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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及相关制度讲解 财务处 安玉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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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流程 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的要求 票据粘贴与报销单据填写 现金、银行支票的使用 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差旅费报销 科研经费报销 暂付款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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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流程 1. 取得合法票据 2. 分类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 3. 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4. 按审批权限审查签批 5. 会计审核、制单
6. 会计复核 7. 出纳付款 打入农行卡内 付现 转帐支票、汇款、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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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的要求 取得发票:取得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经办人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发票完整:原始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包括抬头、日期、摘要、数量、金额、财务章等)必须齐全。 票据摘要:摘要不能写“办公用品”、“药品”、“文具”、“电脑耗材”、“文艺用品”等笼统字样,必须写具体物品名称。如果所购物品过多,无法回避上述笼统字样的 ,必须附盖有与票据同样印章的物品明细清单。 发票抬头:发票名头应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或“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全称,不得简称。住宿费发票可写个人姓名,也可以写学校。 发票印章: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注意有些票可能失效了。 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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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改动: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涂改无效。金额改动必须重开发票。除金额外,发票上其它内容发生更改时,须在更改处加盖与发票本身一致的印章。机打票据任何更改均无效。
票据丢失:若原始发票丢失,可到对方单位索取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的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后,可视同原始发票报销。 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手写发票各联要一次性复写,单联填写无效。 维修清单:维修费单笔金额在300元(含)以下的,可不要清单(有则附上);超过300元的必须要有清单,且清单要有与发票相同的印章。维修项目5万元以上要有审计报告。 图书清单:购买图书要写书名:一次购图书300元(含)以上的,如果发票上无法写书名,则必须要有图书清单; 元的发票上直接写书名,如写不下要在票据背面写上书名;100元以下的,发票上直接写书名。 国家法定假日的餐费、差旅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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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粘贴与报销单据填写 票据分类:票据较多的要按照内容进行分类,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在粘贴单上,粘贴时请切勿使用双面胶。
票据粘贴:从财务处网站打印凭证附件粘贴单,沿着粘贴单装订线内侧均匀排开横向粘贴,避免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车船票、打的票等较小的票据必须粘贴,较大的票据可不必粘贴。请勿用订书针装订。 报销单据填写:差旅费报销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餐费报销要填写《接待清单》(科研项目也可只填写接待外单位支付客饭申报表 )、购买物品等其他报销需要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借款要填写《借款单》、学生实习报销市内交通费要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均可从财务处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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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车辆发生的费用写在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的“汽车费用”栏。
支付外单位、学生、离退休人员报酬填写“劳务费支取表”或“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费支取表”。 支付在职职工的报酬需要自制“XX发放表” ,自制表格需要包括单位、姓名、金额、税金、实发额等,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所有支付个人的报酬(含劳务费、在职职工报酬)还必须根据报税要求填报相应表格(与财务处103室崔陆老师联系)。 所有需要填写或签字的票据和凭证,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止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和单据张数不能涂改。 所有支付给个人的报酬一律采取银行打卡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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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银行支票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工资、津贴;学生奖学金、特困补助等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其他一律要通过银行转帐。现金支票等同于现金。 一般对公业务都要通过银行转帐,市内通过支票(含廊坊、北京,限额50万元)、外地通过电汇。对方单位名称、帐号必须准确完整。 支票使用期限为10天;汇票期限为1个月。支票不能折叠。为保证支票的安全,财务处不开具空白支票。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应与发票上的单位一致。借用的支票应及时报销,如未使用要及时归还。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冀财库[2010]36号)、《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 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0]38号 )、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财库〔2013〕32号)等文件规定,凡支出在5万元以下并纳入《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的事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向工作人员办理借款。凭发票和刷卡小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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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应在报销单据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除授权外,不可随意由他人代签。 各项经费按审批权限审查签批,不得越权审批签字,更不能代签。 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原则上由行政一把手签字或盖章报销,分工负责签字或变更负责人的,要书面通知财务处。 审批人审批时务必注明开支资金来源或经费项目编号(科研本号)。 属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3】11号中规定的货物类、工程类以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必须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规定执行。《政采目录》详见2015年4月3日办公网通知公告栏学校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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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审批权限) 审批依据:《河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校政字【2014】205号)。
审批原则:分工授权审批原则、明确经费审批人原则、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按预算指标执行原则、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审批权限: 按月统一发放的各项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向财务处提供人员名单及标准。发生变动的,由人事处处长按规定审批。 有明确政策或制度规定的抚恤金、遗属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费等开支,由人事处处长审批。其他特殊补助,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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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的学科建设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购房补贴等,由人事处处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校长审批。
