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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X204-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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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X204-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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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名称 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上的名称填写。 不要单纯以地址作为项目名称,如:“XX区” 不要单纯以性质作为项目名称,如:“廉租房”

5 项目开工时间 指标解释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6 项目开工时间 数据来源 时间:以首次破土开槽或打桩为准。 本指标应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
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如果既没有设计也没有计划方案,应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时间:以首次破土开槽或打桩为准。 最前期准备,如地质勘探,施工队临时道路修建等都不算项目开工。 复工项目仍然按第一次正式开工时间填报,而非复工时间。

7 项目竣工时间 指标解释 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 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8 项目属性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按照各级发改部门项目批复用途填报。 如果尚未取得项目批复,应按照该项目规划的实际用途填报。

9 项目属性 全部为商品住宅或仅含有底商、幼儿园、学校、车库、会所、物业办公场所等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纯商品住宅”。 凡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等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及其他商品房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

10 指标均应取自项目《规划许可证》

11 计划总投资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12 计划总投资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立项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
如果尚未立项,应按照项目概预算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 计划总投资指标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必须要有充足的依据。 计划总投资为跨年度指标。 往年已经竣工的项目,只剩销售待售,不再填报计划总投资。

13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数据来源 该指标取自统计人员每个报告期填报的统计资料,是每期完成投资额汇总的结果。自项目开始建设,一直累加到该项目投资全部结束。

14 本年完成投资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该指标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四部分构成。数据来源于企业工程部门或监理部门的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及财务部门的项目实际财务费用支付。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一般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只发生财务收支或没有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和需要安装而未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其他费用以实际支付为依据计算投资完成额。

15 本年完成投资 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 只发生财务收支或没有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需要安装而未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入 以实际支付为依据 建筑工程
按构成分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 其他费用 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 只发生财务收支或没有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需要安装而未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入 以实际支付为依据

16 本年完成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应定期分别向工程、监理、财务等涉及部门收集资料。
工程部门或监理部门应依据监理报告或施工单位上报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形象进度,计算投资完成额,上报给企业统计人员。 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成本核算资料,将项目全过程的实际费用支付情况上报给企业统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应依据工程部门、监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汇总到完成投资及其分组当中,填报完成投资情况。

17 建筑工程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当月建筑工程超过1亿元时,请认真核实!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或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单。 如果没有监理报告或施工进度单,应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形象进度完成比例进行填报。 当月建筑工程超过1亿元时,请认真核实!

18 安装工程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该指标数据取自安装合同 ,按实际安装进度填报。
该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的安装费用,不包括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

19 设备、工器具购置 指标解释 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数据来源 该指标应取自设备购置或安装合同。只填写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不包括设备安装费用。如果没有安装合同或安装合同中没有安装时间,要根据具体的安装时间和进度填报。 设备分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两种,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在设备开始安装时,才能计算设备的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运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完成投资。 如果购买设备免费安装,则安装费用包括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中。(设备购置合同中规定设备由厂家负责安装,只有设备款,没有安装费用)此种情况下只计算“设备工器具购置”,不计算“安装工程”部分。

20 设备、工器具购置 需要安装 不需要安装 开始安装时 计算投资 运达验收合格

21 其他费用 指标解释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数据来源 该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掌握的财务开发成本明细账,以实际发生的账务数据为准,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 对于广告费等后期为销售作准备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22 土地购置费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23 土地购置费 数据来源 该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的财务账,以支付凭证为依据,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
土地购置费随房地产开发项目填报,从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起填报投资完成额,只购买土地、尚未开工建设时,不能填报土地购置费;项目开工后,只计入与本项目有关的已经支付的土地购置费。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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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住宅 包括:普通住房、公寓别墅、政策性住房、职工宿舍、集体宿舍等等。 不包括:住宅楼中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 住宅投资≥别墅、高档公寓
住宅投资≥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144平方米以 上住房

26 别墅、高档公寓 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房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房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房住宅。 按发改部门批复(备案)项目用途填报。

27 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 144平方米以上住房 以套型建筑面积为准 现房以销售合同中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期房以预售合同中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28 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29 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30 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小区内道路、桥梁、绿化、景观等。
人防、不住人的地下室、车库等。

31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标解释 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的项目成本核算资料。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建造和开发过程发生的应分摊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购置费用,因此,这种情况下,本年新增固定资产小于该项目投资完成额。

