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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證券結算交割相關事項說明會 暨 有價證券借貸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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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度證券結算交割相關事項說明會 暨 有價證券借貸宣導說明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

2 簡報內容 第一部分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第二部分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簡介 2

3 第一部分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3

4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壹、結算交割作業 貳、交割借券作業 參、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肆、天然災害發生時之結算交割作業
伍、股票掛失作業 陸、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 柒、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捌、交割結算基金新制簡介 4

5 壹、結算交割作業 款券交割及相關申報作業時點 結算作業流程 證券交割作業 交割款收付作業 5

6 款券交割及相關申報作業時點 項目 現行規定 投資人對證券商 券 T+2日上午10時前 款 證券商對證交所 T+2日上午11時前
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申報投資人違約 申報投資人遲延交割 6

7 結算作業 證交所 證券商 證金公司 T 日 T + 1 日 7 成交檔 信用交易調帳 暨轉融通申請 調帳與確認 (含信用交易)
試算作業(14:30起) 結帳/批次作業 交割清單 日結資料總結 存券交易 日結資料總結 結帳(21:00前) 8:00前 T + 1 交割代價 交割清單 有價證券 交割清單 自辦信用 交易資料 代辦信用 交易資料 轉融通 資料 7

8 結算作業 8 (2) 調帳作業 (1)成交檔 (3)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4)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6)三方簡化撥付表
證券商 T日 (2) 調帳作業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T日 T日 T日 (1)成交檔 (3)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4)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證金與 證券商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集保 證交所 自92年起,集中市場與櫃買市場合併辦理交割款收付作業,證券商以單一窗口採淨額方式向證交所辦理款項交割。 自94年1月及95年7月,全體市場採二階段漸進式實施「三方簡化撥付作業」,其簡化款項收付內容為本公司、證金公司及證券商三方間之交割款項暨信用交易(含轉融通)往來相關款項,證金公司應收/付本公司及證券商之前述款項,全數委託本公司收付,證券商應收/付證金公司信用交易往來相關款項,全數委由本公司轉充為其同日應收付本公司交割款項。 96年7月,實施交割款項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收付,提高交割款收付時效,降低資金撥轉風險 T+1日 (6)三方簡化撥付表 T+1日 (5) 證金公司與證券商間 信用交易往來款項 證金公司 8

9 證券交割作業 是 否 (1)T+2日上午10時前 投資人對證券商 完成證券交割 (2) 證券商在T+2日上午10時前對 證交所完成證券交割
交所通知集保撥券 及(或)操作央行同 資系統撥付交割款 给證券商 (3)證券商用自有證券、借券系 統借入證券或客戶用來抵繳 信用交易保證金之證券完成 交割 (4)證券商T+2日上午10時前申 報錯帳及委託人違約、遲延 交割經交割借券系統辦理借 券完成交割 (7)經由交割借券系 統借入之證券商 在上午11時前完 成擔保金的繳交 (5)證交所經由交割借券系統對 未完成證券交割之證券商辦 理主動借券。

10 交割款收付作業(1) 證交所(結算部) 款項收付 券項收付 中央銀行 集 保 T+2日11時前 交割銀行甲 證交所 交割銀行乙 交割銀行甲
買入證券商 賣出證券商 集 保 T+2日10時前 券項收付 買入 證券商 證交所 賣出 證券商

11 交割款收付作業(2) 應付交割款項證券商:T+2日上午11時前,證券商交割銀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將交割款撥付至本公司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本公司查詢央行入金訊息確認其款項無誤後,即通知集保撥付其應屆應收有價證券 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完成應屆應付有價證券及(或)擔保金之交割後,本公司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本公司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陸續撥轉至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其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之同業資金專戶後,再由該銀行轉入證券商於交割銀行之帳戶 11

12 交割款收付作業(3) 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範圍:證券商普通交易之交 割款,及鉅額交易T+2日交割之保證金及交割款
本公司開設於中央銀行同資系統帳戶 帳號:582 戶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專戶 子帳號--01:普通交易交割款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辦理收款作業範圍: 補正擔保金(0192)/申購價款(0193)/權證履約款 (0194) 12

