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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 人事資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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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 人事資料考核

2 考核目的 建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完整公務人力資料庫,作為決策支援運用。

3 考核時程 94 年 2 月起試辦 5 個月 94 年 7 月正式實施 96 年 8 月修改待遇線上抽查 97年11月加強人事資料正確性檢核等
9 8年1月起試辦4個月(不計分) 9 8年5月正式實施(98年6月公佈正式成績)

4 考核項目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送情形 待遇資料報送情形 現有員額數考核 個人人事資料正確性

5 考核成績 週成績:參考成績 供人事機構每周參考及資料核對之用 第1週不公佈週成績,只公佈月成績。 月成績:正式成績 每月1日公佈上月考核成績
週別欄位不輸入或輸入9,則考核系統會顯示該考核年月的月成績 。 依本局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分組排名。

6 考核資料時間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當月報送資料情形 (10002)
員額數:以當月( 10002)報送之現有員額調查表員額數與公務人力資料庫上月底( 10001)人數比對 待遇資料:上月待遇資料( 10001) 個人人事資料正確性:當時公務人力資料庫資料(非僅限考核當月) *當月成績考核年月以100年2月為例

7 考核成績計算 + 待遇資料報送情形 *10% + 現有員額數管考 *10% + 個人人事資料正確性 *70% 總分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送情形 *10% + 待遇資料報送情形 *10% + 現有員額數管考 *10% + 個人人事資料正確性 *70% 總分 PS1:各分項考核分數滿分均為100 PS2:若考核項目少於四項,依實際項目數配分計算。(事業機構不需報送待遇所以只考核三項)

8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送評分方式: 依報齊日計分 以 5 種(或4,3種)表格中應報送項目之報送日判斷 1.進用身心障礙調查表
2.原住民進用情形調查表 3.技工、工友、駕駛調查表 4.各機關現有員額調查表 5.國營事業民營化調查表 (一般地方機關需填報前4項,一般中央機關需填報前3項 ) 。 報齊日為最後報送項目的報送日 若有一項未報送,則無報齊日

9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送評分方式: 計分方式: 每月15日前報齊 :100分 每月16日後報齊 : 0分 當月未報齊 : 0分
每月15日前報齊 :100分 每月16日後報齊 : 0分 當月未報齊 : 0分 主管機關分數:該機關和所屬機關分數之平均 PS1:每月15日若遇假日不順延,請提早報送

10 待遇資料報送評分方式: 非主管機關成績:機關人數報送率 機關已報送現職人數/機關應報送數*100% 主管機關成績分二部份: 報送情形
線上抽查

11 待遇資料報送評分方式(一)主管機關: 報送情形 人數報送率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人數報送率總和/機關數 待遇報送以佔缺機關為準 機關報送率
已報送機關數/應報送機關數*100% 不用報送情形 考核當月有異動人員不列入考核。 留職停薪人員只要於表35動態資料中有建立現職派令的留職停薪動態起始資料,且未有回職復薪的動態結束資料,則不會列入待遇資料的應報送人員,無需填報待遇資料。

12 待遇資料報送評分方式(一)主管機關: 留職停薪人員

13 待遇資料報送評分方式(二)主管機關: 線上抽查 待遇資料-依個人報送(滿分56分,共抽18人) < 5人 → 0分 5人 →30分
< 5人 → 0分 5人 →30分 + 1人 →+ 2分 待遇資料-依機關報送(滿分44分,共抽6筆) < 1筆 → 0分 1筆 →34分 + 1筆 →+ 2分 (無所屬機關且本機關當月確無資料可供抽查,以34分計)

14 待遇資料報送成績計分: 月成績 主管機關 人數報送率 *25% + 機關報送率 *25% + 線上抽查分數 *50% 主管機關月成績
人數報送率 *25% + 機關報送率 *25% + 線上抽查分數 *50% 主管機關月成績 非主管機關 人數報送率 *100%

15 現有員額數考核評分方式: 依誤差率計分 主管機關分數=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分數之平均 誤差率 = (a – b ) / b * 100 (%)
在公務人力資料庫中依實際到卸職日期統計且各表資料通過檢誤之員額數 b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或組織員額系統)報送之實際員額數 現有在職人數+缺額中留職停薪人數 計分方式: 誤差率為± 0% ~ ± 3%(含3% ) :100分 誤差率為± 3% ~ ± 5%(含5% ) :90分 誤差率為± 5% ~ ± 10%(含10% ) :80分 誤差率為± 10% ~ 以上 : 0分 主管機關分數=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分數之平均

16 機關改制情形 如遇有機關改制情形,改制期間原機關或新機關皆需報送計分,直至新機關人員派令發派完成,始以新機關計分。 員額數統報設定
可至ECPA應用系統A7人事資料考核系統\機關統報\機關統報設定處設定

17 人事資料正確性評分方式: 資料範圍: 機關成績 = 100 - (總錯誤筆數 * 10 / 機關人數)
表1基本資料   表6考試資料 表2現職資料   表20考績資料 表5學歷資料   表35停復職動態資料 表19經歷資料 機關成績  = (總錯誤筆數 * 10 / 機關人數) 主管機關分數=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分數之平均

18 申訴 申訴項目:每月公佈之月成績 (週成績僅供參考,不列入正式成績) 申訴期間:每月20日前,逾期不受理 需使用欲更改成績之機關申訴
方式:線上考核申訴作業提出