预算安排的部门经常性公用经费,按照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10万元的(单张票据或每次报销合计数,下同),还需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国资工作校领导审批。支出达到50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11工程专项资金、重点大学经费、重点学科经费、本科质量工程经费、综合改革试点经费、硕士点补助经费等,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达到50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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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公益劳动补助、校内学生贷款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研究生院院长审批。 发放的教职工或学生的各种奖励,已设立单位账户的,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部门或单位领导、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从学校账户列支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分成使用的经费(成教、MBA等),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10万元的,还须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常规支付业务,如部门或单位预算经费下拨、税金和公积金缴纳、学费住宿费上缴国库、银行手续费入账、贷款利息支付、开户银行间转款等,由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由学校账户支出的水电等费用由后勤处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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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经费支出(含后勤专项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批。支出达到5万元的,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支出达到50万元的,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支出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校长审批。 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每次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审批;纵向科研达到30万元或横向科研达到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基建维修专项支出),每笔支出20万元以内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人审批;每笔支出2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人、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每笔支出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人、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每笔支出达到200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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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无人员出境)的版面费或注册费等,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凭有关票据及汇款当日外汇牌价(网上下载打印)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费用报销按照《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正常审批外,还国际处审批。 需要校领导审批的支出(不含资金分配或指标上账业务),须在业务发生之前填制《河北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实际支付审批及报销时,必须携带此申请表及相关票据,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所有达到5万元的支出,在完成各级审批后,支付前均需经过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凡购置仪器设备的支出,均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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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学科组、科研项目组,应建立物品采购、领用及库存台账,在经费审计和各种检查时,能按要求提供。
学校原则上执行无现金结算。凡支出在5万元以下并纳入《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的事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凭发票和刷卡小条报销。 确实无法刷卡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 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报销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等),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经费开支审批执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签字、审批手续要齐全。所有购置物品的支出,必须有验收人签字。 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前,经办人员应先自行登录开出发票单位所在省市的国税或地税网站进行国税或地税发票的真伪查询(出租车票、邮寄票、加油票、财政票据等无法网上查询的除外),并在费用报销审批单上承诺签名。凡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假发票,处罚结果由取得并使用假发票的部门、单位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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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 制度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80号)。 主要内容:
出差要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连续出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需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 不得委托旅游公司(旅行社)承办差旅活动。 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执行《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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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 到天津市区(内六区及北辰区、津南区、西青区、东丽区和武清区)以外算出差。 到天津机场送人不算出差。
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飞机和软卧要从严控制 。尽量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车船飞机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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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省内:校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10元。
省外:按河北省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00元 。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当由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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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省份 河北 北京 天津 山西 内蒙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校级/正高 450 500 480
460 490 其余人员 310 350 320 330 340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470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省份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校级/正高 470 480 500 460 其余人员 320 330 35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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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交通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使用。出差期间不再报销市内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和通讯等费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市内交通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自带交通工具、租赁交通工具、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因出差地车辆限行、限时等原因,确实发生市内交通费的,在上述限额内凭票实报实销。 必须自驾车出差的,出差期间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一切纠纷或安全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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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进修与外派等差旅费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凭会议举办单位的食宿自理证明,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学习、进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5元,中途返校的不重复报销; 尽量借用或者租用主办单位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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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支付费用的,学习、进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校不再报销。
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干部培训等,应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攻读学位、访学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参照校内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或依据协议办理。 教职工因公派遣到常住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或对方单位给予补助的,不再重复领取补助。中途有返校的,不得重复报销。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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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往返学校和借调单位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借调期间应尽量使用借调单位提供的宿舍,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必须自行解决住宿且上班路途较远的,经单位领导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并可以参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额内适当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借调期间因借调单位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均由借调单位报销。 因工作调动调入我校的人员,可一次性报销本人来源地至学校之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河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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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差旅费 学生外出参加教学、科研任务、竞赛活动、出席学术会议等,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 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其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教职员工标准减半执行。