13 貳、交割借券作業 交割借券 抵繳擔保品 13

14 交割借券(1) 證券商須於T+2日上午10時前完成券項交割,完成後操作「A00賣出完成交割通知」,本公司得及早撥付該證券商是日應收之券及(或)款 T+2日上午10時後,證券商未完成交割且未申請交割借券的部分,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證券商均須支付借券費用及提交擔保金,其計算方式同交割借券 證券商經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之還券作業,證券商需於集保SMART系統操作A61通知匯撥還券 自營商超賣當日應屆交割不足部分之缺券,採進入主動借券方式處理。當日已反向補回部分,請券商提供相關資料,由本公司於交割日上午10點前協助辦理交割

15 交割借券(2) 證券商之交割借券(含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部分)應繳借券擔保金資料,本公司於T+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傳檔予證券商。證券商可於當日本公司提供檔案前,自本公司下載前一日之借券費用(含B31借券支出及B34出借收入)及由SMART系統查詢當日新增借券情形計算擔保金,提早預為擔保金繳交之作帳作業 證券商須在上午11時前,以虛擬帳號0192將借券擔保金匯至本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逾時未繳交或繳交不足者,視同券的延遲交割,應提出非因故意或過失說明書,否則本公司將予以課繳過怠金,逾銀行營業時間未繳交者,視為違約 證券商未依規繳交未還券銷帳洗價部分之借券擔保金,或因可歸責之事由未歸還所借證券時,本公司於市場補回歸還出借人。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證券商的借券擔保金餘額支付,如有不足,向該證券商追償

16 交割借券(3) 出借人需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向證券商辦理出 借手續,其集保帳上之交易單位證券均可辦理出借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可透過保管銀行辦理出借 出借費率由出借人自行訂定,上限7%以內,借券期間為 一日,出借次日取得出借收入,不影響出借人賣出權益 證券商無需借券之情形 當日已軋平或總分公司互抵之錯帳 申報更改帳號 16

17 交割借券(4) 成交日(T日)至交割日(T+2日)均可辦理借券申報,T+2日本公司辦理借券作業後,集保於T+2日日間辦理取借作業,借券日之起算為 T+2日 借券應提擔保金以T+1日收盤價計算,證券商於T+2日上午 11時前以虛擬帳號(0192)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 (擔保金計算方式:T+1日收盤價 x 股數 x 114% ) 借券費用以借券日(T+2日)之收盤價計算 (借券費計算方式:T+2日收盤價 x 股數 x 平均費率) 為降低市場風險,擔保金有洗價規定,借券擔保金餘額如低於未還券股數 x 前一日收盤價 x 107%,則補繳至未還券股數 x 前一日收盤價 x 114% 17

18 交割借券(5) T日~ T+1日 T+2日 T+3日 證 券 商 1.申報T日錯帳及投資 人違約,自動申請 借券 2.申報T+1日回補之還
資人違約,自動申請借 2.申報T+1日回補之還券 3.10時20分左右,接收擔 保金彙計表(B30) 1.接收借券費支出(B31)及 出借收入(B34) 2.10時前申報T+1日回補之 還券,當日退擔保金 (扣除借券費) 1.證券商應屆交割不足且 未申請借券部分,10時 辦理主動借券 2.10時20分以T+1日收盤 價計算擔保金淨收付金 額,並即時傳檔通知證 券商 3. 收盤後(約下午二時)以 當日收盤價計算借券費 1.10時20分以T+2日收盤價 計算擔保金淨收付金額 ,並即時傳檔通知證券 商(含還券可退擔保金 及未還券部分之洗價補 繳擔保金) 2.收盤後(約下午二時)以 當日收盤價計算未銷帳 借券之借券費用 註:如是日無收盤價,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決定價格。 註:擔保金、借券費均適用 18

