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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 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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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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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是否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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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9个子目)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9个子目) 借方明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方明细:“销项税额”、“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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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2)贷方发生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或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1)借方发生额: ①反映企业缴纳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 ②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2)贷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额。 (3)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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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3.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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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4、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的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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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税检查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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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说明——10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入多交增值税 转入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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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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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3.“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税控两费)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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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5.“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6.“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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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7.“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8.“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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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说明 9.“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9.“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10.“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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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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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顾客在酒店用餐与打包带走,洒店交税有区别吗 根据目前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则餐饮企业并未提供饮食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货物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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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要按不同税率、征收率、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销售额”要分不同税率、征收率、免税项目销售额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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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专用设备如何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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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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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企业属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付12 000元,交纳技术维护费600元,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为零。
(一)购置税控设备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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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3)按月计提折旧500元 借:管理费用 500
(2)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额后形成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月计提折旧5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以财政补助弥补损失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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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技术维护费6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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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乙企业属于“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付6 000元,交纳技术维护费300元,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为零。 (一)购置税控设备的账务处理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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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技术维护费6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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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乙企业属于“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付6 000元,交纳技术维护费300元,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为零。 (一)购置税控设备的账务处理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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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月计提折旧250元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以财政补助弥补损失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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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技术维护费3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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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营改增下——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核算及实操
(一)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有几种?分别如何计算呢? (二)应纳税额的财务核算方法及实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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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性规定 1、《实施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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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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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税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不得抵扣进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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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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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附件2第一条、(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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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税负不公?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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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额计税法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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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旅行社2016年10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10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门票共计8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80)/1.06×6%=1.132万 原营业税=( )×5% =10000 元 现增值税=( )×6%/(1+6%)=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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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计税方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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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财务核算方法及实例操作 1、一般计税方法财务核算及实例操作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购进扣除法。从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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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二、销项税额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销项税额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该环节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整体税金,扣除进项税额后形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负债性质,用蓝字登记(贷方);退回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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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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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进项税额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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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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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除凭证 抵扣额 境内增值税业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进口业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2015年19号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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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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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食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 000 000元,增值税额170 000元。
例、营改增以后,甲洒店公司于2016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含税)530万元,当月应税支出如下: (1)购进食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 元,增值税额 元。 (2)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汽车价款 元,增值税额 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三张,上注明的收费金额1030. (3)支付乙企业不动产租赁费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增值税额22 000元。 销项税额= ÷(1+6%)×6% = (元) 进项税额= + +22 000= (元) 应纳增值税额= - =5 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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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管理费用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0 贷:银行存款 1030 1、借:银行存款 5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3、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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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5、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2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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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97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970 贷:银行存款 5970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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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实例操作 (1)《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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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6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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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 =4000元,6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 1、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2、借:主营业务收入 9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 贷:银行存款 记账用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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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年24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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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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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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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旅行社2016年10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10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门票共计8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差额计税的会计核算 例:甲旅行社2016年10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10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门票共计8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待新政策明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5,283.00 主营业务成本 754,717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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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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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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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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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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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B公司,201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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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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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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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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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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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企业,2016年12月出售于2011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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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企业,2016年12月出售于2011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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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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