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需要去外地进行实习的,带队教师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学生按《河北工业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94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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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管理 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借款出差的人员,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机票、车船票、高速费、过桥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按差旅费科目列支。但其他与开展公务无关的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特殊情况按下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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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或只有住宿费发票没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应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单位或项目经费负责人确认未乘坐公务用车的,可以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或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住宿天数证明,经部门、单位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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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车、船、飞机票的,应提供网上订单或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经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按实际发生的票价报销。
丢失其它发票的,应取得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作原始凭证。 乘坐飞机出差的,报销时应当提供记载出差人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的机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没有这些记载的发票或虽有这些记载但没有盖章的电子行程单(订票单)的,需同时提供登机牌,否则财务不予办理报销。 连续出差超过10天及以上,人均住宿费在标准限额20%及以下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出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25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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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来校讲座、开会或参加调研,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讲课费),但不得同时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属于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的外单位课题组成员来校参加项目研讨,由我校承担差旅费用的,也可以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监督问责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或审批不严、弄虚作假、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转嫁费用),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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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报销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目前执行的是校字[2009]143号《河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经费报销审批制度》审批。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 、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科研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项目特支费(招待费、为科研活动支出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车费以及技术培训和学习等费用)。 汽车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只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 不得支出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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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科研项目做预算时注意:自己举办会议的费用列入“会议费”预算,外出参加会议的费用列入“差旅费”或“国际交流”预算内。
所有科研来款必须通过银行汇款或支票。开科研发票时请提供对方的税务识别号码(我校 )。 科研报销必须携带科研本。 支付外单位科研协作费必须要有合同或协议,报销时必须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经费本余款100元以下的要尽快清理,年底前如不清理将上缴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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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管理办法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是因公形成的各种借款。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借款人必须为本校教职工,借款人与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学生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 职工出国(六个月以上)、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停薪留职等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调离手续。若发生职工非正常离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由原经费(或项目)负责人承担清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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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办理原则:公款公用原则;严控增量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及时清理原则;借款承诺原则。
暂付款办理手续: 必须如实完整填制借款单,并由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批;必须有负责人(审批人)、借款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 借支技术服务费、加工费、测试费等需签订法定的协议或合同文件;预付工程款或维修项目款需提供合同文件;向外单位转拨科研款时、需持有关合同或协议; 借款单和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时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暂付款限额管理:一般出差不再预借差旅费,特殊情况需要借差旅费的,经财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原则上每人每次最多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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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报账期限: 经批准的差旅借款,30天内报账(按返程日起计算);学生赴外地生产实习,返校后30天内办理报账,实习后就地放假,以假期结束日起计算应报账还款时间。 购置材料物品借款,30天内办理完毕验收、报账手续(按发票日期计算 )。 购置设备借款,以到货日期起计算,应在45天内办理完毕固定资产验收和报账还款手续。特殊原因逾期,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分期付款的工程、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等,工程结算审计或设备验收后15日内报账 ,逾期提交书面说明。 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借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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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财务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借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借款经费项目的资金使用。 对借款时间超过1年的,将采取缓发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借款人工资等措施(每月不超过其税后工资的50%),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借款人及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经营活动以及作为个人周转金、备用金使用,也不能用于支付违章罚款。否则,以贪污公款论处,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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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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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这里的每月收入是扣除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凡我校在职职工,从我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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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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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1.每月发放工资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按有关规定,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等保险费、天津标准内发放的职务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扣除这几项后为当月扣除免税收入后的工资薪金收入,再扣除3500元免税费用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保险费(个人部分)-取暖费-独生子女补助- 3500。 