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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1.1、C1.12-C1.16、C2.1及C2.3部分
內政部營建署 洪信ㄧ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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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壹、102年度評鑑指標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指標說明 貳、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替代改善 參、評鑑指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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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 C.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1. 環境設施 C1
壹、102年度評鑑指標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1.環境設施 C1.1機構房舍總樓地板面積及使用現況 符合法規情形(一級)--1項 C1.12-C1.16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無障礙 通路、樓梯、升降設備、浴室、廁 所)(二級)--5項 C2.安全維護 C2.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 (一級)--1項 C2.3避難逃生路徑情形(一級)--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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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 C1.1機構房舍總樓地板面積及使用現況 符合法規情形(一級)
基準說明:1.建物現況與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相符。 2.機構房舍總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 3.寢室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7平方公尺/人 4.服務對象日常活動場所面積符合規定。 評分標準:E.不符合。A.完全符合。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文件檢閱實地察看1.請主管機關提供機構立案時之平面圖,並察看機構現況與原立案圖面是否符合。2.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工作人員宿舍及停車空間。3.日常活動場所係指設置餐廳、交誼休閒活動等所需之空間與設備。4.寢室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含浴廁面積。 備註1.長照、養護及失智型為每人至少16.5平方公尺,安養型為每人至少20平方公尺。2.日常活動場所面積平均每位服務對象有4平方公尺以上(安養型6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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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2無障礙通路設置情形(二級)
基準說明: 無障礙通路由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及輪椅升降台等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 1.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規定。 2.高低差0.5公分以下得不受限制;有高差處應作斜角處理、設置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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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2無障礙通路設置情形(二級)
3.坡道:兩端平台高差大於20公分者,兩側須設置扶手,且坡道未鄰牆之ㄧ側或兩側須設置高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室外通路坡度大於1/15、室內通路走廊坡度及出入口坡度大於1/50等,應依規定設置坡道。 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為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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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2無障礙通路設置情形(二級)
4.寬度:室外通路不得小於130公分,通路寬度至少120公分。 長期照護機構單側有居室者,室內通路走廊寬140公分,兩側有居室者,寬160公分以上。 5.扶手:需設置扶手者,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扶手端部並作防勾撞處理。 評分標準:E.不符合。A.完全符合或符合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或 已依經核可之替代計畫改善完成。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現場察看。 備註:「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業經本部於101年5月25日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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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 C1.13樓梯設置情形 (二級)
基準說明:每幢建築物應至少設置一座無障礙樓梯: 1.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規定。 2.梯級:級高16公分以下、級深26公分以上。 3.扶手: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 為5cm、65cm,扶手端部,不突出走道,並作防勾撞處理。 4.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 分部份設置防護設施。 5.防滑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作防滑處理。 6.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 防護緣。 7.警示設施:樓梯前30公分處應設置30公分以上之警示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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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 C1.13樓梯設置情形 (二級)
評分標準:E.不符合。 A.完全符合或符合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或已依經核可 之替代計畫改善完。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現場察看。。 備註:「幢」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 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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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 C1.14昇降設備(電梯)設置情形(二級)
基準說明:機構內每幢2層樓以上建築物應至少設置1座無障礙昇降機: 1.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之規定。 2.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梯廂深度135公分以上並至少兩側牆面設置扶手。 3.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 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4.昇降機前方之輪椅迴轉空間,有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5.語音系統,點字設施、標誌及輪椅乘坐者之操作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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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 C1.14昇降設備(電梯)設置情形(二級)
評分標準:E.不符合。 A.完全符合或符合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或已依經核 可之替代計畫改善完成。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現場察看 未設置昇降機,但屬專供安養老人使用之建築物,其無障礙通路應可到達一般院民使用之公共空間﹙如餐廳及集會廳等﹚,且無障礙通路(或其替代改善設施)可到達之房間數超過總房間數50%以上者視為符合。備註「幢」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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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5無障礙浴室設置情形(二級)
基準說明:每幢建築物應至少設置1處無障礙浴室: 1.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規定。 2.無障礙通路:至少有1條無障礙通路(無高差、有高差處設坡道、寬度90公分以上)可到達,且浴室門採推拉式淨寬80公分以上。 3.地面:使用防滑材料或作防滑處理。 4.扶手:設置扶手協助變換姿勢及防止滑倒。 5.求助鈴:至少設置兩處求助鈴。 6.沐浴設備:具適合臥床或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沐浴設備。 7.隔間:多人使用之浴室設置隔間或隔簾。 8.溫度:浴室具維持適當溫度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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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5無障礙浴室設置情形(二級)
評分標準:E.不符合。 A.完全符合或符合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或已依經核 可之替代計畫改善完成。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現場察看 1.符合無障礙設施相關規範。 2.出入口應無高差,若有高差應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 3.每棟建物應至少設置1處無障礙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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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1.16無障礙廁所的設置情形(二級)
基準說明:每幢建築物應至少設置1處無障礙廁所: 1.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規定。 2.無障礙通路:至少有1條無障礙通路(無高差、有高差處設坡道、寬度90公分以上)可到達,且廁所門淨寬80公分以上。 3.馬桶形式:使用標準座式馬桶。 4.扶手:一固定L型扶手,及另一可動扶手。 5.空間:廁所內具有直徑150公分之迴轉空間,馬桶有一側淨寬75公分。 6.求助鈴:至少設置兩處求助鈴。 7.多人使用之廁所,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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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1.16無障礙廁所的設置情形(二級)
