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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和生一样自然。对新生婴儿来说,死与生同样无声无息。 ——培根
第九章 安乐死 死和生一样自然。对新生婴儿来说,死与生同样无声无息。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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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谈起 时间:1986年6月29日凌晨5时。 死者:夏素文,59岁,患肝硬化腹水,伴肝肾综合症 当事人:
医生:蒲连升 死者儿子:王明成 判决结果: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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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资料: 汉中安乐死案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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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的概念 1、安乐死的涵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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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多种多样的理解 《Black 法律辞典》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牛津法律指南》:“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韦伯新国际词典》:“使病人脱离不治之症的无痛致死行为。” 《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无痛致死或不阻止晚期疾病患者的自然死亡。”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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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多种多样的理解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美国学者丽塔·L·马克认为,安乐死是为了解除所忍受的全部痛苦,通过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本身或意向,引起死亡。 也有的西方学者把euthanasia仅解释为mercy killing,意为仁慈杀人。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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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是什么? 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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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特征 (1)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 (2)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
(3)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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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类型 (1)根据是否采取主动致死手段,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药物或去他办法主动地结束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地、无痛苦地死去。可以根据施行者分为: 1由患者自己决定,自己施行(非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 2由患者自己决定,他人(医生或亲属)施行; 3由医生或代理人决定,由医生施行。 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终止对临终患者的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使其自然地死去。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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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类型(续) (2)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或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自由表达了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非自愿安乐死指不是未经病人表示而而施行的安乐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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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史前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任其死亡。
古希腊、罗马允许病人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有时有外人的帮助 。 希波克拉底说:“不要去治疗那些已被疾病完全征服的人,须知医学对他们是无能为力的。” 《黄帝内经·五脏别论篇 》曰: “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也。” 1516年,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T·More)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由牧师向痛苦而又无望的人建议,劝导其自杀,或“接受神的意志”致死。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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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17世纪的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师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此后,euthanasia就专指助人死亡的无痛苦致死术。 科尔纳罗(L·Cornaro)是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的人。 英国哲学家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缩短生命。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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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关于安乐死的极端观点: 上述观点使安乐死蒙受不白之冤。 二战中对安乐死的曲解和滥用
1882年魏斯曼(A·Weismann,1834~1914 德国著名生物学家, “种质论”的提出者)指出,自然要求高等动物在生殖年代结束后死亡。 1905年奥斯忒(Oster)提出人在40岁后不再有创造性,成为无用之人。 赫克尔(E·Hackel,德国动物学家、艺术家及哲学家 ,著有《人类的进化》,以提出生物发生律—biogeneticlaw 而闻名。)建议毒死数十万无用的人。 上述观点使安乐死蒙受不白之冤。 二战中对安乐死的曲解和滥用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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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关于安乐死的重要案件 70年代末的克伦·安·昆兰(Karen Ann Quinlan)案件
1987年联邦德国发生的英格丽·弗立克在摄像机前自杀的事件 1986年在中国发生的汉中安乐死案等。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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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重要事件: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发表了“应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的宣言。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宣告成立。 2002年4月1日 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 2002年9月23日 第二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比利时生效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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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安乐死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对于处于濒死状态的病人(他们往往不会很快死去),医师应该怎么做? 怎样的医学行为是正确的? 巴纳德说:“这就是令人困惑的两难问题。让死亡和安息到来是否是错误的?在此刻进行干预,让病人再忍受一天的折磨,是否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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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对安乐死态度的调查
瑞典:1991年对全国1000名男女公民进行抽样调查:70%的人赞成政府制定“安乐死”法律。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的公民赞成安乐死者占86%。青年人赞成安乐死的比例要比老年人高得多。 加拿大:1991年对1022名男女公民的民意测验表明,有76%的人赞成制定“安乐死”法,反对者只占17%。 美国:1991年华盛顿州有400万人参加了对《安乐死法》的投票。有54%的人对“安乐死”法投了否决票,有46%的人表示赞成。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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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对安乐死做法的默认发展到立法允许: 1976年9月3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
日本的有条件的安乐死: (1)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不可治疗的疾病而处于痛苦状态,并且已经迫近死亡; (2)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了无法忍受和令人惨不忍睹的程度; (3)安乐死的目的,必须是专门为减轻病人死亡时的痛苦; (4)在病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需要有其本人真诚的愿望和同意; (5)原则上应该由医生来实行,否则的话需要有特殊的理由来说明不可能由医生来实行; (6)实行安乐死的方法,必须被认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在瑞典、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至少有3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订了关于安乐死的法规。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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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安乐死在荷兰: 对安乐死的争论长达二十多年
