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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讲 座 主讲:林昌华 高级工程师 时间:二O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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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讲 座 主讲:林昌华 高级工程师 时间:二O一一年六月

2 一、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建筑法》关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 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 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三)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2、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3、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近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8 (四)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 处以罚款 (对建设单位罚合同价款1%-2%)
(四)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 处以罚款 (对建设单位罚合同价款1%-2%)

9 二、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 的主要内容 (一)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应当持有依法取得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0 2、 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1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2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5 三、《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三、《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16 2、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 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 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17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8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管理 三控制 一协调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管理 三控制 一协调

19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20 四、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1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2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3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4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还规定: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 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 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三)招标程序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 (1)招标人自行招标 (2)招标人委托招标 (3)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4)招标申请备案手续

28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9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原则 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备、准确 ③如果设有标底,须对标底保密 ④不得随意变更已发售的招标文件

30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招标公告 (2)发出投标邀请书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招标公告 (2)发出投标邀请书

31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目前温州采用资格后审)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32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3 8、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还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5 五、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一)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程序
五、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一)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程序

36 3、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7 (二)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8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9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发行债务。

40 (三)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41 六 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一) 开标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2 1、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3 2、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 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 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 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 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 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 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5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6 2、评标程序 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A、 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B、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C、不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澄清、说明或改正; D、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E、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 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F、投标文件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G、投标文件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H、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I、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J、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K、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7 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8 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 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 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0 (三)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1 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52 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3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4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5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6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57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 具有权威性 第二 具有强制性 第三 具有综合性 第四 具有宏观性

58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有关规定: 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工程,为2年。

59 九、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内容包括: ① 协议书 ② 通用条款 ③ 专用条款

60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通用条款要点内容介绍: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通用条款要点内容介绍: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62 1.21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63 1.2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64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5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6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7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 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 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 其他情况。

68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9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0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1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73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74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75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76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77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78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79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80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1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3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4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5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86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87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88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89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0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1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92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3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4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95 35. 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96 35.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97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相同。

98 37.1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9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0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1 37.1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4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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