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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战国至汉初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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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法运动 1、春秋时期中原各国的政治改革 齐国管仲,郑国子产,晋国范宣子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打破村社体系,改用乡里制度。
伍、什、里、乡、郡县 二、制定和颁布成文法 《禹刑》、《汤刑》、《九刑》 议事以制,罪刑心定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铸刑书、铸刑鼎,罪刑法定 齐桓公与管仲画像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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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国时期中原各国的变法运动 魏国李悝,赵国公仲连,韩国申不害,齐国邹忌 改革目的:富国强兵。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法律。
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以前的法律,以刑名为纲,以罪名为目。 墨罚之属千 劓罚之属千 五刑之属三千:剕罚之属五百 宫罚之属三百 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尚书·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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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以罪名为纲,以刑名为目。 二、改革吏治。 世卿世禄、任贤举能 三、保护小农。 地少人众、授田制、“尽地力之教”、“平籴法” 3、秦国的商鞅变法 秦孝公求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变法主要内容: 一、颁布《秦律》,实行严厉的法治。 重刑轻罪 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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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耕战。 “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军功爵制 《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公乘以下:民爵。五大夫以上:官爵。 西岛定生:《二十等爵制》 三、推广县制。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其他措施:废除井田制、颁布“分户令”、统 一度量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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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 商鞅被杀,但“秦法未败”。 商鞅向秦孝公宣讲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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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朝的法治 1、秦朝治理天下的基本方针 会稽刻辞:
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三十有七年,亲巡天下,周览远方。遂登会稽,宣省习俗,黔首斋庄。群臣诵功,本原事迹,追首高明。①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六王专倍,贪戾傲猛,率众自强。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②义威诛之,殄熄暴悖,乱贼灭亡。圣德广密,六合之中,被泽无疆。 ③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 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 有隐情。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 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 罪,男秉义称。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 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 保太平。④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 秦琅琊刻石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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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律向东方各地的推广 东巡刻辞:“普施明法,经纬天下”,“黔首改化,远迩同度”,“欢欣奉教,尽知法式”。 李斯:“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 《史记·秦始皇本纪》:“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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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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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公元前221年。 腾发布语书,公元前227年。 《史记·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度,定律令”。 3、秦朝的法律 特点: 一、法律条文完备而细密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又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正律、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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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 “律曰:‘斗决人耳,耐。’今决耳故不穿,所决非珥所入也,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决,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 “拔人发,大何如为‘提’?知以上为‘提’。”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何也?议皆当耐。” 二、处刑较重。 秦律的刑罚主要有六种:1、死刑。2肉刑:斩足、宫、劓、黥、耐。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4、迁刑。5、笞刑。6、赀罚。 《史记·秦始皇本纪》:“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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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 “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三、对官吏的管理极严。 废令:有令不行。 犯令:有禁不止。 不胜任: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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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廉:发现了不敢论处。 失刑:用刑不当,失轻失重。 不直:应当重判故意轻判,应当轻判故意重判。 纵囚:应当判刑故意不判,使罪犯逃脱制裁。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史记·夏侯婴传》:“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余,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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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以吏为师” 《史记·李斯列传》:始皇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宫,……齐人淳于越进谏曰:“臣闻之,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支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患,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始皇下其议丞相。丞相谬其说,绌其辞,乃上书曰:“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百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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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朝灭亡的政治文化背景 1、关于“取守异术”
