵(質)押 的以及有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償還的風險較低的流動資金 貸款。在資金閒置期間可運用於同業拆放、國債回購等 風險較低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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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6/7 貸款信託在中國市場的前景 貸款信託在中國將有良好市場前景,原因在於:
貸款信託在中國將有良好市場前景,原因在於: (1). 貸款信託在資金運用形式方面採取貸款方式,只要 落實抵押或質押、擔保手續,一般情況下風險是可控制 的。而在收益方面,貸款信託的資金運用大多是中長期 的,其貸款利率遠遠高於商業銀行的定期儲蓄利率。因 此,貸款信託收益率對投資者(委託人)有一定的吸引力。 (2). 以信託公司處於主動地位創設信託,只要安全性、 收益性對投資者有足夠吸引力,通常都會取得投資者的 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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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信託7/7 (3). 中國與創設貸款信託時的日本一樣,是一個後 起的發展中國家,中長期建設開發資金的籌集,對
於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是極為重要的,貸款信託作 為一個能夠為中長期項目建設融通巨額資金的信託 品種,必然會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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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1/7 什麼是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簡單來說,就是有價證券所有權人(委 託人),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契約為受
益人的利益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 既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 託財產。 其特點在於信託成立交付財產時,委託人交付 給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必須為有價證券,至於信託成立後 ,信託財產則不一定要保持有價證券的形式。
102
有價證券信託2/7 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的資格條件:凡合法持有符合我國 《證券法》規定的有價證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為本信 託的委託人。 前項自然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 由法定代理人來行使。
103
有價證券信託3/7 有價證券信託的目的與管理方式 (1). 以管理有價證券為目的: 委託人因工作繁忙或年老體衰,無法親自管理有價證券
,而將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處理有價證券之保管、 股利股息或利息或債券本息之收取、現金增資新股之認 購、議決權之行使等事項。
104
有價證券信託4/7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與銀行保管有價證券業務之比較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銀行保管有價證券業務 法律關係 信託關係 寄託關係
權利移轉 移轉有價證券之所有權 只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權 權力行使 受託人以有價證券之名義所有權人行使相關權利,如:領取股利、利息、現金增資認購、決議權行使。 只對該有價證券本身為管理,有關股利、利息支領取、現金增資認購……等權利,須視保管契約內容而定。
105
有價證券信託5/7 (2). 以運用有價證券為目的: 持有有價證券之人,將有價證券標的為借貸之運用管理
,以提高其所持有有價證券之運用收益為目的之一種信 託。在實務運用上,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限於股票、公 債、公司債,運用型有價證券之受益人除得享有債券或 股票本身所產生債息、股利外,還得享有就受託人運用 該有價證券所產生之其他收益,如股票借貸支借券費用 。
106
有價證券信託6/7 (3). 以處分信託財產為目的: 委託人將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信託予受託機構,藉由受託
機構之專業能力與管理經驗,將有價證券信託處分後, 投資於其他標的,以獲取較高的報酬或為其他公益或私 益為目的之信託。 上述管理、運用及處分有價證券信託也可以復合委託, 使信託機構(即受託人)同時擁有管理、運用及處分二者 以上的權限,而使有價證券信託財產的運作更具彈性。
107
有價證券信託7/7 有價證券信託有何優點 對委託人而言,將有價證券交付信託,由專業信託管理 機構代為管理、運用及處分,更能達到有效管理、增加
運用收益與處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擔心有價證券 的滅(遺失)及隨時須注意何時收益或到期等保管問題, 並能結合財產交付信託的優點,照顧指定的受益人 。 資料來源:
108
信託與基金1/16 特殊目的個體可分為信託架構(Sepcial Purpose Trust,SPT)與公司型態(Sepcial Purpose Company, SPC)兩種。 以信託做為募集投資資金之工具者,通稱投資信託。 投資說明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載事項準則,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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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2/16 投資說明書記載事項: 1.基金概況。 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4.投資風險揭露。
5.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6.其它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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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3/16 經參考美、日等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與我國「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部分規定,引入「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制度。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規定,證券化系只受託機構依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111
信託與基金4/16 我國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採用二種證券化型態,一為「不動產信託」(REIT),為類似共同信託基金相似的一種投資工具,只是發行受益證券投資標的為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力、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為具有一定限制條件之開放型基金。
112
信託與基金5/16 另一為,「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亦即信託移轉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力予受託機構,受託機構以之為基礎資產所募集發行或私募之受益證券,投資人透過持有信託受益證券之方式來參與不動產之經營。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金金,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為具一定限制條件之開放型基金。
113
基金與信託6/16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力、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 不動產投資基金,已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它限制之開放型基金。至於期投資標的則以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力,如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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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7/16 不動產投資信託將投資人募集來的資金,投資在辦公大樓、購物中心、商務住宅、飯店及物流中心、度假村等不動產。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及土地增值收益是主要的獲利來源。散戶投資人等於是「用小錢當房東」,性質比較像基金或股票。 