19 交割借券(6) 交割借券逐日取借逐日歸還,未歸還前續行辦理借券
還券作業逐筆歸還,由本公司在證券商完成逐筆全數還券之後扣除借券費後歸還該筆借券擔保金餘額 證券商申請以前第二營業日自市場回補股票辦理還券,上午10時前完成申請者,當日免收借券費,本公司於扣除應付借券費後歸還該筆借券擔保金餘額,證券商當日逾上午10時未還券者,本公司在上午11時為其續行辦理借券 證券商申請提前召回賣出,應於T+1日下班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俾以辦理後續作業。 證券商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上午10 時前完成申報者,當日辦理還券及退還擔保金

20 交割借券(7) 出借證券之出借收入屬租賃收入,開立扣繳憑單。出借證券 之權息補償屬其他收入,開立免扣繳憑單
(免)扣繳憑單由借券證券商開立予出借人,單筆借券費超過 20,000元時,借券證券商應代扣稅額,其代扣稅額計算方式 為:借券費*代扣稅率(10%) 借券費用由全體借券證券商依平均費率計算後,按比率分攤, 證券商取借不足經由本公司開立支付憑單之部分,須與同種 證券已取借部分共同分攤借券費 出借收入證券商是否收取手續費,或開立費用收據格式 ,由證券商自訂 20

21 交割借券(8) 對於應付交割款超過其可動用資金淨額之1.5倍,或達新台幣3億元管控標準以上之證券商,本公司將視情況請證券商提供買超金額前10名之投資人資料。 交割借券庫的券源,為已於證券商開立集保劃撥交割帳戶並填寫出借同意書的投資人之集保帳戶餘額,目前投資人參與交割借券庫擔任出借人的比重不高,請協助宣導鼓勵投資人參加出借

22 抵繳擔保品(1) 為增加證券商資金調度之靈活性,證券商得以銀行保 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辦理借券之擔保
金,或續借應補繳擔保金不足額 證券商申請採抵繳擔保品辦理借券,實際送達之擔保品, 若與原申請內容不符,大於原申請抵繳金額者,其得 用於抵繳擔保金之部分,以原申請抵繳金額為限,剩 餘部分則屬超額擔保品;小於原申請抵繳金額者,不 足額部分,須以現金補足 如證券商完全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 抵繳辦理借券之擔保金,或續借應補繳擔保金不足額 時,如未繳付現金供每日借券費之扣除時,應逐日將 借券費用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由本公司經由出借人 之往來證券商給 付予出借人。 22

23 抵繳擔保品(2) 借券證券商之還券,應經由集保歸還,本公司俟集保 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即自應退還之擔保金項下,將
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給付予出借人,並將 扣除借券費後之擔保金餘額退還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 抵繳擔保品 超額擔保品未申請領回前,可用於新增或續行借券之 應提或補繳擔保金 23

24 抵繳擔保品(3) 證券商採抵繳擔保品辦理借券及補正相關作業說明: 借券申請作業: 最遲應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T+2日)上午10時前,
填具「借券抵繳擔保品提交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 送達作業: 最遲應於T+2日上午11時前將完成申請作業之抵 繳擔保品送達本公司 領回作業: 證券商欲領回超額之擔保品時,應事先填具申請書 向本公司辦理,並於翌日起領回 24

25 參、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延遲交割之原因 延遲交割之處理 證券商過怠金之課加及款券違約之認定 25

26 延遲交割之原因 證券商的財務會計經辦人員疏忽、或請假未交辦 代理人員辦理撥款、內部作業延誤、或是銀行內
部作業延誤、銀行誤植撥付款金額/證券商代號 /統一編號,致產生誤(短)繳情事、銀行無法與 央行同資系統連線【央資系統】 26

27 延遲交割之處理 證券商經辦人員應隨時與交割銀行保持聯繫,了解撥款 進度,避免延誤 交割銀行如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故障,得攜撥款資料前往
央行辦理臨櫃作業,或經由其他交割銀行辦理 證券商經常延遲交割者,本公司將請其主管出具說明,函 請改善,並將進行查核 證券商發生交割款溢、誤繳情事時,應即時或於接獲本 公司通知後,填具申請表格傳真至本公司,憑以辦理退 款手續。本項表格放置於本公司網站:首頁>產品與服務> 證券商服務>結算部>文件下載 27

