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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關 實 務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林清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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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管理 貨棧 貨櫃 貨櫃集散站 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 貨物之場所,分進口、出口貨棧
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分實櫃(整裝、合裝)、空櫃 貨櫃集散站 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貨櫃及櫃裝貨物集散倉儲之場地,分港區、內陸、鐵路集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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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櫃)卸存及提領時間 每日上午 6時至下午 6時 其餘時間﹕除自主管理外 1.申請特別准單 2.徵收特別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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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之卸存貨棧 海 運 空 運 1.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 1.申請卸貨進倉 2.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海 運 1.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 2.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空 運 1.申請卸貨進倉 2.管制區外,應申請特別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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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卸存集散站 1.辦理存站﹕ 一、實櫃卸存碼頭 二、海運方式轉口、轉運櫃及代辦出口櫃 三、進口、轉運、轉口、出口櫃
按一般卸存處理 (憑艙單及准單訊息辦理) 二、海運方式轉口、轉運櫃及代辦出口櫃 運輸業者應憑貨櫃清單辦理監視裝卸,並傳輸貨櫃 動態裝卸船訊息至通關網路 三、進口、轉運、轉口、出口櫃 1.辦理存站﹕ 集散站業者應擷取艙單及准單訊息辦理 2.卸存其他碼頭或內陸集散站﹕ 運輸業者應列印貨櫃運送單,加封後随櫃送交卸存 地之集散站業者點收進站 3.登錄﹕ 運輸及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 存站等各階段作業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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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櫃、裝櫃 空運貨棧 聯運貨物之裝櫃、打盤 卸存貨棧 3日內 1.拆包、分批、加貼標籤於專用倉間 1.得運往一般出口貨棧 一、拆櫃、拆盤期限
二、轉口貨棧之作業 1.拆包、分批、加貼標籤於專用倉間 2.重整以加裝、分裝、改裝及組合為限 聯運貨物之裝櫃、打盤 1.得運往一般出口貨棧 2.海運應以海運轉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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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櫃、裝櫃 貨櫃集散站 一、合裝貨櫃 二、貨櫃加裝、分裝或改裝 進入集散站10日內拆櫃進倉 1.已驗之出口實櫃
應憑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 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得責由業者辦理監視 2.轉口實櫃 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 應憑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 後,加封裝船,並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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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之短、溢卸報告 註銷、更正 報告期限 1.海運貨櫃(物) 2.空運貨櫃(物):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1)櫃裝: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非櫃裝:全部進儲完翌日起 7日內 2.空運貨櫃(物): (1)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 1日內 (3)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註銷、更正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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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散站之短、溢卸報告 1.櫃裝貨物 2.非櫃裝貨物 3.整櫃、貨主自備空櫃 報告期限 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 7日內
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非櫃裝貨物 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 7日內 3.整櫃、貨主自備空櫃 卸船完畢之翌日起 1日內 註銷、更正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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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之破損 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 或損失貨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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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 二、由經營人監視辦理
抽樣、看樣、公證、 重新包裝、打包 一、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 二、由經營人監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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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貨物應具文件 貨 棧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物 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其他 二、出口貨物 放行通知、裝貨單(託運單)
貨 棧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物 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其他 二、出口貨物 放行通知、裝貨單(託運單) 三、退關之出口貨物 申請書 四、貨物移存另一貨棧 轉棧理由書、移存貨物清單、 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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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貨物應具文件 貨 櫃 集 散 站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櫃 二、已放行出口整裝貨櫃之出進站 三、轉 儲 1.貨櫃之提領及抽核
憑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文件提領,整櫃並應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 2.貨櫃拖往目的地或集散站 自船上卸下 7日內拖往 二、已放行出口整裝貨櫃之出進站 1.在碼頭集散站外者 於貨櫃出站前加封、申報並列印出口貨櫃清單、運送單 2.進碼頭集散站者 免驗放行,並在原碼頭裝船者,免加封海關封條 三、轉 儲 轉站(倉)理由書、移站(倉)貨櫃及貨物清單、進站(倉)同意書及聯保 單,並申請核發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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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貨物(櫃)之存放、移動及處理 一、申辦准單 二、實櫃須加裝、分裝、改裝、重整者 三、實櫃無須加裝、分裝、改裝或重整者 四 、轉運方式
五、劃定特別區域 六、非櫃裝貨物之裝櫃 七、聯運貨物之打盤、裝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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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以整櫃方式 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 一、申請 二、經辦關員 三、驗貨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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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以整櫃方式 裝運成品出口 一、申請 二、驗貨關員 三、出口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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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之進、出口 外銷國產貨櫃 1.初次出口時 2.以空貨櫃立即報運出口者 3.無法立即報運出口者 4.保稅工廠外銷之國產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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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裝貨之貨櫃進出口 裝運之貨物 應報關 貨櫃本身 免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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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貨櫃之進出口 出口時 裝卸櫃時 進口時 裝卸畢後 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 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申請特別准單
