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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零稅率申報實務 報告人:中壢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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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稅率適用範圍(營§7) 外銷貨物。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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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總額交查項目 報單別 適用0%規定 統計方式 備註 G5、G3 1 01、02、03、05、08、1A、81 B9、D5、F5 B8
1.得免開立統 一發票(統§4- 33) 2.自100/8/17 新增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代碼 「9L」代表保 稅、物流、自 由港區自國外 進儲之外貨 B9、D5、F5 B8 81 D5、F5 9L F4、D5、B9 4 97、1A、9U 應開立統一發票 B1、D1、B2 97 7 9F D5、F5:「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前8位為「FFF加上自由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為實際銷售人代碼、銷售人國內廠商統一編號」排除列入總額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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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之時限、證明文件 種類 申報時限 申報銷售額 證明文件 開立發票 外銷貨物 (7§1) 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海關公佈適用每旬匯率換算 免附 X 郵局快遞 執據日 執據日往來銀行買進匯率換算 執據 外銷勞務(7§2) 收款日 收款日往來銀行買進匯率換算 外匯證明 類似外銷貨物 (7§4) 免稅區 (供營運) 發貨日 交易金額 0%發票 V 限保品用 類似外銷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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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零稅率證明文件 貨物名稱 通關處所 通關文件 申報外銷方式 證明文件 一般貨物 機場港口 出口報單 經海關出口 (外銷方式1) 免附
快遞貨物 快遞專區 台幣5萬以上 台幣5萬以下 簡易申報單 非經海關出口 執據 國際郵包 (100年6月 22日起) 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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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出口報單營業稅處理彙總 出口 報單 統計 方式 意義 營業稅處理 G5 國貨出口 01 附輸出許可證—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按出口報單貨價申報0%銷售額 02 免附輸出許可證—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04 無償之禮物、貨樣及廣告品 免申報銷售額,惟屬視同銷售性質,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財760722台財稅 號) 如事後收到貨款,於收款當期申報0%(財780216台財稅第 號) 05 出口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 06 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 (限只收取加工費之外銷案件) 按「加工費」申報銷售額 95 運往國外加工貨物 (需再復運進口) 免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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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出口報單營業稅處理彙總 出口 報單 統計 方式 意義 營業稅處理 G3 外貨復出口 81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保稅工廠、加工出品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國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或轉儲物流中心後再轉售出口(自由港區事業除外)—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按出口報單貨價申報0%銷售額 82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包括作為樣品、贈品、廣告品及賠償品)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自由港區事業除外)—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屬外貨進貨退出 (進貨退出不報401,營所稅自行調整) 90 三角貿易之外貨復出口 居間行為申報 9M 退回國外修理或掉換之外貨 不處理 9N 未完成通關進口之外貨因故退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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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貨物運經我國營業稅處理彙總 貨物流向 通關文件 貨物名稱 營業稅處理 未卸貨 過境艙單 過境貨物 不處理 卸貨 報運進口
進口報單G1&31 進口貨物 申報營業稅稅基及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轉售出口 進口報單G1&94 出口報單G3&90 三角貿易貨物 按進銷差額列帳,申報佣金收入適用0%(財930903台財稅第 ) 退運出口 出口報單G3&9N 復運出口貨物 進口時不處理 出口時亦不申報 國貨出口後退回(外銷品退回) 進口報單G7&55 復運進口貨物(不再出口) 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進口報單G7&99 出口報單G5&91 復運進口貨物 復運進口於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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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攜帶貨物出口零稅率規定 直接攜帶保稅工廠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財751218台財稅第 號) 員工攜帶貨物出口,如無證明文件,視同國內漏銷,補稅並依營5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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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模具國內使用零稅率規定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免稅區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 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 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 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 規定徵收率五%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751001# 】 免稅區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 適用零稅率 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 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 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 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 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82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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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模具國內使用零稅率規定-續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 稅率
依本部82/08/26台財稅第 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現為加工出 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 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 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 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 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現為保稅區)內使 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 【840906# 】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 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 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 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 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 【97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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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適用零稅率判斷標準 步驟1:交易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稅課稅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進口貨物
步驟2:銷售額以銷售勞務(淨額:佣金)或銷售貨物(全額:進銷)計算 1.以佣金收入列帳: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0%。 2.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起運點、交貨點都在境外) 步驟3:交易型態屬出口或進口 1.屬出口貨物:適用0% 2.屬進口貨物: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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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外輸出型 3成品 國外 物流 A(買受人) B(供應商) 國境線 1訂貨 2訂貨 國內 甲(貿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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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外輸出型 國內甲公司 帳務處理方式 進銷貨列帳 佣金收入(進銷差額)列帳 是否適用0% 否 是 營業稅申報外銷方式