評分標準: E.不符合。 A.完全符合或符合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或已依經核可之替代 計畫改善完成。 評分方式:現場察看 1.符合無障礙設施相關規範。 2.出入口應無高差,若有高差應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 3.每棟建物應至少設置1處無障礙廁所。 備註:「幢」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 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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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2.安全維護 C2.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 (一級)
基準說明: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查合 格證明文件。 評分標準:E.不符合。A.完全符合。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文件檢閱 1.審閱書面資料,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2.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係依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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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2年度評鑑指標C1.環境設施之 C2.3避難逃生路徑情形(一級)
基準說明:1.符合無障礙之逃生路徑,路徑為防火材料及防 火門。 2.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入口、防火門等保持暢 通無阻礙物。 評分標準:E.不符合。A.完全符合。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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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 § 1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 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自102年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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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2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2 §2 適用之建築物: 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 十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 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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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3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3 §3 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 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 ,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 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第十點規定改善之,視同具 替代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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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4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4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 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 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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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5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5 §9 既有F-1、H-1及H-2等類組之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 類: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 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停 車空間等。 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 法集中留設者,其無障礙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 之。 「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無障礙設施之通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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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6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6 §10-(1)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改善原則辦 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辦理改善: (一)避難層出入口: 1.出入口平臺淨寬與出入口同寬,淨深不得小於一百二十 公分。 2. 出入口緊鄰騎樓,平臺坡度不得大於四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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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10-(2) (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應具連續性。 2.坡道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3.無障礙通路高差在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者,應作二分之一 之斜角處理。 4.無障礙通路高差在三公分以上者,應設坡道: (1) 扶手: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但坡道為路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者,無須設置扶手。 (2) 防護: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 中間平臺:坡道兩端高差大於七十五公分者,因空間受限,且坡道兩端高差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及坡度小於十二分之一者,得不受坡道中間增設平臺之限制。 (4) 坡度: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並標示需由人員協助上下坡道之標誌,且應視需要設置服務鈴。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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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10-(2) 高 低 差 ︵ 公 分 ︶ 七 十 五 以 下 五十 以 下 三 十 五 以 下 三 十 以 下 二 十 五 以下 二 十 以下 八 以 下 六 以 下 坡 度 十 分 之 一 九 分 之 一 八分 之 一 七 分 之 一 六 分 之 一 五 分 之 一 四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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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10-(3) (三)樓梯 1.扶手: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如設置扶手將影響通路順暢者,不須設置。 2.防護緣: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警示帶:梯階前三十公分處應設置與樓梯同寬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分,顏色、地與地面不同之警示設施。 4.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一百九十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臺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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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7 §10-(3) (三)樓梯 5.無須改善情況: (1) 既有扶手圓形直徑或其他形狀外緣周邊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符者。 (2) 因空間受限,扶手水平延伸三十公分會突出走道者。 (3) 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退一步等無須改善。但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 (4) 梯階之級高、級深及平臺中間設有梯階等結構體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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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 §10-(4) (四)昇降設備: 1.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十公分。 2.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之地板,應作三十公分乘以六十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點字:呼叫鈕及直式操作盤,按鍵左邊應設置點字。 4.語音: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 5.標示:昇降機外部應設置無障礙標誌。現存無障礙標誌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完全相同者,無須改善。但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詞者,應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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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 §10-(4) (四)昇降設備: 6.無須改善情況: (1) 昇降機廂內扶手。 (2) 免設昇降機入口之觸覺裝置。 (3) 已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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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9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9 §10-(5) (五)廁所盥洗室: 1.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2.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叭鎖,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3.扶手:馬桶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沖水控制無須改善,且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4.鏡子: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九十公分者,可設置傾斜鏡面。 5.下列設施應改善:上下方向反裝之L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者。 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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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 §11-(1)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改善者,得依下列 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五點規 定辦理: (一)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採以下作法: 1.坡道設於其他入口處: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且須於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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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 §11-(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2.坡度:坡道之高低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下,設置坡道坡度比大於第十點坡度表規定者,須設置服務鈴,並標示須由服務人員協助上下坡道。 3.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斜坡版(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4.高低差三十二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設置輪椅昇降臺確有困難者,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臺,並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5.高低差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設置昇降機確有困難者,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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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1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1 §11-(2) 昇降設備: 1.已設置昇降設備,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分,得以可收放式輪椅及機廂內設置活動座椅替代。 2.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設置昇降設備者,得採用專人服務,並設置服務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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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2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2 §11-(3) 廁所盥洗室: 1.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2.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現有廁所盥洗室替代之,且經人員協助可供乘坐輪椅者使用。 3.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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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外通路1 (1)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規範202.3)
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外通路1 (1)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規範202.3) (2)適用範圍: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 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 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規定。(規範203.1) (3)引導標誌: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 要通路入口處設置。(規範 ) (4)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 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 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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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外通路2 (5)坡度:≦1/15,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不同方向之
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外通路2 (5)坡度:≦1/15,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不同方向之 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其坡度≦1/50。(規範 ) (6)淨寬:≧130cm。(規範 ) (7)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 水,洩水坡度1/100~2/100。(規範 ) (8)開口:通路130cm範圍內如設置之水溝格柵或其他開 口,其與行進方向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規範 ) (9)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60~200cm範 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 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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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1
(1)引導標誌:坡道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於入口處及沿途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規範 ) (2)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3)坡道寬度:淨寬≧90cm;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150cm。(規範 ) (4)坡道坡度﹕高低差20cm以上者1/12,(20cm以下﹕1/10)、(5cm以下﹕1/5)、(3cm以下﹕1/2) (規範 ) (5)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鋪面)、堅固、防滑。(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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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2
(6)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均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 ) (7)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長度≧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 ) (8)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 ) (9)坡道邊緣防護:坡道高低差≧20cm者,應設置高度≧5cm防護緣,且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垂直投影線外;或設置離地面凈高度≦5cm之防護桿(板)。(規範 ) (10)坡道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鄰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110cm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防護欄高度≧120cm(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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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3
(11)扶手設置:高低差≧20cm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性扶手。(規範 ) (12)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規範 ) (13)扶手形狀﹕圓形者直徑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9~13cm。(規範 ) (14)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接頭處應平整,且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規範 ) (15)與壁面距離:凈距3~5cm;握把上部淨空≧45cm。(規範 ) (16)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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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避難層出入口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 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 ) (2)出入口前平台:淨寬、淨深均≧150cm,坡度≦1/150。 (規範 ) (3)門檻:(規範 ) a.地面順平、避免設門檻,外門得以溝槽止水。 b.若設門檻:≦3cm、0.5~3cm-1/2斜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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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內出入口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 ) (2)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門框淨間距≧90㎝;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間距≧80㎝。(規範 ) (3)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參照圖 圖 )(規範 ) (4)驗(收)票口:淨寬≧80cm,前後地板面應順平,且坡度≦1/50。(規範205.3) (5)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需為水平推拉式,設有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cm、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 ) (6)門扇:若為整片透明玻璃門,離地120~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規範 ) (7)門把:設於地板上75-85cm處、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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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內通路走廊
