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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内容 献血者健康检查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 血液采集 GB18467-201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山东省血液中心 陈妍
山东省血液中心 陈妍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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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者健康检查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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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0条) 1.1目的 1.2核对献血者身份 1.3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1.4询问和查询既往献血史 1.5履行告知义务 1.6健康征询
1.7知情同意 1.8一般检查 1.9献血前血液检测 1.10健康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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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按照GB18467《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规定,对具有献血意向的潜在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做出是否适合献血的结论,保障献血者健康和安全。 1.2 核对献血者身份 将献血者本人相貌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和台胞证以及外国公民护照等。 1.3 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核查献血者身份无误后,将献血者身份信息录入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BMIS),具体录入方式有:1)用身份证识读器读取身份信息并存入BMIS;2)在《献血登记表》手写登记,随后手工录入BMIS,注意核对信息填写和输入的正确性。 1.4 询问和查询既往献血史 询问献血者和查询BMIS有无既往献血史。如献血者曾献血,献血间隔期应符合要求,不处于被暂时或永久屏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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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履行告知义务 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见《要求》)。 1.6 健康征询 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见《要求》),体检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沟通。 1.7 知情同意 请献血者签名,表明献血者已正确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献血。 1.8 一般检查 按照《要求》规定,对献血者进行一般检查,常规项目包括体重、血压、脉搏等,必要时测量体温。具体检查方法见卫生部《临床护理实践指南》。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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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献血前血液检测 在献血前采集献血者血液标本做血液检测。在采集血液标本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检测项目包括血红蛋白(Hb)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血红蛋白检测可采用目测法,如硫酸铜目测法(见附录A)或试纸条比色法,必要时进一步用仪器检测。ALT采用干化学法/速率法记录检测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10 健康检查结论 将献血者健康征询、一般检查以及血液检测的结果与《要求》的规定进行对照分析和评价,做出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条件的判断并签名。 将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与献血者沟通。对于需要永久屏蔽献血的,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暂时不适宜献血的,告知不适宜献血的情形解除后,经体检合格可以献血。 引导适合献血的献血者进入血液采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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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血采集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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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8条) 2.1 献血场所配置 2.2采血人员准备 2.3采血器材准备 2.4献血者身份核对 2.5献血者沟通与评估
2.6静脉及其穿刺路径评估与选择 2.7穿刺部位消毒 2.8静脉穿刺 2.9血液采集和混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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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8条) 2.10采血结束和献血者休息与观察 2.11献血后注意事项的告知 2.12致谢 2.13留取标本 2.14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2.15热合 2.16血液保存 2.17血液标本处理和保存 2.18献血现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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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献血场所配置 献血场所的人员、设施、设备和器具、关键物料的配备按有关 规定执行。 2.2 采血人员准备 心理调适 采血人员调整好心理与情绪,进入献血者服务工作状态,情绪稳定,工作热情,说话和气,态度和蔼,耐心细致。 技术准备 熟悉采血技术操作规程,尤其应注意关键控制点和近期变更的操作步骤。 着装与配饰 采血人员着工作制服,不佩带戒指、手镯(链)等饰物。 手卫生 采血人员保持手卫生,具体操作按照《WS/T313 医 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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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采血器材准备 采血器材清单 建立采血器材卡片,列出采血位所需的全部器材。采血人员按卡片准备和核查采血器材的种类和数量。采血器材的数量与预计采血量相适宜。一次性使用物品在有效期内且包装完好。采血器材准备工作应有专人复核。 血袋 1)无破损、无渗漏,无污染,抗凝剂和保养液无变色;2)处于有效期内;3)宜采用具有留样袋的血袋。 标本管 1)带有分离胶用于检测病毒核酸的标本管;2)用于酶联免疫吸附法(以下简称ELISA)、ALT和血型检测的标本管。 消毒剂 1)一般选用含碘消毒剂,对碘过敏者可选用其他消毒剂;2)所用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3)处于有效期内;4)标明启用日期。 采血仪(秤) 开启并检查采血仪(秤),证实正常运行。 热合机 开启并检查热合机,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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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献血者身份核对 在静脉穿刺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 2.5 献血者沟通与评估 在血液采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献血者的沟通,尤其是进行每一项主要操作之前,应当与献血者沟通并取得配合。 