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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20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消费税政策与管理实务 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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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出口货物劳务重要税收政策规定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基本流程 第三节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3/9/2017 孟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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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及管理的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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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4年第1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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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 1、全面、系统梳理了出口退(免)税政策。 2、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提高可操作性。 对出口企业的利好: 一是申报期限放宽。 二是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规定。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有所扩大。 四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 五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了适当调整。 3、稳定出口,积极发挥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出口和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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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以来新政策基本框架结构 (一)财税【2012】39号文:实体性政策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具体的管理办法 两个主要新文件基本是按照“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征税——其他规定和违章处理——执行日期”的架构而设。这也是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理出口退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理出口免税;还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视同内销征税。 (三)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30号,61号、65号和2014年11号、13号,进行调整补充。 财税(2013) 112号防范税收风险。 财税(2013)106、2014)50号、 2014年11号公告规定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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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政策主要专用名词和提法的变化 1、“出口货物劳务”。 2、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3、“视同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
5、免抵退税办法 6、“增值税退(免)税”。 7、“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8、“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9、关于“延期申报”概念的变更。 10、“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1、“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 12、“放弃退(免)税、放弃免税”概念。 13、“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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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新政策需要注意的地方:三个结合 :
一是多个文件相结合。39号文是政策基础,24号公告是总局根据39号文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在掌握24号公告时一定要以39号文为前提,而39号文未提及的地方,也在24号公告中得以补充。12号公告又针对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30、61、65等公告又有了新补充。 二是正文附件相结合。39号文有9个附件,24号有44个附件,12号公告22个,30号公告3个,65号公告4个等等,一定要仔细研究。 三是不能按照老的思路来理解和操作。有很多新提法需要大家来认真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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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退(免)税政策 二、免税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未来20年 第一节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退(免)税政策 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二、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9/2017 孟坤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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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免)税 政策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未来20年 一、退(免)税 政策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退(免)税的计算 3/9/2017 孟坤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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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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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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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七大类10小项。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货物;
一种是未实质报关离境的货物,比照出口货物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如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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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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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适用
1.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适用 2. 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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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的税率 1.退税率的5种基本情形 (1)总局退税率文库里的退税率,适用于一般出口货物
未来20年 (三)出口退税的税率 1.退税率的5种基本情形 (1)总局退税率文库里的退税率,适用于一般出口货物 (2)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适用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率、水电气退税率、列名原材料退税率、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 (5)原料超过80%退税率:该条款是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39号文附件9),执行该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或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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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税率从低原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未来20年 2、退税率从低原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3、执行时间: ①报关出口的,以报关单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②保税区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3/9/2017 孟坤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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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标注的海关商品编码是税务机关确定退税率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如在退税审核中发现企业报关与实际出口产品不符时,有权进行核查并调整。
企业如故意将低退税率产品报成高退税率产品或将不退税产品报成退税产品,可能被视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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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为准。 (1)进料加工:FOB价扣除海关保税进料后确定。
未来20年 (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为准。 (1)进料加工:FOB价扣除海关保税进料后确定。 (2)有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FOB价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有免税就按销售收入,即离岸价; 只退税就按进货金额。 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外,基本上是:外贸企业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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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未来20年 (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3.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费修理修配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有免税就按销售收入,即离岸价; 只退税就按进货金额。 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外,基本上是:外贸企业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3/9/2017 孟坤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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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总体要求1.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未来20年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总体要求1.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总体要求2.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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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20年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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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准予免抵退税的货物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的9种情形 注:65号公告将成套设备修改为成套产品的货物) 三、经总局批准的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试点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 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软件、动漫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相关产品。 3/9/201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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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未来20年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普通的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的自产产品 3/9/2017 孟坤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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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简要流程 1、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实耗法; 2、基本流程
