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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公平交易法的限制競爭 講座:謝杞森 2010年 au4154@mail.au.edu.tw
第一部 公平交易法的限制競爭 講座:謝杞森 年 (02) 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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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 同業公會與行政機關 競爭的定義 §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範疇 不正競爭與限制競爭最大的差異 限制競爭 不正競爭 獨占 § 10之規定 公平法 §5 之1:獨占事業的認定 施行細則第3條:獨占的認定 獨占本身不違法 獨占 § 10之案例 管制結合的迷思! 結合管制的參考 ─ 双赫指數 結合之案例 美國兩大航空公司結合 聯合行為 § 14之規定 聯合行為 許可之案例 檳榔市場的聯合行為 §19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智財權與公平法的衝突 ? 專利權的實施與運用 對於發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二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專門技術(Know-How)的意義 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s) 處理個案時考量的因素 法律效果 1: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2: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3: 違反公平法 § 19.1 or 法律效果 4: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5: 違反公平法 § 公平法 §5 之1:獨占事業的認定 施行細則第3條:獨占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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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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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沒有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為何被納入公平法規範對象? 行政機關? 公研釋○九○號:
行政機關? 公研釋○九○號: (一)關於行政機關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二)關於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或其他機構辦理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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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的定義 § 4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 、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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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的範疇與體系 限制競爭 (不公平競爭) 不正競爭 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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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0條以下的不正競爭無關市場力(market power)的濫用。亦即不論大小廠商都可能觸犯,而且多半具倫理非難性。
不正競爭與限制競爭最大的差異 公平交易法第20條以下的不正競爭無關市場力(market power)的濫用。亦即不論大小廠商都可能觸犯,而且多半具倫理非難性。 壟斷與反托拉斯(anti-trust)乃出 現於工業革命之後的19世紀末;不正競爭則更早就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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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 獨占 § 10 結合 § 11 ~ 13 聯合行為 § 14 ~ 17 維持轉售價格 § 18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 19 (不公平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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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競爭 仿冒 § 20 不實廣告 § 21 誹謗商譽 § 22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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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 § 10之規定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 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
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 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 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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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5 之1:獨占事業的認定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1.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2.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3.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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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3條:獨占的認定 公平法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1.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2.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3.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4.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5.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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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本身不違法 只有濫用獨占力時才會違反公平法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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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 § 10之案例 關貿網路公司實施「通關網路服務優惠方案」之忠誠折扣,限制用戶與競爭者交易,為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款規定。 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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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高鐵、台鐵、長途客運、短途客運等的同質性與替代性?
交通運輸業 航空、高鐵、台鐵、長途客運、短途客運等的同質性與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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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結合的迷思! 只有濫用獨占力才違法,既然獨占的本身不違法,而結合最終的結果也只是獨占,等有濫用獨占力再取締不也可以嗎?
