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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關 實 務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林清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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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 關 實 務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林清和 整理

2 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管理 貨棧 貨櫃 貨櫃集散站 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 貨物之場所,分進口、出口貨棧
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分實櫃(整裝、合裝)、空櫃 貨櫃集散站 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貨櫃及櫃裝貨物集散倉儲之場地,分港區、內陸、鐵路集散站

3 貨物(櫃)卸存及提領時間 每日上午 6時至下午 6時 其餘時間﹕除自主管理外 1.申請特別准單 2.徵收特別監視費

4 貨物之卸存貨棧 海 運 空 運 1.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 1.申請卸貨進倉 2.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海 運 1.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 2.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空 運 1.申請卸貨進倉 2.管制區外,應申請特別准單

5 貨櫃卸存集散站 1.辦理存站﹕ 一、實櫃卸存碼頭 二、海運方式轉口、轉運櫃及代辦出口櫃 三、進口、轉運、轉口、出口櫃
按一般卸存處理 (憑艙單及准單訊息辦理) 二、海運方式轉口、轉運櫃及代辦出口櫃 運輸業者應憑貨櫃清單辦理監視裝卸,並傳輸貨櫃 動態裝卸船訊息至通關網路 三、進口、轉運、轉口、出口櫃 1.辦理存站﹕ 集散站業者應擷取艙單及准單訊息辦理 2.卸存其他碼頭或內陸集散站﹕ 運輸業者應列印貨櫃運送單,加封後随櫃送交卸存 地之集散站業者點收進站 3.登錄﹕ 運輸及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 存站等各階段作業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登錄作業

6 拆櫃、裝櫃 空運貨棧 聯運貨物之裝櫃、打盤 卸存貨棧 3日內 1.拆包、分批、加貼標籤於專用倉間 1.得運往一般出口貨棧 一、拆櫃、拆盤期限
二、轉口貨棧之作業 1.拆包、分批、加貼標籤於專用倉間 2.重整以加裝、分裝、改裝及組合為限 聯運貨物之裝櫃、打盤 1.得運往一般出口貨棧 2.海運應以海運轉運出口

7 拆櫃、裝櫃 貨櫃集散站 一、合裝貨櫃 二、貨櫃加裝、分裝或改裝 進入集散站10日內拆櫃進倉 1.已驗之出口實櫃
應憑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 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得責由業者辦理監視 2.轉口實櫃 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 應憑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 後,加封裝船,並徵收規費

8 貨棧之短、溢卸報告 註銷、更正 報告期限 1.海運貨櫃(物) 2.空運貨櫃(物):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1)櫃裝: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非櫃裝:全部進儲完翌日起 7日內 2.空運貨櫃(物): (1)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 1日內 (3)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註銷、更正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9 集散站之短、溢卸報告 1.櫃裝貨物 2.非櫃裝貨物 3.整櫃、貨主自備空櫃 報告期限 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 7日內
拆櫃完畢之翌日起 3日內     2.非櫃裝貨物 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 7日內 3.整櫃、貨主自備空櫃 卸船完畢之翌日起 1日內 註銷、更正 報告送達海關 3日內

10 貨物之破損 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 或損失貨物清單

11 一、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 二、由經營人監視辦理
抽樣、看樣、公證、 重新包裝、打包 一、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 二、由經營人監視辦理

12 提領貨物應具文件 貨 棧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物 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其他 二、出口貨物 放行通知、裝貨單(託運單)
貨 棧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物 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其他 二、出口貨物 放行通知、裝貨單(託運單) 三、退關之出口貨物 申請書 四、貨物移存另一貨棧 轉棧理由書、移存貨物清單、 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  

13 提領貨物應具文件 貨 櫃 集 散 站 一、進口、轉運、轉口貨櫃 二、已放行出口整裝貨櫃之出進站 三、轉 儲 1.貨櫃之提領及抽核
憑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文件提領,整櫃並應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 2.貨櫃拖往目的地或集散站 自船上卸下 7日內拖往 二、已放行出口整裝貨櫃之出進站 1.在碼頭集散站外者 於貨櫃出站前加封、申報並列印出口貨櫃清單、運送單 2.進碼頭集散站者 免驗放行,並在原碼頭裝船者,免加封海關封條 三、轉 儲 轉站(倉)理由書、移站(倉)貨櫃及貨物清單、進站(倉)同意書及聯保 單,並申請核發准單

