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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 講授人:賴珮瀅 電話:2720-159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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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 講授人:賴珮瀅 電話: 分機100

2 講 授 大 綱 現行報稅規定 申報範圍 申報納稅義務人 申報期限 申報單位 申報應檢附文件 申辦流程圖   

3 現行報稅規定 ※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 1、免稅額:1,200萬元。 2、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單一稅率10%。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 1、免稅額:220萬元。

4 遺產稅扣除額 適用時間 項目 繼承事實發生於 95年1月1日~98年1月22日適用 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 1200萬 免稅額 扣 除額
779萬 1200萬 除額 配偶扣除額 445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萬 父母扣除額 111萬 殘障特別扣除額 557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

5 10% 遺產稅稅率 單一稅率 適用時間 項目 繼承事實發生於 95年1月1日~98年1月22日適用 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稅率 遺產淨額 累積差額 單一稅率 2% 67萬元以下 ---- 10% 4% 67萬元~167萬元 1.34萬元 7% 167萬元~334萬元 6.35萬元 11% 334萬元~501萬元 19.71萬元 15% 501萬元~668萬元 39.75萬元 20% 668萬元~1113萬元 73.15萬元 26% 1113萬元~1670萬元 139.93萬元 33% 1670萬元~4453萬元 256.83萬元 41% 4453萬元~11132萬元 613.07萬元 50% 11132萬元以上 萬元

6 10% 贈與稅免稅額及稅率 課稅 級距 金額 及稅 率 適用時間 免稅額 111萬 220萬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 95年1月1日~
項目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 95年1月1日~ 98年1月22日適用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98年1月23日以後 免稅額 111萬 220萬 課稅 級距 金額 及稅 稅率 贈與淨額 累進差額 單一稅率 4% 67萬元以下 - 10% 6% 67萬元~189萬元 1.34萬元 9% 189萬元~ 312萬元 7.01萬元 12% 312萬元~434萬元 16.37萬元 16% 434萬元~557萬元 33.73萬元 21% 557萬元~802萬元 61.58萬元 27% 802萬元~1558萬元 109.7萬元 34% 1558萬元~3228萬元 218.76萬元 42% 3228萬元~5009萬元 477萬元 50% 5009萬元以上 877.72萬元

7 遺產稅申報範圍 1.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指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 在死亡時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 間合計逾365天者)死亡時,在我國境內境外遺有財產 者,均應辦理申報。 2.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事 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 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死亡時,在我 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 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8 贈與稅申報範圍 1、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指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就其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均應辦理申報。

9 經常居住者 1、第4條第3項: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1)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者。
(1)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 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 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 在此限。 2、第3條之1: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0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一、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或繼承大陸地區人民 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之財產者依法亦為前項所定之繼承人

11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國內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以受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12 遺產稅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

13 贈與稅申報期限(1) 1.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
(1)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 (98/1/23以後修正為220萬)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 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 辦理贈與稅申報。 (2)所稱「贈與日」係贈與契約訂約日;如以未成年人名義新建 房屋者,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 產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 買賣,以贈與論者,以買賣契 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 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 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 之權利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14 贈與稅申報期限(2) (3)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者 (98/1/23以後適用),可免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 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4)若申報時應檢附之證件不能及時取得,仍應於限期 內提出申報,事後再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2.應申報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期限屆滿前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

15 遺產稅申報單位 1.戶籍在臺北市、各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
3.被繼承人如係於死亡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6.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2個月內,依前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16 贈與稅申報單位 (1)戶籍在臺北市、臺灣省各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 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
1.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戶籍在臺北市、臺灣省各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 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 2.贈興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3.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4.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申報;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17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1) 一般應檢附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選定當事人私章。 2.死亡人除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三者擇一,以下同)各一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5.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之文件。

18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2) 6.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書、法院判決確定文件等)。
7.死亡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8.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 9.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附註: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逾期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該條列施行之日(81年9月18日)起算。

19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3) 10.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 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 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 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 戶籍謄本。 (2)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 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 本配合辦理申報。

20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4) 其他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2.申報房屋遺產,應檢附死亡日之房屋現值證明。
1.申報土地遺產,應檢附死亡日之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2.申報房屋遺產,應檢附死亡日之房屋現值證明。 3.申報存款遺產,應檢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4.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遺產,應檢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或集保存摺影本及每股收盤價證明。 5.申報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遺產,應檢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公司資產負債表。

21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5) 6.申報信託財產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它證明文件。
7.74年6月4日(含)以前妻名義取得之動產,如主張係妻之持有財產者,請檢附自有資力證明(適用91年6月27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 8.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例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9.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之證明。 10.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應檢受贈人受贈同意書。如受贈單位為財團法人者,應另檢附法人登記書及組織章程。

22 應檢附文件-遺產稅(6) 11.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繳款書影本。
12.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13.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 14.被繼承人之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地17條之1規定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3 應檢附文件-贈與稅(1) 一般應檢附文件: 1.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時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附委任書乙份,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檢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4.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5.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請檢附親屬會議允許處分文件。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24 應檢附文件-贈與稅(2) 其他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1.贈與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者,請檢附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贈與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2.贈與現金者,請檢附有關之贈與流程(如雙方之收付存摺、定期存單影本),贈與人之所得能力證明資料。 3.贈與土地者,請檢附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4.贈與房屋者,請檢附契稅稅單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房屋現值證明。若係贈與新建房屋,請另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5.其他因贈與附有負擔,申報自贈與總額扣除,或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者,請檢附各有關證明文件。(詳見贈與稅說明書第十一項及第十四項)。 6.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等使用。

25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及繼承人印章
遺產稅申辦流程圖 被繼承人死亡 戶政機關辦理除戶 死亡證明書正本 向各地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 所得資料(需帶繼承人身分證) (可跨轄區申請)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現金、黃金 、珠寶及其 他財產權利 股票 房屋 土地 存款 死亡日當期房屋稅 單影本或向稅捐處 申請房屋現值證明 向地政機關申請死 亡日公告現值證明 死亡日存摺 (單)影本或存 款餘額證明 未上市(櫃)- 死亡日出資額 證明及營利事 業資產負債表 上市(櫃)、 興櫃-死亡 日持股餘額 證明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及繼承人印章 被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北市者,可就近向臺北市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外地區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6 贈與人戶籍設於臺北市者,可就近向臺北市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贈與稅
贈與稅申辦流程圖 贈與 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權利 土地、房屋 向地政事務所領 用公定契約書 股票 動產及其他財 產價值權利 存款 未上市 (櫃)股票 上市及興 櫃股票 雙方存摺 (單)影本 向稅捐處申請契稅 、土地增值稅稅單 贈與日的資產負債 表及每股面額資料 如股票樣張等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影本及贈與人印章 贈與人戶籍設於臺北市者,可就近向臺北市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外地區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7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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