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铁路施工安全培训
2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XX二线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集团XX二线铁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为基础,建设安全标准化工地为载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保障,严格落实为关键,扎实推进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
第三条 ★ ★ ★ ★ ★ ★ ★铁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消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大事故; 杜绝因公死亡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无严重职业病; 无等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重大塌方事故;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检查台帐及各类台帐。
4
第四条 遵循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突出强化现场管理;认真落实,逐级负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XX集团XX二线铁路项目工程指挥部及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各项目部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常务副指挥长为副组长,总工、主管生产的副指挥长及质安部、工程部、物资设备部、财务资金部、综合管理部和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第八条 指挥部设指挥长是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指挥部按照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层次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并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 一、指挥部要按照安全管理目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属各项目部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 二、项目部要与作业队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 第十条 指挥部要制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指导项目部制定分层次分工种的安全应急预案。
6
第十一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对铁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和监督各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处于受控状态和良性运转状态; 四、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坚决实行施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奖罚制度;坚决杜绝重大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7
第十二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指挥部领导小组会议,编拟领导小组会议材料,撰写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安排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定期发布施工安全生产简报,收集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指挥部质量安全部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在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8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部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国家、铁道部及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定、办法和要求; 二、对铁路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验收评比和抽查工作,实行奖优罚劣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负责制定或修改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包括检查评比和奖惩办法及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四、建立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台帐,收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和资料,撰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和通报。 五、定期筹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务,或组织召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题会、工作会、现场会及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现场观摩会。分析研究铁路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六、负责或配合指挥部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检查及视察工作。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议和必要的安全技术审查会议。
9
第十五条 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副经理为副组长,质量安全部、工程部等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工点的作业队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按照指挥部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齐人员,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质量安全部核备。 第十七条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机构,在指挥部质量安全部指导下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施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10
第十八条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国家、铁道部及指挥部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定、办法和要求 二、对作业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随时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验和抽查工作,落实奖优罚劣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负责制定项目部和作业队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检查评比和奖惩办法及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四、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收集施工安全生产的信息和资料,及时向指挥部质量安全部报告。 五、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现场会,分析项目部和各作业队施工安全落实情况,指导作业队进行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 六、负责或配合指挥部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检查及视察工作。参加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议和必要的安全技术审查会议。
11
第十九条 作业队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作业队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为副组长,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相关人员为组员的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业队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作业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项目部和指挥部的各项安全要求.遵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按标准化作业程序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作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作业队施工要做到“三有”,即出工前有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有自控,他控和互控;收工后有总结分析。应不断总结经验,争创安全标准化工地。
12
第三章 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指挥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制;项目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对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工程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安全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并签认后方可指导施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作业项目的特点、性质,制订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深基坑施工要制定出防坍塌的安全措施,并有防坍塌的应急预案。预案要经监理单位批准,建设单位核备。
13
第二十五条 桥梁施工时应设有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的防护措施,要制定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批签认,建设单位核备。
第二十六条 高填方路基、深挖方路堑应有防止边坡滑坍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根据实际制定施工机械安全措施和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雨季防洪工作。并备有防洪用品和防洪预案。
第四章 劳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应坚持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树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职工现场作业自控、互控能力。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无证上岗。在操作施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必须是正式职工担任。劳务工上道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各种机具必须状态良好,并有足够的备用量。
15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管理。项目部要把劳务工的管理纳入本企业管理范围之内,对劳务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并与正式职工同学习、同管理、同考核。劳务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列入项目部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有维护安全、防破坏、防火、防盗等措施,各种安全标志、警示牌要齐全醒目。 第三十六条 处在有环境危害的地区施工作业时,应有劳动保护的措施,并配备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品应分类管理,设专人保管、保存和使用。存放场所要通风、干燥,与生产区、居民住宅区的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并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16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23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方法,通过预防为主、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事故、事件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四十条 消除或降低安全事故,保持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记录,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改善企业与政府、工会、及其他相关的关系,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品质,在企业中提高管理者的威信。
17
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尊重劳动、管理科学、和谐共进。年度职业安全目标为:降低风险水平、改善作业环境,消除或降低意外事故、事件频次,并杜绝职工责任因工伤亡事故,职工因工死亡率控制为零,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负责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如高空作业)的人员,食堂和炊管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包括职业病管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炊管人员健康证),一般人员的健康体检等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对全员健康实行动态管理、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资料报指挥部质量安全部存档。 第四十三条 进入作业现场的临时人员(检查、访问、视察、参观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工点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告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18
第四十四条 有高中度风险的危险源的场所、部位、设施设备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便道设置相应的转弯、名号、减速,林区设置 烟防火,作业现场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爆炸、防中毒等标识)。
第四十五条 针对每一种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指挥部质量安全部存档。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采取转岗或医疗等措施。未经检查者项目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在建设单位的检查、视察工作中,如果指挥部管段被书面点名批评或职业病危害造成后果的,每次对责任项目部罚款5-10 万元。
19
第四十九条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项目部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灾难性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五十条 指挥部和项目部的汽车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和酒后驾驶。 第五十一条 汽车司机在道路(包括施工现场便道)上行驶时应按规定速度运行,严禁超速和超载。 第五十二条 往返施工现场上、下班人员的车辆必须固定专用车辆接送。 第五十三条 在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 “一站、二看、三通过”,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20
第七章 培训制度 第五十四条 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规范的学习培训。 第五十五条 针对工程施工进度和重点工程实际情况,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五十六条 项目部要制定分层次分工种的培训计划,主要作业队,作业组的培训考试要存档。 第八章 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等级事故后,各项目部要按国家和铁道部的要求进行报告。发生等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要迅速向指挥部质量安全部报告。快报内容: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正式报告由指挥部按照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1
第五十八条 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及办法。属国家、铁道部、建设部规定范围内的事故,按照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的规定办理。除此以外的一般事故,由指挥部质量安全部组织或委托相应的监理单位调查、分析,并向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章 事故处罚 第五十九条 指挥部对所有项目部一律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为各单位承包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在合同中明确扣留; 第六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务院颁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三条分级,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细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2
第六十一条 发生较小事故的,每件扣2万元; 第六十二条 发生违章作业,每件扣0.5-2万元; 第六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指挥部在执行上述罚款时,以罚款通知单方式下达项目部,写明罚款原因,罚款依据和罚款数额,罚款将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完,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六十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其剩余额在工程竣工清算时一并返还。
23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指挥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4
《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5
《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6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7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启动应急预案的权限; 2、指挥机构; 3、日常协调机构; 4、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5、潜在事故的危险性分析; 6、应急救援物质、设备; 7、紧急处置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28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一、劳动者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二、劳动者的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