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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廉 刊 報 臺東林區管理處政風室 全民貪污「零容忍」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法令書籤 消費櫥窗 廉政考古 廉報小叮嚀
本處廉政檢舉電話:(089)325204 傳真:(089)340814 郵政信箱:台東郵政34號 法務部廉政檢舉電話: 102年11月 第 68 期 全民貪污「零容忍」廉政檢舉專線 法令書籤 消費櫥窗 ◎牛群闖紅燈,無法可罰嗎? ◎空汙像吸毒 路跑得戴口罩 ◎出借尿液,惹來湮滅證據刑責 ◎吃金黃薯嘴發麻 生物鹼含量超標 廉政考古 廉報小叮嚀 ◎清廉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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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群闖紅燈,無法可罰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以前,一家報紙用大標題刊出一則罕見的社會新聞:一輛計程車在桃園高鐵青埔特區載客,車行方向不遠處的十字路口,正好亮著綠燈,「小黃」司機便以時速七十公里穿越馬路,忽然路口竄出一群水牛,狂奔著闖紅燈橫越馬路。「小黃」司機發覺時已經距離過近,無法閃避,車頭硬是撞上在前面帶隊的那頭水牛,只聽到「轟」的一聲巨響,「小黃」便動彈不得。還好,司機與車上乘客只是受到驚嚇,身體毫髮無傷。司機下車察看,撞車的水牛已經跑得無影無蹤,「小黃」的車頭被撞得半爛,車體鈑金也被其他牛隻擦撞凹陷。報警後警方查出這群水牛是附近一位謝姓居民所飼養,據謝姓飼主說:他每天下午五點,都會帶著牛群過馬路到河邊吃草喝水,那天因為有事沒有照時間帶牛群出來,牛群等得不耐煩了,自行打開柵門偷溜前往,才會釀成闖紅燈、撞「小黃」的憾事。主人自覺理虧,替肇事的牛兒賠錢了事! 繽紛的大千世界裡,每天發生大大小小的車禍何止千百宗?牛隻與汽車撞成一堆的車禍,倒是少有聽聞的鮮事!在新聞媒體的立場來看,具有對讀者吸睛的可讀性,當然要加以大幅報導,只是這家報紙在社會版的頭條新聞中,使用大字標出:「牛群闖紅燈撞爛小黃 無法可罰」的大標題,卻沒有加上一個問號,讀者看起來以為是:牛群闖紅燈,法律是管它不著!其實這是一種似是似非的說法,就「是」的方面來說,牛只是動物的一種,雖然也有一點靈性,懂得散步吃草的時間到了、懂得打開柵門可以外出、也懂得穿越馬路奔向河邊,它們也看到紅燈,但絕對不會理解亮著的紅燈是阻止前進的意義。法律若對不解紅燈意義的牛加以處罰,豈非「對牛彈琴」。 從「非」的角度來看:這些闖紅燈惹事端的牛群,並非生活在大自然環境裡誰都管不著的野牛,而是有人飼養管理的家畜。動物不會理解紅燈的意義,當然不是法律處罰對象,法律規定既然不能對動物發揮嚇阻的作用,但家畜是由人來豢養,人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適用的客體。所以,主人要對豢養的動物、寵物作好必要的管理,不要讓它們作出違反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的情事,否則,身為動物主人的人,免不了要為豢養的動物,負起法律上該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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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綠燈,在現代社會裡,除了深山僻野以外,是一種到處可見的交通號誌。紅燈停,綠燈行,更是人民必須熟記在心的交通常識。在外行走的人,隨時隨地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在交通頻繁地段,只要有人不守規則,亂闖紅燈,不只是會為自己帶來被高速行進中的車輛撞及的危險,更會導致車流打結,交通秩序大亂的後果。因此,交通管理法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定有對行人處罰的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擅自穿越車道,要處新臺幣三百元的罰鍰。這只是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規定,當然不能適用亂闖紅燈的牛隻上。法律雖然可以放過對牛群的處罰,但對豢養牛隻的主人,是不會讓他輕易擺脫責任的。在同條例的第八十四條中,定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這位牛主人沒有管理好豢養的牛群,任由牛群打開柵門外出在道路上溜達,闖越紅燈,與行進中的「小黃」相撞造成車禍。顯然已經符合法條中所稱的「疏縱」、「妨害交通」的處罰要件,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法對牛群的主人開罰的。 不要以為牛群闖紅燈,罰了幾百元就可以輕鬆了事!