14 轉口貨物(櫃)之存放、移動及處理 一、申辦准單 二、實櫃須加裝、分裝、改裝、重整者 三、實櫃無須加裝、分裝、改裝或重整者 四 、轉運方式
五、劃定特別區域 六、非櫃裝貨物之裝櫃 七、聯運貨物之打盤、裝櫃

15 工廠以整櫃方式 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 一、申請 二、經辦關員 三、驗貨關員

16 工廠以整櫃方式 裝運成品出口 一、申請 二、驗貨關員 三、出口地海關

17 貨櫃之進、出口 外銷國產貨櫃 1.初次出口時 2.以空貨櫃立即報運出口者 3.無法立即報運出口者 4.保稅工廠外銷之國產貨櫃

18 已裝貨之貨櫃進出口 裝運之貨物 應報關 貨櫃本身 免報關

19 空貨櫃之進出口 出口時 裝卸櫃時 進口時 裝卸畢後 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 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申請特別准單
應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 裝卸畢後 應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

20 報關業 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 廠商辦理自行報關之登記 1.不發給營業執照登記證 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2.得申請借用候單箱號
廠商辦理自行報關之登記 1.不發給營業執照登記證 2.得申請借用候單箱號 3.限報運廠商本身之進出口貨物

21 一、資本額 報關業設置之審查 不准設置之規定 二、實務經驗 三、電腦連線設備 1.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2.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

22 報關業之管理 一、委任之受理 (一)填列報關單證 (二)保管報關文件或電腦檔案 (三)配合海關驗貨作業 二、專責報關人員之管理
辦理審核、簽證業務 三、帳簿及其他資料之查核  

23 報關業之獎懲 獎 勵 處 分 1.專責報關人員 頒發獎狀或表揚 2.優良報關業者 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第一類:26以上~50%
獎 勵 1.專責報關人員 頒發獎狀或表揚 2.優良報關業者 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第一類:26以上~50% 第二類:25%以內 處 分 視其情節輕重,警告並限期改正或罰鍰、 停止報關業務、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24 緝 私 合法輸入 私運 緝私 ,完成通關手續而由海關放行,提領貨物進入國內者 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拿之行政措施
緝 私 合法輸入 依關稅法規及有關簽審機關核准文件,經由通商口岸 ,完成通關手續而由海關放行,提領貨物進入國內者 私運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 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緝私 國家為防止走私貨物進出國境,對於走私行為查察緝 拿之行政措施

25 常見走私方式 進 口 1.偽報矇混 2.貨櫃匿藏或掉包 3.漁船私運 出 口 1.虛報 2.規避管制 3.仿冒

26 常見走私貨物 進口貨品 1.洋煙、酒 出口貨品 1.贓車 2.違反治安物品 3.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4.大陸物品 2.舊車零件
3.仿冒產品

27 查緝方式 一、查驗報單 二、監視及檢查 三、巡邏及市面查緝

28 私運案件之扣留 一、貨物之扣留 二、運輸工具之扣留 (一)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貨物情節重大 (一)開具「扣留貨物收據」
(二)繕具「緝私報告表」,並將扣留 貨物押交私貨倉庫 二、運輸工具之扣留 (一)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貨物情節重大 (二)依海關緝私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 處分者

29 運輸工具、運輸業、倉儲業之處罰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 (1)處船長或管領人新臺幣 10~50萬元罰鍰 違 章 (一)運輸工具
(2)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 (3)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得予沒入 違 章 (一)運輸工具 例如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擅行起卸 (二)運輸業或倉儲業 例如未在核定之時間及地點起卸、存放 或未依規定加封者

30 (1)處貨價 1~3倍之罰鍰 (1)知情﹕處新臺幣 9萬元以下罰鍰、 私運之處罰 1.私運或經營私運貨物者
(2)私運貨物沒入 2.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銷售 (1)知情﹕處新臺幣 9萬元以下罰鍰、 私運貨物沒入 (2)不知情﹕免罰鍰、私運貨物沒入

31 申 報 不 符 一、實到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與申報不符 二、實到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與申報不符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32 申報不符之處罰 進口、進儲保稅區 進出口、進儲保稅區 涉及逃避管制者 1.處所漏進口稅額 2~5倍之罰鍰 或沒入其貨物 2.或併沒入其貨物
依私運之規定論處

