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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說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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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二、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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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1/5) 一、立法背景 1、近年來,我國廣播電視事業間併購及整合頻繁。
2、立法院102年1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針對反媒體壟斷法等 相關法案要求行政院通傳會於三月廿二日前隨即交付審查,本院則應立即優先審理」。 3、國外媒體關切,如國際記者協會(IFJ)以及發布全球自由度報告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均曾專文提及。 4、美國在臺協會、法國在臺協會及日本放送協會(NHK)拜訪本會,試圖了解我國制定反媒體壟斷專法進度。 5、為落實組織法所賦予職責,並依據釋字第613號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揭示應以法律防止資訊壟斷之精神,自101年9月成立工作小組,通盤檢討既有法令及立法草案,蒐集國外相關立法例、國內媒體併購案例及其他部會相關主管法規案例,完成本法之草案規劃,希望據以明確授予主管機關處理廣播電視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問題所需的監理工具以及促進媒體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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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2/5) 二、立法目的 (一)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1、依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精神,言論自由應受制度性保障,除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侵害,亦需積極課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另外,98年總統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一般性意見第40點,亦肯定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之媒體集團手上,損害來源及意見之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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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3/5) 二、立法目的 (一)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2、廣電事業與報業藉由在公眾意見及流行趨勢上彼此競逐,以收取對價或贏取廣告商機,取得永續經營所需之財務基礎,現有管制法規中已有黨政軍退出媒體、所有權分散等規定,公平交易法亦針對廣電媒體事業或報業涉及結合、聯合行為或濫用獨占行為進行管制,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3、然通觀美、英、日、德等民主憲政國家法律制度及管制實務,為防範媒體過度集中之不當發展,除禁止併購或限制其市場規模等措施,亦應同時輔以公共服務制度、導入內部多元等多種改正措施為配套機制,並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國家恣意介入反箝制媒體產業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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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4/5) 二、立法目的 (二) 強化自律,保障新聞專業與自主
1、據釋字第407號解釋,享有出版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濫用自由;釋字第509號亦有「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2、在全球化、通訊傳播數匯流趨勢下,為避免在地文化邊緣化及促進在地內容發展,對於新聞專業自主所需之組織、內部自律規章,擘劃配套法律制度,使新聞工作者得以在通訊傳播環境發揮專業、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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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5/5) 二、立法目的 (三) 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1、傳播媒體事業對民主政治及多元社會之重要性非同於一般產業,因此其報導之確實性及評論之公正性應受公眾監督,並依其傳播方式予人民行使「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利之機會,並加強民眾之媒體素養教育,以及提供公眾參與監督媒體之適當管道。 2、自出版法廢止、報業全面商業化後,管制失衡問題叢生,對於媒體報導錯誤而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加入一般民眾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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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管 制架構 本法目的:落實言論自由、輔弼民主政治與公眾監督、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確保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防範廣電視事業過度集中與跨媒體壟斷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保障新聞專業與自主強化自律 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草案精神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 申報義務(含應申報事項、上市櫃廣電事業股權申報、頻道代理商登記及資訊揭露規定) 管制通則與程序(含涉國安、陸港澳資特別程序、結合及聯合行為特別程序) 申請核准之管制業者門檻 核駁條件與判斷標準(廣電事業間水平整合及互跨) 廣電事業間結合且涉新聞紙、雜誌等之規範 改正措施(含例外許可附附款、整合後管制措施、定期檢討調整) 維護新聞媒體 專業自主 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頻道訂定自律措施(涉己事件、獨立編審原則、新聞編輯室公約、申訴機制) 公協會共同自律機制、新聞倫理委員會 獎勵、補助、輔導措施(製播優良新聞、國際新聞;新聞記者社團、傳播學術研討會、傳播學術研究等) 利害關係人更正、答辯權;損害賠償之責任歸屬 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及公民自治 屬他機關職權或主管法律者 政策目標 依各該法律授權要求免費提供時段或頻道;要求製播弱勢族群視聽內容等 補助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提升公民媒體素養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專用頻道及訓練資源予公民近用 廣電事業有關金融投資、公司治理、就業勞動或競爭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優先適用其他法 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得商請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配合辦理 修法議題 廣電事業提供與營業相關資料 收視、聽率,閱讀率調查 公布通訊傳播市場競爭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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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I
管制概念 管制方式 完全禁止 資訊來源多元之底線 達集中化之上限者禁止 改正措施 原則禁止 例外許可 事業整合後確定會損及某些公共利益,且市場經濟無法導向正常發展,需由政府介入或禁止。 不允許 例外許可之改正措施 整合後持續監督及管制措施 原則許可 例外禁止 事業整合後可能危及某些公共利益,因此需實質審查到底會損害到什麼公共利益以及要用什麼措施保障這些利益。 附加附款 附款之履行持續監督 負申報義務 需負申報義務的事業代表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因此明定其門檻要求申報,以提升通訊傳播市場透明度,俾利監督管理。 有變動即需申報,變動包括: 與他事業整合 營業變動:轉讓股份或出資額達一定程度者、單一股東或關係人持有一定股份者、聯播、變更事業名稱或負責人、增減資;頻道代理契約簽訂、變更或終止。 無需申報 未涉及整合或事業變動者,因對言論自由、資訊及意見多元之威脅不大,毋須介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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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1、屬他機關職權或主管法律: §3Ⅱ: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得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配合辦理之。 §10:外國人投資資金來源於境外,涉及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事務,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金融秩序之虞者,應先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 §11: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提出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結合或聯合行為,對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或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有影響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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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2、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 §29: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報導,得向報導之事業請求停止刊載或播送或更正。 §30: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評論內容損及權利,得向評論之事業請求停止給予答辯之機會。 §31:報導或評論涉及事業與關係人自身利益者,應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製播規範。 §32: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者,應於各該頻道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經營日報之事業參與廣播電視事業之整合者,亦同。 §33: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廣電事業,應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該公約視為工作規則之一部,應依勞動基準法申請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執行情形納入評鑑、換照之審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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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2、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 §34:建立媒體自律機制。 §35:經營新聞頻道、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廣播電視事業應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 §36:廣播電視事業改進新聞製播及編審流程,製播深度報導及各類優質新聞,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37:主管機關對於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社團辦理之專業訓練、社員就業及生涯輔導及其他交流活動,有助於本法目的之達成者,得給予補助。 §38:對於辦理第36條有關事務及推動實務觀摩及國內外產業交流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39:主管機關應獎助國內傳播學術及實務研究發展,並提撥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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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3、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及公民自治 §47:為保障各族群語言、文化或其他政策之必要,政府得依各該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指定廣播電視事業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或時段。主管機關得請事業或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4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積極辦理公眾近用媒體事務者,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49: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辦理公民媒體識讀教育,提升公民自主管理收視、收聽環境之能力及提供公民參與廣播電視監督所需之知識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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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依據本會102年2月20日第526次委員會議決議:草案中有關「完全禁止」及「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管制門檻數值均為暫定,未來將視產業實際狀況及徵詢外界意見後再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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