19 其它修改重點 新增應於考核月份25日前報送上月待遇資料。
取消每半年人事主管考核獎勵,成績併入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評分。(承辦人員獎勵部分由本局發文各主管機關辦理)

20 考核成績查詢-考核成績

21 考核成績查詢-檢核結果

22 考核成績查詢-檢核結果

23 考核成績查詢-人事資料正確性

24 考核資料查詢-待遇報送情形

25 考核資料查詢-待遇報送情形 若仍未報送則會顯示該畫面 若已報送ok則會顯示該畫面

26 考核資料查詢-人力資源報送情形

27 考核成績查詢-檢核結果-員額數

28 考核資料查詢-月報表

29 待遇資料抽查

30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卸職日期;日期須輸入至年月日,經歷資料 須由現職機關負責維護。(修改)(以利計算年資)
1、最近3筆經歷(含現職)之資料皆需有任職 卸職日期;日期須輸入至年月日,經歷資料 須由現職機關負責維護。(修改)(以利計算年資) 2、機關類型、人員區分與職務列等合理性。 3、職員每人至少要有表1與表5資料各1筆。 4、出生年月日合理性:除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司 法官、檢察官外,其餘年齡不可小於15歲及不可大於70歲。(年齡計算以至上月底之足歲為準)。

31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5、服務年資合理性:除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司法官、檢察官外,服務年資不可小於0年及不可大於55年;服務年資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計算方式:統計年月-初任年月-中斷年月+(義務役服役日數 +大專折抵役期日數) / 30+1。

32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6、若現職人員區分為教育人員(10)者,其職務列等第1組起迄皆需為數字且不可空白,另列等迄值須大於列等起值,並且現支薪點須大於等於90。若現職不為教育人員者,其職務列等第1組起值不可空白,且現支薪點則須大於等於140;若現職為警察人員(03),現支薪點須大於等於90。官職等為特任(H40)、特任待遇(H41)、或特派(H50),則不檢查其現支薪俸點。

33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7、經歷為教育人員職務列等合理性:表19經歷資料的最近3筆經歷(含現職),若人員區分為教育人員者,其職務列等第1組起迄皆須為數字且不可空白;其他人員其職務列等第1組起值不可空白。

34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9、現職人員人員區分欄與職系欄對應關係合理性: 人員區分為政風人員(09)時,職系應為3402或3403;
8、民選首長(官職等為F01、F03~F05或職稱為A044、1161、1162、1175)其主管級別應為首長。 9、現職人員人員區分欄與職系欄對應關係合理性: 人員區分為政風人員(09)時,職系應為3402或3403; 人員區分為人事人員(08)時,職系應為3101、3105; 人員區分為主計人員(07、71~74)時,職系應為3301~3304; 人員區分為審計人員(06)時,職系應為3303。

35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10、現職人員人員區分欄與官職等欄對應關係合理性: 人員區分為警察人員(03)時,現支官職等第1碼應為G。
人員區分為關務人員(04)時,現支官職等第1碼應為K。 人員區分為交通事業人員(05)時,現支官職等第1碼應為M。

36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11、新任或卸職人員應於實際到職或卸職日起 15日內報送其人事資料。(尚未正式檢查)
11、新任或卸職人員應於實際到職或卸職日起 日內報送其人事資料。(尚未正式檢查) 12、下列各表日期需為正確日期格式(非必填者 可為空白): 表1出生日期、表2派令生效日期、實際到職 日期、卸職生效日期、實際離職日期、最近 3筆表19派令生效日期、實際到職日期、卸 職生效日期、實際離職日期、表35動態生效 日期一、動態生效日期二。

37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13、下列各表欄位需使用正確代碼(非必填者可 為空白): 表2職稱、現支官職等、人員區分、表6考試 資料種類、表19職稱代碼、表20區分、表 年資區分、動態原因一、動態原因二。 (民間經歷不需報送) 14、下列各表欄位不可為空白: 表2服務單位、表6考試年度、表19服務機關 名稱、職稱、表20年別。

38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15、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 管人員資料無誤且職稱資料正確。(會與名錄 系統資料比對)
15、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 管人員資料無誤且職稱資料正確。(會與名錄 系統資料比對) 16、中央三級(含)以上機關學校(高中職以 下學校不計)首長資料無誤且職稱資料正 確;地方所屬一級局處機關及鄉鎮市區公 所,首長資料無誤且職稱資料正確。 17、現職職稱應為主管者(如主任、科長等)其 主管級別不得為空白;應為非主管者(如科 員、辦事員等)其主管級別需為空白。 (此項僅列為參考不計分)

39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18、現職人員之實際到職日期不得超過派令生 效日1個月。(此項僅列為參考不計分)
18、現職人員之實際到職日期不得超過派令生 效日1個月。(此項僅列為參考不計分) 19、初任公職日與出生日期之差不可小於15年。 20、現職身分證號如係本國人其格式需正確; 為1或2,或為移民署公佈的統一證號(10碼, 第1碼範圍為A至Z,第2碼為性別其值為A至D) ,且其格式正確。

40 人事資料正確性考核 21、現職支薪俸點需為4碼,且需大於0090。 22、現職之卸職原因、日期及實際離職日應同時 為空白或同時不為空白。
22、現職之卸職原因、日期及實際離職日應同時 為空白或同時不為空白。 23、學歷學校名稱不得為空白且長度至少為4碼。(若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可將證書名稱輸入在學校名稱欄位中)

41 申訴申請

42 申訴申請

43 申訴申請

44 人事資料正確性申訴

45 人事資料正確性申訴

46 人事資料正確性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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