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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團體協商與勞資關係 指出工會與勞工關係的定義,並說明它們在組織中的角色。 指出管理階層、工會、社會對勞工關係應有的目標。
第 章 團體協商與勞資關係 14 我該了解什麼? 指出工會與勞工關係的定義,並說明它們在組織中的角色。 指出管理階層、工會、社會對勞工關係應有的目標。 簡述與勞工關係有關的法律規範。 描述工會的組織程序。 說明勞資雙方如何進行協商。 簡述執行勞資契約的實務作法。 指出促進勞資關係的互惠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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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角色 勞工可單槍匹馬地與業者交涉工作條件,亦可組成工會,集體表達勞方所需並代為解決勞資爭議。
2 of 31 勞工可單槍匹馬地與業者交涉工作條件,亦可組成工會,集體表達勞方所需並代為解決勞資爭議。 工會是為維護勞方利益、並解決勞資爭議而組成的組織。 工會的產生,其實來自勞資雙方不可避免的利害衝突。 團體協商時,勞資雙方即有機會互聽心聲、找出對新契約內容共識,並以更有系統的方式解決勞資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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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關係的角色 3 of 31 勞工關係是一個強調勞資互動技巧的管理學門。例如:主管與工會領袖如何促進有效勞資合作、減少成本過高的勞資衝突(如:罷工),以及找出雙贏的解決模式等。 勞工關係課程談及的決策,可大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勞工關係策略 合約協商 合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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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與國際性工會 多數工會成員均隸屬於某全國性或國際性工會。 同業工會成員均具特殊技術或是屬於特定職業類別:
4 of 31 多數工會成員均隸屬於某全國性或國際性工會。 同業工會成員均具特殊技術或是屬於特定職業類別: 國際電工同業公會 美國聯合木匠同業工會 產業工會的會員,係因均在某個產業服務而結緣: 美國聯合鋼鐵工人工會 美國通訊工人工會 在美國,絕大多數全國性工會均隸屬美國勞工聯盟及產業工會聯合會。 本協會性質非屬一般工會,而係為促進全國各類工會會員權益之國家級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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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十大工會 5 of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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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工會 多數全國性工會均係由地方性工會組成。 地方性工會成員來源,因工會類型而異: 通常地方性工會自行選舉幹部(如:正副會長或財務長)。
6 of 31 多數全國性工會均係由地方性工會組成。 地方性工會成員來源,因工會類型而異: 產業工會 同業工會 通常地方性工會自行選舉幹部(如:正副會長或財務長)。 處理協商案件時,全國性工會將提供支援協助給地方性工會。 個人會員可能經由不同管道參與地方性工會: 工會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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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人數的變遷 美國工會會員數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那之後,工會會員比例即開始下降。
7 of 31 美國工會會員數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那之後,工會會員比例即開始下降。 全美勞工中,加入工會人數約為全體勞工數的12.5%;其中任職於私人企業勞工參與工會比例則為9%。 造成勞工參與工會比例下降的原因很多: 經濟結構改變 晚近婦女及青少年工作機會增機加 許多高度成長產業位於美國南方 管理階層努力防止員工組成工會 商業競爭 政府制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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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f 31 年間美國工會 受薪勞工占全體會員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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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工會 公家機關工會地位仍極為強勢且穩固。 超過三分之一的公務員隸屬於工會;受團體協商結果保護的公務員數則更大於此。
9 of 31 公家機關工會地位仍極為強勢且穩固。 超過三分之一的公務員隸屬於工會;受團體協商結果保護的公務員數則更大於此。 相關法律規範支持為造成此一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10988號總統令〉 公務員所享勞工權益和非公務員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多數公務員均未享有合法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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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對公司績效表現的影響 負面影響: 正面效應: 工會透過勞資合約限制企業增加員工工作量,將使組織生產力無法提升。
10 of 31 負面影響: 工會透過勞資合約限制企業增加員工工作量,將使組織生產力無法提升。 罷工抗爭與工作停擺等工會活動,更會降低組織貨品實際產量 正面效應: 降低員工離職率 避免員工彼此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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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立場與社會理想分析 管理階層立場: 勞動工會立場: 社會理想:
11 of 31 管理階層立場: 成本控制 增進生產力 勞動工會立場: 使工會會員享有堪稱滿意的薪資與工作條件 在影響勞工權益事項上提出工會意見 同工同酬 工會通常極為重視勞資合約中代扣工會會費、工會會員資格、或與會員捐助相關條款內容: 封閉制 工會制 代理制 會員資格制 社會理想: 讓勞方對自己的待遇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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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勞工關係的法規 與勞工關係相關的立法,將實際影響工會規模及工會協商權力。
12 of 31 與勞工關係相關的立法,將實際影響工會規模及工會協商權力。 美國勞工法規已對工會組織架構、工會管理方式,以及勞資互動模式有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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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勞工關係法案 〈美國勞工關係法〉積極鼓勵勞工進行團體協商。 部分勞工不在保障範圍內。 根據本法規定,雇主不得形成某些不當的勞動慣例。
13 of 31 〈美國勞工關係法〉積極鼓勵勞工進行團體協商。 本法通過後,美國工會會員數即增加了近三倍之多。 以下即為受〈美國勞工關係法〉保障的工會活動範圍︰ 組織工會。 加入工會,不論該工會是否被雇主所承認。 為求改善工作條件而進行罷工。 拒絕參與工會活動。 部分勞工不在保障範圍內。 根據本法規定,雇主不得形成某些不當的勞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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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f 31 不適用〈美國勞工關係法〉的 勞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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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美國勞工關係法〉不足 規定的法規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 1959年〈蘭德勒姆格裡芬法〉 工會不能透過下列行為妨礙雇主:
15 of 31 彌補〈美國勞工關係法〉不足 規定的法規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 工會不能透過下列行為妨礙雇主: 發動眾多糾察員圍場 以暴力手法進行罷工 威脅不支持工會活動的勞工 堅持不合法主張 任意終止現有合約並進行罷工 保障工作權 1959年〈蘭德勒姆格裡芬法〉 管控影響工會會員利益的工會活動 劃定並保護工會會員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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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工作權法律的州別 16 of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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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為〈美國勞工關係法〉的主政單位。 此聯邦政府機構包含: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主要功能有二: 5名委員
17 of 31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為〈美國勞工關係法〉的主政單位。 此聯邦政府機構包含: 5名委員 1名總顧問 52處各地辦公室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主要功能有二: 辦理工會成立投票、授予工會認證: 負責確認協商當事人及參與工會活動勞工是否適合。 防止不公平勞動慣例: 調查申訴案件 發布停止不公平勞動慣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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