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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決標案爭議-酒精測定器二百台採購案例
土木四B 林豐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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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動機及背景 政府採購法得採次低標決標之規定,避免低價搶標機關在開標過程中,若發現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機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如廠商未依規定為之,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用以防止黑道低價搶標後再藉機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況發生。 以此個案探討此情況,並藉著相關資料分析此個案中,標價偏低之情況,以及相關個案之比較,看是否與此案有相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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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測定器 任何駕駛必須嚴格控制喝酒的時間及數量 ,故一個人的血中酒精含量取決於他喝了多少酒測試血中酒精含量最直接的方法當然是抽血檢驗,但是最常用的卻是呼吸酒精測試器(breath analyzer)。它不具侵略性、很快就會有結果、可在車禍現場由警察(而不需在實驗室由技術員)使用 ,測試器中的光源測量溶液中綠色增加的程度,把它轉換為呼吸的酒精濃度。酒精越多,綠色越深。所測得的呼吸中酒精濃度再乘以一個轉換常數,即為血液中酒精濃度 血中酒精含量(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簡稱BAC)測試一直廣泛被使用為酒後駕駛的充分證據。根據我國法律,BAC超過0.25﹪就被認定為酒醉駕車,應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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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測定器規格 一、酒精測定器主機構造: (1)器材應在本體及感測器上標明廠牌、型號及序號。 (2)量測結果應以數字顯示,單位名稱以中文、英文(毫克/公升)顯示均可,數字及單位名稱應一同顯示於液晶螢幕(LCD)上。 (3)應具能自動歸零或在每次量測開始時查核歸零之裝置。 (4)量測範圍為每公升0.00毫克/公升至2.00毫克/公升。 (5)列印資料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儀器型號、序號、標準檢驗局合格證號、案號、日期(年/月/日)、歸零資料、測定值、測定時間、牌照、地點、施測者、受測人簽章欄等。 (6)具電壓不足、吹氣不足之顯示及警示聲功能。 (7)具一年檢定到期及測試1000次即自動停機之功能,待校正檢定後才恢復正常使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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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要求: (1)操作簡易便捷,只需按下一個開機鈕,執行自測程序後,即可開始施測。 (2)受測者在〝吹氣〞時及酒測器主機在〝分析〞酒精濃度時,均有指示燈指示受測狀況。吹氣不足時中文螢幕會顯示〝請重測〞或以燈號顯示表示(但需在燈號上或下緣處加註中文標示說明燈號意義),並發出警示聲。 (3)施檢後立即自動列印檢測結果並自動歸零,不需再按其他控制鈕,歸零後即可繼續施檢測試。 (4)酒測器控制扭(電源開關、手動取樣、拒測、複印)與中文液晶螢幕一體成型,不得為外接式,方便直接了解施測狀況及操作。 (5)酒精分析器可以不接印表機,直接單獨施測,方便彈性應用,並可隨時列印最後一筆施測資料。 (5)酒精分析器可以不接印表機,直接單獨施測,方便彈性應用,並可隨時列印最後一筆施測資料。 (6)使用點矩陣式印表機,並需附充電器。充電飽和時具自動斷電保護裝置,並有不同燈號顯示充電狀態及電池充電飽和後可操作列印300次以上。 (7)酒精分析器需使用一般市售電池,並可更換使用汽車點煙器之電源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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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吹嘴出氣口不得外露,以防止吹氣時因人為干擾或受堵塞而影響測試值。 (9)應有吹嘴自動去除或具同等功能設計,以避免操作人員接觸使用過的吹嘴,以確保操作衛生。 (10)吹嘴具防止被測者在吹氣時以吸氣逃避受測之功能。 (11)可列印拒測字樣及時間,供當事者簽字存證。 (12)需以裝置吹嘴吹氣方式,經由被檢測者口腔內實施手動取樣之功能,避免在實施酒精反應檢測時,因外在環境影響取樣效果引發爭議。 (13)具有待機時之省電功能,待機3分鐘後自動關機之時間。 (14)使用硬殼攜行箱(其保護功能實用性、安全性由使用機關認定),含酒精測定器、印表機及電池、可固定器材之保護泡棉,重量為4公斤(含)以下。 (15)可直接列印歷史報表資料,內容包含日期、時間及測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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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背景 廠商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參與招標機關酒精測定器二百台採購案,以投標金額價一千六百七十萬元低於招標場商機關鎖定底價新台幣三千一百萬元為此案之最低標,招標機關當場保留決標,並要求申訴廠商於十日內提供樣品二套以供檢測,但因設備不足,無法就申訴廠商所提送之樣本完成全部項目之測試,從而認定申訴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定有底標之採購,廠商之總低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屬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價偏低之情況,機關認定申訴廠商就標價偏低等說明不足, 需繳交差額保證金新台幣八百一十萬元,其評審機關須以客觀的事實予以認定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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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 廠商 投標機型 進口成本(單價) 直接成本(單價) 直接成本 A 加拿大公司製ALERT je.ec型 五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