28 過怠金之課加及違約之認定 證券商未完成交割義務前(含借券擔保金),本公司得暫 緩撥付其應屆應收之款/券
證券商T+2日因交割借券(自行申報借券或本公司主動借 券)而須繳交擔保金者,如逾上午11時未繳交者,除可提 出非因故意或過失之事由外,將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未 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繳交擔保金者,即為違背交割義 過怠金之課加標準:(1)超過1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 券張數在5千張以下或遲延交付之交割價款在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者,課3萬元;超過5千張或5千萬元者,課4萬 元(2)逾1小時以上者,每超過1小時增課新臺幣1萬元。 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2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29 肆、天然災害侵襲時之結算交割作業 休市及作業原則 交割代價之收付 受災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交割 注意事項 29

30 休市及作業原則 休市原則 台北市上班,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 台北市不上班,集中交易市場休市 作業原則 非災區上班,證券商照常營業
災區不上班,證券商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交割責任 非災區證券商之總公司或指定代辦交割 事務之分公司完成交割 30

31 交割代價之收付 總公司在災區:指定非災區分公司辦理交割 分公司在災區:總公司辦理交割 非災區無設立分公司(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
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 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 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成交割 代墊申請書:註記事由/代墊金額/公司章/ 日期/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公司傳真電話 31

32 受災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交割 帳簿劃撥交割作業照常辦理,證券商如有交割缺口, 由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恢復上班日請迅即補辦券項
交割,不足部分須依規繳交擔保金 受災區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加強控管已代墊交 割款部分之投資人應收有價證券撥付作業 請於恢復上班日將歸墊之交割款項匯入本公司央行同資 系統專戶,不同交割期之交割款項請分開匯入本公司 證券商因向本公司申請墊付交割款而經本公司暫緩撥 付其應收證券,本公司在證券商全數歸墊交割款後, 即通知集保辦理撥付 32

33 伍、股票掛失作業 證券商每日07:00~19:00辦理股票掛失資料申報, 每日15:00後,本公司採主機連線傳輸作業,自集
保接收整體市場股票掛失資料,並即時傳送予全體 證券商,以辦理股票掛失資料之市場公告 證券商每日15:00以後始申報股票掛失者,視為下 一營業日之申報資料,本公司將於下一營業日辦理 市場公告。 33

34 陸、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 履約種類分為請求履約和自動履約 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買入權證後第二營業日,經確
認該權證已轉入集保帳戶後,始可接受其請求履約 請求履約最後時點為到期日下午14:30 證券商須開設履約款收付專戶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 需之款項,並以虛擬帳號(0194)辦理匯款 34

35 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續) 依「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規定,
天然災害侵襲,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災區之認 購(售)權證應收付款券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非災區之認購(售)權證應收付款券作業仍應於天然 災害侵襲當日辦理。 權證履約款券收付作業,本公司及證券商僅係代收代 付單位,該作業非屬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故不適用 現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時,由證券商總公司或是本公 司代墊交割款項之規定 35

36 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續) 為辦理非災區之證券商之認購(售)權證履約款券收 付事宜,本公司將於當日上午於MIS系統發布緊急公
告,停止受災地區證券商(含分公司)的認購(售) 權證款券收付作業,並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證券商當日應執行U188,列印相關報表辦理權證款券 收付作業。 36

37 柒、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交割款項、擔保金或權證履約款盡量避免發生溢誤繳,如有,證券商應即填寫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傳真至 (申請書位置:首頁 > 產品與服務 > 證券商服務 > 結算部>文件下載) 如交割銀行與央行同資系統斷線,證券商應請其盡快修復,或前往央行臨櫃辦理或洽其他銀行辦理 證券商於T+2日有應收未收之交割股款,除洽詢本公司外,亦可與交割銀行連繫,以確認款項撥轉進度 主動借券的還券應在集保Smart終端機操作A61還券