(1)坡度:≦1/50,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規範 ) (2)寬度﹕≧120cm;走廊中如有開門,去除門扇開啟後 之空間,其寬度≧120cm。(規範 ) (3)迴轉空間:走廊寬度小於150cm者,每10m、走廊盡 頭或距盡頭3.5m內,設150×150cm迴轉空間。(規範 ) (4)突出物限制:淨高≧190cm;兩邊牆壁60~190cm範圍 ,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 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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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樓梯1 (1)型式:不得設旋轉梯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規範301.1)
(2)地板表面:樓梯平台、梯級表面為防滑材料。(規範 301.2) (3)戶外樓梯:(規範301.3) a.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 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 b.若樓梯動線有落水口,則開口≦1.3㎝。 (4)樓梯底版:淨高度未及190cm處設防護措施。(規範 302.1) (5)樓梯轉折設計:往上梯級部份,起始梯級退ㄧ階。(規範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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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樓梯2 (6)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規範302.3)
(7)級深及級高﹕應統一,級高(R)≦16cm、 級深(T)≧26cm,且55cm≦2R+T≦65cm。(規範303.1) (8)梯級鼻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梯級突沿彎曲半徑≦1.3cm ,超出踏板之突沿斜面≦2cm。(規範303.2) (9)防滑條:設於梯級邊緣水平踏面,並與踏面順平。(規範 303.3) (10)防護緣高度﹕≧5cm。(規範303.4) (11)扶手:兩側裝設單道扶手之上緣高度距梯級鼻端75-85cm ,或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樓梯平台(或 樓板)間高差20cm以下者,得不設置扶手;另樓梯平台外 側扶手得不連續。(規範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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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樓梯3 (12)扶手端部:水平延伸≧30cm,防勾撞處理,不突出走
道;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規範 304.2) (13)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cm處,應設置深度30-60cm 、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 設置警示設施。(規範305.1) (14)戶外平台階梯: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 ,應於中間加裝扶手,梯級級高之設置應符合303.1 之規定,扶手之設置應符合304節之規定。(規範3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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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升降設備1 (1)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 方向指引。(規範403.1)
(2)昇降機引導:點字呼叫鈕前方30cm處地板,作30×60cm不同 材質處理。(規範403.2)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規範403.3) a.突出牆壁標誌:下緣距地面200~220cm、尺寸≧15cm。 b.平行牆面標誌:下緣距地面180~200cm、尺寸≧10cm。 (4)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 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 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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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升降設備2 (5)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樓地板無高差,坡度≦1/50
,直徑≧1.5m凈空間。(規範404.1) (6)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 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徑2公分以上。上組 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公 分之無障礙標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距地面110cm,點字設於 呼叫鈕左邊,尺寸為長、寬各≧2cm、或直徑≧2cm。(規 範404.2) (7)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入口兩側門框或牆柱裝設顯示樓層 的點字及數字板(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規範404.3 )。a.位置:板中心線距地面135cm。 b.浮凸字尺寸:長寬各≧8cm(單1字);寬≧6cm、長 ≧8cm(2個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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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升降設備3 (8)昇降機門:水平開啟、設自動開關、自動感應裝置(離地
15~25、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405.1 ) (9)關門時間: 開啟至關閉≧5秒鐘;由機廂內按鈕開門,應 維持完全開啟≧5秒鐘。(規範405.2) (10)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 ﹕≦3.2cm。(規範405.3) (11)機廂尺寸:門淨寬≧90cm、深度≧135cm。(規範406.1) (12)扶手:至少兩側牆面設置,尺寸高度同2-(11)、(12)規 定。但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 之限制。(規範 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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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升降設備4 (13)後視鏡:(規範406.3) a.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85cm、寬度
(寬30~35cm、高≧20cm) b.若後側壁為不鏽鋼鏡面或類似材質得免設後視鏡。 (1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規範406.4) a.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30cm、距入口對 側壁面≧20cm。 b.高度: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120cm(如 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最下層按鈕中心 線距地面≧85cm。 c. 操作盤按鍵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開 、關等按鍵。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 板面不得高於8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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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升降設備5 (15)按鈕:最小尺寸≧2cm、間距≧1cm,數字與底板顏色
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規範406.5) (16)點字標示:設於主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建物, 設於適當位置。表406.6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 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規範406.6) (17)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規 範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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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1 (1)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規範602.1)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1 (1)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規範602.1) (2)地面:堅硬、平整、防滑,並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 皂水時之防滑。(規範602.2) (3)高差: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用截水溝。( 規範602.3) (4)求助鈴:距地板面35範圍內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 鈴,易於操控及90~120㎝各設一處求助鈴,且應明 確標示。