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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 一、內閣制 壹、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二、總統制 三、混合制 四、小結 一、前言 貳、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第三課 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 一、內閣制 二、總統制 三、混合制 四、小結 壹、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一、前言 二、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三、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貳、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一、萬能政府與有限政府概念的比較 二、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央政府功能 三、政府改造與政府功能的再界定 參、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職責 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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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來了「小S與馬英九」 有一次節目邀請的來賓是剛卸下台北市市長重任的馬英九先生。小S非常興奮,因為她一直都很崇拜馬英九先生。
然後馬英九說了什麼呢? 「那些是市議員啦」 你會不會也搞不清楚,到底是由哪個單位的哪些人來質詢台北市長等各地區的行政首長呢?各行政首長所屬的單位又是什麼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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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理論
(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意義 (二)功能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依據 (二)組織與權責 (三)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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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1.中央集權制 (1)意義:將事權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是 由中央派出的機關,一切都需聽命於中央, 地方不能自作主張。
(2)實例:古代的中國或現代的法國。 (3)優劣: 優點:權力集中,對外、對內均可表現出一致的 力量,行政效率較高。 缺點:不能因地制宜,導致政令不能適應各地方的 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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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2.地方分權制 (1)意義:憲法將部分統治權賦予地方政府,中央政府 對於地方政府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2)實例:聯邦制的美國。
(3)優劣: 優點:注重地方的發展,人民有高度參與地方公共 事務的權利。 缺點:過度分權容易導致國家政治力量的分散, 使國力脆弱;地方政府亦會因人力、財力 不足,使得地方事業不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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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3.均權制 (2)意義: (3)特點:適合國情、富有彈性、避免極端。 (1)提出:均權制是孫中山所提出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辦法。
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 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3)特點:適合國情、富有彈性、避免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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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權制度之分工 中央政府 Ex:外交、國防 全國一致 事務性質 因地制宜 地方政府 Ex:颱風假 遇有爭議 由立法院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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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關係的三種理論 制度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 均權制度 權力分配 集中在中央政府 部分權限交給 地方政府 依事務性質分配給中央、地方
角色 聽令中央政府 有自主權 部分事務有自主權 優點 權力集中、 國家強大、 行政效率高 地方高度發展、 人民熱中參政 集兩者優點 缺點 中央政策 不合地方需求 政治力量分散、 地方財力不足 例子 法國 美國、南非 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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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理論
(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意義 (二)功能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依據 (二)組織與權責 (三)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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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權 自願辦理 法律要求辦理 地方自行 負擔經費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地方自治權 上級機關 負擔經費 非屬該團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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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1.監督關係 中央可對地方的自治事項,行使監督權。 監督 憲法 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規章)
上級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監督 不得違反 違反之處理 範圍: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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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2.委任、 委辦關係 (1)中央可立法將其所屬事務委任地方政府處理, 並令其負起全責。
(2)中央得依法令委託地方政府執行,並由中央 指揮與監督。Ex:兵役、教育 2.委任、 委辦關係 此類事項,原屬中央政府之權限,惟基於 由地方政府辦理較便利、經費預算也較經濟 ,故委由地方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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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3.補助關係 (1)中央在考量地方政府之間的均衡發展,或使 地方施政維持一定標準,可由國庫補助地方,
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 (2)地方對中央也有協力支援義務。 3.補助關係 地方政府的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 方式 實例 地方稅收 地方政府依法由各縣市稅捐處負責徵收 房屋稅、娛樂稅 中央補助 中央政府依法給予地方補助 中央補助款 自行籌措 各級地方政府特有資源 宜蘭童玩節 興建各種公共造產設施增加收入 停車場、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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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理論
(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意義 (二)功能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依據 (二)組織與權責 (三)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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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先生有言: 地方自治者, 國之礎石也; 礎不堅, 則國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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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自治的意義 1.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理。 2.在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據
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之下,選舉自治人員, 組成自治團體,以地方的人力及財力,自行處理 地方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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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地方自治? 以權力分立之制衡制度來確保人民之權利不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害。 在水平面之權力分立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在垂直面之權力分立有中央與地方之權力分立。 我國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但司法權為中央所獨佔。 國家權力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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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面的權力分立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行政院 立法院
垂直面的權力分立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中央政府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司法院下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地方政府 台北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 台北市議會 台中市議會 台南市議會 地方政府無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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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自治的機能 1.確保住民的主體性,促進地方行政民主化。 2.推動因地制宜的行政,強化住民向心力。
