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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簡報
臺灣證券交易所 1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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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前言 貳、申請程序與要件 參、擔保品範圍 肆、融通期限 伍、帳戶開立及終止 陸、擔保品融通計算 柒、擔保維持率計算
捌、違反規定之處理 玖、風險控管 拾、其他 拾壹、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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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依據: 主管機關推動證券市場揚升計畫進階版 主管機關金管證字第10400536071號函示 目的: 強化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營造透明公正效率的資本市場並與世界接軌 為使投資人之有價證券得以再投資使用 並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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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程序與要件 需申請資格並經核准: 證券商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屬於新開放業務,與現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屬性不同, 需另行申辦。 申辦條件: 具備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之相同條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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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程序與要件 審查流程: 券商準備 申請書件 交易所 初審通過 證期局 審核 核可 交易所函 覆券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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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程序與要件 需檢具書件: 申請書 營業計畫書(載明定位目標客群、訂定合理定價策略等) 、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內部控制制度
董事會議事錄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無重大違規紀錄 BIS 150%以上, 出具合理定價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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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程序與要件 變更登記:應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證券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始得辦理。
業務人員登記: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主管機關訂頒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資格。 資本適足比率之維持: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本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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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擔保品範圍 1.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含上櫃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 債及金融債 ※不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 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2.以新臺幣計價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含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非於櫃檯買賣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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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櫃檯買賣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上櫃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
参、擔保品範圍 擔保品 非櫃檯買賣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上巿有價證券 上櫃有價證券 上櫃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櫃檯買賣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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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擔保品範圍 ※擔保品更換: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得於融通期限內更換,申請方式由雙方約定 ※擔保品循環使用:客戶得與證券商雙方約定,客戶償還融通款項後,證券商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客戶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再向證券商申請 ※融通期滿之通知:證券商應於每筆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客戶。 ※不得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有價證券。 三、客戶依信託相關法令信託之信託資產或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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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擔保品範圍 擔保品運用之限制(第九條): 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 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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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融通期限 合計一年半: 融通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半年期限屆滿前,客戶得提出申請,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六個月
一年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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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帳戶之開立及終止 徵信及簽訂契約:審定合格後同意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電子化辦理:若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融通額度:應與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 紀錄:應依客戶別分別設帳,並逐筆登載相關交易事項 契約終止,應填具「終止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申請書」,經證券商查核其擔保融通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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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擔保品融通計算 擔保品融通計算 得為融資融券 60% 上巿櫃有價證券 非櫃買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40% 非得為融資融券 60 % 櫃買
央債:80% 地方公債 普通公司債 金融債:60% 櫃買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60 % 櫃檯買賣黃金現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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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擔保品融通計算 融通價格計算基準 股票: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債券:面額 黃金現貨: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 基金受益憑證:前一營業日淨值
得採較嚴格之標準 證券商得視擔保品市場狀況及客戶信用風險採較嚴格之標 準調整。 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處理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辦理證券業款項借貸專戶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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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擔保維持率計算 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 擔保品市值+補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市值 ×100% 融通金額 洗價價格依據:
上市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 中央公債面額80%、其他債面額60% 黃金現貨:當日收市均價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前ㄧ營業日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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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擔保維持率計算 擔保維持率不足處理: 低於130%時,應通知客戶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至擔保維持率高於166%
未補繳差額且擔保維持率仍未達130%,證券商自第三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 未補繳差額且擔保維持率回升至130%以上者,第三營業日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擔保維持率又低於130%時且客戶未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者,次一營業日處分擔保品 客戶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升至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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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擔保維持率計算 不得交付因股價變動溢價:因股價變動而使客戶融通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但可調整額度後領回或換擔保品。 未償餘額之利率計算:處分後如不足償還,應通知客戶限期清償,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比照融通利率計算。 補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時,經證券商通知補繳融通差額,而以客戶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補繳融通者。 補繳價值免折價:計算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補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孳息歸屬: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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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違反規定之處理 違反規定之型態 一、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規定償還融通者(第十九條) 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
債券部分還本 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 三、未依規定補繳差額者(第二十條) 四、未依規定更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者(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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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違反規定之處理 一、處分擔保品:委託他證券經紀商開立之「借貸款 項違約處理專戶」賣出(債券自營商得於營業處所
議價交易) 、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贖回 二、終止契約: 處分後仍有不足者,應通知客戶限期清償,未結清者即為違規,應終止契約並申報,並得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10%收取違約金 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者,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並應通知其了結,了結後契約終止 三、重新受理條件:債務結清後始得重新受理簽訂融 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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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風險控管 禁止與關係人從事交易 集中度控管:
單一客戶:融通餘額過度集中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有價證券,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控管並訂定風險管理機制 單一營業日: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50%或達10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100%者,應於當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相關融通資料。 額度控管: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融資融券之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400% 個別客戶控管: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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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其他 證券 業務 + 不限 用途 10% 申報:每日向交易所申報融通情形,內容包括融通目 的、融通金額及擔保品種類 額度分配:
證券業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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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其他 額度分配: 信用交易 融資 證金交割代價 不限用途 借貸 證券業務借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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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效益評估 效益 協助投資人靈活運用資金 增加投資人投資管道 擴大證券商營業 範圍 增加證券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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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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