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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 南京医科大学副教授 施 飞
学校医疗机构监管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 南京医科大学副教授 施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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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监管 二、医疗废物管理监管 三、学校传染病管理监督 四、学校医务室消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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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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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管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依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 》 施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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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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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 1994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2010〕75号),2010年8月2日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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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二、房屋 三、设备 四、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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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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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6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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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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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记录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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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标示,然后分列写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下一行写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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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3.超出核准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4.出租承包科室; 5.虚假广告宣传; 6.乱挂医院标牌或科室标牌; 7.使用假药为患者治病; 8.隐匿销毁病历、处方、门诊登记或冒充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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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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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制度建设:责任制、处置规章制度 分类收集:感染、损伤、病理、化学及药物 暂时贮存:48小时 集中处置:专业机构专门处置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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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组织管理) 第45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8)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9)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10)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17,26) (七)(自建处置设施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办法:2、4;管理办法: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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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硬件) 第46条(办法40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地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使用运送医疗废物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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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条贮存地点要求(17条规定) 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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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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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条专用包装物要求(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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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包装袋:非聚氯乙烯,不得渗漏破裂穿孔、<0.1立方米、黄色、标识。 利器盒:黄色、标识、损伤性废物;一次性 1.5米3次 周转箱(桶) 专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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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共6项) 警示标识 第47条(办法41) 医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3万元罚款; (一)在医疗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机构外由环保管) (二)交给无证单位和个人(和无联单,环保管) (三)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机构内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包装袋 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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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染病防治与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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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与卫生监督内容 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场所物品的消毒 医疗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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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传法) 传染病防治法 10(健康教育)二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31(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疾控或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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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应急条例) 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20条(报告) 51条(法律责任)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事件 20条(报告) 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19条情形之一,2小时内报县级卫生局 51条(法律责任) 正确履职、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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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9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等 38条(各部门责任) 奖惩:41消毒不符合要求;45阻碍、拒绝。
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奖惩:41消毒不符合要求;45阻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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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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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职责 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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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 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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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协助宣传与培训; 负责及时告知信息,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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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协助疾控对本单位发生的与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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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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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 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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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 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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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检 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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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勤 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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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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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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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医务室消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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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工作主要内容 建立消毒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并监督实施 消毒产品进货查验 开展消毒隔离工作 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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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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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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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消毒方法 空气消毒:紫外线、过氧乙酸 物体表面:84消毒液 手:肥皂+流水+灭菌王(醋酸氯已定) 器械消毒:高压蒸汽、戊二醛、环氧乙烷
辅料消毒:高压蒸汽、环氧乙烷 皮肤:碘伏、碘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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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务室消毒工作 存在的问题 医务室消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医护人员整体消毒隔离知识比较欠缺 消毒方法不合适 消毒剂应用不合理
使用过期或淘汰或非法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索证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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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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