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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引 言 如 何 評 核 B.1. 評 核 人 B.2. 被 評 核 人 B.3. 評 核 會 議 B.4.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好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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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 容 引 言 如 何 評 核 B.1. 評 核 人 B.2. 被 評 核 人 B.3. 評 核 會 議 B.4.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好 處

3 A. 引 言 必 須 持 續 和 有 系 統 地 評 核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應 循 符 合 倫 理 、 誠 實 、 公 平 、 公 正 、 無 私 及 平 等 的 態 度 進 行 ; 採 用 正 確 的 評 核 方 法 可 確 保 各 項 準 則 和 步 驟 的 一 致 性 , 使 評 核 程 序 更 為 客 觀 。

4 B. 如 何 評 核

5 B. 如 何 評 核 ── 評 核 週 期 評 核 項 目 / 評 核 準 則 觀 察 / 跟 進 / 反 饋
目 標/被 評 核 人 的 年 度 活 動 計 劃/職 務 評 核 項 目 / 評 核 準 則 觀 察 / 跟 進 / 反 饋 分 析 / 評 核 / 評 分 發 展 計 劃 / 改 善

6 B. 如 何 評 核 ── 評 分 項 目 的 定 義    評 核 程 序 所 有 參 與 人 瞭 解 工 作 人 員 須 接 受 評 核 的 項 目 , 對 評 核 能 否 正 確 進 行 攸 關 重 要 : 工 作 成 效 採 取 適 當 方 法 兼 顧 工 作 的 質 與 量 , 以 達 致 既 定 的 目 標 及 效 果。 責 任 感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對 工 作 的 盡 責 及 可 靠 程 度 , 如 何 承 擔 其 行 為 和 決 定 所 引 致 的 後 果 , 包 括 對 其 本 人 、 他 人 的 安 全 以 及 物 料 及 設 備 保 管 等 。

7 B. 如 何 評 核 ── 評 分 項 目 的 定 義 不 斷 改 善 工 作
不 斷 努 力 改 善 各 評 核 項 目 所 要 求 的 工 作 表 現 , 以 及 提 升 個 人 及 專 業 水 平 。 適 應 性 及靈 活 性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因 應 具 體 情 況 及 不 同 環 境 作 出 應 變 的 能 力 。 工 作 上 的人 際 關 係 與 共 事 者 相 處 的 情 況 , 以 及 為 營 造 良 好 整 體 工 作 環 境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

8 B. 如 何 評 核 ── 評 分 項 目 的 定 義 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
出 勤 和 留 守 工 作 崗 位 的 實 際時 間 , 以 及 是 否 遵 守 規 定 的 辦 公 時 間 。 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如 何 按 職 務 要 求 , 合 理 和 有效 率 地 利 用 其 工 作 時 間 。

9 B. 如 何 評 核 ── 評 核 項 目 的 定 義 主 動 性 及 自 主 能 力
如 何 為 有 效 完 善 工 作 而 尋 求 解 決 方 法 和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執 行 職 務 時 所 表 現 的 獨 立 能 力 。 革 新 及 創造 力 為 解 決 問 題 和 優 化 工 作 而 尋 求 新 方 法 、 技 術 及 步 驟 , 並 為 此 提 出 新 構 思 。 資 源 管 理 如 何 按 現 有 的 人 力 、 物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以 及 擬 達 致 的 目 標 , 策 劃 、 安 排 和 統 籌 各 項 工 作 。

10 B. 如 何 評 核 ── 評 核 項 目 的 定 義 團 隊 工 作 在 小 組 工 作 時 的 參 與 和 合 作 態 度 , 以 及 為 取 得 成 果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 與 公 眾 的 關 係 在 接 待 公 眾 時 所 表 現 的 積 極 程 度 , 有 否 滿 足 公 眾 需 要 的 意 向, 以 及 是 否 努 力 提 升 優 質 服 務 的 形 象 。

11 B. 如 何 評 核 ── 評 分 項 目 的 定 義 團 隊 的 領 導 及 管 理
為 達 致 附 屬 單 位 的 目 標 及 成 果 而 訂 定 所 需 的 策 略 , 以 及 指 引 和 動 員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及 與 他 們 溝 通 。 協 商 及 決 策 如 何 按 擬 達 致 的 目 標 , 分 析 複 雜 的 事 情 及 資 料 , 以 及 運 用 有 效 的 策 略 及 技 巧 和 選 用 合 適 的 解 決 方 法 。 工 作 上 的 使 命 感 對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的 任 務 、 展 望 、 價 值 觀 及 目 標 的 理 解 、 認 識 和 關 注 , 並 按 此 等 原 則 管 理 由 其 擔 任 主 管 的 單 位 , 以 及 為 提 高 部 門 形 象 所 付 出的 努 力 。