询问献血者的既往献血经历、近日休息等情况,评估出现献血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和不适合献血的情况。 观察献血者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是否处于紧张、害怕甚至恐惧状态。如发现这些不利情况,则不急于采血,做好宽慰工作,待献血者解除思想顾虑,充分放松后开始准备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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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静脉及其穿刺路径评估与选择 穿刺部位的选择 应选择无损伤、炎症、皮疹、皮癣、疤痕的皮肤区域为穿刺部位。 穿刺静脉的选择 1)选择上肢肘部清晰可见、粗大、充盈饱满、弹性好、较固定、不易滑动的静脉;2)常选择的静脉主要有肘正中静脉、头静脉、前臂正中静脉、贵要静脉等;3)用食指指腹上下左右触摸,确定其位置、粗细和弹性,评估并确定穿刺位点和路径;4)使用止血带可使静脉充盈,便于触及和穿刺。 2.7 穿刺部位消毒 用无菌棉拭蘸取适量使用浓度消毒剂,以穿刺点为中心,自内向外螺旋式旋转涂拭,消毒面积不小于6 cm×8 cm。作用1~3 min 。宜消毒2~3遍。 不应触摸已消毒的皮肤,不应靠近已消毒的皮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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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静脉穿刺 待消毒剂干后方可进行静脉穿刺。 采取相应措施(如用止流夹夹住血袋导管)防止空气进入血袋。手持针柄,取下护针帽,按照预先选定的穿刺部位进行穿刺。 穿刺路径为自皮肤穿刺点进入,皮下组织前行约0.5~1.0 cm,进入静脉腔,前行约0.5~1.0 cm。 如需第二次穿刺,应当在征得献血者同意后,在另一手臂选择穿刺部位和静脉,使用新采血袋的采血针进行穿刺。 2.9 血液采集和混匀 静脉穿刺成功后,如果使用的带留样袋的采血袋,松开留样袋夹子,使最先流出的血液流入留样袋,约15~20 ml,用做血液检测标本。夹闭留样袋夹子,松开阻塞件下端止流夹,使血液流入采血袋。如果使用不带留样袋的采血袋,松开夹子,使血液直接流入采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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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针头位置,用敷料保护穿刺点。 维持静脉穿刺点与血袋的落差,保持血流通畅。嘱献血者做握拳和松手动作,以促进静脉回流。血流不畅时,及时调整针头位置。当不易观察血流时,应注意观察穿刺部位有无异常及血袋重量是否递增。 血液开始流入采血袋后,即将其与抗凝剂轻匀混合。宜采用连续混合采血仪。如果采用手工混合,应当至少每90秒混合1次,充分混匀。 应当对采血时间进行控制。200 ml全血采集时间>5 min,或400 ml全血采集时间>10 min,应给予特殊标识,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备血小板。200ml全血采集时间>7 min,或400 ml全血采集时间>13 min,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备新鲜冰冻血浆。 与献血者进行交流,观察献血者面容、表情,及时发现并处置献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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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采血结束和献血者休息与观察 采血量达到要求时,嘱献血者松拳,松开止血带,合闭止流夹,用创可贴/消毒棉球/纱布轻按静脉穿刺点,拨出针头后即加重按压,用弹力绷带包扎,松紧度适中。 嘱献血者在献血者休息处用茶点,休息10~15 min。 如出现献血不良反应,按相应程序处理。 2.11 献血后注意事项的告知 应当印制献血后注意事项,并将其发给每位献血者。 献血后注意事项主要有:1)穿刺点上的敷料应保留至少4小时;2)多补充水分,食用易消化的食物和水果,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的睡眠;3)献血后24小时内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4)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存在献血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可能影响血液安全的高危行为,或者献血后感觉明显不适或异常,请其及时联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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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致谢 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和纪念品,表示感谢,鼓励定期献血。 2.13 留取标本 检测结果用于判定血液能否放行的标本只能在献血时同步留取,不得在献血者健康检查时提前留取。 如果使用带留样袋的采血袋,将留样针插入真空采血管,留取血样。 如果使用不带留样袋的采血袋,将静脉穿刺针插入真空采血管,留取血样。应单手操作,避免手被针头刺伤。 将标本管内促凝剂或抗凝剂与血液充分混匀。 2.14 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一次只能对来源于同一献血者的一份血袋、标本管和献血记录进行标识。经核对后,将惟一性条形码标识牢固粘贴在采血袋、标本管、转移袋、血袋导管、献血记录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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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静脉穿刺针分离前开始标识,对采血袋和标本管的标识应当首先连续完成,不应中断。
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静脉穿刺针分离前核查采血袋、血液标本、献血登记表,所标识的献血条形码应一致。宜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核查。 2.15 热合 分段热合血袋导管,以供交叉配血、血型复查和血液标本保存使用。血袋应保留注满全血的导管至少20 cm。 在热合过程中不应用力牵拉或扭转导管,待焊极松开1~2秒后方可取出已封口的导管。 应检查热合部位,如有渗漏,则重新热合,并评估对血液无菌性的影响。 热合分离针头,将其放置在利器盒内。 2.16 血液保存 全血采集后应尽快在合适的温度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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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血液标本处理和保存 核酸检测标本应及时离心。 血液标本采集后应尽快处理,在合适的温度下保存。 2.18 献血现场整理 献血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盘点采集血液、标本、献血登记表数量,应当一一对应,保证准确无误。 做好血液装箱、运输和交接工作。 盘点物料消耗。 做好医疗废物装箱、运输和交接工作。 整理清洁现场,用消毒剂擦拭操作台及采血器材,清洁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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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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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内容 1、修订背景 2、修订原则 3、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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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背景:《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18467-2001)近10年