未来20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简要流程 1、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实耗法; 2、基本流程 备案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时系统固定以该分配率进行计算---次年4月20日前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3、完成核销后,以上年核销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如企业认为误差过大的,经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另行确定一个分配率。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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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可以简单理解: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未来20年 结合24号和12号公告的规定,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可以简单理解: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征退税率之差 当期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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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耗用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未来20年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耗用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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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未来20年 2.外贸企业 增值税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一、先征后退税:是2002年以前,生产企业的主要退税方法,外销收入先与内销收入统一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证齐全后,再按外销收入和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免税:和内销免税一样,外销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四、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销售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 六、退税:退还进项税。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3/9/2017 孟坤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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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免税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15种;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3种;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3种。(39号第六条) 4、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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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收汇货物适用免税(30号公告) 6、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违法企业有关出口货物,适用免税 7:12号公告附件第11填表说明中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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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转出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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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弃免税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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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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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2号公告关于免税的一些细节规定 1、企业申报免税,其相关资料应留存企业备查;
2、审核后不退税的,可以在次月申报免税。但审核后发现适用征税政策的除外。 3、来料加工不核销不予免税,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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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39号文第七条列举7种征税情形(第七条)
1、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止退(免)税资格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俗称“四自三不见”的六种不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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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不规范情形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13号公告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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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不规范情形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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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放弃免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免)税及免税申报的。
(三)出口不实或申报的退(免)税单证为虚假的出口货物劳务(12号公告列明的15个小类)。 (四)企业提供的收汇资料虚假或冒用的(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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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五)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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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注:12号公告规定的15种情形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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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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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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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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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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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 1.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征多少退多少。
2.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不退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中抵扣。 3.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征消费税,不退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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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报退(免)税 5月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免税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报退(免)税 5月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免税 6月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纳税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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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变更:变更事项后30日内填写《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特殊规定
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及注销 (一)退(免)税资格认定:30日内 (二)认定变更:变更事项后30日内填写《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特殊规定 (三)出口企业取消退(免)税资格或注销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注销手续,并结清应退(免)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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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及注销 注销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转由新企业承继其责权利。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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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二、 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及审核 总体要求: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3、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4、所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均应在退税审核系统中操作,不允许体外循环。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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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基本流程 企业出口 预申报(上门或网络) 税务机关反馈 收齐纸质退税资料(报关单、结汇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及时认证发票、在电子口岸提交出口数据 国库 开具退还书 企业修改申报数据 正式申报 审核疑点处理 退税机关审批 各类外部信息计算机对审 人工单证对审 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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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总体要求: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3、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3/9/2017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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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退(免)税申报 1、申报所需纸质凭证 (1)生产企业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B 、出口发票(企业自制);
C、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货物); D、委托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 E、出口结汇证明(有必要的); F、其他资料。 3/9/2017 孟坤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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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同时提供进口报关单) C、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货物);
(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B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同时提供进口报关单) C、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货物); D、委托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 E、出口结汇证明(有必要的); F、其他资料。 3/9/2017 孟坤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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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凭证的重要要求 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3/9/2017 孟坤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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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截止期限 (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次月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必须申报,其他月份可允许推后 3/9/2017 孟坤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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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截止期限 (2)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在4月15日前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协议等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9/2017 孟坤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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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期申报 符合12号公告规定的7种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申报的,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3/9/2017 孟坤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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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正式申报前必须经过预申报程序(预审),单证信息齐全以后才能办理正式申报。
4、申报要求 (1)规定期限内申报; (2)办理正式申报前必须经过预申报程序(预审),单证信息齐全以后才能办理正式申报。 (3)没有电子信息但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可先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俗称备案),经核实后可不受申报时限限制。 3/9/2017 孟坤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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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比较重要的新规定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2、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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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进行人工对审。
5、退税审核要求 (1)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进行人工对审。 (2)严格进行电子信息对审。 (3)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按要求进行处理。 (4)审核完毕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5)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处理。 3/9/2017 孟坤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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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号公告第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暂不办理退税的情形: (3)函调暂不能排除疑点的。
