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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二學期 推動兒少保護機制 宣 導 主講: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 王 財 隱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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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少保護機制~目的 一、使教師均具有兒童少年保護觀念, 有效預防家暴及性侵害之悲劇發生。 二、強化兒少保護執行通報及輔導工作, 並建立相關輔導措施。 三、使教師、家長熟稔通報及後續處遇 流程,並加強持續追蹤及關懷等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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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虐待之類別 身體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 性侵害: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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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目睹兒少定義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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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目睹兒少後遺症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容易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 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 :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 :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 60:1 成為加害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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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 當家庭遭遇重大變故、陷入經濟困境、負擔家計者重病、婚姻關係不穩定、家中成員經常衝突、患有精神疾病或酒藥癮等危機事件,而本身又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就是所謂的「高風險家庭」。 如果我們及時對高風險家庭伸出援手,就可以避免這些家庭發生虐待孩子、攜子自殺、家庭暴力等令人遺憾的悲劇。 高風險家庭經通報後,主責社工人員會前往訪視、評估,並視兒童少年家庭狀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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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發現高風險家庭的重要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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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人員可以扮演的角色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 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通報者 協助者、支持者
陪伴者 尋求與提供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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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些孩子,學校可以做些什麼? WISER學校三級輔導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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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推動的理念 全校層級 校長領航,整合校內各處室,共同推動全校友善及正向支持的校園環境。 支援層級
輔導室團隊為校園內輔導知能的「加油站」,協助教師與行政人員,運用輔導知能,增進學生在校的學習與適應。 班級層級 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環境,增進學生良好學習與適應功能。 與輔導老師合作,設計並執行能改善學生問題的班級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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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的工作規範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瞭解學生與經營正向班級氛圍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瞭解學生與經營正向班級氛圍 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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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受虐辨識指標 行為 家庭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延遲繳交班費、無法參加課外活動、無精打采、心事重重、突然沒到學校上課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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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師的處遇方法 主動關懷 仔細傾聽 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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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前的注意事項 資料 收集 情況 地點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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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與輔導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法定通報 轉介通報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二小時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24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72小時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引自教育部)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上,須於事件24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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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校園外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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