(規範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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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2 (5)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2 (5)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 ,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 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6) 浴缸位置:浴缸前方無障礙空間,寬度≧浴缸 寬度,深度>80㎝。 (規範603.2) (7) 浴缸尺寸:長度≦140㎝、外側距地面高度45㎝ 、底部設置止滑片,兩側接近上緣處設置扶手。 (規範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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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3 (8) 浴缸扶手:(規範603.4) a.側面牆壁應裝設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3 (8) 浴缸扶手:(規範603.4) a.側面牆壁應裝設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 距浴缸底面75㎝,距出水側牆壁≦38㎝。垂直扶手 :長度≧60㎝,與浴缸靠背側外緣距離70㎝。 b.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置L型扶手:水平桿上緣 距浴缸底面75㎝,垂直、水平部分長度≧60㎝,且 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10㎝。 (9) 淋浴間座椅:固定式或活動式皆可。(規範604.2) a.位置尺寸:寬≧45㎝、深40㎝、距地面高度45㎝。 b.座椅應防滑,若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 (斜率約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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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4 (10) 移位式淋浴間尺寸:長、寬皆≧90㎝;另前方無障礙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浴室4 (10) 移位式淋浴間尺寸:長、寬皆≧90㎝;另前方無障礙 淨空間長×寬≧120㎝×90㎝。(規範 ) (11)移位式淋浴間扶手:(規範 ) a.兩側面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入口對向牆壁之水平扶 手≧45㎝,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 b.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2側及靠座椅牆側應設置垂直扶 手:長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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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1 (1)位置:無障礙通道可到達處。(規範502.1)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1 (1)位置:無障礙通道可到達處。(規範502.1) (2)地面: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潮溼時之防滑)(規範 502.2) (3)高差: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無高差。 (止水宜採截水溝)(規範502.3) (4)入口引導:於適當位置設置指引。(規範503.1) (5)標誌:設置於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如主要走道與 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 障礙標誌。(規範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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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2 (6)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2 (6) 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 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璧面顏色 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7)淨空間﹕迴轉空間直徑≧150cm。(規範504.1) (8)門:採設橫拉門、出入口淨寬度≧80cm、門把(距門邊 6cm)、門檔(靠牆側、距門把3~5cm)(規範504.2) (9)鏡子:鏡面底端距地面≦90cm、或設置傾斜鏡面。(規範 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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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3 (10)求助鈴:(規範504.4) a.位置:1處在馬桶前緣往後15cm、馬桶座位上60cm處,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3 (10)求助鈴:(規範504.4) a.位置:1處在馬桶前緣往後15cm、馬桶座位上60cm處, 另1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cm、高35cm範圍內設置一處可 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處。 b.連接裝置: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無服務台者,連 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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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4 (11)馬桶淨空間:扶手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4 (11)馬桶淨空間:扶手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 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 馬桶至少一側邊淨空間≧75cm。(規範505.2) (12)馬桶型式高度:(規範505.3) a.型式:一般座式馬桶(除醫療、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 者外),不可有蓋。 b.座位高度:離地面40~45cm。 c.靠背:離馬桶前緣42-48cm(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 平整及耐壓性)、與馬桶座位凈距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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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8 (13)馬桶沖水控制:(規範505.4)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8 (13)馬桶沖水控制:(規範505.4)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沖水控制:設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 往前10cm、馬桶座面上40cm處。 (14)馬桶扶手:(規範505.5、505.6) a.可固定式之掀起扶手:馬桶至少一側,長度不得小於 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15cm。 b.馬桶靠牆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 ,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公分,扶手水平水平肢、垂直肢長度均≧70cm;垂 直肢外緣與馬桶前緣距離27cm、水平肢離馬桶座面 27cm。 C.配置:兩側扶手外緣距馬桶中心線均為35cm、扶手水 平肢高度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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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9 (15)小便器位置﹕如設於一般廁所內,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 捷處。(規範506.1)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9 (15)小便器位置﹕如設於一般廁所內,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 捷處。(規範506.1) (16)小便器空間:(規範506.2、506.5、A ) a.小便器前方無高差。 b.小便器淨空間: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cm。 (17)小便器高度:突出端距地面35-38cm。(規範506.3) (18)小便器沖水控制:(規範506.4)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控制:需手可觸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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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10 (19)小便器扶手:(按規範506.6或A ) a.按506.6: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兩側垂直牆面扶手: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離60cm,長 度為55cm,上側扶手上緣距地面85cm、下側扶手下 緣距地面65-70cm。 -前方ㄇ形平行牆面扶手:扶手上緣距地面120cm、 扶手中心線離牆25cm 。b.按A :小便器兩 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度為55cm,扶手上緣距地面128cm。 -前方平行牆面扶手:扶手上緣距地面11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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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11 (20)洗面盆空間:洗面盆前方無高差。(規範507.2)
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廁所11 (20)洗面盆空間:洗面盆前方無高差。(規範507.2) (21)洗面盆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面≦85cm、洗面盆下面距 面盆邊緣20㎝、地面65㎝範圍內應淨空,並符合A102.6 膝蓋及腳趾淨容納空間規定。(規範507.3) (22)洗面盆水龍頭: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規範507.4) (23)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與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 頭出水口距離≦45cm、洗面盆下方空間之外露管線及器具 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規範507.5) (24)洗面盆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設置環繞扶手、扶手高於 洗面盆邊緣1~3cm。(規範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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