應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 裝卸畢後 應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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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 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 廠商辦理自行報關之登記 1.不發給營業執照登記證 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2.得申請借用候單箱號
廠商辦理自行報關之登記 1.不發給營業執照登記證 2.得申請借用候單箱號 3.限報運廠商本身之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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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額 報關業設置之審查 不准設置之規定 二、實務經驗 三、電腦連線設備 1.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2.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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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之管理 一、委任之受理 (一)填列報關單證 (二)保管報關文件或電腦檔案 (三)配合海關驗貨作業 二、專責報關人員之管理
辦理審核、簽證業務 三、帳簿及其他資料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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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之獎懲 獎 勵 處 分 1.專責報關人員 頒發獎狀或表揚 2.優良報關業者 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第一類:26以上~50%
獎 勵 1.專責報關人員 頒發獎狀或表揚 2.優良報關業者 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第一類:26以上~50% 第二類:25%以內 處 分 視其情節輕重,警告並限期改正或罰鍰、 停止報關業務、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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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 私 合法輸入 私運 緝私 ,完成通關手續而由海關放行,提領貨物進入國內者 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拿之行政措施
緝 私 合法輸入 依關稅法規及有關簽審機關核准文件,經由通商口岸 ,完成通關手續而由海關放行,提領貨物進入國內者 私運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 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緝私 國家為防止走私貨物進出國境,對於走私行為查察緝 拿之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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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走私方式 進 口 1.偽報矇混 2.貨櫃匿藏或掉包 3.漁船私運 出 口 1.虛報 2.規避管制 3.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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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走私貨物 進口貨品 1.洋煙、酒 出口貨品 1.贓車 2.違反治安物品 3.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4.大陸物品 2.舊車零件
3.仿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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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方式 一、查驗報單 二、監視及檢查 三、巡邏及市面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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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案件之扣留 一、貨物之扣留 二、運輸工具之扣留 (一)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貨物情節重大 (一)開具「扣留貨物收據」
(二)繕具「緝私報告表」,並將扣留 貨物押交私貨倉庫 二、運輸工具之扣留 (一)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貨物情節重大 (二)依海關緝私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 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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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運輸業、倉儲業之處罰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 (1)處船長或管領人新臺幣 10~50萬元罰鍰 違 章 (一)運輸工具
(2)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 (3)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得予沒入 違 章 (一)運輸工具 例如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擅行起卸 (二)運輸業或倉儲業 例如未在核定之時間及地點起卸、存放 或未依規定加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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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貨價 1~3倍之罰鍰 (1)知情﹕處新臺幣 9萬元以下罰鍰、 私運之處罰 1.私運或經營私運貨物者
(2)私運貨物沒入 2.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銷售 (1)知情﹕處新臺幣 9萬元以下罰鍰、 私運貨物沒入 (2)不知情﹕免罰鍰、私運貨物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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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不 符 一、實到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與申報不符 二、實到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與申報不符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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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符之處罰 進口、進儲保稅區 進出口、進儲保稅區 涉及逃避管制者 1.處所漏進口稅額 2~5倍之罰鍰 或沒入其貨物 2.或併沒入其貨物
依私運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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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符之處罰 出 口 (1)處以溢額沖退稅額 2~5倍之罰鍰 1.一般案件 (1)處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涉及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出 口 1.一般案件 (1)處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得沒入其貨物 2.涉及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1)處以溢額沖退稅額 2~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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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虛報之處罰 一、遞送報進出口、進儲保稅區單為不實 記載 (1)處稅額 2~5倍之罰鍰 二、係由貨主捏造所致 三、共同行為