所謂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移轉騎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力或其所生立意、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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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8/16 但如從「信託」本身予以詮釋,不動產資產信託可泛指為不動產信託,是由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所移轉之財產權或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資產」而加以定意。 不動產資產信託由於「不動產」價值不菲,如以他益信託方式設立,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和贈與稅,至缺乏誘因,故幾乎多以自益信託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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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9/16 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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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0/16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SPC)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創始機構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出售予特殊目的公司,經由特殊目的公司將資產證券化,透過承銷商出售給投資人,以募集其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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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1/16 2.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定義,「特殊目的信託」係指為「指依本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創始機構將所持有金融資產信託予特殊目的信託,經由特殊目的信託將資產證券化,發行證券化之受益憑證,透過承銷商出售給投資人,以募集其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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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2/16 信託與基金 信託與基金是截然不同的金融商品 , 很些人會搞混的原因在於 : 依據我國法令 ~ 購買基金需要在 << 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的架構下執行 . 因此 , 會被誤認為 " 信託 & 基金 " 是類似的金融商品 . " 信託 & 基金 " 的性質 , 解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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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3/16 一 . 信託 : 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信任而成立的 , 並簽署相關的契約 , 又稱為 << 契約信託 >> 信託法第一條 : 謂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 ,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成立要有兩個要件 : 1 . 信託之委託人 & 受託人 , 雙方必須簽署契約 , 而且委託人將名下之財產轉移給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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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4/16 2 . 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內容的要旨 , 為 " 受益人 or 特定目的 " 忠實地執行契約內容 .
目前台灣的信託有 : 特定金錢信託 , 不動產信託 ,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 有價證券信託 , 金融資產證券化 等等 . 二 . 基金 定義 : " 投信公司 / 基金公司 " 看好某市場的某項商品 , 依據法令規定 , 向主管機關 ( 台灣為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募集一檔基金 , 投信公司 / 基金公司 依據 法令 / 契約 , 為投資人賺取最大之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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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5/16 依公司所在地不同 , 劃分 -- 國內基金 / 海外基金
依投資標的不同 , 劃分 -- 股票型 / 債券型 / 房地產型 / 原物料型 . 依投資區域不同 , 劃分 -- 全球型 / 區域型 / 單一國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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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基金16/16 結論:基金都是一個 信託行為的模式 簡單說就是 資金與經理人是不同一個人或公司的
錢給銀行管 基金操作給專業的基金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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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信託金融市場之現況 問題及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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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信託金融市場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1.現況問題 2.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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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發展現況 1/2 自信託業法八十九年施行以來,已有四十七家本國銀行及十一家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共計五十八家銀行),依據信託業法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兼營信託業務,目前經財 政部核准之信託業務有金錢之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有價證券之信託、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地上權之信託等業務。截至九十三年第一季止, 信託業務承作總餘額合計達一.七三兆元,其中最大宗者為金錢信託達一.六七兆元,其次為有價證券信託達二八二億餘元、不動產信託一五八億元。針對金錢信託 業務而言,除傳統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仍占最大比例(一.五八兆元,約占金錢信託業務九五%)以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承作 規模(餘額為六十六億元)亦迅速成長。 我國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有關信託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信託財產之性質始得以確 定,其後信託業法及其相關子法於八十九年陸續頒定,又不動產信託登記、信託課稅相關六項稅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 稅法、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等)亦由相關主管機關陸續修訂,乃至民國九十一年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九十二年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後,信託法制環境已日臻健 全,因此信託業務量於近年來大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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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發展現況 2/2 觀察近二年信託業務發展重點,除承續信託業法施行前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外,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目前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發行總金額,分別已達新台幣五 三四億元及四十四億元,其資產種類相當多樣化,包括企業貸款債權、現金卡債權、房屋貸款債權及不動產,顯示未來市場潛力不容忽視。 