因為這處罰要件中的「疏縱」兩個字,在字義上解釋,包含有疏忽、放任的意思。個人也好,家庭也好,對豢養中的動物、寵物不加管束或疏忽管束,除了阻礙交通要受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疏縱」的結果,侵害到他人法益或者權利,還要分別負起民事、刑事的責任。這位謝姓的牛主人,不小心讓狂牛出柵,卻只撞爛計程車,由於不是故意加害,刑法是不罰過失毀損的行為,沒有刑事責任,只為他帶來行政與民事兩種責任,民事方面他自認疏失,當機立斷賠錢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而落幕,這位謝先生不愧是處理危機的高手! 若換成一位萬事死不認錯,只知硬拗性格的人來處理這件事,將責任往不懂事的牛兒身上推,把自己裝成一副無辜的樣子,不積極與人解決事端,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當然不會自認倒楣,善罷甘休,於是一場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就會因此登場。 牛,是動物的一種,「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這是民法第一百九十條所定的動物占有人責任。在民法上占有人的意義要比所有人為廣,將牛隻委託他人飼養,受託的人便是占有人。所有人當然也是占有人,占有人則不一定是所有人。占有人豢養的牛隻侵害他人的權利,占有人就得負起賠償損害責任,除非有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 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則上是要將被損害的物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經過催告沒有回復,才可以請求用金錢來賠償。應給付金錢的人,並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對牛主人來說,這可是一場只輸不贏的一面倒官司,不打也罷!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0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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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尿液,惹來湮滅證據刑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在報上看到一則罕見的出借尿液與友人,卻為自己招來刑責,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要面對法律處罰的新聞。 尿,在人體中只是一種毫無用處的排泄物,一個人整天不知有多少CC的尿要排出體外,為了沖走沒用的尿,還得耗費寶貴的水才能完成清潔工作。居然有人會開口商借,豈不是怪事一宗?台北市有一位吳姓男子就遇上這宗怪事,由於他的警覺性不夠,只知道助人為快樂之本,有朋友向他商借一文不值的尿,想也沒想就慷慨答應。原來開口向他借尿的詹姓朋友,是出入監獄多次的前科犯,最近一次是因為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判刑入獄。出獄後被警方列管為「毒品調檢人口」,必須照著警方規定的時間,到轄區的警察分局報到接受採尿,然後由警方送去化驗,看看尿液中有沒有出現毒品的反應。 詹姓男子雖然為了施用毒品坐過牢,但毒品對他仍然具有莫大的吸引力,經常偷偷摸摸地在施用。今年的三月和四月那兩次的定期採尿檢驗,他都是事前將沒有施用毒品的吳男慨助的小罐尿液綁在下體私處,偷偷地帶進警局。採尿時乘監視人員不注意之際,將吳男的小罐尿液倒進警局給他集尿的瓶子中,冒充是自己的尿液送去化驗,結果當然驗不出毒品反應。他用這種「奧步」已經兩次成功地騙過警方的調驗。到了第三次驗尿時間接近時,他又想如法泡製,要再讓警方上當。沒想到警方並不是省油的燈,已先一步將他的電話掛線監聽,騙警的詭計在電話與人聯繫時露了餡,惡行被警方查獲後,將最後一次採得的詹男尿液,送到檢驗單位與前二次化驗的尿液,作DNA的比對,證實了前二次尿液,都不是出於詹男本人,卻與吳男的DNA相符。證據會說話,檢驗結果讓求借尿液者與出借尿液者雙方都百口莫辯,未來只有乖乖地承受應有的刑事處罰! 「安非他命」,本是一種中樞神經興奮的麻醉藥劑,具有輕微的成癮性,施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並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的錯覺、幻覺、妄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精神方面的副作用,增大劑量時甚至會導致死亡;慣用者由於精神的錯亂,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的傾向,任其泛濫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民健康。