《史记·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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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向使二世有庸主之行,……缟素而正先帝之过,……虚囹圉而免刑戮,……约法省刑以持其后,……天下集矣。……二世不行此术,而重之以无道,……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而天下苦之。……是以陈涉不用汤武之贤,不藉公侯之尊,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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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亡秦必楚” 《史记·项羽本纪》:“夫秦灭六国,楚最无罪。自怀王入秦不反,楚人怜之至今,故楚南公曰:‘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臣瓒注曰:“楚人怨秦,虽三户犹足以亡秦也。” 田余庆《说张楚》:“战国晚年,楚国军事力量虽已就衰,但在关东六国中还是比较强大的。特别是秦赵长平战役之后,六国中与秦同大而足以 难秦的,只有楚。……秦灭楚,经过 了较久的艰苦战争。楚被灭后,潜力 还在。……陈胜一呼而楚境震动,关 东沸腾,张楚所具有的号召力量,其 他关东五国都无法比拟。……非张楚 不能灭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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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人反秦之激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秦暴动首先在楚地暴发,并且立即遍及楚地。 《史记·太史公自序》:“秦即暴虐,楚人发难”。 《史记·陈涉世家》:“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楚兵数千人为聚者,不可胜数。” 二、楚地的反秦暴动得到下层民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史记·项羽本纪》:“陈婴者,故东阳令史,居县中,素谨信,称为长者。”陈胜起兵后,“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千人,欲置长,无适用,乃请陈婴。婴谢不能,遂强立婴为长,县中从者得二万人。” 三、楚人暴动的目的是推翻秦朝。 《史记·陈涉世家》:“以吴叔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 《史记·高祖本纪》:“怀王……与诸将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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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贵族、豪强乘乱复国,不积极灭秦。 赵:“豪杰”起兵,目的是“称割地有土之业”。 魏、韩、燕:暴动激烈程度更弱。 秦:基本上没有发生暴动。 陈胜:“天下苦秦久矣”。 刘邦:“天下苦秦久矣”。 武臣:“天下同心而苦秦久矣”。 武涉:“天下共苦秦久矣”。 3、秦法与关东社会的冲突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秦为无道,……罢百姓之力,尽百姓之财。……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头会箕敛,以供军费,……重之以苛法峻刑”。 《史记·项羽本纪》:“秦王有虎狼之心,杀人如不能举,刑人如恐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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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通常田租:什税二。 杜正胜:“战国时期输送补给品,路上消耗的约有二十倍,统一以后加甚。……从今山东省沿海地区运送粮食到河套供给戍卒,路上损失将近二百倍。” 《语书》:“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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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刘邦再建帝业的道路 田余庆:“秦楚之际风云诡谲,事态纷纭,它昭示于后人的历史结论,一是非张楚不能灭秦,二是非承秦不能立汉。”
重建帝业需要两个条件:不仅要有楚的名分,还必须具有当年秦灭六国的形势。 1、据秦之地 《史记·高祖本纪》:“赵数请救,怀王乃以宋义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范增为末将,北救赵。令沛公西略地入关。……当是时,秦兵强,常乘胜逐北,诸将莫利先入关。独项羽怨秦破项梁军,奋,愿与沛公西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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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汉战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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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秦之人 刘邦令:“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 《史记·淮阴侯列传》:张耳、韩信“下魏破代,汉辄使人收其精兵,诣荥阳以距楚”。 《史记·萧相国世家》:刘邦“数失军遁去,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从起沛者”16人,“从起砀者”14人,“从起丰者”8人,秦人10人。 汉军两支主力:曹参所将步兵,灌婴所将骑兵。 骑兵将士大部分是秦人。 韩信率曹参、灌婴攻占魏、赵、代、齐,击败龙且、周兰所率二十万楚军。 《史记·项羽本纪》:“项王军壁垓下,兵少食尽,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项王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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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秦之制 《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史记·高祖本纪》:汉元年十一月,刘邦召关中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人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之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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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目录 历谱 二年律令 奏谳书 脈书 算数书 蓋庐 引书 遗策 “承秦之制”是刘邦集团得以成功立汉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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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汉初的东方政策 1、郡国并行 西部设十五郡 东部设十王国 灭魏,设河东、太原、上党郡 灭赵,先设常山、代郡,后封张耳为赵王