38 實務作業注意事項(續) 週六補行上班日仍照常計收交割借券擔保金及借券費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地區證券商得申請代墊交割款項;
儘早傳真申請書;代墊款項將計收利息;代墊款項之 歸還與恢復上班日的應付款項分開辦理匯入 出借人之交割借券出借收入,免納入補充保費計收範圍 證券商對於單一投資人待交割金額偏高者,應注意交 割風險。逾時交割案例會陳報監視會報、被處罰過怠金 案例會陳送主管機關、如超過中午12點將通報本公司相 關部室

39 實務作業注意事項(續) 證券商在交易日申報投資人買進違約者並於同日經由違 約帳戶開立證券商賣出沖銷者,應盡速在T+2上午10點
前將交易日買進及委託賣出資料傳真本公司 證券商如有當日應收款項未及時收到,請洽往來交割銀行。擔保金溢繳金額不接受留存本公司,申請退還日翌日才辦理入帳,未收到者,請洽本公司財務部 為維護證券市場交割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規定,銀行遇有法院對證券商收存客戶款項專戶執行扣押時,銀行應照常辦理客戶交割款項收付,並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及通知本公司。請協助再次提醒銀行本項資訊 本年三月台北地院發函某銀行,欲辦理某證券商證券交割專戶之凍結。經該銀行聲明異議及通知本公司。主管機關前於98年8月中已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

40 捌、交割結算基金新制簡介 集中市場整體規模由80億調降為64億 (證券商提撥部分由50億調降為34億,證交所維持提撥30億)
調整繳交計算方式 提存方式 集中市場 固定部分 變動部分 舊制 經紀商700萬 分公司200萬 自營商1,000萬 按受託買賣成交金額計算 年繳 固定:變動 = 6 : 4 新 制 經紀商350萬 分公司50萬 自營商500萬 按淨收淨付金額計算 固定:變動 = 3 : 7 調降 40

41 交割結算基金新制簡介(續) 個別證券商機動提撥機制 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第5條:
本公司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 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一、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二、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本公司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應)繳本基金基本數。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本公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本公司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41

42 交割結算基金新制簡介(續) 全體證券商機動提撥機制 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第9條:
集中交易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提請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全體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總家數,逾全體證 券商五分之 一。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 一。 三、發生證券商違反交割義務。 四、本公司研判有重大影響市場交割秩序之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第2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委員會 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一 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二 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三 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 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四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五 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佳者。 六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 未見改善者。 七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42

43 交割結算基金新制簡介(續) 順序 金額 1 違約證券商所繳交割結算基金 2 證交所第一交割結算基金 20億元 3
證交所第二特別結算基金與證券商所繳交割結算基金(扣掉違約證券商所繳部份)依比例分擔 10億元+34億元 43

4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結算部櫃檯 電話:(02) (分機3549至3553) 傳真:(02) 44

45 第二部分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簡介

46 2013

47 借券業務的貢獻 對證券市場 對中介機構 證券驅動借券: 融資性借券: 借貸服務費收入 現金擔保品利差收益 券商業務國際化 增加市場流動性
強化價格效率 提升市場品質 融資性借券: 增加買進動能 增加財務槓桿 借貸服務費收入 現金擔保品利差收益 券商業務國際化

48

49 借券=借券賣出=外資=打壓股市 2012

50 簡報內容 制度簡介 觀念釐清 問題解答 借券≠借券賣出≠外資≠打壓股市

51 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69年-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79年-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85年-證交所交割借券業務 92年-證交所借券系統成立 94年-取消借券目的檢查,實施市場放空總量控管 95年-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96年-取消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 技指數等合計150檔成分股之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價格限制 100年-限制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前30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20%(原為其上市(櫃)股份之3%) 51

52 何謂有價證券借貸? 出借人為賺取出借收入,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收取擔保品,依約定由借券人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之行為。
出借人為賺取出借收入,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收取擔保品,依約定由借券人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之行為。 標的證券 借券人 出借人 擔保品