八萬三千五百元 一千六百七十萬 B 英國LION公司 SD4000PA型 六萬六千三百元 十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一元 兩千三百四十九萬四千二百元 C 美國INTOX公司RBT四代 七萬一千三百六十二元 十ㄧ萬六千三百七十九元 兩千三百二十七萬五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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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第五十八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 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 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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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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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ㄧ.廠商於參與招標酒精測定器標示案,參加廠商共計四家,而最低標廠商以一千六百七十萬元進入底標,為招標機關所定底價新台幣三千壹百萬元,開標當日該廠商亦主動提出願繳交差額保證金進行決標,並不被審查機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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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招標機關會議協商,限定要求廠商於十日內提供二套送交內政部警政署轉送工研院測試,除必須準時送達外,要求國外廠商派人來台與工研院進行技術溝通, 但測試單位對於本標的物所訂定二十三項各種性能測試無確切儀器測試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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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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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時須抽驗十套,檢測費需廠商負擔,但工研院已新購檢測器材及為檢測費,共計70餘萬元,與商品檢測局之檢驗費每台八千九百元相差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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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後招標機關提出需繳交差額保證金八百一十萬元作為擔保,不被廠商接受提出異議在案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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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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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過去履約狀況是否優良? 曾參加其他單位之採購案 Ex: 刑事警察局的遠光距離強光燈祭金屬探測器合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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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其他廠商相比標價偏低之可能因素 1)專利規格 取消過去之自動彈跳 2)廠商與供應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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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政府採購法對於公告金額的採購案,採購方式 選擇性招標 公開招標及限制型招標,而最常用的是公開招標最低標得標,如本案相同,但衍生暸許多問題,在符合政府採購法內,各招標機關以透明化及標準化方式選取最低價格達到採購之目的,但有許多採購案非ㄧ般之買賣,不論金額的情況下,不同的承包商相同的規範及制度下,也不ㄧ定能創造出相同的模式,以最低標取得承包商其合理性與品質可能降低,亦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之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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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低標能符合規格之規定,但是可能因招標機關不了解其最低標之標偏低之因素 ,其評審觀意識較強,評選項目及權重不同,使該廠商可能無法得標,導致其他廠商在最低標內需浮報價而得標
在其他採購案中招標單位應以客觀的認定在於廠商之標是否合理 以避免造成招標機關及廠商之間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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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政府採購法申訴案例彙編 公共行政委員會 2.公共工程採最低標決標方式之探討 鍾建華 宏洋營造公司負責人
1.政府採購法申訴案例彙編 公共行政委員會 2.公共工程採最低標決標方式之探討 鍾建華 宏洋營造公司負責人 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微電腦酒精測定器規格 生活與化學 張耿禎 台灣書店 5. 工程決標方式之探討 張耿禎 中央營管所 6. 公共行政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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