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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专题辅导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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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根据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中“继续实施软件增值 税优惠政策”要求,我们分局对目前已经取得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资格的43户企业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主要针对以前年度我们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清算要求,梳理一下相关政策,强调一些关注点,以进一 步规范即征即退办理手续,减少大家提供即征即退资料时容易出现的错误, 提高分局和企业的工作效率,提供更有效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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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本次培训主要分两个部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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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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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 首先,我们讲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附件一)增值税申报表的 横向主要有“销售额”、“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个部分;纵向栏次分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两个部分。 取得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格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 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部分自产软件产品的销售就必须体现在纵向“即征即退 货物及劳务”栏次中体现,从而区分享受优惠的销售和不享受优惠的销售,这 是我们审核时的一个要点。目前已出现过多次由于会计疏忽等原因将享受即征 即退优惠的销售额错填在左边一般货物栏次,请大家在今后申报中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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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举例 企业本月发生售后的软件技术服务收入100万元、硬件销售100万、未取得 优惠资格认定的自产软件销售50万、第三方软件销售50万、已取得优惠资格认 定的自产软件销售300万元。(假设企业本期没有发生进项税金) 本月申报表左边“一般货物及劳务”栏次中填写销售额200万(硬件100+ 未取得优惠资格认定的自产软件50+第三方软件50),销项税额34万,一般货 物应纳税额34万。 本月申报表右边“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中填写销售额300万(已取 得优惠资格的自产软件销售),销项税额51万,即征即退货物应纳税额51万。 则本期企业合计应缴纳税款85万。其后,对其中即征即退货物销售300万 元部分可以享受超3%退税,即可以申请退税42万元(51-3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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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强调: 1、第三方软件和未取得优惠资格认定的自产软件产品均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 惠,填写在申报表的左边“一般货物及劳务”栏次。
2、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 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 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 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 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 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升级 后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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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退税申请时限 企业应在发生优惠收入的当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退税申请,原则上不 得多月合并办理。
如果发生延迟申请,退税申请书面报告对递交退税资料时间较晚、多月 合并提交等特殊情况要有合理说明。比如理由可能是上月未超税负,故合并 两个月进行申请;由于会计外出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企业未能在当期及时申 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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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 共需提交八类资料: 1、书面退税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本次申请退税涉及的软件产品名称;经营情况说 明;财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一致及不一致的原因;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即征即退栏次收入与退税申报是否一致及不一致的原因;企业进项税 金的核算处理方式;申报表进项税金的产生来源;期末留抵产生的原因;销 售软件的类型(单独、组合、嵌入);其他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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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2 2、《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二) 需要强调的是:
(1)这张审批表根据企业本次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果出现与申报表不一致、内部逻辑关系不对的时候,需要在书面退税申请报告中注明并作详细、真实、合理的原因说明。特别是内部逻辑中的第10行“应纳税额”、第15行“已纳增值税”项目。 (2)企业由于原因合并申报了几期的申请,则申请审批表中的“本期”栏次填写的合并几期的数据,而不是本月的数据。 例如企业上月由于即征即退进项较大,没有超3%税负,不能退税,本月提出申请时“本期”数据应合并上月和本月的数据填写,两个月合计超3%部分才能享受即征即退,而不是本月部分。简单说就是,即征即退是一个“累计”的概念。 (3)第1行“全部应税销售额”指的是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及简易征收货物销售额。 (4)第18行“本期申请退税额”的“本期”和“累计”的数据应该完全一致。部分企业由于在第17行“累计已退税额”中填写的是银行帐户实际已收到的退税,而不是已经过审批的退税,造成第18行的本期和累计数据不一致。请注意,由于退税审批和国库退税有一个时间差,故企业在填写累计已退税额时最好先确认一下。 (5)请使用此次要求的新表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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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3 3、当期发生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所对应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注:不是企业已经取得的所有的证书) 对软件产品数量较多的,可以将当年度有效的软件产品证书内容制作清单, 经分局审核盖章后,以清单代替《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免于逐次提供《软 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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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4 4、自产软件产品的销售明细表、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注:不是企业本期所有增值税发票)
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符合相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发票的票 面内容,如项目、名称、规格、数量等填写齐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 及版本号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及版本号一致。(不包括同一主 版本号下不同的子版本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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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5 5、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进项抵扣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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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6 6、《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一式四份。(附件三) 特别强调: (1)该表中任何涂改无效。
(2)退入银行可以是农行纳税户或者是在我局备案过的银行帐户,不要随意指定银行。 (3)银行账号和税票号码不得填错。 (4)表中“已缴金额”-“应退还金额”=“应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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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7 7、退税所属期软件产品已缴税税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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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的资料8 8、先评后退分析表格(附件四)
