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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为什么会分成增值税和营业税 1993年 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 为12.6%
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22% 2011年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保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收入)占GDP 的比重 为35%, 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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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收入结构 2011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
2011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 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 2011年营业税实现收入 亿元,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 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 亿元,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 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 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 2011年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实现收入 亿元,关税实现收入 亿元,进口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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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暂不在试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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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与工商业的增值税相比,服务业的营业税存在 “全额征收,重复征税”、 “两税并存,抵扣中断” 等制度性缺陷,而这些制度性缺陷不利于我国服务业转型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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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业增值税扩围改革从 选择方向、 改革路径、 政策制度、 分税体制 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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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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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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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税制要素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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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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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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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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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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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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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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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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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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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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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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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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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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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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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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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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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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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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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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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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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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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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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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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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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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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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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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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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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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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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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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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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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和非试点地区往来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4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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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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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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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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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征收管理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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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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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
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 =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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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 =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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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现是3%营业税 假设营业收入为A,成本为B 则计征增值税后 应纳增值税额为: A×11%-B×17% 以前的营业税为A×3%
如果考虑税负降低则 A×11%-B×17%﹤A×3% A×8% ﹤B ×17% 47.06 ﹤B/A 税收转嫁问题 能否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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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 1.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外购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外购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当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设备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300万元,租赁期4年。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4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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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一台租赁给B公司,设备耗费的进项税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4年,每年租金300万元,共1200万元。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首先A公司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110万元,同时4年的租赁费再缴纳5%的营业税60万元,重复纳税的现象很明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60万元的进项税仍然可以抵扣,即A公司只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144万元即可,避免了重复征税,且其主要进项均可以得到抵扣,抵扣的范围同其他工业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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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 例如,上海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1)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1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即A公司缴纳营业税25万元。由于下游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不能得到抵扣,而外购设备可以得到抵扣,大大压缩了A公司的经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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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2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税额,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5%变为了差额500×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由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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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企业更为有利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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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企业准备购置小汽车,不含税价款80万元,
如果直接购买,税款为80*17%=13.6万元 合计支付 93.6万元 如果选择租赁公司购进 对于租赁公司 80万元购进,以年租金35万元租给企业使用两年,第三年以15万元处置给企业 则租赁公司:85*17%-80*17%=0.85万元 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70*17%=11.9万元 租赁期间 =70万元 收购 15*(1+17%)= =17.55万元 合计支出87.55万元 节约增值税 =11.05万元 (80-15)*17%=1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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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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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和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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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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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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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未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将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相关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具体补贴方式确定为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未来财税部门将在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请和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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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 方 贷 方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余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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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 方 贷 方 1.上缴以前月份欠缴、未缴的增值税; 2.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的当月多缴的增值税。 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的当月未缴的增值税。 余额:多缴的增值税 余额:未缴、欠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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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材料采购 原材料 库存商品 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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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国外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国外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支付货款时: 借:固定资产 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2.支付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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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国内杂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材料采购、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采购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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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投资转入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或各方确认的价值(不含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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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四)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四)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接受非货币资产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 银行存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营业外收入 应缴的其他 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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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五)委托加工物资、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五)委托加工物资、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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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结转加工材料成本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运费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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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原材料 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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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1.此类业务与货物在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会计处理不同。 2.此类业务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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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如果外购项目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在采购时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2.如果购进货物(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而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时,月末按照应、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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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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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差额的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差额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但是,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两者之间的差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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