33 申報不符之處罰 出 口 (1)處以溢額沖退稅額 2~5倍之罰鍰 1.一般案件 (1)處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涉及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出 口 1.一般案件 (1)處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得沒入其貨物 2.涉及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1)處以溢額沖退稅額 2~5倍之罰鍰

34 報關業者虛報之處罰 一、遞送報進出口、進儲保稅區單為不實 記載 (1)處稅額 2~5倍之罰鍰 二、係由貨主捏造所致 三、共同行為
(2)得停業 1~6個月 (3)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係由貨主捏造所致 僅就貨主依虛報規定處罰 三、共同行為 貨主、報關業者分別依申報不符規定處罰 四、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 登載於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 處新臺幣 6,000~6萬元罰鍰

35 加重、免追徵或免處罰 一、5年內 1.再犯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 2.犯3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二、滿5年者 免追徵或處罰

36 侵害專利、商標或著作權者之處分 2.沒入貨物 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 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除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 1.處貨價 1~3倍之罰鍰 2.沒入貨物

37 管 制 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管 制 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違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項違禁品沒入。 沒入之違禁品,由海關定期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銷燬 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 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管制進出口、管制進口(完税價格逾台幣 10萬,重量逾 1,000 公斤)、管制出口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 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38 私運管制或應稅物品者之處罰 處徒刑、罰金 公職人員包庇走私者 1.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者 2.以犯私運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為常業者
3.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者 4.拒捕或拒檢 公職人員包庇走私者 1.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 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公務員、軍人 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3.交通工具人員 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50萬元以下罰金

39 緝 案 處 理 私運案件之分類 1.海關自行查獲 2.軍警機關查獲移交海關 3.因密報查獲 4.其他私運與違章案件

40 緝案處理程序 一、私貨押交私貨倉庫 二、處分階段 1.處分書之製作 2.處分書之送達 3.假扣押或假處分

41 緝案處理程序 處結階段 一、扣押貨物之處理(處分確定) 1.應予沒入者 拍賣、銷毀、移交有關單位 2.應予免議發還者 繳稅、提領出倉

42 緝案處理程序 處結階段 二、逾期及放棄貨物 1.轄區單位 2.緝案處理單位 (1)繕具「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處理紀錄」
(2)貨物移交逾期倉庫單位 2.緝案處理單位 (1)點交、編號、登簿 (2)通知、分估 (3)標售、讓售、備價購回、銷毀

43 緝案處分之核擬 核擬處分原則 (1)處貨價2倍以上之罰鍰 2.一般案件 (1)處貨價1倍之罰鍰 (2)沒入貨物。 (2)私貨沒入
1.特殊案件 (毒品及武器) (1)處貨價2倍以上之罰鍰 (2)沒入貨物。 2.一般案件 (1)處貨價1倍之罰鍰 (2)私貨沒入

44 緝案處分之核擬 免議規定及適用範圍 1.情節輕微案件 私貨價值或稅額在財政部核定金額以下 2.相互誤裝錯運 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

45 貨物、運輸工具之變賣、銷燬 二、逾期或扣押貨物、運輸工具之變賣 三、銷 毀 一、不得進口貨物之限期退運 書面聲明放棄或不依限退運,得變賣
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 之規定辦理 三、銷 毀 無法變賣者,通知納稅義務人﹕ 1.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 2.由海關逕予銷毀,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46 行政救濟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及請求國家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47 行政救濟之程序 申請復查 1.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收到稅款繳納證、處分書後 30日內 2.海關之決定
(1) 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2)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 2個月 (3)各地區關稅局設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48 行政救濟之程序 訴 願 1.訴願之提起 不服復查決定者,於接到復查決定 書後 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2.財政部之決定
訴 願 1.訴願之提起 不服復查決定者,於接到復查決定 書後 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2.財政部之決定 3個月內為訴願決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 2個月

49 行政救濟之程序 行 政 訴 訟 第一審 第二審 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者,於接到訴願決定書後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違背法令者,應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審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違背法令者,應 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日內,向最高行政 法院提起上訴

50 確定案件之執行 一、違反關稅法案件 1.抵繳或取償 稅款之退還 、補繳 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 2.強制執行、停止報運 3.備款購回
海關收到決定書或判決書之次日起 10日內,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徵收 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 1.抵繳或取償 2.強制執行、停止報運 3.備款購回

51 播 映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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