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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特殊需求學生 因應個別差異 智能障礙 劉錞華、黃貝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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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障礙的定義 (社會學):因為心智缺陷而不能適應社會生活。
(生物界):出生或早年因腦部的發展不全,所造成的智力缺陷,會使當事人無法盡其身為社會成員的責任。 (教育學):心理發展緩慢,學習效果低落,無法達到同年齡學童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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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R)定義 「智能障礙係指功能上的重大限制。表現於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 同時存在著實用性適應技能方面兩種或兩種以上受到限制的情形:溝通能力、自理能力、家居能力、社會技巧、社區利用能力、保健與安全維護能力、 學科基本能力、休閒活動與工作能力等;智能障礙係於十八歲以前出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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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能障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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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因 智能發展是腦功能的反應,所以任何原因造成腦構造或其新陳代謝障礙,使腦功能受損都可能導致智能障礙。可能原因可依出生前、出生時及出生後三個時期。 出生前 出生時 出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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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前: 1.遺傳因素:包括新陳代謝、營養、內分泌、及 礦物質等機能的異常。 2.疾病感染因素:孕婦感染德國麻疹或梅毒等。 3.外傷及物理傷害:如車禍、X光的過度照射、缺 氧。 4.染色體異常:染色體數目或構造基因、放射性、 藥物、病毒之影響引起變異。 5.血液的RH正負不一致: 母親血液的RH抗體進入胎兒,胎兒的紅血球 受到破壞而形成黃疸,細胞也形成核黃疸而死 亡,在腦部造成腦損傷。 6.中毒因素:妊娠中毒、藥物中毒、一氧化碳中 毒、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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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 2.因早期破水。 3.因臍帶扭轉引起缺氧。 4.因早產、晚產、或體重過輕等懷孕異常 而導致。
1.骨盤狹小。 2.因早期破水。 3.因臍帶扭轉引起缺氧。 4.因早產、晚產、或體重過輕等懷孕異常 而導致。 5.生產時使用鉗子分娩、真空分娩不當而 傷及胎兒或分娩時間過長導致缺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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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後: 1.外傷:直接傷害到嬰兒頭部或腦部,以 致引起出血或腦細胞受損等。 2.傳染病:腦炎、腦膜炎等腦疾病的影響。 3.文化因素:缺乏文化刺激、學習環境被 剝奪、不正常親子關係(如 虐待與疏忽)等。 4.環境污染:因空氣及水源的污染;鉛中 毒或營養不良等因素影響。 5.嚴重營養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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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類 依教育可能性的分類 我國特教法「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 依智力程度的分類 根據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能獨立自主的程度及社會適應能力之高下
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法施行細則」 根據形成的原因-徐澄清博士依臨床發現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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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可能性的分類 1.接近正常智商在76至85。 2.可教育性智能不足智商在50至75。 3.可訓練性智能不足智商在30至49。 4.養護性智能不足智商在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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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部社教司民70「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分類
1.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 十一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 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 務。 2.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 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 生活習慣與技能。 3.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 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食住行生皆需依賴他 人之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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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智力程度的分類 類別 比西量表 魏氏量表 輕度智能不足-3.00至 -2.01 67-52 69-55 中度智能不足-4.00至
美國智能不足學會智能不足程度之分類程度標準差之範圍智商 類別 比西量表 魏氏量表 輕度智能不足-3.00至 -2.01 67-52 69-55 中度智能不足-4.00至 -3.01 51-36 54-40 重度智能不足-5.00至 -4.01 35-20 39-25 極重度智能不足-5.00以下 19以下 2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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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 1.一級:智商在二十以下(或己成人其智 力年齡仍然在三歲以下)幾無謀 生能力,終生需依他人養護。
2.二級:智商在二十一至三十六(或己成 人其智力年齡仍然在六歲以下) 在監督下可學習極簡單的身邊自 立技能。 3.三級:智商在三十七至五十二(或己成 人其智力年齡仍然在九歲以下) 在監督下可學習簡單的謀生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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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能障礙者的身心特質 (一)生理發展 1. 發育通常較正常者低劣 2. 眼神易暗淡無光 3. 感官功能異常
1. 發育通常較正常者低劣 2. 眼神易暗淡無光 3. 感官功能異常 4. 感覺一動作和知覺一動作能力的發展遲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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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習 1. 對學習具有失敗的預期心理;缺乏隨機應變的能力。 2. 有「求成的動機」,但傾向避免失敗而非尋求成功
1. 對學習具有失敗的預期心理;缺乏隨機應變的能力。 2. 有「求成的動機」,但傾向避免失敗而非尋求成功 3. 易安於少許滿足和成就 4. 不會積極去努力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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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習 5. 注意力的分散與注意廣度的狹窄。 6. 不善於組織學習材料。