根据国税函[2009]第432号和苏国税函[2009]287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 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目前评估指标有3个: 类型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 软件产品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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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评估指标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本月税负-上月税负)÷上月税负×100%。 其中: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注意:对表格上的异常指标解释原因后必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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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处理 “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 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 异常的原因。 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 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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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流程 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审批在我们分局分为三级: 管理员初审 税收优惠申请审核人员复审 分局长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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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细节要求 1、报送资料、签字盖章手续等应齐全;资料上字迹、签章清晰。
2、组合销售软件其硬件部分的销售价格合理、不能低于成本,嵌入式软件销 售其销售价格应按照“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 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公式确 认,嵌入式硬件部分的利润率不低于最低10%; 3、当期的财务报表,核对财务确认的收入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数据应一 致,差异情况要作合理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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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细节要求 4、企业当期进项的构成及划分应正常合理,软件产品涉及的公共费用及少量直接材料 费用的相关进项税金的处理应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的电费、办公用品等公共费用的进项税金应按照营业税和免税收入、增值税一般 货物销售、即征即退货物销售收入这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营业税和免税收入部分 分配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分摊给软件的进项税金因为降低了软件产品的增值 税税负故不享受退税优惠 特别强调的是: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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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细节要求 接上例,企业本期认证进项发票合计30万元,其中硬件采购10万元,软件采购10万元,公共部分(水电费、办公用品等)10万元,则企业应将硬件和软件的10万元采购直接在相应的销项中进行抵扣,而对于公共部分进项税金,按照本期收入结构软件技术服务收入100万元、一般货物收入200万元、即征即退货物销售收入300万元进项分摊: 软件服务部分分摊:10*100/( )=1.67万 一般货物部分分摊:10*200/( )=3.33万 软件销售部分分摊:10*300/( )=5.00万 则本期企业的一般货物应纳税额=200*17%-( )=20.67万 软件应纳税额=300*0.17-(10+5)=36万 认证不抵扣:1.67万 本期合计应纳增值税款= =56.67万。 本期软件产品退税:36-300*3%=27万。 假设企业把软件的进项放在一般货物里面抵扣: 则一般货物应纳=200*17%-( )=15.67万 软件应纳=300* =41万 本期合计应纳增值税款= =56.67万 但是:软件产品退税:41-300*3%=32万 错误的做法与正确的分配方法合计应纳税额是一致的,可是退税额却不一致。故分局在审核中非常关注企业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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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细节要求 5、当期存在留抵税金的,重点要核实其构成来源是否正常合理;
6、审批表上的办税员及电话必须及时更新,并且联系方式应该是能随时保持联系的通讯方式。 7、其他。如:本期审核中发现问题,管理员与企业沟通后,需要修改资料或者提供新的资料,请企业配合尽快提供,因为按照规定和全程服务承诺单要求,分局应当在受理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如果企业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到了审批的最后时间,我们将不同意本期申请的退税。企业如果需要再次申请,需要按照规定重新提供整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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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书出具 终审无误后将出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通知书》,作为纳税 人收到退税后的入账凭据及享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依据。
(请及时来取,最好在提交本次申请的同时取上次的文书)。 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 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 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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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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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分局应当在所属期12月增值税申报后、次年一季度内,开展对纳税人上年度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年度清算工作。
为便于操作,年度清算可与年度内最后一次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合并办理( 注明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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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内容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 新审查后办理。 3、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 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主要涉及不征税收入)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办理报批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5、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纳税申报。 6、对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又有其他应税产品销售的且申报单独核算软件产品进 项税金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金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清楚、是否在年度间发 生变动,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货物管理是否与计算方法相一致; 7、是否存在无税收优惠资格办理即征即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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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资料 1、企业书面清算报告 要对企业全年的退税情况进行描述,特别要注明进项税金核算的方法、留抵 税金产生的原因;说明企业自产软件产品的情况,包括已认定的软件产品, 正在申请的软件产品,准备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研发人员、软件销售对象 及是否关联销售,软件的财务核算等;说明软件产品的类型,如纯软件产品 销售、软件硬件组合式销售、嵌入式软件销售等及是否有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合同注明的所有权情况;清算应补(退)税款等。 2、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主表和财务报表、全年软件产品收入明细账等财务资 料。 3、软件产品财务核算说明材料及全年优惠涉及证书复印件。 4、全年进项税金明细账;软件产品所涉及进项税金单独核算的,附报符合“ 单独核算”的有关依据及说明。 5、年度内已发生但至年度未仍未取得证书的自产软件销售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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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流程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年度清算工作的流程与日常即征即退一致。特别关注: 1、企业进项核算分摊方法和数据。
2、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应不征税收入发生支出形成的成 本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有无做对应的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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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 策 依 据 1、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00】第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4、财税【2008】第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5、国税函【2009】第4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苏国税函【2009】28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7、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8、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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