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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关情况介绍 2016年6月 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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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发展历程 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有关税制要素对比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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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2012年1月1日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改增序幕。
第一部分 我国营改增发展历程 第一次 年1月1日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改增序幕。 第二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成文时间:2012年7月31日 vjvjmv 第三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成文时间: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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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成文时间:2013年12月12日 vjvj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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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成文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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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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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二是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第二、三产业之间的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的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四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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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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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赢得现场代表委员热烈的掌声,李克强总理讲“代表委员的掌声可不是随便给你鼓的,我们说话必须要算数,承诺必须要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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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成文时间:2016年3月23日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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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标进行政策设计。 ——适用税率。增值税征收率普遍比原营业税税率降低;即使增值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保持不变,对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后,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纳税额也同样减少。 ——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部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基本平移到增值税。 ——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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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有关税制要素对比
一、纳税人及分类 (一)纳税人 原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营改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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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原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工业5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50万(含)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商业8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80万(含)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含)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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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缴义务人 原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营改增: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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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原增值税 营改增 6% 除17%、11%和跨境应税行为之外 零税率 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 17%
销售货物(除13%和零税率)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除17%、11%和跨境应税行为之外 零税率 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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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部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简易办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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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征收率表(一) 序号 适用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原征收率 现征收率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6% 3%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 8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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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征收率表(二) 序号 适用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原征收率 现征收率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 3%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 旧货及特定的固定资产 4%减半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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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长期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业 2 以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3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业 4
营改增 长期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业 2 以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3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业 4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教育医疗 5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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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长期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 2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 文化创意 3
营改增 长期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 2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 文化创意 3 电影放映服务 广播影视 4 仓储服务 物流辅助 5 装卸搬运服务 6 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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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 建筑业 2
营改增 过渡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1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 建筑业 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建的不动产)(5%) 房地产 3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不动产租赁 4 收取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 5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3%) 有形动产租赁 6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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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7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不动产租赁 8
营改增 过渡类 序号 应税行为 适用行业 7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不动产租赁 8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5%) 9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 不动产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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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额 销售额 原增值税 营改增 全部价款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例外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称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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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差额 即差额又扣税 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经纪代理 经纪代理(一般计税)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一般计税) 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计税) 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计税) 扣除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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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差额 即差额又扣税 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一般计税) 旅游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扣除向旅游服务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房地产(一般计税) 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劳务派遣(含安全保护) 劳务派遣(一般计税)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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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项税额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对比 原增值税 营改增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完税凭证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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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5年12月1日,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在新系统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重点在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2015年84号公告) 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7号公告) 2016年5月1日,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2016年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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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比 原增值税 营改增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上述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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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除上述变化外,营改增政策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所增加。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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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分期抵扣。 40% 直接购买 接受捐赠 取得的 不动产 抵债 60% 60% 购进货物 在建工程 设计服务
应交税金——待抵 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 抵扣凭证 接受捐赠 取得的 不动产 接受投资入股 抵债 60% 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购进货物 增值税 抵扣凭证 在建工程 设计服务 应交税金——待抵 扣进项税额 建筑服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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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全额抵扣进项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的40%,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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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增加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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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途改变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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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六、纳税申报 原增值税 营改增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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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此次营改增后,规定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我市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北京市邮政公司以及7家电信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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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地点 这次营改增政策中,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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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自建依照全额、非自建依照差额预缴税款。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向不动产(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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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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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的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 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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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6年5月16日,我市市民王某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630万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630×5%=31
例如:2016年5月16日,我市市民王某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630万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630×5%=3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630÷(1+5%)×5%=30万元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同样价格的二手住房,应纳税额减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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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介绍 (一)征收范围 文化体育 服务 教育医疗 服务 旅游娱乐 服务 餐饮住宿 服务 居民日常 服务 其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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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营业税 增值税 税 率 5%-20% 税 率 6% 征收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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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负 1.差额征税。 2.税收优惠。 3.购进或者租入不动产。 4.购进其他货物或者服务。 初步判断:生活服务业整体税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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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李克强总理与营改增 1月22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 3月18日 李克强总理 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4月1日下午 李克强总理
到税务总局 财政部考察 4月11日 李克强总理 主持召开国务院专题座谈会 4月25日晚 李克强总理夜访成都宽窄巷 5月23日 李克强总理 在湖北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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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十二字方针 宽税基 低税率 简税制 严征管 增值税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确立五原则: 1.单一或较少档次税率; 2.较高的起征点; 3.零税率仅用于出口; 4.资本购置的进项税额给予及时抵扣; 5.尽量减少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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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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