5. 注意力的分散與注意廣度的狹窄。 6. 不善於組織學習材料。 7. 記憶力的拙劣:缺乏注意力,具記憶之決心,判斷力和理解力,心理作用導致記憶力薄弱,影響學習成就。 8. 學習遷移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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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知能力 1. 想像力貧乏:感覺遲鈍 2. 歸納推理與概念化的能力差,因此也限制其對抽象教材的學習與解決問題的思考能力。
1. 想像力貧乏:感覺遲鈍 2. 歸納推理與概念化的能力差,因此也限制其對抽象教材的學習與解決問題的思考能力。 3. 統整能力低:不善於運用適當的思考策略。 4. 解決問題的行動是片面的、衝動的,並缺乏一貫性及頓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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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語言能力 發音不清、不準或錯誤 語言理解力差 常用語彙少 語句較短 不能配合情境適切地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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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格發展 缺乏自制與自知能力:停滯「生物我」,很難發 展至「社會我」甚或完成「理想我」。
缺乏自制與自知能力:停滯「生物我」,很難發 展至「社會我」甚或完成「理想我」。 缺乏機變:對事件之處理, 只知固執於某一固定的反應方式。常使用原始的防衛機制,如拒絕、壓抑……等。 情緒不穩:比普通人有較高的焦慮。 對接納與讚許的需求程度比常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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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適應 缺乏自我照應能力:需仰賴父母師長協助教導。 異常的社會行為:道德判斷層次較低,是非善惡易混淆。易受人唆使,而陷入罪惡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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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方法 (一)教育安置 (三)教材編選 (二)課程設計 (四)教學策略
智能障礙者所需之教育與輔導可依其智障程度的嚴重性或需要支持系統的程度來定。一般而言,障礙程度愈輕者其教育重點會較偏重於學科技能的培養和建立,而智障程度愈重者,教育目標較著重於生活自理能力的建立以及在社區裡能有獨立自主之生活能力。 (一)教育安置 (三)教材編選 (二)課程設計 (四)教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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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安置 1.學前階段: 在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兒童的教育 年齡向下可提早至三歲,但目前國內在學前階段,設有啟智班的學校並不十分普及。
在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兒童的教育 年齡向下可提早至三歲,但目前國內在學前階段,設有啟智班的學校並不十分普及。 2.學齡階段: 目前輕度智能障礙者的教育安置以普通班為主,啟智班以中度或重度學生為主,而啟智學校以重度或極重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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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安置 (1)在家教育,由學有專精之啟智班教師定 期至學生家裡提供教學與輔導。 (2)安置於教養機構,由專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對於因重殘無法至學校接受教育者,政府提供兩種服務措施: (1)在家教育,由學有專精之啟智班教師定 期至學生家裡提供教學與輔導。 (2)安置於教養機構,由專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3.成人階段: 為提昇智能障礙者的就業能力,政府各單 位不定期委託公(私)立訓練機構以公費方式辦理各項職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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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設計 啟智教育所強調的「個別化教育方案」的理念便是在此。除強調「個別性」外,「實用性」課程也是教師在設計課程時應考量的。
智能障礙者是一群異質性很高的群體,致力功能低下雖是共同的特徵,但在學習能力和個別需求上會因障礙程度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別,而應依個別學生實際的需求來設計。 啟智教育所強調的「個別化教育方案」的理念便是在此。除強調「個別性」外,「實用性」課程也是教師在設計課程時應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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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設計 1.輕度智能障礙 習潛能,因此在學前和小學低年級階段, 課程的重點以提供基本技能的養成為主。 在小學中、高年級階段時,
由於輕度智能障礙者能具相當的學 習潛能,因此在學前和小學低年級階段, 課程的重點以提供基本技能的養成為主。 在小學中、高年級階段時, 則以閱讀、數學、語文等基 本學科的學習和發展為重點。 在中學階段,課程的重點以 培養職業和生涯發展的能力 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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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設計 2.中度智能障礙者的課程 3.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的課程
在課程設計的重點上,學前和小學階段如同輕度智能障礙者一樣,以生活自理能力、知覺動作能力、溝通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為主。在中學階段則以職業技能的培養和訓練為主。 3.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的課程 適當的課程設計要考量:學習者的年齡和社區生活環境的需求。亦即除加強其生活自理能力的養成外,功能性內容和活動更是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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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材編選 在進行教材編選時須注意下列原則: 1.符合教學原理 2.有明確的教學目標 3.系統化原則 4.統整原則 5.適應原則
6.促進原則 7.興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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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學策略 1.注重個別化的教學 2.充分應用工作分析法 3.提供充分的練習機會 4.提供成功的學習經驗 5.充分利用小組教學的優點
智能障礙者記憶力差、學習速度慢、抽象理解力不足、不會類化遷移(舉一反三)。教學時,考量其身心特質,以系統化、結構化方式呈現教材和教學方法。 1.注重個別化的教學 2.充分應用工作分析法 3.提供充分的練習機會 4.提供成功的學習經驗 5.充分利用小組教學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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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Q & A Q1:什麼是臨時托育服務? Ans: 臨時托育乃由一群受過短期訓練的保育 員,在心智障礙者家庭需要協助的時候到其
家中協助照顧心智障礙者,以減輕家長因長 期照顧心智障礙者所形成的身心負擔,能獲 得暫時喘息,舒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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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果孩子已經學齡階段,在就學的過程中家長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ns: 在正式上學前父母應先去學校和老師溝通,注意學校的安全設備與措施是否完備。 家長參與制訂個別化教學計畫過程。注意是否有定期評估,以便知道孩子發展的情形。 隨時注意孩子的學習環境是否需要轉變。例如離開教養院到普通學校的啟智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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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父母如何建立對心智障礙孩子正確的態度?