1.1 无偿献血工作的变化 献血数量:自愿无偿99%以上 献血形式:计划无偿----自愿无偿 献血地点:血站本部/单位----街头采血车/屋 体检方式:以体检---征询 采血模式:预检----非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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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 社会结构;价值观;经济结构;就业形势;健康状况; 疾病谱 1.3 血液安全的新情况: 同性恋献血;新发传染病 1.4 血液需求形势持续上升: 新医改(医疗保障水平、医疗卫生体系结构); 医学技 术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平均寿命延长 1.5 此次修订的主要任务: 完善献血者可以献血的标准;调整对血液检测的要求 1.6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 删除与无偿献血工作不适宜的内容( 如预检);提高献血 者的安全性;确保献血者健康; 提高血液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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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原则 2.1坚持输血伦理学的原则 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安全,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安全有效的血液。 2.2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并不是标准越高、指标越多、数值越高, 标准就越先进。 指标的选择和限值的确立时,重点关注了那些对献血者和受血者人体 健康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果关系明确、可评价或考量的指标。 由于影响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状况的因素很多,人们对这些因素的认 知程度、检测能力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无 法完全涵盖所有的情况。对永久不能献血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便 于标准使用者判断是否适宜献血,并列举典型疾病名称,以加深标准 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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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确保血液安全的原则 提高对永久和暂缓不能献血的条件,增加对性行为、旅行史、用药史等的征询。 2.4 密切结合实际的原则 本次标准修改时取消了“预检献血者”这一种情况,取消了对胸部、腹部、淋巴结等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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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坚持可行性的原则 注意结合国情,避免标准形同虚设。此次修改取消了对体温的常规测量,通过加强对暂缓不能献血情况的征询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此次修改仍保留了硫酸铜测量血色素的方法,但鼓励临界值时采用其他方法测量。 2.6 与国际献血者标准相接轨的原则。 英国和美国等对血液生理、血液保存及输血技术等均进行了大量研究,由此,逐渐形成了我们的很多行业标准,包括对献血者的标准。本次修订参阅了大量国外标准,并等同或等效采用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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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是一个综合标准,涉及健康征询、永久 和暂缓不能献血的情况,涉及体格检查,涉及献血前血液检测;应与术语标准和疾病分类保持一致,要考虑对《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的影响。 2.8 新标准与相关的标准进行了协调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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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修订内容 GB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3.1 条款框架修订对照表 3.2 免疫接种条款修订对照表
3.3 体格检查要求条款修订对照表 3.4 献血前血液检测条款修订对照表 3.5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条款修订对照表 3.6 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修订对照表 3.7 健康征询表附录修订对照表 3.8 不能献血与暂缓献血条款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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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献血者知情同意 5.1 告知义务 5.2 告知内容 5.2.1献血动机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5.1 告知义务 5.2 告知内容 5.2.1献血动机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5.2.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 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实名制献血 5.2.5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5.2.6献血反应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 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 照 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5.2.7健康征询与检查 5.2.8血液检测 5.2.9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 等 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 献血者知情同意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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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献血适宜性可以分为 可以献血 不能献血(修订版23条) 暂缓献血(修订版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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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4.5.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4.5.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修订版】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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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性传播疾病患者(原4.5.2及4.5.4)及麻风病与病毒性肝炎患者归为传染性疾病患者。合为一款。性传播疾病中新增常见的“尖锐湿疣”。 “梅毒”修改为“梅毒患者及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更为严格。 新增“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删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更为严格。 修订的标准可避免因检测方法变化带来的变化,且可为以后再归队方案留出空间。例如核酸作病原基因检测乙肝、丙肝等会更严密、科学;以后检测方法改进后制定的标准方法,可使假阳性者再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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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锐湿疣 是由人乳头瘤病毒感染引起鳞状上皮疣状增生病变的性传播疾病,近年常见,在国内居淋病之后,占第二位,其年增长率超过100%,除了性接触所致之外,还有30%-40%系接触污染物所致。 尖锐湿疣只感染表皮,不会通过血液传染。