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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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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 目录 一 、目的要求 二、教学内容 三、课堂点击 四、互动教学 五、名人名言 六、问题探索 七、教学小结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 、目的要求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二、教学内容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三、课堂点击 四、互动教学 五、名人名言 六、问题探索 七、教学小结

3 目的要求 本章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5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 (1918年)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1791年)
1、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1791年) 4、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 (1918年)

6 (二)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7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基本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8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 国家性质 根本制度 国家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根本任务 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 返回

9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supereme authority 效力高于 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 组织规章 公民的行为准则 返回

10 3、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或1/5以上全国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大代表提议

11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 (1918年)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1791年)
1、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1791年) 4、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 (1918年)

12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13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返回 NEXT

14 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四次修正案: 1、1988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 1993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返回 下一节

15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17 三、基本经济制度 1、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8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民——政治概念

19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返回 NEXT

20 齐玉苓案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21 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1] 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22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23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部委、署

24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25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26 (二)、国家行政机关 与国家公务员 P155 1、行政机关的概念和属性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

27 2、国家公务员 P147 1、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分类: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竞争上岗

28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度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1)对象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29 CASE: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30 分析: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1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32 四、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P156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3)、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33 (3)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 ②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③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责任的免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见刑法) 4、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 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返还权益; ⑤恢复原状; ⑥停止违法行为; ⑦履行职务; 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2)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 ②赔礼道歉; ③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⑤赔偿损失等.

34 CASE:原告:项某,男,38岁,个体经营者。被告:某市矿水资源局。
某省原设省水利厅和省地矿厅。项某为所辖地的采矿经营者,他领有采矿证,并已从事采矿多年。2000年7月,某省地矿厅为整顿矿业,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项某停业半个月。项某不服,事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省地矿厅。项某的诉请理由是:他依法领有《采矿证》,并已经营多年;现不是因为项某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竟然强制其停业半个月,该行政行为违法;正因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所以省地矿厅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决: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合法的《采矿证》,其采矿行为是合法的;省地矿厅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关停项某矿场,是违法的;因此必须向当事人赔偿损失15000元。

35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P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7日第二阶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实施。 (1)、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调销许可证或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但对认识自由权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P156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适用: (1)“一事不再罚”原则the Principle of a Matter without Being Punished any More :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①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处罚。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作出同类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7 CASE:某县村民甲某,一日发现自家食杂店柜台内的现金少了30元,便怀疑是刚刚来买过香烟的本村村民乙某偷走了,随即赶到乙某家索要,并当众威胁乙某说:“你如果不把钱拿来还给我,就把你的皮剥掉。”当乙某矢口否认时,甲某突然朝乙某的脸上打了一掌,并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绳子欲将乙某捆绑,后被他人劝阻。乙某因甲某催逼还款,遂向其兄借钱,被其兄拒绝,一个人回家后感到十分委屈,便服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险。 处理:县公安局据此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认定甲某殴打他人并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处以甲某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元。甲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甲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分析:在本案中,甲某虽然实施了两种行为,一是打了乙某一巴掌,二是欲用绳子捆绑乙某,并讲了一些威胁的话。但是这些外在活动实际上只能构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公安局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甲某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甲某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0 (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听证程序: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1 2、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实施。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特征
(1).行政复议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2).特征: (1)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4)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政纠纷上的一项原则性区别.(5)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

42 (3)、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3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可提出审查申请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以此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极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超过法定期限就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我国,提出复议申 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起60日之内, 但法律法规的申请期限超过天的除外.

44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 (二) 、民法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46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7 Case:何某有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听说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就急忙把别墅卖给了一位想得到一套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张某先预付了30万元的房款,余下的70万一年那付清。半年后,前面的大楼开始建设,张某知道后,找何某退房,何某不肯,张某将何某告上法院。 问: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决?何某违背了民法的什么条款? 分析:何某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实守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判决何某与张某得合同无效。

48 (三)民事主体制度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49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0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于出生 终止于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51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2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3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54    15岁女孩买手机 行为是否有效?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55 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 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

56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57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 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58 不满10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59 案例: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一天,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已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了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其随即转告其母王荣。几年后,王氏去世。王一明三兄妹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应归张小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民主张,王氏在存入该款项时,张小玲不满十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赠与行为不成立。该1万元存款为遗产。

60 分析: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过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可见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的行为,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

61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四)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62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3 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行为制度 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64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 符合法定形式。

65 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66 代理 P185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 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可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3)当事人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 2、特征: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法律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67 注意:表见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代理人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仍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68 学院委托其教务人员许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许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千元可得到奖券一张。许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中了头奖,可的彩电1台,该电视机应当( ) A、归学院所有 B.归学院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的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学院与王某共有

69 (四)民事权利制度 财产所有权

70 收 益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天然孳息 (孳息) 法定孳息 占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使用(对物的性能的利用)
收益(孳息,利用原物所取得的新增经济利益) 天然孳息 收 益 (孳息) 法定孳息 处分(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71 债权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的内容表现为债权实现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
债的客体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

72 继承权 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73 二、法定继承: 概念: 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74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75 例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76 赵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赵某二老。2006年赵某去世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A.乙和丙 B.赵某的妻子和乙 C.赵某的妻子和丙 D.赵某的妻子、乙和丙

