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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規及相關案例研討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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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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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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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之性騷擾定義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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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法之性騷擾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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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樣態 言語的騷擾 肢體上騷擾 視覺的騷擾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 肢體上騷擾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官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視覺的騷擾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同學間以不登記遲到…等條件,要求別的同學與其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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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行為 以帶有性暗示的方式談論他人身材/樣貌特徵 公然講淫穢的黃色笑話 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傳送色情郵件、圖片
7 以帶有性暗示的方式談論他人身材/樣貌特徵 公然講淫穢的黃色笑話 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傳送色情郵件、圖片 故意/無意撫摸他人隱私處;偷拍、偷窺等 散播他人與性有關的謠言 嘲笑他人性別特質:娘娘腔、男人婆、公公、變態 分手報復;電子郵件恐嚇/騷擾、灌爆 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如:傳具性暗示的簡訊示愛;跟蹤 不受歡迎的性行為,如:把同學抓去阿魯巴;脫別人褲子;嬉鬧時觸摸下體;公然裸露私密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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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經算不算性騷擾/性別歧視? 語言的性騷擾或岐視性的性語言通常會予以罰款的處罰,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肢體的性騷擾則是具有性騷擾意圖肢體接觸行為(如:強吻、襲胸、襲臀等),不但具有刑責,且依法可能會被處以2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也可能同時被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行為常被當作玩笑、整人遊戲或同儕間「友善」的方式,若有人不從或認為不妥,就容易被貼上「不合群」、「玩不起」、「怪胎」的標籤,其中尤以男性群體壓力為最。然而,這種行為已侵害別人的身體自主權,已構成是一種騷擾的行為。 即使不是故意的,也不是基於滿足慾望的襲胸、摸臀或碰觸性器官的行為,仍會構成肢體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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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霸凌的類型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平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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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Sissy)男孩─葉永誌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屏東縣高樹國中三年二班的葉永鋕,在他最喜歡的音樂課上盡情高歌。音樂老師帶著學生複習過去所教過的歌曲,他們一連唱了八首歌,最後一首還唱了珍重再見。唱完之後,葉永鋕舉手告訴老師他要去尿尿,那時候距離下課大約還有五分鐘。老師因為他平時很乖,就答應他離開教室去上廁所,結果葉永鋕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過。 校方認為是學生自己跌倒致死,法醫則指出死者的後腦有長約五.五公分的撞擊瘀血致命傷痕。 該生自幼具有「女性化」特質,喜歡烹調、女紅、摺紙、洗衣,因而遭受同學嘲笑;甚至有同學打他、一群人聯合起來脫他的褲子,以驗明正身,到底是男是女。以至於他不敢在下課時間上廁所。葉生曾經因為害怕被同學打而不敢上學,留字條向爸媽訴苦,葉媽媽也曾向校方反映,但是學校僅消極的要求學生不可再犯,並未對其被欺凌的行為做積極的處理。 官司纏訟六年(2000.4~2006.9),最後學校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被依業務疏失、過失致死各被判刑5、4、3個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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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玫瑰少年 為了「永鋕不忘」愛笑、愛唱歌的玫瑰少年葉永鋕,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一書,替不同性別氣質的學生爭取平等、友善的人道對待。 葉永鋕因為陰柔氣質常被欺侮,他的死喚起各界重視校園「嘻嘻男孩」的困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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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 —是性好奇還是性猥褻? 阿良總是喜歡愛看黃色書刊和激情圖片,某天阿良躲在教室角落自慰,同時同學反應阿良下課時會去觸摸同學的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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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情相悅可不可以? 小花今年國二,正值青春發育階段,對愛情也非常憧憬。他對就讀高中的志明很有好感,兩人常一起坐公車回家,一起打球。一天兩人相約去看電影,正好志明家人都不在家,於是志明邀小花到家裡玩,兩人在客廳看錄影帶,一會兒志明邀小花到房間看照片,兩人忍不住就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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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第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228、229、332、334、348之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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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221條:強制性交罪 224條:強制猥褻罪 225條:利用機會強制性侵或猥褻罪 227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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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通報、移交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32條
(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通報、移交 24小時通報 教育處、社會處通報 3日內移送 性平會受理 7日內移送 有管轄權學校受理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1.改變身份:解 聘、不續聘 2.獎懲:記過、 退學、留校察看 3.其他:心理治療 、性平教育、道歉….. 4.移送司法單位 5.追蹤輔導 性平法25、26、27條 防治準則25~30、33條、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32條 校內申復:組審議小組 ,進行審議 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會調查 或另調查小組 調查 期程2~4個月 性平法21、28條 防治準則10條、17條、20條 性平法30、31、35條 防治準則21條、22條 、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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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檢舉階段處理流程 申請者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被害人、家長)/檢舉人(知悉者)向學務處提出申訴
職員工之性別事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填寫校內紙本通報單存查 高等中學以下學校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收件§防治法18條§ 申請者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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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流程 學務處(教導處): 輔導室:啟動對當事人之輔導
24小時內進行行政通報(教育處校安系統)和法治通報(社會處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通知校長、駐區督學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擇日召開性平會 輔導室:啟動對當事人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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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通報法規與罰則 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或相關法規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性平法21條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4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性平法21條第2項§ 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36條第3項§ 如未依通報規定進行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36條-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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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流程 3日內送交性平會(秘書室)決議是否受理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擇日召開性平會 性工事件由人事室受理案件後,移請性平會調查處理,程序與性平事件相同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無不受理情形→決議受理 有不受理情形→決議不受理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準則15條第1項§ 20日內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人/檢舉人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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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階段 性平會(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本事件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撰寫調查報告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否→不受理,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是→兩造說法不一致,另組三到五人調查小組 否→兩造說法一致,由性平會決議事件成立與否 撰寫調查報告 如組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撰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性平會決議是否同意(事實認定/懲處建議) 如未組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進行決議,將會議決議內容形成調查報告 如未組調查小組仍須符合細則17條之調查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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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防治法10條§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防治法11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防治法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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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調查小組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 具備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30條第3項§ 迴避原則: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法21條第2項§ 必要時得邀請社工人員或警政人員擔任調查小組或專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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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內容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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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受教權與工作權 性侵害事件 性騷擾事件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性騷擾事件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包括出入動線安排、課程安排等 避免報復情事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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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護措施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性平法24條§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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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密措施 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防治法24條第3項§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防治法24條第4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22條、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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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調查完成後之處置 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若認定申請調查或檢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實不成立,學校應以學校之名義,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3項),並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32、條準則第31條第1項)。 