(一)對孩子沒有幫助之心態 父母本身感到羞恥、罪惡感 可憐他,不忍心要求他學習,為他做一切的事情。 過份寵愛容忍他,無理取鬧,答應他一切要求,從不糾正他的錯誤行為。 關在家中,不敢帶他外出。 放棄給他發展的機會,只養而不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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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確的方式 接受這孩子的特殊情況。 培養家中愉快的氣氛,使孩子快樂的成長 讓他學習為自己做事,管教他不正當行為。 送他到特殊教育機構,儘量發展他的潛能。 帶他外出,參與家人的活動 。為他安排適當的訓練機會 。 學習不去理會別人的無知與錯誤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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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如何才能知道孩子是否得到適當的教導?
定期和老師討論孩子的問題及詢問孩子的學習狀況 觀察其他小朋友的反應 留意孩子是否有學習的作品帶回來或是學校有沒有為孩子訂定輔導計畫或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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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什麼叫做早療? Ans: 早療是早期療育的簡稱,是對發展障礙嬰幼兒的預防性訓練。因為開始於嬰幼兒的出生階段,所以稱之為「早期療育」,它是以家庭為中心的療育模式,由家長決定恰當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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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常見問題: 在醫療上:要排除癲癇的可能性,必要時加以治療。極少數自傷或攻擊行為應加以注意。
在就學上:在學齡前就該開始特殊教育的工作,並在進入國中漸漸朝職業輔導的方向努力。 在成長過程中:男性智障者自慰行為的出現,是可加以引導、處理的!另外,對於弱智少女避免性侵害危機的協助則因人而異,並不是只有切除子宮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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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業上:保留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可能必須同時由開發適當的職業種類、適當的工作地點、職位及保障薪資等多方面著手。
終身、養老及安置等問題:則有賴保險制度或信託基金等方式去協助解決。 婚姻問題:一些國家採取開放、鼓勵的方式,使弱智者有感情生活。但是在生育上一般則採保留態度,因為養育問題經常不是弱智者及其年老的父母所能勝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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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題 【議題】 國內是否應立法強制智障者結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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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 就優生保健的觀點而言:依據優生學、遺傳學等原理,運用醫技來提升人口素質,確保婦幼健康,增進家庭幸福 -----智障者若有遺傳之虞時,立法予以結紮(節育),早作防範 。 家庭計畫 :正常人有計畫的生育,才能確保婦幼健康,提升家庭生活品質。智障者自我無法照顧,難以獨立生活,倘不節育,可能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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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 強制結紮後,智障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樣結婚,享受人生應有的樂趣。 對於那些因被人強暴而懷孕的智障者,至少可以避免二度傷害。 結論:
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下,由醫師就智障者個別狀況,擇一較佳的良策施以結紮,並未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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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 結紮的決定權不在我們這些非當事者,我們有什麼權利去立法強制剝奪他們懷孕、生子的經驗?即使決定要結紮,也應該是智障者父母(或監護人)和智障者本身的決定。 較合理可行的方式,是透過諮商的方式,讓智障者及其家人可了解結紮和使用其他避孕器的優劣狀況,由他們自己決定採用何種方式避孕。當然前提是智障者的結紮要合法化,只是不必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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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即使是智障者也有權利結婚、懷孕、生子,他的家人若願意為他照顧子女,我們又有何權利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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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為智障者立法強制結紮問題的探討層次是應該如何立法為智障者強制結紮,
立法內容如何兼顧保障智障者之權益,同時又能對社會有良性的發展。 「對智障界限和定義難定」,以及「智障者由誰來決定為其結紮,又在何時加以實施結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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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紮」一事是社會一種普遍性的行為,只是結紮對「有行為能力」的正常人,他有獨立的判斷,有完全對自己負責,而智障者,尤其是中、重度者,沒有獨立判斷能力,但智障者不加以結紮,對智障個人及社會可能都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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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電 影 介 紹 阿甘正傳 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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