53 有價證券借貸之特性 屬於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不同 係附條件交易,與買賣斷不同 證券所有權移轉至借券人,債權確保強於質押
除權息不強制回補,與信用交易之融券不同。權益補償由借券人償還出借人

54 「融券交易」VS「借券交易」 融券交易:投資人一方面向授信機構借入標的股票,一方面委託證券商券賣該股票,這兩個動作必須同時到位。
借券交易:出借人和借券人之間成立證券借貸契約,借入股票除委託證券商賣出外,尚有其他可能性。

55 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架構 出借人 中介機構 借券人 證交所 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特定機構法人 特定機構法人
自辦證券商 全體投資人 證金事業 代辦證券商

56 證交所借券系統借貸交易型態 交易型態 借券 費率 擔保 比率 適格 擔保品 借券期間 管理洗價 履約保證 定價交易 3.5% 原始率
140% 維持率 120% 現金 信用交易股票銀行保證 中央登錄公債 6個月 可續借1次 證交所 競價交易 雙方報價系統撮合 議借交易 雙方契約議定 借貸雙方自行承擔違約風險 56

57 證交所借券系統與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業務比較
標的證券 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 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 已發行之股票選擇權、股票期貨、ETF、可轉(交)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等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出借人 特定機構法人 證券商 借券人 訂立委託買賣契約三個月以上者 【證交所借券系統特定機構法人不受前開限制】

58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證券商角色 與證交所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與證交所作業系統連線
代理客戶開戶及辦理其他借貸申報作業 出借當事人(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商)或證金代理人 開戶 委託人於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戶為限(多元帳戶不在此限,目前限於信託業與外資) 客戶於同一證券商(總分公司合計)以開立一戶為限

59 證交所借券系統 9:00-15:00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營業時間 借貸期間 交易型態 擔保品種類 原始擔保比率 同左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得申請續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交易型態 定價、競價交易-由交易所承擔風險 議借交易-由交易相對方承擔風險 議借交易 擔保品種類 現金(國人以新台幣為限,特定外資得以美元為擔保品)、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銀行保證、中央登錄公債(定、競價交易) 現金(國人以新台幣為限,特定外資得以美元為擔保品)、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 原始擔保比率 140%(定、競價交易)

60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擔保維持比率 120% (定、競價交易) 同左 追繳通知補繳期限 通知次日 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處分擔保品 未依約定期限返還有價證券、權益補償、補繳擔保品或給付相關費用 違約處理 處分擔保品尚不足清償,經通知限期清償仍不清償者,即為違約,終止其參與證券借貸交易

61 資訊揭露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證交所網站揭示: 借貸委託資訊 借券成交資訊 借券餘額資訊 借券賣出餘額資訊
盤後傳送相關資料予證交所,供市場資訊揭露 證交所網頁揭示: 各證券之借券餘額 各證券商/證金每個月之平均出借餘額

62 資訊揭露:基本市況報導 62

63 借券委託即時成交即時資訊 63

64 個股借券賣出可用餘額即時資訊 64

65 資訊揭露 資訊揭露:借券專區資訊

66 66

67 67

68 個股借券成交費率查詢

69 借券餘額

70 借券賣出餘額

71 簡報內容 制度簡介 觀念釐清 問題解答 借券≠借券賣出≠外資≠打壓股市

72 1.借券≠借券賣出

73 借券用途(借貸辦法29條) 委託證券商賣出(包括投機、套利及避險) 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 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74 證券借貸:IOSCO觀點 IOSCO出版「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發展及影響」(securities lending: market development and implication) 在現今的資本市場,有價證券很少被閒置。如果沒有在市場被買進、賣出,有價證券通常會: 被借給想要借入的相對方(證券驅動;securities-driven) 被當作擔保品以取得短期資金(現金驅動;cash-driven)