主管機關原先在民國七十九年間將其納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管理,由於績效不佳,且染毒者一旦上癮,戒除不易,毒害不在煙毒之下。為了防制毒品危害,又再修法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理,將「安非他命」列為這條例第二條所定的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依這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雖然不重,且被判六個月以下的徒刑者,還可以易科罰金,只是目前刑法已經沒有連續犯的規定,被查到施用毒品幾次?就要用幾次施用毒品罪一一處罰,相加起來刑期的長,會讓觸法的人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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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男子為了施用「安非他命」一再進出監獄,怎不知施用「安非他命」是犯罪行為?卻鼓不起勇氣去戒除毒癮,背地裡讓自己繼續沈淪毒海,卻害怕施用行為被警察查獲入獄受苦!在這矛盾的心情下,才想出向吳姓友人借尿的「妙」著,以為既可以繼續施用毒品,又不必擔心被警方逮去蹲苦牢。那知人算不如天算,詭計被識破,到頭來還是要向監獄報到。這是他自己作的孽,不得怨天尤人。只是那位出借尿液給他的吳姓男子,自己並不沾毒,基於朋友情誼,才將毫無價值的尿液送給詹男,為什麼這樣做會為自己招來刑責?這得從詹男拿到吳某的尿液作什麼用途說起。 一個施用毒品的人尿液與毛髮中,在一定期間內,都會殘留微量毒物的成分,經過精密儀器檢驗與分析,染毒者的尿液就會呈現各種不同毒品的反應,施用「安非他命」者,尿液就會出現「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由於準確無疑,司法機關在辦理煙毒案件時都將採得的毒犯尿液,列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 吳姓男子是將自己不會有煙毒反應的尿液,提供給施用「安非他命」的詹男,由詹男偷裝成是他的尿液送去化驗,造成本應有「安非他命」反應的尿液,呈現沒有煙毒反應的結果,這種由有變無的情形用在證據上,便是偽造證據。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證據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原為銀元,現依《刑法施行法》規定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並改為新臺幣,提高後罰金應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吳姓男子借尿與人行為,是符合湮滅證據罪的成立要件,要受這罪所定的刑罰處罰。 湮滅自己有毒物反應的尿液,改以他人無毒物反應的尿液取代,始作俑者是詹男,而且調換尿液的行為也是詹男,依刑法第二十八條正犯規定,當然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正犯,本得一同受罰。只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是規定「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詹男是偽造關係自己犯罪的證據,與法條規定的犯罪要件不合,這部分行為不能指為犯罪。不過,吳姓男子本來沒有湮滅他人犯罪證據的故意,是經由詹男的央求,才會以尿相助因而犯罪,詹男是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教唆犯。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以教唆湮滅證據罪來處罰。換了法條以後還是要負該有的刑事責任,真是害人又害已,這又何苦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0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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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的母親 ─ 有其母必有其子 晉代大將軍陶侃,年輕時當過潯陽縣吏,負責監管捕魚的公務。某次陶侃拿了所管的醃魚回家,其母親湛氏,馬上叫他把魚退回去,並且責備他說:「你身為官吏,拿官家的東西回來,不但沒有好處,反而會增加我的精神負擔啊!。」 同樣的例子,唐朝監察御史李畬,某次差手下把領得的俸祿、米,交給他的母親。他母親順手把米斗量了一下,發現多出了三石。於是問了差使答稱:「慣例給御史量米時,是不把冒尖的部分去平的,所以自然多了些。」母親又問:「那照理我應該付你多少運費〈腳錢〉呢?」差使答稱:「給御史送東西是不用給腳錢的。」母親聽了以後,非常生氣,硬是給了腳錢,並要差使把多餘的米送回去,同時為此責備了李畬。