(2)得停業 1~6個月 (3)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係由貨主捏造所致 僅就貨主依虛報規定處罰 三、共同行為 貨主、報關業者分別依申報不符規定處罰 四、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 登載於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 處新臺幣 6,000~6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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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免追徵或免處罰 一、5年內 1.再犯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 2.犯3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二、滿5年者 免追徵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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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專利、商標或著作權者之處分 2.沒入貨物 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 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除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 1.處貨價 1~3倍之罰鍰 2.沒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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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制 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管 制 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違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項違禁品沒入。 沒入之違禁品,由海關定期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銷燬 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 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管制進出口、管制進口(完税價格逾台幣 10萬,重量逾 1,000 公斤)、管制出口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 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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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管制或應稅物品者之處罰 處徒刑、罰金 公職人員包庇走私者 1.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者 2.以犯私運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為常業者
3.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者 4.拒捕或拒檢 公職人員包庇走私者 1.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 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公務員、軍人 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3.交通工具人員 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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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 案 處 理 私運案件之分類 1.海關自行查獲 2.軍警機關查獲移交海關 3.因密報查獲 4.其他私運與違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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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案處理程序 一、私貨押交私貨倉庫 二、處分階段 1.處分書之製作 2.處分書之送達 3.假扣押或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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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案處理程序 處結階段 一、扣押貨物之處理(處分確定) 1.應予沒入者 拍賣、銷毀、移交有關單位 2.應予免議發還者 繳稅、提領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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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案處理程序 處結階段 二、逾期及放棄貨物 1.轄區單位 2.緝案處理單位 (1)繕具「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處理紀錄」
(2)貨物移交逾期倉庫單位 2.緝案處理單位 (1)點交、編號、登簿 (2)通知、分估 (3)標售、讓售、備價購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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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案處分之核擬 核擬處分原則 (1)處貨價2倍以上之罰鍰 2.一般案件 (1)處貨價1倍之罰鍰 (2)沒入貨物。 (2)私貨沒入
1.特殊案件 (毒品及武器) (1)處貨價2倍以上之罰鍰 (2)沒入貨物。 2.一般案件 (1)處貨價1倍之罰鍰 (2)私貨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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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案處分之核擬 免議規定及適用範圍 1.情節輕微案件 私貨價值或稅額在財政部核定金額以下 2.相互誤裝錯運 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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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工具之變賣、銷燬 二、逾期或扣押貨物、運輸工具之變賣 三、銷 毀 一、不得進口貨物之限期退運 書面聲明放棄或不依限退運,得變賣
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 之規定辦理 三、銷 毀 無法變賣者,通知納稅義務人﹕ 1.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 2.由海關逕予銷毀,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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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及請求國家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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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之程序 申請復查 1.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收到稅款繳納證、處分書後 30日內 2.海關之決定
(1) 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2)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 2個月 (3)各地區關稅局設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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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之程序 訴 願 1.訴願之提起 不服復查決定者,於接到復查決定 書後 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2.財政部之決定
訴 願 1.訴願之提起 不服復查決定者,於接到復查決定 書後 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2.財政部之決定 3個月內為訴願決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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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之程序 行 政 訴 訟 第一審 第二審 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者,於接到訴願決定書後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違背法令者,應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審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違背法令者,應 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日內,向最高行政 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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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案件之執行 一、違反關稅法案件 1.抵繳或取償 稅款之退還 、補繳 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 2.強制執行、停止報運 3.備款購回
海關收到決定書或判決書之次日起 10日內,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徵收 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 1.抵繳或取償 2.強制執行、停止報運 3.備款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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