3.培育民主素養,奠定民主政治基礎。 4.建立垂直的權力分立,防止國家權力過大。 中央不得干預地方自治權之概念 施明德申請集會遊行 行政院(內政部) 不能干涉台北市政府之准駁權 台北市政府 擁有准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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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 〈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目的 為促進台北市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充裕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工作財源,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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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生團體要求文建會指定樂生古蹟】 中央社2007/11/08
一套文資、兩樣標準? 文建會以「古蹟指定為地方事務」為由,宣稱樂生院的審查為「北縣文化局」職責,不願進行審查程序,卻在短期之內指定台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為古蹟。 台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一案,在北市府文化局已暫定古蹟情況下,文建會卻以文資法101條「積極介入」直接指定為國定古蹟。 反觀樂生療養院案,北縣文化局以「樂生院屬國家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為由,而文建會卻以「中央不能介入地方事務」坐視樂生古蹟遭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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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考 1.如果中央(行政院文建會)與地方(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了「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的管理權產生爭議,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7條應如何解決之? 2.「在政府改造計畫中,強調權力分散原則,地方可做的事,中央就不再去做」,請問在第一則新聞中,針對「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一事,中央政府的作為是否符合權力分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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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理論
(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意義 (二)功能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依據 (二)組織與權責 (三)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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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憲法 第10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1章 地方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 第九條 地方制度法
憲法 第10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1章 地方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 第九條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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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與權責 2.修憲後: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被虛級化(精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而是行政院派出機關。
(1)省: 被虛級化(精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而是行政院派出機關。 受行政院監督指揮,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省議會也改為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與興革意見。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各級地方政府分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都由地方的人民自己投票選出。 行政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主要的職責是推動地方自治工作,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負責議決地方的法規與預算,並監督行政機關的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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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數目 地方自治 團體層級 類別 數目 合計 第一層級 直轄市(人口125萬以上) 2 25 縣 18 與縣同級之「市」
第二層級 鄉(鎮、市)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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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直轄市—台北縣 2007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4條修正案,設計了「準直轄市」之機制,亦即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不論預算編列額度、公務員人員編列等,均比照直轄市規定辦理。 首先適用者為台北縣,但準直轄市並非直轄市,仍屬「縣」之地位,僅因人口達200萬,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給予較好之人事權、財政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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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前後省政府地位之差異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行政院 派出機關 委員九人由 行政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 省政府 (精省前) (精省後)
虛級化原因:省管轄範圍與中央政府管轄範圍高度重疊,故 精簡地方自治組織,強化行政效率,於民國86年 將省府虛級化。 職權:接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及行政 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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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色與功能 在政府改造計畫中,強調權力分散原則,地方可做的事,中央就不再去做,未來地方政府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發揮更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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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大法官怎說:釋字第498號」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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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考 1.地方自治之制度是由哪一層級的法律來加以保障的?
2.從解釋文“畫有底線”的段落中,你發現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否為上司與下屬的關係?為什麼? 3.「2008年立委與公投合併,中選會通過一階段領投票,但18個泛藍執政縣市擬串聯反制(意指堅持採行二階段),中央拿出辦法反制,不排除刪補助款。」請問,對於不配合中央的地方機關,中央政府以刪減地方補助款的方式加以制裁,這樣的方式你認為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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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1.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自治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93.學測】 甲、臺灣省 乙、福建省 丙、臺北市 丁、臺東縣的達仁鄉 戊、澎湖縣望安鄉的花嶼村 (A) 甲、乙 (B) 甲、戊 (C) 丙、丁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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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2.有關中山先生主張的「均權制度」與孟德斯鳩的「分權制度」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95學測】
(A)兩制皆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制度 (B)兩制皆為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劃分 (C)前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後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 (D)前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後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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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圖 中央政府 (縣轄)市公所 (縣轄)市民 代表會 區公所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省諮議會 省政府 縣議會
縣政府 市議會 市政府 鎮公所 鎮民代表會 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 行政機關 關係線 行政體系線 精簡化 行政機關之派出單位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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