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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繼承登記問與答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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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通知人提供全體繼承人住址,可否請本所通知全體繼承人?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第5點規定:登記機關於辦理公告時,已知繼承人 及其住址者,同時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其申辦繼承登 記,不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應向戶政機關或稅捐 機關查詢後再書面通知。 登記機關辦理通知係為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因登記機關未能盡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若干, 僅得就所查得之繼承人為通知對象。 倘繼承人確能查知其他繼承人姓名、住址,地政機 關得就所提供之繼承人部分於公告時辦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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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人之一失聯如何處理? 失蹤與失聯之定義 失聯:指無法以聯絡工具聯繫,非以時間之長短區 分。
失蹤: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 不明之狀態。一般失蹤自失蹤日起算7年,失蹤人 失蹤滿7年後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失蹤人戶 籍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法院准予死亡宣告,再 持憑判決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如因失聯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失 聯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如未能檢附未會同之繼承 人之現在戶籍謄本,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 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申請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 已失蹤者,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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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承人之一無意繼承,如何處理?聽說可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由其他人辦理繼承手續是否可行代領,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於法有所依據嗎?
繼承人之一若無意辦理繼承登記,得由部分繼承人檢具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代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 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人(一)當事人。(二)利 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 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 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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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規 定: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 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 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二)委託申請者,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 託書;… 如受託人經委託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者,得由受委託人 出具委託書,代領委託人之戶籍謄本。如係繼承人為辦 理繼承登記須請領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而未能出具委 託書者,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戶籍謄本,此時須 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以為證明係 因辦理繼承登記為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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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問無被繼承人權狀要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土地登記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 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 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所有 權狀,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敘明未 能檢附之理由之切結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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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途遙遠可以用通信或傳真辦理? 繼承登記目前尚未開放通信申請或傳真申請服務。
如因路途遙遠或無暇親至到本所申辦登記者,新 北市有下列便民服務: 跨域代收案件服務(只要不動產坐落合作縣市或新北 市轄區之申請案,得選擇親自到該縣市登記機關或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送件)。 新北市繼承及其衍生之登記案件全面受理跨所服務。 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收件時得填寫 申請單、附上郵資及收件收據後,申請郵寄到家,將應 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得免再到地政事務所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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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不願繼承,是否也要承擔以前的欠稅?又,目前此筆土地到現今,有否欠稅?若有,欠多少?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稅務機 關會查調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並向其發單課徵 地價稅。依據財政部89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規定,因民法中明訂繼承取得物 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所以繼承人及繼承 取得財產,即使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應就該財產負 納稅義務,亦即應負擔該筆土地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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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 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公 同共有。據稅捐機關表示,對於公同共有之繳款書,稅 捐機關只會對於其中一個公同共有人寄發繳款書,其餘 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 限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全體公同共有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 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 義務人,負繳款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 同共有人於收到1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 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有關土地是否有無欠繳稅費,得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 稽徵機關查詢。本所轄區樹林地區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 稽徵處,三峽、鶯歌地區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 鶯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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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若逾期3個月沒辦理繼承登記,政府如何處理?又列管15年未期滿前若此時要辦繼承登記,還可以嗎?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第7點規定:登記機關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 期間為3個月,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 可歸責之事由證明者,登記機關應將列冊管理單報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並於列冊管理 單內註明填發日期文號,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 機關列冊管理。 於列冊管理15年期滿前仍得辦理繼承登記,於列冊 管理期滿移交國有財產署標售,在該署辦理標售前亦 得辦理繼承登記,所應備之文件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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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從地圖看不出持分是哪一塊地,請問國產署如何拍賣?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14點規 定:列冊管理期滿,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應檢附列冊管理單及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 地籍圖或建物平面圖等資料影本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地政機關於列冊管理期滿時,已將不動產相關資料移交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該管機關於辦理標售作業時,得依地政機關 所移送之資料查知土地情形。 經查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並無 規定執行機關須辦理現場勘查,惟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時, 應依規定辦理標售公告,公告期間為1個月,不動產之繼承 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得就其使用範圍主張優先購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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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問繼承者如何區分被繼承人為曾祖母,繼承人如何列表及需附何文件?
申請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據戶籍謄本所載父母姓名、出 生別、出生日期等,再依所適用之法律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之製作應將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姓名按出生別 (長男、次男、長女…)羅列,如有繼承人之一死亡,應繼明 其死亡日期,並往下延伸其後嗣繼承人。 繼承人得依其戶籍謄本記載父(母)姓名,再依其父或母之姓 名查知其祖父(母)姓名,進而以其祖父或祖父(母)姓名查知 其曾祖母姓名,依此類推之一直系親屬關係。 舉例:被繼承人姓名王阿美,繼承人為王小明,王小明之父 親姓名為王志榮,王志榮之父親姓名為王大發,王大發之母 親姓名為王阿美,是王小明為王阿美之曾孫,王阿美為王小 明之曾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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