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發票開立 免開 二聯式0%發票(得免開) 零稅率證明文件 免申報 1.甲收付款外匯證明 2.A對甲、甲對B之訂購單、商業發票 3.B交付之提貨單、送貨單 法令依據 1.營§7條第2款。 2.財79/11/19台財稅第 號、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 號 3.財77/8/18、77/11/23、81/12/30台財稅第 、 、 號 4.財政部94/10/4台財稅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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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內輸出型 國外 A(買受人) 1訂貨 3成品 國境線 物流 國內 乙(供應商) 甲(貿易商) 2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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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內輸出型 公司別 國內甲公司 國內乙公司 是否適用0% 是 是(乙名義出口) 營業稅申報 銷售額 佣金收入(進銷差額)
出口報單貨價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 (外銷方式1) 發票開立 二聯式0%發票(得免開) 零稅率證明文件 1.乙名義之出口報單 2.甲與A之訂購單、商業發票、外匯收款 3.甲與乙之訂購單、商業發票、國內付款 免附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1.營§7條第1、2款 2.財政部75/2/17台稅第 號 3.財政部97/9/17台稅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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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內進口型 國外 A(供應商) 國境線 2訂貨 物流 3成品 國內 甲(貿易商) 乙(買受人) 1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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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內進口型 公司別 國內甲公司 國內乙公司 是否適用0% 否 營業稅申報 銷售額 佣金收入(進銷差額) 屬應稅銷售額 -
申報外銷方式 按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扣抵聯申報進項 發票開立 以A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發票 無 零稅率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1.營§5條第1款 2.財政部97/10/29台財稅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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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委外加工就地出售G5&9E 國外 3成品 A(買受人) B(工廠,加工) 1訂貨 4成品 國境線 3成品回運 2物流
國內 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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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委外加工就地出售G5&9E 國內甲公司 交易階段 原物料半成品 1.原物料半成品加工出口(G5&95)
2.成品復運進口(G7&3F),再出口時 2.成品不復運進口,就地出售 商口參展 1.商品參展(G5&9E) 復運進口(G7&3F) 2.商品參展(G5&9E) 不復運進口,就地出售 是否適用0% 否 是 營業稅申報 銷售額 免申報 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結匯匯率計算) 申報外銷方式 不適用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1) 發票開立 二聯式0%發票(得免開) 零稅率證明文件 無 免附證明文件 1.原出口報單 2.甲與A訂購單、商業發票、外匯收款 3.B交貨A之提貨單、送貨單 法令依據 1營§7條第1款 2.財政部79/1/24、83/12/21台財稅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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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委外加工就地出售G5&05 國外 3成品 A(買受人) B(工廠,加工) 1訂貨 國境線 2物流 出口原物料半成品或G5&05
國內 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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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委外加工就地出售G5&05 國內甲公司 交易階段 1.原物料半成品加工出口(G5&05)-開始已知就地出售 不復運進口
2.加工完成、運銷出售 是否適用0% 是 營業稅申報 銷售額 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 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之差額 再加價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 發票開立 二聯式0%發票(得免開) 零稅率證明文件 免附證明文件 1.原出口報單 2.甲與A訂購單、商業發票、外匯收款、甲與B委託加工合約 3.B交貨A之提貨單、送貨單 法令依據 1.營§7條第1款 2.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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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外來料加工出口 國外 A(買受人) B(工廠,加工) 物流 A提供原料甲報運進口 1訂貨 國境線 國內 2出口成品(G5&06)
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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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國外來料加工出口 國內甲公司 交易階段 1.原物料半成品加工進口(G1&32) 2.加工完成,運銷出售(G5&06) 是否適用0%
營業稅申報 銷售額 加工收入 (申報時點:加工貨物出口報關日) 進項金額 按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扣抵聯申報進項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2) 發票開立 不適用 二聯式0%發票(得免開) 零稅率證明文件 1.甲與A訂購單、商業發票、外匯收款、進口報單 2.出口報單 法令依據 1.營§7條第2款 2.財政部83/8/24台財稅第 號 3.財政部91/11/6台財稅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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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0910453451號 (圖解一) 國外 A(國外公司) 國境線 1訂貨 保稅品 2物流 國內 乙公司(課稅區)
甲公司(保稅區) 甲適用0% 乙申報進口代徵5% 保稅區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乙公司,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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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0910453451號 (圖解二) 國外 A(國外公司) 國境線 1訂貨 非保品 2物流 國內 乙公司(課稅區)
甲公司(保稅區) 5%營業稅 保稅區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訂購非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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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0910453451號 (圖解三) 國外 A(國外公司) 國境線 1訂貨 2物流 國內 乙公司(課稅區)
甲公司(課稅區) 5%營業稅 課稅區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訂貨,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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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6.29台財稅字09604530290號 (圖解一) 國外 A(國外公司) 國境線 1訂貨 2物流 國內 甲公司(課稅區)
丙公司(保稅區) 甲公司(課稅區) 乙公司(保稅區) 課稅區甲或保稅區乙接受國外A公司訂購貨物,依其指示運交保稅區丙,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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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6.29台財稅字09604530290號 (圖解二) 丁公司(國內客戶) 1訂貨 2物流,營§7條4款貨品 國內
丙公司(保稅區) 甲公司(課稅區) 乙公司(保稅區) 課稅區甲或保稅區乙營業人接受丁公司訂購營§7條4款貨品,依其指示運交保稅區丙公司,可適用零稅率。 營§7條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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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外銷,以B9&02方式出口 國外 以甲公司名義 從加工出口區出口(B9&02) A(國外公司) 3物流 國境線 1訂貨 國內 2訂貨
乙公司(保稅區) 甲公司(課稅區) 營§7條第8款。 乙公司(保稅區)得免開立發票給甲公司 ;甲公司以出口報單金額,申報零稅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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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施行細則§7-1增訂( )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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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有關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扺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相關規定 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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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7.10 台財稅第861905764號 外銷免開發票後期銷售額認定之疑義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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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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