5、退税审核暂不予退税的主要情形 (1)单证信息不符合要求; (2)12号公告第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暂不办理退税的情形: (3)函调暂不能排除疑点的。 3/9/2017 孟坤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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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CTAIS或审核系统中开具退还书。 (2)信息与纸质资料核对一致。 (3)收入核算部门开票。
6、退库 (1)在CTAIS或审核系统中开具退还书。 (2)信息与纸质资料核对一致。 (3)收入核算部门开票。 (4)次年二月底之前对上年退税分户核对。 3/9/2017 孟坤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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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一、近期比较典型的出口骗税案例 二、出口退税风险的种类 三、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势
第三节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一、近期比较典型的出口骗税案例 二、出口退税风险的种类 三、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势 四、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加强退税管理 五、税务机关强化退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六、外贸企业防范退税风险的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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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新疆昌吉州六家公司骗税2.5亿 西北地区案值最大涉税案(2013年9月)
新疆昌吉州6家贸易企业在2009年至2013年5月期间,与全国20个省区市、157个县市的589家企业发生业务,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61份,开票金额15.01亿元、回流资金12.98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2.5亿元,主要涉及高退税率的棉布、蒙绒、电子产品等,8名嫌疑人被抓。 作案手法:该犯罪团伙付给生产厂家的购货款,通过中间人又回流至其所经营的涉案公司,通过伪造资金流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通过内地“空壳”运输公司,开具虚假业务的货物运输发票;犯罪团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实际均未发往新疆,呈现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和报关地均在外贸企业所在地之外的异常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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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3年7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 18案”在深圳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
案例二:2013年7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在深圳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8亿元,涉案税款达1.8亿元,刑事拘留23人。主犯张XX2007年刚刚大学毕业进入深圳某外贸公司工作,被抓时年仅2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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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13年8月1日,2012年5月由公安部督办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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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13年11月,上海近年来破获的数额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目前已侦结,移送检察机关。案犯利用普通的羊毛纱线,虚报成高级的“羊绒纱线”高价出口,再变成棉纱线后低价进口后再次空转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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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的事实证明,骗税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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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税风险的种类 (一)出口企业不能退税的风险 (二)骗税的风险 (三)执法风险 (四)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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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不能退税的风险 1.超过申报期限。每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必须报上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对截止日前不能申报的,必须在截止日前申请延期申报;如果是委托其他公司出口的,每年3月15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上年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单证不符合要求。包括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报关单的填报要求、换汇成本的界定。 3.不规范经营的出口货物。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6项不规范经营行为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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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后不能按期收汇的。 5 .退税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被税务机关、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 6.存在增值税违法行为。重点有以下两点: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免税。 (2)供货企业中有2年内非正常或注销的,符合下面两个条件,则全部出口由退税改为免税:A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2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申报退税额的30%;B有3户以上供货企业且占期间全部供货企业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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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范骗税的风险 1、主动。我国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被动。(1)不退税;(2)企业面临行政处罚;(3)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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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风险 1. 不该退的,退了 2 .应该退的,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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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政风险 保持适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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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势 (一)骗税的特点
1.骗税单证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以单证“合法”化的形式掩盖其虚假出口的实际内容。 而且所有单证对应的信息均是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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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骗税手段隐蔽化。 骗税分子的作案环节,前移到生产环节和报关出口等各环节。以部分正常经营为掩护,虚增生产能力,从原材料采购环节开始做假,先进行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中间增加发票流转环节,制造“ 票、货、款” 一致、各种单证匹配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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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案手法多样化。骗税分子利用他人不退税、免税、无税的出口货物,通过“ 票货分离” 、“ 配货配票” 的方式,大肆骗税。部分货代公司、船运公司、报关代理公司(或报关行)协助不法分子进行“ 配货配票” ,甚至直接作案,骗取海关出口报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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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案方式家族化、团伙化、专业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骗税分子多与出口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
以纺织品退税为例。犯罪分子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支付“开票费”4个点,注册外贸公司、租房子、人员工资大概需要4个点,其他成本3个点,总共需要约11个点,而按照纺织品退税16个点计算,一来一回稳赚4、5个点利润,可谓“无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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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骗税犯罪网络化、智能化、异地化趋势明显。从近年查办的骗税大要案分析,主要犯罪嫌疑人都具有高学历、高智商等特点,编织跨地区、多环节、多链条的复杂犯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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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骗税活动向内地蔓延化。一些内际地区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和增加税收的需要,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还出台了一些地方保护性政策,对引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的征税机关也放松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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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单纯做配单、配货到在海外设立公司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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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税主要原因分析: 1.出口退税率屡次上调。 2.纳税人不规范经营。 3.海关抽检率低。 4.地下钱庄的大量存在。 5.税收政策和监管缺陷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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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涉嫌骗税企业的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纺织服装、木制家具、农产品、光伏、电子产品等行业,供货企业源头基本上都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最终消费者不索取发票有关。
以新办外来招商引资企业、虚假外商投资企业、中小型外贸企业等为高发对象,近期个别大企业也存在较大问题; 仍然是以部分沿海开放省份外来人员做中间商、介绍人、借权经营等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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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退税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机关与出口企业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好的服务建立在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而不是无条件的
(一)骗税案件高发的严酷现实所迫 (二)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必需 (三)税务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 税务人员的职业荣誉,不可能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就给予办理;甚至眼睁睁看着国家税款被不法分子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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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 两个很有代表性的观点: 1.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这些骗税行为并不高明,交易如此频繁,税务、海关只要稍微实地走一趟就知道真伪,但3年不被捅破,这里是否有利益输送、涉嫌腐败值得注意。” 2.浙江一家纺织品出口公司负责人:税务机关在防范骗税这个过程中也难辞其咎:“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几乎每年都会整治,但不久这一现象就会死灰复燃。有些小公司的增值税在短时间内出现爆发式增长,这样的异常我们都能发觉,更何况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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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防范自身风险的角度来说,对真实情况无法查清楚的,尽管都有执法风险,但不退税比退错了造成骗税的职业风险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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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退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除正常的单证、信息对审外,主要有: (一)出口业务情况的说明。 (二)专用发票函调。回函结果不是退税的唯一依据。
(三)加大对企业的源头管理。分析、预警、评估、培训。 (四)黑名单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 (五)停止退(免)税资格。 (六)专项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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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范退税执法风险的要求 1、认真学习业务 2、严格执行规则 3、优质服务态度 4、积极有效作为 5、树立责任意识 6、加强约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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