32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竣工价值
凡能独立使用的房屋和已完成开发的土地,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一般情况下以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 凡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需要安装的,要安装就位,不需要安装的,交付使用后,都计算为新增固定资产。 填报房屋竣工价值,就要填报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竣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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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房屋施工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果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指标可取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房屋设计图纸等的面积数。

35 房屋施工面积 施工房屋面积以整栋房屋计算,一栋房屋只要正式开工,即计算整栋房屋的施工面积。不包括上年已经完成的整栋房屋面积及未开始施工的整栋房屋面积。 施工面积为跨年度累计指标,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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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果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指标可取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房屋设计图纸等的面积数。

38 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以整栋房屋计算,一栋房屋只要正式开工,即计算整栋房屋的新开工面积。不包括尚未开工的整栋房屋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年度内累计指标,以年度为报告期,当年开始破土刨槽施工的房屋面积,即为房屋新开工面积,下年度不再作为新开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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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房屋竣工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 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获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房屋已交付使用,统计人员可以对该房屋做竣工处理,填报竣工面积。

42 注意! 如果一张报表竣工面积与其他五项之和相差太大,请进行核实是否有漏报项

43 不可销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不可销售的面积数。 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 中不可销售的面积数。

44 住宅竣工套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 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获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房屋已交付使用,统计人员可以对该房屋做竣工处理,填报住宅竣工套数。

45 房屋竣工价值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 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房屋竣工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 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46 房屋竣工价值 数据来源 该指标应按照工程结算价格填报。 如果尚未结算,本指标也可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价值仅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不含购置土地的费用和迁移补偿费、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及未列入工程预算的精装修费用。

47 批准预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当年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批准预售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其他,如车库等,不要漏报。

48 批准预售住宅套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当年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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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房屋出租面积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销售部门掌握的报告期末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出租记录表、台账。

51 商品房销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 不包括:公共配套建筑、自用及周转房、人防、不住人的地下室等面积。(属于竣工面积中的不可销售面积)

52 现房销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

53 期房销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期房销售合同。 期房销售面积数据在年度内发生退房或因竣工而调整面积,可以进行调整,跨年度则不再调整上期或减少本期数据。

54 商品房销售额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额不能直接取财务预收款发生数,必须采用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

55 现房销售额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

56 期房销售额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期房销售合同。

57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 只有住宅及其中项才有套数。 不要漏填,要注意审核单套面积;住宅销售套数应与住宅销售面积同步变化。

58 现房销售套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

59 期房销售套数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本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期房销售合同。

60 待售面积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待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待售一年以下、待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待售三年以上(含三年)。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从企业工程部门和企业销售部门共同取得,根据企业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填报。 为时点指标,不因投资结束而结束,只要有待售面积,就要一直结转到下一个报告期。

6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X204-2表)

62 ≥各项目自本年完成投资之和

63 资金来源填报三个原则 按单位填报,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款额。
资金填报只计来源不计去向(即:资金来源均按项目投资的实际发生数累计,而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转出。) 所有指标不能为负数。

64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由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汇总而成。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及其中项,均为用于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累计,而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转出。 填报时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

65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标解释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66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当年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填报时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

67 国内贷款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国内贷款及其中项是时期指标,非贷款科目余额。

68 银行贷款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银行贷款是时期指标,非贷款科目余额。

69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指标解释 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是时期指标,非贷款科目余额。

70 利用外资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1 外商直接投资 指标解释 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2 自筹资金 指标解释 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3 自有资金 指标解释 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首先使用自有资金开发项目,所以,在填报资金来源时,自有资金应大于零。

74 股东投入资金 指标解释 指项目单位从股东处融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项目单位的股东为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做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项目单位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5 借入资金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项目单位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但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6 其他资金来源 指标解释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77 定金及预收款 指标解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定金指签订合同前的押金。预收款指签订合同后的首付款(不包括按揭款)。

78 个人按揭贷款 指标解释 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9 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 指标解释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是本年用于该项目工程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但应付款不能大于本年完成投资。

80 工程款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
本年用于该工程的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

81 待开发土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面积。 数据来源 时点指标。

82 本年购置土地面积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面积总和。

83 本年土地成交价款 指标解释 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总和。 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应按合同金额填报,不能填实际支付款数额,不能与当期“土地购置费”划等号。

84 拆迁补偿费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土地成交价款中包含的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中“拆迁补偿”的合同金额总和。

85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指标解释 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数据来源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金额总和。

86 契税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契税”的合同金额总和。 该指标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同口径,按照合同或协议数额一次性填报,不能填实际支付款数额。 契税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是一对配套指标,二者同时存在,契税一般在土地成交价款的3%-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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