75 證券驅動借劵:IOSCO觀點 讓中長期機構投資人賺取出借收入。
讓市場參與者在暫時的基礎上提供現金或其他擔保品借入證券,促進一些投資及交易策略,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包括: 基本面看空(fundamental short)策略 市場中立套利(market-neutral arbitrage)策略 現貨、期貨套利(cash versus futures arbitrage)、 可轉債套利(convertible bond arbitrage)、 股利相關套利(dividend-related arbitrage)。

76 現金驅動借劵(融資性借券) 外資從事現金驅動借劵為國際間普遍之借券行為或籌資安排。
主要市場如美國、英國、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澳洲等均未禁止。 現金驅動借券為外資最具成本效益之籌資方式從事證券投資。 外資經由現金驅動借劵所取得之股票,一般未於證券市場放空,對股價影響輕微。

77 全球證券借貸與附買回交易市場 附買回交易融資部門 交易商間附買回交易部門 證券出借部門 槓桿投資基金融資及借券部門

78 借券餘額 借 券 餘 額 已 使 用 融資性借券 未使用 Buffer 借券賣出 其它用途 返還借券或權益補償 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認購(售)權證、股票 選擇權之履約 ETF實物申購或買回 其它用途 融資性借券 未使用 Buffer

79 借券餘額 VS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80 融資性借券餘額 VS 整體借券餘額

81 2.借券≠外資 借券市場參與者不是只有外資

82 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參與者 證交所借券系統:僅供特定機構法人進行證券借貸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出借人- 目前以外資、銀行兼營信託業、保險業、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主 借券人- 目前以外資、自營商及證券商借貸專戶為主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證券商〈證金公司〉自辦證券借貸,僅得出借證券,不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借券人: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客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83 2012年各類借貸交易人參與情形 (按借券成交金額計算)
出借人參與情形 借券人參與情形

84 2011年各類借貸交易人參與情形 (按借券成交金額計算)

85 國內投資人對借券市場的參與管道 參與證交所交割借券系統 如果想要出借股票,可以將持股交付銀行或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證券商,以信託業的名義參與;
如果想要借入股票,則可以向自辦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辦理。 出借股票 借入股票

86 1.交割借券 自1996年9月開始實施。 賣方證券商因缺券交割時,可向證交所申請辦理交割借券完成交割: 受託或自行買賣發生錯帳
賣出投資人違約 境外華僑與外國人申報遲延交割  系統取借方式公平:依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當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時,則以隨機方式取借。

87 參與證交所交割借券系統 出借身分無限制:在集保公司有劃撥帳戶的投資人均可申請成為交割借券系統之出借人。
出借申請手續簡便:投資人到證券商處索取出借委託書填寫後交予開立交易帳戶之往來證券商,即可完成出借申請手續。 賺取孳息且手續簡便:出借收入於出借次日即由證券商主動撥入出借人指定銀行帳戶。 賣出權益不受影響:證券一次只出借一天,出借人出借證券時亦可賣出持股,其賣出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88 投資人參與出借之申請程序 投資人欲參與交割借券系統的出借申請,可攜帶身份證件及集保印鑑至往來證券商處,填妥「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委託書」及完成簽章後,交由證券商將資料鍵入系統後即可完成出借申請。 投資人填寫出借申請委託書時,應填寫的部分包括: 出借人帳號 證券代號及名稱 每日費率(0.01% ~ 7.00%) 數額(仟股為單位) 證券遇除權除息時是否出借(勾選) 指定證券商帳號 投資人可於證券未出借前,隨時向證券商更改申請內容或取消申請。

89 2.股票信託出借 有利可圖 (註)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90 證交所借券市場參加人-特定機構法人 出借人 借券人 保險公司 銀行 銀行 證券商 信託投資公司 期貨商 證券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商
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金融事業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政府基金 員工持股信託契約 客戶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銀行 證券商 期貨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金融事業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自然人及ㄧ般法人參與 借券市場出借的唯一途徑!