但因其是性传播疾病的一种,不排除患病者不洁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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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修订版】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修订说明】 删除“人免疫缺陷病毒”,修正为“经血传播疾病”,更为全面明确。 “同性恋者”改为“男男性行为”。 男男性行为包括:自我认定同性恋和双性恋的男性、发生男-男性行为和自我认同异性恋的男性、施变性手术的男性、性取向不定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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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修订版】 6.1.2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修订说明】 以“循环系统疾病”取代“心血管系统疾病”。以机能系统划分,统一规范。 删除“心肌炎”,心肌炎属于心脏病。 新增“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诊治技术水平提高,发现的病人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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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动脉粥样硬化 以下肢动脉较多见,由于血供障碍而引起下肢 发凉、麻木和典型的间歇性跛行;严重者可持续性疼痛,下肢动脉尤其是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如动脉管腔完全闭塞时可产生坏疽。 四肢动脉粥样硬化性疾病是全身性疾病的一部分,其预后与同时并存的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密切相关。经血管造影证实,约50%有肢体缺血症状的患者同时有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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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修订版】 6.1.3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修订说明】 “较严重的胃十二指肠溃疡”(提法模糊,难确认)明确为“活动期或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十二指肠溃疡”。 新增“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免疫性疾病,多见,肠吸收功能不良,可存在消化道出血,难以治愈。 溃疡性结肠炎 是一种病因尚不十分清楚的直肠和结肠慢性非特异性炎症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腹泻、粘液脓血便、腹痛,病情轻重不等,多呈反复发作的慢性过程。本病和克罗恩病合称炎症性肠病,这类疾病均多反复发作,迁延不愈,且可出现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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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修订版】 6.1.5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修订说明】 按系统划分归入“血液系统疾病”。 “贫血”修订为“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因其去除病因后可治愈,预后良好。 新增“粒细胞缺乏症、淋巴瘤”,为常见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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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修订版】 6.1.6 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修订说明】 按系统划分,归入“内分泌系统疾病”。 将“甲亢”修订为“甲状腺功能性疾病”,可包括常见的甲亢、甲减、桥本氏病等,甲状腺功能减退多需终身替代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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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是指组织的甲状腺激素作用不足或缺如的一种病理状态。 最常见的原因是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包括桥本甲状腺炎,萎 缩性甲状腺炎,亚急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和产后甲状腺炎等一般表现:易疲劳、怕冷、体重增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嗜睡、精神抑郁、便秘、月经不调、肌肉痉挛等。体检可见表情淡漠,面色苍白,皮肤干燥发凉,粗糙脱屑,颜面、眼睑和手皮肤浮肿,声音嘶哑,毛发稀疏。 本病一般不能治愈,需要终生替代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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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修订版】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疾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除小儿高热惊厥外)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修订说明】 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为两个不同学科,应区分开。 神经系统疾病新增“脑血管病”。多发、常见病。 新增“有惊厥病史(除小儿高热惊厥外)或反复晕厥发作者”。可能潜在神经系统疾病。 精神疾病:“严重神经衰弱”规范诊断为“抑郁症”。并新增“躁狂症”。 专家认为:药物治疗期间外的痊愈或非发作期的精神障碍、精神疾病患者,可以献血。但可操作性难,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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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 近视等。 调到【修订版】暂缓献血 6.2.4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预后未满三个月者。 【修订说明】 少数进行性高度近视和病毒性角膜炎(易复发)等应该视为“活动性进行性眼科疾病”。 高度近视多是单纯性近视;细菌、真菌性角膜炎治愈后,视神经炎自行恢复或治愈后,献血均不会对眼睛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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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修订版】 6.1.7 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修订说明】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病”按系统归入“免疫系统疾病”(包括自身免疫疾病及免疫缺陷病)。 “胶原病”实指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诊断已不再使用。 新增“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弥漫性结缔组织病, 新增“大动脉炎”:女性多见,多认为是自身免疫性疾病,与遗传有关。为主动脉及其分支的慢性进行性闭塞性炎症,多动脉炎。其中引起上肢的称无脉症,肾动脉受累为肾动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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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修订版】 ,未改动。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 是中枢神经系统慢性病毒感染。是一种以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表现为特点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能通过直接接种传递给动物引起临床病理表现。5%-15%的患者有家族史。 