灭齐,封韩信为齐王 韩信:“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 刘邦:“楚定已定,……欲存恤楚众,以定其主。齐王信习楚风俗,更立为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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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国与汉法 郡国并行的本质是东西异制,主要意义是允许东方王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不用汉法,从俗而治。 证据: 一、关东人“苦秦吏”、“苦秦法”,因而诛秦吏、废秦法。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今天下大乱,秦法不施。” 王国主要官吏:相国(丞相)、御史大夫、内史、中尉。 “从王治”、“奉汉法以治” 文帝以后,王国被要求“用汉法” 二、汉初中央与王国几乎处于敌对状态。 《二年律令·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二年律令·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 晁错“更令三十章,诸侯皆喧哗疾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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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初中央和王国的矛盾主要表现为诸侯王“谋反”,文帝以后又表现为诸侯王“违法”。
淮南王刘长,“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及所置吏”。 吴王刘濞,“不循汉法”。 《史记·五宗世家》: 胶西王刘端,“为人贼戾,……相、二千石往者,奉汉法以治,端辄求其罪告之。……相、二千石从王治,则汉绳以法。故胶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众。” 赵王刘彭祖,“为人巧佞,……相、二千石欲奉汉法以治,则害于王家。是以没相、二千石至,彭祖……多设疑事以诈动之,得二千石失言,中忌讳,辄书之。二千石欲治者,则以此迫劫。不听,乃上书告,及污以奸利事。……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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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初的黄老无为之术 《史记·吴王濞列传》:“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 《史记·曹相国世家》:“参之相齐,齐七十余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刘肥)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俗。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如齐故俗诸儒以百数”,《汉书·曹参传》作“而齐故诸儒以百数”。王念孙《读史记杂志》:“如与而同,俗字后人所加,应从《汉书》。” 姜太公建立齐国,“因其俗,简其礼”。 管仲相齐,“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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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曹相国世家》: 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至者,参辄饮以醇酒,间之,欲有所言,复饮之,醉而后去,终莫得开说,以为常。…… 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乃谓窋曰:“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窋既洗沐归……谏参。参怒,而笞窋二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当言也。”至朝时,惠帝让参曰:“与窋胡治乎?乃者我使谏君也。”参免冠谢曰:“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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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景削藩的意义 1、文景对诸侯王权力的收夺 《史记·孝文本纪》:“高帝封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此所谓盘石之宗也。”
《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大臣议,欲立齐王,而琅邪王及大臣曰:‘齐王母家驷均,恶戾,虎而冠者也。方以吕氏故几乱天下,今又立齐王,是欲复为吕氏也。代王母家薄氏,君子长者;且代王又亲高帝子,于今见在,且最为长。以子则顺,以善人则大安。’于是大臣乃谋迎立代王。” 文帝三年,济北王刘兴居发兵反叛。 贾谊《新书·藩强》:“欲天下之治安,天子之无忧,莫如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无邪心。” 《五美》:“割地定制,齐为若干国,赵、楚为若干国,制既各有理矣。于是齐悼惠王之子孙王之,分地尽而止,赵幽王、楚元王之子孙,亦各以次受其祖之分地,燕、吴、淮南佗国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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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晁错列传》:“数上书孝文时,言削诸侯事,及法令可更定者。书数十上,孝文不听。……景帝即位,以错为内史。错常数请间言事,辄听,宠幸倾九卿,法令多所更定。……迁为御史大夫,请诸侯之罪过,削其地,收其枝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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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政的复活 文景削藩的负面效应: 一、加重了东方百姓的负担。 贾谊《新书·属远》:“今汉越两诸侯之中分,而乃以庐江之为奉地,虽秦之远边过此不远矣。……是复秦之迹也。……汉往者,家号泣而送之;其来徭使者,家号泣而遣之,俱不相欲也。其苦属汉而欲王,类至甚也。” 二、破坏了东西异制政策。 《汉书·冯唐传》:“陛下法太明,赏太轻,罚太重。” 《汉书·张释之传》:“释之言秦汉之间事,秦所以失,汉所以兴者,文帝称善。……秦以任刀笔之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其敝徒文具,亡恻隐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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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景帝纪》诏:“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律白,不当谳。” 3、儒术的兴起 汉初法律保留了《挟书律》和《妖言令》 汉初诸帝皆“不任儒者”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贾谊:“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弃礼谊,捐廉耻,日甚。” 董仲舒:“秦……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遗毒余烈,至今未灭,使习俗薄恶,人民嚚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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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董仲舒传》:“今汉继秦之后,如朽木粪墙矣,虽欲善治之,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窃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为政而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乃可理也。当更张而不更张,虽有良工不能善调也;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 《汉书·叔孙通传》:“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任刑罚” “任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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