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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整合修订送审稿介绍 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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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规》整合修订送审稿介绍 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一)
晁海鸥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005年版) 《汽车库防火设计规范》 GB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2005年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J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号) 公安部公消(2011)第65号文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 )

5 内 容 提 要: 建筑高度 建筑物长度 消防道路 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 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6 消防车道

7 建筑物长度 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 各分段中线长度在沿街方向上 的投影,不是建筑的周长。

8 《建规》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9 160m

10 穿过建筑物

11 环行消防车道

12 《高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
当设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13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且应考虑消防车回车需要。

14 封闭内院

15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17 消防车转弯半径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普通消防车9m; 登高车12m;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普通消防车9m; 登高车12m; 一些特种车辆16~20m。

18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消防车道,但应满足要求。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20 消防扑救面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高规》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21 建筑扑救面 《建规》整合稿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22 消防扑救场地 《建规》整合稿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3 消防扑救场地 扑救场地的坡度(纵、横)不宜大于3%;
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架空高压电线、车库出入口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消防车道与消防扑救场地不能混肴。

24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5 坡地建筑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应按自低高程室外设计地坪到整个建筑高度的最高点处确定。

26 多个高度

27 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不能与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贴建。
《建规》3.3.8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8 防火间距 《建规》3.3.8条,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的办公室可设在厂房内,但要有分隔措施;
《建规》3.3.15条,为丙、丁、戊类仓库服务的办公室可以设在仓库内,但要有分隔措施。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9 防火间距 《建规》3.4.1表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0 防火间距 《高规》4.2.7条 高层建筑与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相邻布置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31 防火间距 《建规》整合稿5.2.2注: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建筑物,其相邻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规定。

32 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33 汽车库防火分区 普通汽车库:2000m2; 复式车库:按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的 65%计算。
立体车库:超过50辆时,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34 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防火规范》6.0.6 规定,汽车疏散出口可以按层设计: < 50辆设 1 个单车道出口;
< 100辆设 1 个双车道出口; ≥100辆设 2 个汽车疏散出口。 详见6.0.6条文说明。

35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规定: > 500辆的特大型车库设3个车辆出入口

36 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 《汽车库防火规范》6.0.5条: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

37 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38 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重要部门:公共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等 布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容量没有限制;

39 防火分区 面积分区 将燃烧控制在所涉及范围的一定面积之内; 竖井分区 封堵楼梯间、电梯竖井、管道井等易于构成火焰和烟气竖向流动通道;
功能分区 发生火灾时难以疏散的部分和起火可能性很大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40 防火分区 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2、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

41 防火分区 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配套的储油间、空调机房、新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隔间(防火单元)。

42 防火分区 面积 局部设自喷时,增加面积可以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应改为一半)计算。
防火分区 面积 局部设自喷时,增加面积可以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应改为一半)计算。 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43 防火分区 面积 上下连通的部位:敞开楼梯、自动扶梯 当上下连通的面积超过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44 防火分区 面积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 面积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45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定义: 《高规》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定义: 《高规》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建规》: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人防》: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46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地下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门是否可视为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地下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门是否可视为安全出口? 《高规》、《建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7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1.1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1.1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8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49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各有一部 疏散楼梯,相邻防火分区间用甲级防火门相连。

50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各有一个疏散楼梯,相 邻防火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使每个防火分区均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共用楼梯间需注意的几点: 1、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疏散距离、 疏散宽度等方面的要求。 2、因楼梯间前室开有两个方向的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共用楼梯间需注意的几点: 1、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疏散距离、 疏散宽度等方面的要求。 2、因楼梯间前室开有两个方向的 疏散门,其中开向另一防火分区的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计算前室正压送风时,门的漏 风量增加。

52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 《汽车库防火规范》6.0.2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IV类汽车库。

53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高规》6.1.1条: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高规》6.1.1条: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54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建规》5.3.2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 《建规》5.3.2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55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 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 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表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 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 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6 防火分区 分隔 防火墙 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

57 防火分区-防火墙 支撑能力 完整性 隔火作用-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或背火面任一测点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构件失去隔火作用。

58 防火分区 分隔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火分区 分隔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特级防火卷帘

59 防火分区 分隔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火分区 分隔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普通防火卷帘,既无隔热性能的钢制防火卷帘;

60 防火分区 分隔 《建规》整合修订稿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 分隔 《建规》整合修订稿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1 防火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 防火玻璃 GB15763.1-2009 防火玻璃按结构可分为: 单片防火玻璃
复合防火玻璃: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玻璃复合而成,或由一层玻璃和有机材料复合而成,并满足相应耐火性能要求的特种玻璃。 按耐火性能可分为: 隔热型防火玻璃(A类):耐火性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耐火性能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62 用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与钢框架 制成的镶玻璃构件,按GB12513-90《玻 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其耐火特性试验表
明,在1000℃火焰中能保持84—183min不 炸裂,保持其耐火完整性,达到C类I级、C 类II级及以上。

63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建规》5.1.13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4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也可采用下列措施做防火分隔: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也可采用下列措施做防火分隔: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防火隔间。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两侧墙为实体防火墙、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65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 2 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66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 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67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3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8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 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9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70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开敞空间:有顶棚的商业街、敞开外廊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开敞空间:有顶棚的商业街、敞开外廊 《建规》(整合修订稿)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一个建筑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72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3 防火分区 空间分隔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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