77 遗嘱继承: 1、遗嘱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形式:公证、自书、口头、代书、录音遗嘱 3、多份遗嘱效力: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78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对权力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79 (五)民事责任制度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要件: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侵权民事责任:
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除外。

80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81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有条件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条件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为期20年。

82 (二)特殊诉讼时效。 以下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未经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向丢失或损毁寄存财产的寄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又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又如,涉外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83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消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出现: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义务入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84 诉讼时效的理解     2002年7月10日,村民章浩与程云因宅基地纠纷引起争吵,章首先出口骂程,然后又动手打程。程被迫还击,打章一耳光,正打在章左耳上。事后章出现耳鸣,听力减弱,住院治疗花去5000多元,听力基本恢复。章向程要求赔偿遭拒绝。2003年6月10日,章找乡司法助理员,经调解,章、程二人均表示自己有过错,双方达成协议:程于1993年8月10日前赔偿章3000元。后来程未如期交付赔偿款。2003年9月10日,章想向法院起诉。乡司法助理员说:"你先骂人、出手打人,是你不对,你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会受理。再说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法院怎么会受理你的起诉?" 请问: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85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中诉讼时效因双方达成协议而中断,所以并未超过。

86 (七)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7 与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承诺 1、要约 2、承诺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发出要约的人
接受要约的人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88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89 (二)合同的生效: 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90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91 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92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 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 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93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 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94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 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

95 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型 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二)美观性

96 专利的使用期限 发明、实用新型:20年 外观设计:10年

97 商标权的取得 在我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采取: 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原则(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相结合。 (一)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二)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98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
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99 四、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00 (二)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1、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具有刑事违法性。 3、具有应受惩罚性。

101 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 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要 件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102 犯罪主体 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完全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

103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 保护合法权益

104 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结果持希望态度的积极的态度。
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5 2、犯罪的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06 正当防卫要件 1、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2、针对实际发生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 、防卫不适时 (时间条件)
3、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对象条件) ×伤害无辜 4、防卫意图正当(主观条件) ×防卫挑拨、互殴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107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 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
※避险意图 为保护合法利益 ×保护非法利益 ※避险起因 合法利益存在危险 ×假想避险 ※避险客体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时间 危险迫在眉睫 ×避险不适时 ※避险可行性 不得已 ※避险限度 以较小损害避免较大损害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108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准备状态 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 未完成 形态 犯罪被迫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 犯罪自动停止状态 犯罪中止 犯罪完成状态 犯罪既遂

109 (一)犯罪预备 1、概念: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的条件是: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便利条件等;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 (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0 犯罪未遂 1、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犯罪未遂是于犯罪既遂相对的,犯罪的既遂就是已经实施完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已经得逞。 2、犯罪未遂的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被迫停止。 3、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1 犯罪中止 1、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条件:
犯罪中止  1、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条件: (1)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 (3)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2 共同犯罪 (一)概念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罪 1、必须有两人以上(主体条件) 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条件)
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条件)

11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114 (三) 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特征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 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一般预防
(三) 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特征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 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一般预防 刑罚目的 预防和减少犯罪 特殊预防

115 二、刑罚的体系 管制(限制自由刑) 拘役(短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 自由刑) 无期徒刑(终身自由刑) 死刑(生命刑) 罚金(财产刑)
没收财产(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 驱逐出境(仅适用外国人)

116 刑罚的裁量 累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累犯的概念
是指因故意犯罪而受到一定刑罚处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7 (1)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以后的5年之内(时间条件)

118 自首和立功 1、自首 2、立功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证据,从而使公安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行为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19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制度。
我国适用数量并罚的有三种不同情况:

120 缓刑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 ①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徒刑的犯罪人。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 ①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徒刑的犯罪人。 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③必须不是累犯。

121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122 诉讼法 包括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123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24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5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6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127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128 (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 起诉和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129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30 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131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32 特别程序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33 案例分析 我家有一只古壶,据说是爷爷那时候买的。 由于年代久远,壶的颜色已不鲜艳了,我几次搬 家,也觉得安置它极为不便。正好有一天我的同
事王某来我家串门,好像对这只壶特别感兴趣。 我说:“你感兴趣我送给你好了。”王某想了想 说:“这样吧,我给你50元钱,如果以后这壶值 钱了,你别找我要。”我就答应了。不久,我从 另一同事处得知,王某将这壶送到有关部门去鉴 定,证实这壶是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 博物馆拟出50000元收购。我知道自己亏了,就 去找王某要壶,王某以已与我说好不能反悔并已 付钱为由拒不还我。请问:王某应不应该将壶还 给我?

134 楚某,男,35岁,患癫痫病,一直未婚。一 日,楚某与同单位的刘某、王某等人喝酒。其间 楚某说自己有笔钱留做结婚之用。因喝酒过多, 楚某癫痫病发作了,刘某等人知其病史,也未在 意。稍后,刘某忽然想起一事,对楚某说:“我现 在缺钱用,我把摩托车卖给你,反正你也有钱。” 楚某迷迷糊糊点头同意。当场楚某在刘某写的卖 车合同上按了手印,王某等人作证。两天后刘某 将摩托车开到楚某家,交货要钱。楚某却不知何 故。刘某拿出合同要求按合同办事,楚某不同意, 二人诉至法院。 问:楚某和刘某买卖摩托车的合同有效与否? 为什么?

135 本章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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