後來李畬將管米的倉官問罪,並要求悉依規定辦理;而其他御史知道這件事後,都感到非常的慚愧。 所謂身教重於言教,這二位母親提供了兒子最佳的典範,也讓自己的兒子最終都成為賢臣良將,為國家做出了不凡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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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金黃薯嘴發麻 生物鹼含量超標 作者: 健康醫療網/潘以慈報導 | 健康醫療網 – 2013年10月8日 速食店的薯條頗受消費者愛戴,但日前台中市有民眾食用速食店外帶的「金黃薯」後,嘴巴出現發麻情形,懷疑添加不法化學物或食品本身有問題;對此,台中市衛生局主動展開調查,結果發現,民眾所吃的金黃薯檢體「配醣生物鹼」含量竟高達 ppm。台中市衛生局針對該產品與其食餘檢體進行抽驗、並對其他5家速食業者及超市進行抽驗馬鈴薯的配醣生物鹼含量;該局指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馬鈴薯生物鹼的標準為每公斤馬鈴薯20-100mg以下,但此次檢驗結果發現,民眾所吃的金黃薯檢體「配醣生物鹼」含量高達 ppm,其他7件檢體則僅有微量。 臺中市衛生局局長黃美娜表示,如果食用到「發芽馬鈴薯」,已發芽毒素增加10倍,即使煮熟也無法降低含量。一般急性中毒常見的症狀,包括頭痛、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罕見症狀包括血壓偏低、心跳偏慢、呼吸變快、肌肉絞痛、流涎及溶血等。 黃美娜呼籲,業者須落實供應商之稽核評鑑及產品驗收制度,確保產品安全。如果馬鈴薯發芽、外皮呈綠黑色應該丟棄,避免再食用,勿僅將芽體及芽眼處挖除後煮食,以減少中毒發生;另外,食用馬鈴薯後如有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應儘速就醫,尤其小孩及孕婦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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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像吸毒 路跑得戴口罩 作者: 林宏聰╱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8日 路跑運動盛行,但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為台灣空氣汙染嚴重,尤其高雄一年四季僅夏天空氣稍微乾淨些,路上跑者簡直是「人體空氣清淨機」,呼籲路跑時要戴口罩,或隨時注意空氣品質狀況,挑對時間、地點再上路。 不過,義大醫院胸腔內科主任魏裕峰說,醫界仍無證據顯示戴口罩跑步能避免空汙對人體傷害,反而是跑步時體溫升高,得靠吸入冷空氣降溫,戴口罩可能阻擋散熱,可行性不高,只要避免上下班時間、或在大馬路邊跑即可。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高屏空品區長年汙染,秋冬時中央山脈擋住東北季風,位於背風面的高雄、屏東大氣擴散條件最差,空汙排不出去,春天則有中國沙塵暴,所以只剩下夏天能跑,尤其颱風過後空氣最好。 她指出,過去以為清晨空氣比晚上好、郊區又比市區好,但實際上高雄空汙以工廠排放為主,廠區24小時運作,空氣品質白天黑夜一樣遭;而屬郊區的美濃、田寮則有台中火力發電廠、六輕汙染物在此沈降,汙染甚至更嚴重。 「跑步最好戴口罩!」王敏玲說,研究指出人體最大運動時換氣量可達1分鐘100公升,是安靜時的20倍,熱中慢跑的民眾經常吸入大量受汙染空氣,為了健康著想,建議戴上口罩再跑,可過濾揮發性有機物的活性碳口罩尤佳。 資料顯示,空汙對健康危害大,臭氧會引起咳嗽、氣喘、頭痛等,懸浮微粒不僅加深對呼吸系統的傷害,粒徑更小的細懸浮微粒更會穿透肺泡隨血液循環全身,增加心臟疾病、肺癌風險,「空汙讓戶外運動簡直像慢性吸毒!」 王敏玲強調,人民應有安心運動的權利,呼籲大家共同督促政府改善空汙問題,但在此之前,除了戴口罩跑步,她也建議跑前可上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查詢,挑空氣品質相對較佳的時間地點跑步,才不會越跑越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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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報 小 叮 嚀 (一)、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貪瀆行為,最高獎金為新台幣1000萬元。 (二)、依照新修正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致送紅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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