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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una157@mail.cpu.edu.tw 「餽贈與貪污」 之案例與研析 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una157@mail.cpu.edu.tw 201004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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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una157@mail.cpu.edu.tw
「餽贈與貪污」 之案例與研析 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2 警察人員貪污圖利統計 96年度:涉案件數44。 移送警察人員148人;非公務員374人;民代1人 貪污金額:71,127,811元
圖利金額:14,599,779元 其他金額: 10,693,300元 (資料來源:96年度調查局廉政工作成果統計表 ,作者彙整)

3 警察人員貪污圖利統計 97年度:涉案件數41。 移送警察人員141人;非公務員161人 貪污金額:33,781,858元
圖利金額:10,922,240元 其他金額: 14,232,900元 (資料來源:97年度調查局廉政工作成果統計表,作者彙整 )

4 警察人員貪污圖利統計 98年度:涉案件數28。 涉案警察人員132人 貪污圖利金額:44,682,004元 (部分金額統計中,尚無資料)
(資料來源:98年度1~12月份調查局公務統計,最終數據係作者按各月份資料自行彙整統計)

5 餽贈與貪污之定義 收錢=貪污? ;收禮=貪污? 餽贈為公務員與公務員或公務員與民眾間,不涉及職務上行為或合乎公務禮儀或禮俗標準之收受財物行為。 何謂「貪污」?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並未明確界定。 舉凡公務員因職務上而取得利益的不法行為,均囊括規範在貪污治罪條例,習慣上統稱為「貪污」。

6 公務員服務法對餽贈之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6

7 廉潔 公正 自持 無私 依法 行政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於6月12日第3096次院會通過, 97於6月30日函頒,8月1日開始實施。藉此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 7

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餽贈之規定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8

9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9

10 公務員處理關說、餽贈、飲宴不當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接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 公務員有違法者,應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刑事責任 公務員若於職務上接受廠商、業者或民眾之招待、飲宴應酬、贈受財物,而與其特定具體職務有對價關係,雙方具有共識合意又對方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用以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給予方便通融之意,則公務員可能觸犯刑法上或貪污治罪條例上之賄賂罪。

11 貪污瀆職之常見型態 一、圖利型的瀆職罪, 二、濫用職權之瀆職罪, 三、圖利與濫用職權的混合類型瀆職罪
瀆職罪的內容,特別是賄賂罪以及圖利罪,涉及公務廉潔。 賄賂乃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對於該公務行為之受惠對象,要求、期約或收受具對價行為之不法利益而言。

12 貪污與瀆職之修法動態 現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原本規定賄賂及圖利行為包括: 如屬職務上之行為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刑122 、 貪污4 、 5 、 6) 違背職務行賄罪(刑122 、 貪污4 、 5 、 6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刑121 、 貪污5) 圖利罪(刑131 、 貪污4 、 5 、 6 ) 如屬職務上之行為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但行政院增修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立法院審議中

1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增修) 立法背景 不違背職務之行賄不構成犯罪,引發外界質疑「收錢的人有罪,送錢的人沒事」之不公義現象。
訂定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可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之錯誤觀念。 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通過,立法院審議中

1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4

15 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ㄧ
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已於98.4.2公布施行

16 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無正當理由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來源額度以下之罰金。

17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條第二項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第一項前段)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17

18 賄賂罪剖析 公務員接受不法利益或報酬之犯罪,依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無論是否為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行為態樣,均成立犯罪。其要件如次: 一、須為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須與不法報酬有對價關係。 三、行為人具有收賄之主觀不法犯意。

19 「餽贈」或「賄賂」之判斷 「有無不法性」 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應無收受賄賂之可言
收受他人財物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20 「餽贈」或「賄賂」之判斷 「有無相當對價關係」
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 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餽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

21 對價關係之判斷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固須具有對價關係。而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並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絕對必要。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

22 「餽贈」或「賄賂」之判斷 職務上行為 所謂職務上行為,則仍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若泛指公務員之職務與某公司行號有關,某公司行號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餽贈,並不能證明某公司行號之餽贈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後就其職務範圍內曾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時,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能據之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罪。

23 警察人員易觸犯之貪瀆類型 利用核發相關執照,或實施例行性盤查時收受現金或禮品等。
免費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租(借)用當事人提供之住處、車輛等物品。 接受當事人至有女陪侍之場所飲宴或性招待。 於年節期間接受當事人、業者招待出國旅遊或高級禮品。

24 警察人員易觸犯之貪瀆類型 向電玩、砂石、賭場及特種行業經營者通風報信得利。
與特種行業業者、職棒簽賭、六合彩簽賭等不法業者,以實際出、插乾股或以借貸款項抵充股權之方式合夥經營得利。

25 警察人員易觸犯之貪瀆類型 未依規定作業,違法減少裁罰數額。(交通罰單最多) 測速照相違規抽單。 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
不合規定申請案,違法准許。 25

26 案例一研析~關說與貪瀆 民意代表為求選票,關心、關切、關說,陋習不一而足,承辦事務之公務人員對於來自親友、上級、民意代表、或其他有力人士之請託,仍應本乎職權,依法行政,否則即有行政不中立甚至構成貪瀆、圖利違法之危險 。

27 案例一研析 議員傳真給警方的車號罰單若是能銷單成功,就有關說施壓存在 ? 警員有屈從議員的壓力,進而放水圖利 ? 遊說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第5條第1款規定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不適用遊說法之規定。 警察依法執行交通違規舉發的職務,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得以遊說的方式企圖影響其決定結果。

28 廉政規範對請託關說之規定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廉政規範 §10)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29 處理陳情案件之程序規定 陳情案件如涉及機關業務個別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請託事項時,主管機關於收件五日內,應先行函復請託人說明交辦情形,再檢附相關資料另依規定處理。(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1點)

30 案例一~交大秘書 陳姓秘書將陳情內容交由逕行舉發中心處理,是否意謂交由逕舉中心人員銷單?
陳姓秘書與承辦員警互相之間並無隸屬或上下層級的關係。 陳姓秘書之權力與身分,是否足以影響員警對於交通違規的裁處? 是否利用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31 員警抽單之行為(案例一、二) 接受關說應如何處理? 抽單之刑責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請政風機構之諮詢專人協助
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貪 § 6 I ⑤) 假借職務上機會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刑 § 134、 § 138)

32 案例三研析 公務員遇受贈財物時之處理程序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遵行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除依公務員廉政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例外得收受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33 公務員遇受贈財物時之處理程序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親屬關係或經常交往朋友而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不受限制 。

34 簡報結束 謝謝各位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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