91 出借證券信託架構 台股賺錢新方式 證券商/銀行 客戶 受託人 (有運用決定權) 發行公司 (委託人兼受益人)
3.有價證券出借 (限證交所公告之上市上櫃股票) 1.簽訂信託契約等相關文件 證券商/銀行 4.有價證券還券 收取借券收入 2.交付信託財產(股票過戶)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 8.寄送報告書 9.信託財產返還 客戶 (委託人兼受益人) 5.領取股息、股利 7.信託收益分配(註) 發行公司 6.行使股東權利 受託人 (有運用決定權) 股票發行公司 (註):信託收益包括借券收入、股息、股利及衍生之利息。

92 3.向自辦借券業務的證券商借入股票 客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開戶申請書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客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93 借券交易與融券交易比較 借券交易 融券交易 用途 用途較廣,可供賣出、履約、還券等 僅供賣出,且借券即同時賣出 費用
借券人須支付借券費予出借人 借券人須支付萬分之八至十的融券手續費予授信機構 權益補償 遇除權息,借券人須補償出借人之權益 遇除權息,融券戶強制回補 提前召回 出借人可提前召回 借券人無被提前召回風險

94 3.借券餘額高≠打壓股市

95 融券、借券賣出總量控管 借券賣出與融券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股上市(櫃)股份之25% 合計超過20%時,依規進行分配
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股上市(櫃)股份之10% 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前30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20%(原為其上市(櫃)股份之3%)

96 日期 代號 股票名稱 原制 完全不准借券賣出模擬結果 借券賣出成交量 個股市場成交量 占個股市場成交量 % 本日收盤價 漲跌幅 % 2610 華航 7,471,000 23,089,023 32.36% 20.40 -2.16% 18,660,000 0.00% 2330 台積電 8,727,000 33,521,052 26.03% 71.40 -1.65% 28,790,000 71.60 -1.38% 3514 昱晶 2,936,000 6,931,963 42.35% 57.30 -2.55% 4,805,000 57.40 -2.38% 1802 台玻 1,549,000 7,179,247 21.58% 45.20 6,500,000 2303 聯電 14,696,000 50,715,670 28.98% 11.10 -0.89% 42,745,000 2311 日月光 13,651,000 44,502,373 30.67% 26.40 -3.83% 35,857,000 26.50 -3.46% 2325 矽品 6,201,000 22,055,584 28.12% 25.00 -3.29% 18,820,000 2324 仁寶 6,188,000 20,062,720 30.84% 28.50 -4.04% 16,345,000 28.55 -3.87% 2308 台達電 2,478,000 10,406,734 23.81% 79.90 -2.32% 9,855,000 80.00 -2.20% 2409 友達 9,668,000 33,317,742 29.02% 12.75 1.59% 28,128,000 2888 新光金 7,803,000 23,829,655 32.74% 9.19 -3.16% 19,240,000 9.20 -3.06% 2618 長榮航 4,053,000 19,386,259 20.91% 16.75 -4.83% 18,715,000 1402 遠東新 1,215,000 4,242,175 28.64% 34.75 -0.14% 3,579,000 34.80 2880 華南金 1,000,000 3,922,875 25.49% 18.20 -2.41% 3,678,000

97 彈性調整借券賣出數量限制 97年的雷曼兄弟倒閉及全球金融海嘯時,國內市場暫停借券賣出,其間歷時幾個月;
去年的歐債危機所導致的國內股市大跌則仍舊准許借券賣出,但將每天借券賣出的數量限制從標的證券發行股份的3%調整為不得超過該股票前30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的20%。

98 彈性調整借券賣出數量限制(續) 鑑於借券賣出: 確實能夠提供市場流動性 但在不同市場狀況可能會帶來壓力
在不同指數區間或隨市場狀況彈性調整借券賣出數量限制,似屬可行。

99 我國借券市場的未來發展方向 融合國際視野/在地接軌 調整借券賣出數量限制 整合國內有價證券借貸市場 扶持國內證券商發展
消極方面,減少不同市場間的不公平競爭 積極方面,將可供出借券源匯聚起來的前提下,整合國內有價證券借貸市場 扶持國內證券商發展 強化資訊揭露與市場參與者教育

100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制度簡介 觀念釐清 問題解答 借券≠借券賣出≠外資≠打壓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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