1990年,全国有2300名绝症晚期患者接受了安乐死,占该年全国死亡人数的1.8%。另有400名绝症患者在恳求医生的帮助下自己结束了生命。此外,还有4500名在医生看来无论如何也无法挽救的患者,医生决定对其停止治疗,只给服用止痛药物,以便使其自然死亡。 荷兰的“自愿安乐死协会”已经有几十万会员。 1991年的安乐死折中法案 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于2001年4月10日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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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资料: 安乐死在荷兰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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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安乐死在中国: 1981年,上海医科大学的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上发表文章主张讨论安乐死。
1986年,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 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位医学和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 1988年7月,我国第一次安乐死和社会伦理、法学讨论会在上海举行。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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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邓颖超发表的谈话:
“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协和医院那两位大夫的意见我很拥护。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与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王群等33人在七届全国人大会议、谭盈科等32人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胡亚美等30余人在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先后提案,在中国为安乐死立法,均未获立案。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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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 致命机器 澳大利亚著名的安乐死倡导者菲利浦·尼特斯克医生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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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丽·夏沃案件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他们认为女儿并非植物人,她仍然活着,并曾朝他们微笑,还流过泪,做出其它反应。他们指出,迈克尔此举是为了100万美元的医疗事故赔偿金;而迈克尔则认为,特丽在出事前曾表示,如果成为植物人就愿意安乐死,作为特丽的丈夫和监护人,他只是在帮助特丽完成她自己的意愿。然而,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而佛罗里达州政府和法院也多次作出不同裁决,在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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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丽·夏沃案件(续) 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被拔去进食管后,特丽将在两周之内因饥饿和脱水而死亡。然而,在随后的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入进食管,并允许她的父母再次上诉。 至此,特丽的生与死在经历15年的纷扰纠葛之后再度成为悬案。 特丽·夏沃案件在美国引发了至少四个领域的争论:科学、法律、政治、道德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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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支持者的依据: 1、人权主义的观点 2、功利主义的观点 3、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4、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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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续) 反对者的依据 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 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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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确对待安乐死 (一)正确认识安乐死这一概念 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的条件? 安乐死的执行者? 什么是无法忍受的痛苦?
怎样的死可称得上“安乐”? 家人(监护人)的意见在安乐死中的地位如何?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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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确对待安乐死(续) (二)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应该怎样看待反对安乐死的伦理学依据?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应该确立怎样的安乐死实施程序?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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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确对待安乐死(续) (三)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安乐死,谨慎地对待安乐死
有一位甲状腺癌症患者,3年前施行过一次切除手术,第二发作,又进行切除手术,第三次发作后,患者神志非常清醒,只因呼吸困难而非常痛苦,患者要求施行主动安乐死,并立下遗嘱。经过专家会诊,癌症已到晚期,不宜再施行第三次切除手术,只有个别专家认为如果家属同意,可以进行第三次切除手术,搏一搏,但风险非常大。以下有四个备选答案: A是进行紧急手术; B是被动安乐死; C是主动安乐死; D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 参加此次考试的都是医院的在职护士。选择结果为: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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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结果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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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成之死 申请安乐死不成的王明成在妻子的陪同下离开医院。 活着对王明成来说也许是一种痛苦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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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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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愿多想自己的死亡 我们不愿想像有一天我们也会离开这个世界 但是我们的身体在我们死后 仍能够继续留在于这个世界上 我们体内的细胞是由开天辟地之初 就存在于宇宙中的原子组成 这些原子不断地被循环再利用 所以我们的身体都曾经是植物、动物、树木 甚至是其他身体的一部分 在未来我们每个人都要经过这个生死之门 但只是另一个更为漫长的旅途的一小部分 那就是生死无尽地循环 ——某英国不知名的自然科学家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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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反面报道 2004年新华网援引哥伦比亚《一周》周刊1月17日一期发表的文章报道说,自从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荷兰大批老年人和病人担心被害纷纷逃命德国。这种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出现,到2004年逐渐增多,目的是免受安乐死。 由德国格丁根大学于2004年前后发表的一份调研报告说,他们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调查人员在这些案例中发现了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生命的案件。根据调查,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后“合法死亡”的。而且,在其中11%的案例中,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活着还是死去。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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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态度 你认为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可能性如何?为什么? 如果我国进行安乐死立法,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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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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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Ann Quinlan案件 Karen Ann Quinlan案件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从1966年起,12岁的Karen Ann Quinlan就是个昏迷病人,靠呼吸器维持心跳呼吸,静脉点滴维持营养。1975年,她21岁。她的父亲约瑟夫•昆兰要求成为她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他有权表示同意撤除一切治疗,包括取走呼吸器。新泽西的高等法院法官缪尔(Muir)驳回了他的要求,认为“认可这一点就是杀人”,破坏了生命权利。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休斯(Hughes)推翻了缪尔的否决,同意约瑟夫•昆兰作为他女儿的监护人,允许他和医生撤除一切治疗,并认为终止呼吸器和中断人工喂饲没有区别。据说,Karen曾有三次说过,她决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表明取走呼吸器违反了她已知的选择。但当时辩论的焦点在于是否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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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Ann Quinlan案件(续)
应该或可以取走呼吸器。因为人们认为取走呼吸器会导致Karen的死亡,虽然某些神经病学家并不同意这一点。取走呼吸器后, Karen并没有死亡,却恢复了自主呼吸,但仍昏迷不醒,然而当问约瑟夫是否同意医生取走供应Karen达9年之久的静脉点滴管时,他吃惊地回答说:“可这是她的营养啊!” 直到1985年死亡。死时体重仅三十余公斤。法院同意病人家属取走病人的呼吸器,这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尔后,许多类似案例都援引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Karen Ann Quinlan的这一裁决。 返回 2017/3/8 王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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