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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opurinol-induced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國泰綜合醫院 林敏雄主任 2008年8月30日
藥害救濟審議實務 Allopurinol-induced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國泰綜合醫院 林敏雄主任 20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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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張先生,56歲,有高血壓、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痛風病 史,在甲診所長期就診,每月固定處方probenecid、enalapril、
meloxicam,並輔以飲食控制。因左踝關節紅腫疼痛至甲診所檢 查發現,uric acid:12.6 mg/dL、Cr:2.0 mg /dL,停用 probenecid。改投予allopurinol 50 mg q.d.及colchicine 0.5mg b.i.d.,一星期後增加 allopurinol 至100mg q.d處方一個月。三星 期後,就診甲診所主訴發燒、喉嚨疼痛、皮膚癢約3天、診斷上 呼吸道感染,投予acetaminophen、dextromethorp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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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後持續發燒,臉部、軀幹及四肢起紅疹,至乙醫院就診,理學檢查發
現 BT: 38.2℃,四肢皮膚有瀰漫性丘疹、斑塊併水泡,多處似燙傷破皮傷口 ,皮膚損傷面積約佔30%,多處口腔潰瘍,雙眼疼痛有分泌物,眼科會診診 斷為角膜潰瘍併角膜炎。實驗室檢查:WBC:12500/μL、eosinophil:11%、 ALT:160 IU/L、AST:148 IU/L、Cr: 2.2mg/dL、uric acid: 9.8mg/dL。 Urinalysis: RBC 20~30/HPF。Myco Pneumoniae IgM(-) ,HSV type I 、II IgM Ab(-) ,Varicella-Zoster IgM(-) ,CMV IgM Ab(-) 。診斷為史蒂文生氏-強生 症候群,懷疑是allopurinol引起 。住院治療,停用allopurinol、給予steroid及 抗生素治療。20天之後病情穩定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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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之病人是否出現藥害?若屬藥害,是何種藥品引發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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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出現皮疹、水泡,皮膚損傷占30%體表面積併發口腔多發性潰瘍、發 燒、肝功能異常、嗜伊紅性白血 球增加,可合理診斷為Stevens-Johnson syndrom(SJS)
絕大多數的SJS為藥品過敏所致,少數可能為感染(如mycoplasma pneumoniae、viral diseases),本例在使用allopurinol約四星期之後出現過敏症狀,allopurinol 為引發SJS常見的藥品之一,也充分的排除感染造成的可能性。可以合理認定是藥品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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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S 風險 文獻報告 Meloxicam 高 有 Enalapril 低 Probenecid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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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一是否符合藥害救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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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因素 藥品與臨床事件因果關係 用藥正當性 藥害發生後之處置是否得當 藥害嚴重程度 是否違反藥害救濟法第13條不得申請救濟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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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有高尿酸血症合併痛風,allopurinol使用具正當性,劑量依病人腎功能調整,藥害發生後立即停用allopurinol並給予適當的治療,SJS為嚴重之疾病需住院治療,且本例未有違反藥害救濟法第13條相關規定情事,故符合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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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一如果沒有排除感染症引起 SJS之可能性,是否仍符合救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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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藥品與臨床事件的因果關係要滿足下列條件
過去文獻記載及藥理機轉 排除器質性疾病 劑量(type A不良反應) 時序相關性 停藥後之反應 再給藥是否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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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之評估是「臨床判斷」,而非「證明」或「反證明」。
藥害救濟法之精神強調合乎情理法的救濟與公平性 即使本例沒有檢查抗體反應以排除感染所致之SJS,仍可合理認定為allopurinol所致而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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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鄭先生40歲,有高血壓、高血脂症病史,規則服藥治療,無已知藥物或食物過敏 史,亦無痛風史。
血液檢查Cr:1.0 mg/dL,UA :9.1 mg/dL ,處方 allopurinol 100 mg tid。 喉嚨疼痛、口腔黏膜潰瘍,數日後兩側大腿出現紅 丘疹,蔓延至全身,有搔癢情形,11.11 紅疹散佈軀 幹及四肢,有散布性水泡,至甲醫院就診,出現口腔及生殖器 潰瘍,診斷為 allopurinol- related Stevens- Johnson syndrome,給 予steroid及抗生素,並停用allopurinol。 病情穩定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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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二為allopurinol引發之 SJS,是否符合藥害救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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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第13條有10項排除條款,在審議過程中較常被討論者為: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第一款)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之使用(第八款)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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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因asymptomatic hyperuricemia (AH)使用 allopurinol導致SJS,allopurinol在94年4月1日由衛生署統一適應症為:「痛風症、痛風性關節炎、尿酸結石、癌症或經化學治療產生之高尿酸血症」。本例allopurinol之使用不符適應症,屬off-label use,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不符合救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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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無症狀高尿酸血症病人不會發展成痛風。雖然有文獻研究顯示AH是心血管疾病、高血壓、慢性腎臟病、代謝症候群的相關因子(association),但到目前為止,因果關係(causality)並未被證明。也沒有證據顯示以藥品治療降低尿酸可以預防心血管、代謝性及腎臟疾病或減少死亡率。AH之病人大部分是不需治療的。在考量allopurinol不良反應之機率與嚴重度,權衡利弊得失,一般而言,以allopurinol來治療AH在目前無法被認為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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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llopurinol引起的過敏反應,除了off-label use的原因以外,還有哪些情況是不符合救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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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受害人、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13條第一款)。
受害人未經醫師處方擅自至藥局購買使用 allopurinol SJS發生之後,不遵醫囑自行出院,拒絕治療導致死亡 醫師未注意個案已有allopurinol 過敏史再度投予 已明顯出現過敏症狀,未能適時停藥 腎功能不良情況下劑量明顯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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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9年5月31日藥害救濟法實施以前已發 現之藥害(14條) (3) 輕微的過敏反應(13條第5款),例 如引起urticaria,門診治療後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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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off-label use而不符救濟條件的藥害案例中,除了allopurinol之外,還有何種藥品是最常見而臨床醫師務必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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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arbamazepine最常見,根據歷年審議結果,在137例carbamazepine導致之藥害,76例不符合救濟條件中,71例是因off-label use。
Carbamazepine之off-label use,例如: sciatica、diabetic neuropathic pain、post-herpetic neuralgia、carpal tunnel syndrome及神經病變導致的numbness。上述使用造成的藥害無法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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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衛生署的建議 依據實證醫學精神,對有學理根據及文獻佐証之off-label use產生之藥害給予救濟 同成分同劑型之學名藥,適應症儘速統一
藥害審議之相關案例及提醒醫師應注意事項能有效率的傳達醫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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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界的建議 注意衛生署公告及中文仿單內容中藥品使用應注意事項、警語、副作用、禁忌等
謹慎行醫;有療效的藥品都具有某種程度的不良反應;醫藥科技愈進步,醫師執業風險相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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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藥害救濟法令解釋彙集.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2007年10月.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衛生署藥政處.
Becker MA et al. Asymptomatic hyperuricemia. UpToDate Feig DI et al. A risk Factor and a Target for treatment? J Am Soc Nephrol 2006;17:S69-73 Halevy S et al. Allopurinol is the most common cause of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and 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in Europe and Israel. J Am Acad Dermatol 2008;58:25-32 Keith MP et al. Updates in the Management of Gout. Am J Med 200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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