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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都核粉 穆 Modified 7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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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個人研究計畫 經費支用核銷說明會 會計室 江宜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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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相關法令依據 經費申請 使用表單 採購申請單、驗收申請單 費用支出申請單 出差旅費報告表 黏貼憑證用紙 經費申請的授權 彈性支用額度
經費核銷及請款作業 助理人員保險費 專任助理提撥離職儲金/勞退 二代健保相關事宜 憑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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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依據 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其他政府計畫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其計畫相關辦 法規定辦理。
※請記得於預算中編列計畫負擔的勞、健保費。 勞保級距表、健保級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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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核銷請款期程準則-1040616行政會議通過
第二條 非學年度結帳期間,當月憑證應於次月五日前送達會計室核銷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次月月底,惟老師個人研究計畫主持費及主持人代墊之零星支出, 則不在此限。 第六條 學年度關帳期程與作業程序如下: 二、核銷期限: (一) 7月20日以前發生之相關支出,其憑證應於7月25日以前送達會計室。 (二) 7月21日至7月31日發生之相關支出,其憑證應於8月5日前送達會計室。 三、發生支出之時間點:經常門以憑證日期為準,資本門以驗收日期為準。 第七條 違反本準則第二、三、四及第六條且有特殊情況時,單位應以簽呈方式 ,經校長核准後,會計室依校長核示辦理;未獲核准之費用,由計畫主持人自行 負擔,若損及學生權益,得送相關單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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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申請 其他政府計畫經費申請,請依其計畫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經費申請以科技部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之預算內容為依據,科目用途需 相符,不符者請務必先依規定辦理流用或變更再申請支用。 研發處業已完成「科技部專題計畫標準作業流程(SOP)彙編手冊」並已上 網,請各老師及計畫助理上網查詢相關作業流程。 網址: 路徑:本校網頁→行政單位→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最新消息→弘光 科技大學科技部專題計畫標準作業流程(SOP)彙編手冊。 其他政府計畫經費申請,請依其計畫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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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依單價及類型不同所需使用表單如上表所示,該單價係一個品項的單價。 Ex:墨水匣5千*10個=5萬,單價5千(經常門)→費支單
100ml抗體,單價2萬(經常門)→採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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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採購申請單 不要寫廠牌(ex:Acer、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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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驗收申請單 先會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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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費用支出申請單 主旨說明:說明費用性質 支出內容:費用內容 受款人 若為代墊款請記得點選“代付款-非所得或代付款-所得”
使用表單 費用支出申請單 主旨說明:說明費用性質 104年10月人事費用 支出內容:費用內容 104年10月計畫主持人費 104年10月大專生兼任助理 104年10月臨時工 受款人 須判斷費用性質是否需要申請所得或代墊者 若為代墊款請記得點選“代付款-非所得或代付款-所得” *外國人所得建議活動當天將領據、護照影本及代扣稅額收據送會計室審核 (規定活動日起10天內申報,須留送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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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出差旅費報告表-1 出差地區(縣市)+出差地點 兩者均要記得填寫 均以學校為出差來回之起迄點 臺北市 教育部
使用表單 出差旅費報告表-1 出差地區(縣市)+出差地點 兩者均要記得填寫 臺北市 教育部 均以學校為出差來回之起迄點 交通費記得附相關憑證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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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出差旅費報告表-2 出差事竣後應於30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收據,報支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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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7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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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黏貼憑證用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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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黏貼憑證用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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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申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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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支用額度 額度:每件計畫每年總額(核定數)2%,並以2萬5千元 為上限,於經費核定清單中匡列,核定清單中未 匡列者不適用。
額度:每件計畫每年總額(核定數)2%,並以2萬5千元 為上限,於經費核定清單中匡列,核定清單中未 匡列者不適用。 用途:與計畫相關 交通 招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餽贈 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 校內人員(非計畫相關人員)得支領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 計程車、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郵政禮券 校內人員(非計畫相關人員)得以外聘人員標準支領鐘點費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可依教 育部另定之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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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支用額度 註:各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計畫除本案之放寬項目外,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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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及請款-黏貼憑證份數 憑證需外審 憑證無需外審 憑證一式二份 憑證一式一份 正本黏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上
影本黏貼於空白A4紙 ,並釘於費字單後 無需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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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及請款-請款期限 個人款項 廠商款項 一個月付款兩次 一個月付款一次 逾期送達者併入下期付款 逾期送達者併入下期付款
每月5或20日前將上個月發票或 收據連同申請單送至會計室請款 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發票或 收據連同申請單送至會計室請款 逾期送達者併入下期付款 逾期送達者併入下期付款 ※當月憑證請於隔月5日前送達會計室核銷,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Ex:104年9月份之憑證,請於10/5前送達會計室核銷,最遲不得超過10/31) ※若遇學年度結帳及其他核銷截止日之相關規定,則無一個月之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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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及請款-請款注意事項 經費來源為政府補助款時,請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或 參與任何集點或兌換贈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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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及請款-請款注意事項 廠商、校內教職員、學生、計畫專兼任助理之相關費用以 直接匯款為原則。 教職員除小額零星之支出外不可代墊後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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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人員(含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保險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七條 助理人員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 自即日起,凡政府機關計畫未投保之助理人員(含專、兼任 助理及臨時工)薪資,因違反法令未予加保者,將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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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助理提撥離職儲金 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第四條第五項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 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 部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 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自提儲金部分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 104年8月1日起,公提儲金部分由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業務費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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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概述 教育部得於計畫內編列「補充保費」項目。 科技部自104年8月1日起,從計畫內編列「業務費」項目勻支,需由老師 自行點單核銷。
其他政府機關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調整支應。 除委辦補助單位已明確規定支用科目者外,為免造成學校經費負擔,目前 各單位對外申請計劃時,均建請於經費表「補充保費」項目。 屬於所得稅代號50的所有款項 計畫主持人費、專兼任助理費、臨時工 出席費、顧問費、翻譯校稿費、審查費 評審費、問卷調查費、鐘點費 演講費、實驗受測費、訪談費 其他等屬於所得稅代號50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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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注意事項 估價單 發票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個人收據 專兼任助理簽到退表 臨時工工作日誌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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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兼任助理簽到退表→主持人請送至研發處備存
請依時間順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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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人員工作日誌→附於黏貼憑證用紙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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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同仁向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電子發票為感熱紙容易褪色,請記得影印一份附在憑證後面或將發票號碼寫在 上方空白處。 請勿用鉛筆填寫憑證內容。 發票憑證品名非為中文時,務必煩請備註中文名稱,並加蓋經手人章(限教職 員章)。 憑證上(非大寫金額處)若有做修正或補充加註,請蓋(簽)章;憑證大寫金額 處有誤者,請對方重新開立憑證。 發票及收據以金額大寫數字為主,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 表示者,不在此限。 經費使用要確實與預算項目相符。 印刷費請檢附樣張。(請附上封面及目錄,如無則附2~3頁代表即可。) 辦理經費流用或變更時,除紙本流程外,請記得申請系統流用單。 (校務系統→預算流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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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狀態說明 單位送審中→僅表示系統表單已送出。 會計審核中→會計室已收到紙本表單。 預算已確認→事前申請核准表單,會計室已審核通過。
退件(紙本)→已將紙本表單退件回單位。 退件(系統)→已將系統表單退件回單位。 已進入付款程序→會計室立帳完成,進入付款程序。 已完成付款→出納組已付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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