例如:张教授2015年5月份工位工资1420元、薪级工资904元、基础绩效6015元、预发奖励绩效2500元、取暖费115元、课时费466.7元、补发本年1-4月份薪级工资140元,应发工资总额为 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1230元、医疗保险(个人部分)84.98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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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税金的方法一: 根据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 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金计算如下: 元中“不超过1500元”部分即1500元,按3%的税率计算,税金=1500×3%=45(元) 元中“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即3000元,按10%的税率计算,税金=3000×10%=300(元) 剩余的 元落在“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档,按20%税率计算,税金= ×20%=426.14(元)。 所以,张教授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77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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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税金的方法二: 可以利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和下列公式简便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例中的张教授5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属于“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范围,对应税率为20%,对应速算扣除额555元。因此: 应纳税额= ×20%-555=77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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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本人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则按规定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可以享受免税(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其他按揭贷款本息均不能免税)。
例如,李老师5月份应发工资总额为565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700元、医疗保险(个人部分)54元、取暖费40元、独生子女补助10元。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2550元,其中本金1700元、利息850元。 则李老师5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496(元),经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为3%,李老师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96×3%=1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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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工资之外,再单独领取其他津贴、 补贴、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除正常发放工资之外,职工另外单独从学校领取其他收入,如成教课时费、监考费、科研绩效等,应将该职工与在此之前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税金的差额部分。 例如:张教授5月份除了5月10日领取工资之外,又于5月20日单独领取了2000元的成教课时费。则在领取这2000元课时费时,应先到财务处103室找崔陆同志查询张教授在5月20日之前所有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下述办法计算2000元应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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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张教授截止5月20日领取2000元课时费之前,除工资外没有领取过其他收入,则张教授截止5月20日为止,应纳税所得额=6630
假设张教授截止5月20日领取2000元课时费之前,除工资外没有领取过其他收入,则张教授截止5月20日为止,应纳税所得额= = (元),属于“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范围,对应税率为20%,对应速算扣除额555元。 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20%-555= (元) (也可用上述第一种方法计算得到 元)。 由于5月10日领取本月工资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771.14元,因此,再次领取2000元成教课时费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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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位职工的工资较低,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水平,则再次单独领取其他收入时,先补足到纳税起点,剩余部分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例如:王老师2015年5月份应发工资总额3311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681元、医疗保险(个人部分)51.2元、取暖费为0。 则应纳税所得额= = (元),王老师在发放工资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王老师在发放工资之后,再次单独领取1500元的奖金,则王老师本月应纳税所得额= =578.8元,属于3%的税率档。领取1500元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578.8×3%=1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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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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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目前为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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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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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例1:前例中的张教授,2015年年终获得24000元的奖励绩效工资。假设发放奖励绩效的当月张教授的工资收入与5月份相同,由于张教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该奖励绩效的个人所得税按下述办法计算:先将24000元除以12,得到商数2000元,商数落在“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档,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 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励绩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10%-105 = 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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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前例中的王老师2015年年终获得的奖励绩效工资为9800元,发放奖励绩效的当月王老师的工资收入与5月份相同,即应发工资总额3311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681元、医疗保险(个人部分)51.2元、取暖费为0。 则王老师当月扣除免税收入后的工资收入为 =2578.8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921.2元,( )÷12=739.9元,落在“不超过1500元的”税档,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 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励绩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 =26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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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报酬的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注:税前)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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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凡给与学校没有雇佣关系的外单位人员和在校学生发放课时费、咨询费、评审费、审稿费、翻译费、技术服务费、科研劳务费、勤工助学报酬等,均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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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所得税计算举例 (1)某学生或外单位个人一次领取劳务费1000元,应纳所得税额=( )×20%=40(元),即税后应支付额为 =960(元)。 (2)某学生或外单位个人一次领取劳务费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5000×(1-20%)=800(元),即税后支付额为 =4200(元)。 (3)某学生或外单位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4000×20%+( )×20%×50%= =5200(元),即税后支付额为 =24800(元)。 (4)某学生或外单位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0×20%+( )×20%×100%= =15600(元),即税后支付额为 =6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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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退休同志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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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向财务处103室崔陆同志咨询(604382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同上。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向财务处103室崔陆同志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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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受到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尤其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应该格外小心,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违法违规,为了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利益,请同志们多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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