是人类传染性海绵状的脑病。它以四种不同的形式存在:散发的,遗传的(家族性的),医源性的和变异体(“疯牛病”)。 成年人相对迅速出现的痴呆,并继之出现肌阵挛,而脑脊液正常,脑电图呈弥漫性减慢时可考虑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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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原版】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修订版】 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修订说明】 根据规范及实际情况将体检医生改为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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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修订版】新增 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修订说明】 长期使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患者,存在相应疾病史。 药物或酒精依赖患者:精神及生理均不健康。 药物滥用者:属于高危人群,常有吸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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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献血 【修订版】新增 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的患者不宜献血。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修订说明】 组织器官移植治疗日益增多,因下列情况列入不能献血: –移植物受者绝大多数需要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 –移植物会使受者存在传染病暴露的风险 –接受移植治疗多存在严重疾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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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原版】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修订版】 6.2.1 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修订说明】 新增“口腔护理(包括洗牙)后未满3天”:存在黏膜的破损,可能会有 感染暴露的危险。 原条款对应内容修订为“阑尾炎切除、疝修补术及扁桃体切除术痊愈后 未满半年者”:考虑到术后恢复及创伤愈合,延期献血的时间,会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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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修订版】新增 6.2.2 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修订说明】
妇科良性肿瘤如卵巢囊肿、子宫肌瘤,体表良性肿瘤等为不影响健康的肿瘤,可延期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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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原版】 4.4.2 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 【修订版】 6.2.3,未改动。
【修订说明】 国内妇科专家认为,月经期前后献血,对健康无影响(国外条款中亦无“月经”一项)考虑到国情未修改。月经周期因人而异,尤其是年轻女性献血者,献血者本人也不易掌握,这是客观现实。 女性献血者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或流产以后要延迟献血,这可以使储存铁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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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原版】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 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修订版】 6.2.5 上呼吸道感染者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6.2.6 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6.2.7 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 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修订说明】 将“感冒”修正为“上呼吸道感染”——包括普通感冒、咽喉炎、扁桃体炎等。更为全面、规范。 新增“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结石发作期”。此为多发病,可治愈,可延期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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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原版】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 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修订版】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 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修订说明】 新增“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血”。 口服这类药物对血小板聚集功能有抑制作用,对红细胞影响不大,若全血不用作制备手工血小板,可以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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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原版】 4.4.7 近五年输注全血或血液成分者。 【修订版】 近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修订说明】 经血传播疾病窗口期及潜伏期基本在1年内。 欧盟:输注血液制品或血液成分者延期6个月。美国、英国、 澳大利亚均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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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修订版】新增 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修订说明】 新增蛔虫病、蛲虫病。属于完全可治愈预后良好的常见病。康复后可献血。 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2年或病愈后存在后遗症。 风湿热是链球菌感染后引发的全身结缔组织病。病前常有咽炎、扁桃 体炎,常见于青少年。表现有低热、心脏炎、多关节炎、环形红斑、 皮下小结;抗“O”增高、血沉加快。初发要积极治疗,最初五年内链 球菌感染复发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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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献血 【修订版】新增 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者未满一年者。 【修订说明】 有经血传播疾病风险。 高危人群:吸毒史者、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 【标准】新增 6.2.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若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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