若性平會認定申請調查或檢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事實成立,則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兩個月內,自行依法議處或移送權責單位依法議處,於作出懲處決定後,以學校之名義,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3項),並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32、條準則第31條第1項)。 若事件涉及數名被申訴人,則報告應僅摘取該名被申訴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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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之處置 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準則30條§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應敘明理由。 *事實認定權責:性平會;懲處認定:教評會或獎懲會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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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職員工 性侵害事件成立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涉有前項情形,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防治法第29第2項§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防治法第29第2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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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4條修正(102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4條第一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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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4條修正(102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4條第二項: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法14條第三項: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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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4條修正(102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4條第四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14條第五項: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14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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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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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職員工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情節輕微者: 情節重大者: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第25條§ 情節重大者: 除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外,並得再依上述規定為相關處置。§防治法第30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教師法第14條§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主責單位: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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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結果—加害人為學生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情節輕微者: 情節重大者: 主責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第25條§ 情節重大者: 依校規申誡、記過、留校察看、退學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主責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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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送達時機 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如懲處結果可能改變當事人身份時,則須待主管機關確定懲處結果後,再行通知
學校將處理結果(含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如性平會有改變懲處建議時,則需將調查小組報告重為修訂成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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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之申復程序 申復時機 學校指定申復收件單位 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申覆成立的條件 如申覆成立,則通知權責單位重為決議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覆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於接獲通知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以一次為限 學校指定申復收件單位 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申覆成立的條件 申覆有理由者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有新事證者 如申覆成立,則通知權責單位重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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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小組之組成 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組成審議小組 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審議小組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小組成員女性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具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原性平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議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防治準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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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階段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救濟 救濟途徑
教師: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教師法,收受教師懲處處分書後30日內,向學校提出教師申訴 職員工: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收受懲處處分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學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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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性平法第27條§(人事室) 性平事件資料之保管與存查(性平會) 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各行政單位、性平會) 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總務處)、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人事室)。 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輔導室、性平會)。 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輔導室、性平會) 。 教育部於102年3月11日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已建置「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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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被害人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到場 媒體:顧及被害人與加害人的人權
警政:婦幼隊製作筆錄、蒐證、移送 法院:偵察、起訴、審理案件 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進入簡述作業流程之可能性、人身安全、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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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發言人須第一時間統一向媒體說明,未授權者不得發言。 保護當事人應有的人權(加害人及被害人) 加強與網絡間的協調與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 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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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後續的輔導機制 組織輔導團隊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分別對象有學生個人、班級(學生與任課教師)及全校師生與家長,並依特質需求分工進行支持輔導、溝通事宜。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邀請網絡人員參加。 保持與支援網絡之聯繫—包括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 建立個案輔導、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適保存、管理其資料。 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必要時提供當事人相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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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專業之間的合作 與警政、檢察官、法官、社工、諮商方面的專業人員合作 減少陳述的次數,避免二度傷害。
將所有詢問過程錄音下來,避免當事人重複陳述。 將事件發生過程的瞭解,記錄成書面資料,有助於事件的調查。 如為校內性平事件,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如個案問題嚴重,經多次諮商後仍未好轉,或是與家長關係破裂,則可轉介縣市政府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進行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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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2183031 0926387070 E-mail:lmh@mail.ntcu.edu.tw
謝謝聆聽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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