公司結合完後再命其拆解,後遺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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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管制的參考─ 双赫指數 美國1984年的指導原則係以HHI指數作為衡量市場集中度的標準:
結合管制的參考─ 双赫指數 美國1984年的指導原則係以HHI指數作為衡量市場集中度的標準: 1、結合後HHI指數<1000,司法部通常不加管制。 2、結合後HHI指數在1000 – 1800間,司法部對結合後指數 超過100點者加以規範,惟若考量廠商財務狀況、市場進入障礙、市場效率等因素後認為結合不會有反競爭效果則不管制。 3 、結合後HHI指數>1800者,屬高度集中市場。若因此指數<50點時通常不管制; >100通常加以管制;介於二者間則考量其他要素始決定是否管制。其他要素例如市場進入障礙、市場效率或垂危廠商抗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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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之案例 錢櫃與好樂迪 KTV 申請結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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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兩大航空公司結合 美國國會通過民用航空業解除管制法,降低對航線、航班、票價的限制。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經過六個月的調查,在2008年10月29日正式核准 達美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s)與 西北航空公司(Northwest Airlines)結合案。成為全世界最大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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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 § 14之規定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 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 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 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 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 為之共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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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市場的聯合行為 (公處字第098145號)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等透過召開會議方式,共同決定檳榔價格、變更交易付款方式與減少檳榔每週交易天數,足以影響屏東產區檳榔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二、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 處王永明、張順居、陳德全、邱紹明、陳裕成、黃國英各新臺幣15萬元罰鍰。 處王坤臨、吳昭坤、馮桂源、張永富、黃順仁、林世進、涂瑞輝、余聰賢、許瑞麟、林世長、廖國華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處黃流清、楊永建、徐海峰、王文弘、陳世和、吳志宏、賴亮明、陳金樹、黃明鋒、周信隆、宋漢雄、林健明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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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第46條 的 除外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 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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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降價是否違法? 大家講好回饋消費者的價格,是否真的有利於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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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 許可之案例 仁寶、華碩、廣達電腦公司等3家事業申請共同開發筆記型電腦基座規格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規格) (公聯字095002)
三陽工業公司等11家申請合資成立新事業共同研發產製等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研發) (89公聯字008) IBM與Motorola公司申請設立「技術服務中心」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研發) (83公聯字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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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1.杯葛 2.差別待遇 3.脅迫、利誘等不正當行為 4.以不正當方法使參與結合或聯合 5.不當獲取他人產銷機密、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 6.其他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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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①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第①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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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②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不適用對消費者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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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③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公平法 §19 ③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搭售 → (心理)強制 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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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四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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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頁 五、 本處理原則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 贈品價值: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 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2.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3.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4.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 贈獎總額: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 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2.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3.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4.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六、 事業辦理附送贈品及贈獎,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之規定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違反。 七、 本處理原則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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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④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 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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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⑤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營業秘密法 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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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19 ⑥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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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業搭售與對消費者的搭售 §19條第⑥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施行細則§ 27條:「本法第19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 §24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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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價競爭 ─ 安全與品質的顧慮 瑞聯航空:北高航線1元 會計師 土木技師 建築師 醫師
律師 ─ 為正義而象徵性的收費甚至不收費的辯護 (美國有律師打贏官司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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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與公平法的衝突 ? 公平交易法 § 45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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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的特性:獨占?是獨一無二,但也沒什麼不能替代。
著作物的集體管理有可能形成壟斷。 航空、高鐵、台鐵、長途客運、短途客運等的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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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除依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排除侵害外,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布並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警告函 、敬告函、律師函 、公開信 、廣告啟事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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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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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之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2.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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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事業未踐行前述排除侵害通知但 1.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 2.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 3.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 4.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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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技術授權協議的定義:涉及 專利授權、 專門技術授權(Know-How )、 專利與專門技術混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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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技術(Know-How)的意義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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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s)
1.利用授權技術而製造或提供之商品所歸屬之「商品市場」(goods markets)。 2.與該特定技術具有替代性而界定之「技術市場」(technology markets)。 3.以可能從事商品之研究發展為界定範圍之「創新市場」(innovation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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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個案時考量的因素 1. 授權人就授權技術所具有之市場力量。 2.授權協議當事人於特定市場之市場地位及市場狀況。
3. 授權協議所增加技術之利用機會與排除競爭效果之影響程度。 4. 特定市場進出之難易程度。 5.授權協議限制期間之長短。 6. 特定授權技術市場之國際或產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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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忠誠度與競爭 奶粉的競爭 醫院的競爭 報紙(媒體)的競爭 大學的競爭? 中小學教科書使用的決定者與付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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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設計的競爭限制 不同產業所需電腦軟體程式的市場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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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第46條 的 意義 §46:「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 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 」
限制競爭才有所謂豁免的問題。不正競爭與此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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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天吃飯的弱勢農民 農業發展條例第 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 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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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19:「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32:「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 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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