為進 一步鼓勵信託業者推廣新種信託商品以因應客戶需要,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發布函令簡化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放寬信 託業申請辦理新種信託商品得採事後報備制,並簡化銀行申請各分支機構辦理總行各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受等事宜,使信託業能利用廣大通路,迅速將各種新的 信託商品推廣給社會大眾。此外,為配合實務運作及信託市場之變遷,財政部已著手進行修正信託業法,以期建置更自由化、更開放的信託業法制環境。 鑒於信託係建立於委託人對受託人之信賴關係,信託業扮演受託人角色,應建立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並重視客戶權益之保障,其從業人員更須具備高度的專業能 力,方能取得委託人之信賴,財政部期許信託業者持續加強內部之經營管理、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更要注意客戶權益之保障,以確保信託業務之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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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1/2 「信託」制度在我國發展已逾十年,架構在信託制度上所發展的相關業務,經歷播種、萌芽到日益成長,如今已成為國人在資產移轉及分配規劃上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隨著信託觀念日漸普及,加上伴隨發展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信託已融入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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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2/2 過去一年,國際金融環境歷經金融海嘯後,在下半年已有逐漸回穩的跡象,讓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信託對一般民眾來說,在財產規劃所應扮演的角色及未來發展的方向,我們期待全球景氣能持續站穩回春的腳步,更期待信託業未來在更完善的信託法制架構下,對於個人、企業、公共財產或公益面之管理運用能發展出更具彈性以及靈活創新的應用模式;因此,我們將持續為信託業務的長遠發展而努力,展望未來一年,本會將持續朝下列方向。 可分:1. 會務方面 2.業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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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務方面1/3 (一)舉辦國際性研討課程:為協助會員及從業人員,吸取國外信託專業知識與經驗,作為業務規劃與拓展之參考,將持續與國外專業金融機構或訓練機構合作辦理信託領域相關議題之國際性研討會;另鑒於兩岸已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並值洽商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階段,未來本會亦將舉辦兩岸信託相關研討會,以拓展信託業之觸角,加強兩岸信託業務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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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務方面2/3 (二)辦理系列深度宣導活動: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研究所博、碩士班研究生研究信託相關議題、提昇我國信託研究之風氣,持續辦理信託論文研究補助與獎助活動。隨著我國人口老化速度加劇,老人經濟安全之問題亦獲個人及政府部門之重視,未來本會除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及松年大學宣導信託觀念外,將就相關議題舉辦研討會請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建議供民眾及政府機關參考。在特定團體方面,為使信託制度提供給更多需要的人,期能真正發揮功能造福人群,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慈善機構之需要,派員講授信託觀念或舉辦各種型態之信託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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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務方面3/3 (三)加強充實網站內容及功能:本會網站已於98年正式改版上線,改版後之網站除強化法規函令搜尋功能、提供使用者舒適的瀏覽經驗外,將持續致力於豐富網站內容、完整提供各項業務資訊及作為宣導信託觀念平台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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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1/6 (一)配合金管會強化信託業務之規範研修相關規範金管會於98年12月12日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會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包括:增訂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研擬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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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2/6 (二)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研究:98年7月8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83條,規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目前有關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議題持續發酵,立法院現亦研議弱勢者財產信託之相關機制,爰本會計畫委託專家學者研究美國及日本,如利用信託制度,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親屬管理財產,落實安養照護的目的,以供主管機關及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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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3/6 (三)信託業辦理境外信託財產之研究:因應國人進行跨國投資持有海外資產的情形日益普遍,信託業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為海外資產的機會大幅增加,爰本會計畫以香港及新加坡兩地之記名股票為信託財產,配合我國目前信託法制,進行受理境外財產信託研究,以供金管會及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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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4/6 (四)配合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研擬相關規範為使信託業於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之實務運作程序有所依循,且釐清提供商品(服務)業者、信託業者及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將研擬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作業程序、信託業辦理預收款業務應遵循之自律規範及契約範本,以供信託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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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5/6 (五)持續加強並落實信託同業之自律:信託業者必須具有高度信賴的專業服務,為強化落實業者自律功能,本會設置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除查察會員於媒體登載之新聞或廣告,亦審議會員自律相關案件,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本會會員自律公約與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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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方面6/6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規定,公會應注意查核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持續協助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等相關制度,以強化信託業務之經營,提升信託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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