12 B.1. 評 核 人 ── 責 任 應 將 被 評 核 人 視 為 一 個 與 別 不 同 的 個 體 , 他 們 都 在 部 門 或 實 體 中 擔 當 既 重 要 又 意 義 重 大 的 角 色 ; 與 被 評 核 人 協 議 達 成 均 衡 和 合 理 的 個 人 工 作 計 劃 , 一 方 面 須 符 合 工 作 人 員 的 職 務 範 圍 , 另 一 方 面 亦 須 符 合 附 屬 單 位 的 要 求 ;

13 B.1. 評 核 人 ── 責 任 作 出 關 於 評 核 的 決 定 時 應 保 持 客 觀 , 並 須 以 具 體 事 實 為 依 歸 ; 應 公 平 、 公 正 及 無 私 ; 行 政 當 局 的 任 何 缺 失 或 不 足 , 不 應 影 響 被 評 核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14 B.1. 評 核 人 ── 常 見 的 誤 差 及 傾 向 暈 輪 效 應(光 環 效 應 / 單 點 效 應) 集 中 趨 勢
近 因 效 應 恆 定 誤 差 ─(過 份 寬 鬆/過 份 嚴 苛) “ 第 一 印 象 ” 誤 差 相 似 誤 差 ( 個 人 投 射 或 自 我 認 同 ) 疲 勞 誤 差 / 例 行 誤 差 不 理 解 評 核 項 目 的 意 義

15 B.1. 評 核 人 ── 跟 進 和 反 饋 定 期 及 持 續 與 工 作 人 員 溝 通 , 以 建 立 有 建 設 性 的 關 係 ; 監 察 工 作 人 員 的 進 展 情 況 , 並 作 有 利 於 提 升 其 工 作 表 現 的 調 整 ;

16 B.1. 評 核 人 ── 跟 進 和 反 饋 即 時 處 理 工 作 表 現 的 問 題 , 並 商 討 可 行 的 解 決 辦 法 ;
認 同 並 突 出 工 作 人 員 對 部 門 的 價 值; 尋 找 適 合 於 現 時 和 有 潛 能 擔 任 的 職 務 的 發 展 方 式 。

17 B.1. 評 核 人 ── 跟 進 和 反 饋 提 高 反 饋 成 效 的 辦 法 : 雙 向、對 話,正 面 和 有 建 設 性;
雙 向、對 話,正 面 和 有 建 設 性;   應 僅 針 對 工 作 人 員 在 工 作 上 的 行 為 及 成 果 , 而 非 工 作 人 員 的 品 格 ; 僅 集 中 於 可 改 善 的 行 為 ;

18 B.1. 評 核 人 ── 跟 進 和 反 饋 應 使 用 描 述 性 的 語 言 , 而 非 定 性 的 語 言 :
例 如 : 不 要 說 被 評 核 人 懶 惰 ( 對 該 人 的 主 觀 判 斷 ), 而 應 說 工 作 未 按 所 需 進 度 進 行(事 實); 應 詳 細 說 明 而 不 應 籠 統 ; 給 予 反 饋 的 適 當 時 機 , 最 好 是 在 活 動 或 行 為 剛 發 生 之 後 。

19 B.2. 被 評 核 人 ── 責 任 參 與 時 應 抱 開 放 及 願 意 對 話 的 態 度;
須 將 評 核 視 為 自 我 完 善 的 重 要 方 法; 與 評 核 人 一 起 分 享 自 己 對 工 作 的 期 望 和 抱 負 , 一 起 分 擔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和 困 難 ; 就 擬 達 致 的 目 標 及 成 果 , 與 評 核 人 達 成 協 議 ;

20 B.2. 被 評 核 人 ── 責 任 應 努 力 改 善 自 己 的 表 現 , 負 起 工 作 上 的 責 任 ,識 別 所 需 的 資 源 和 方 法 , 並 就 此 提 出 提 議 ; 定 期 通 過 反 饋 尋 求 意 見 ; 在 通 過 反 饋 收 到 意 見 時 , 應 儘 力 避 免 心 存 戒 備 或 尋 找 藉 口 ; 須 注 意 評 核 是 個 別 進 行 的 , 應 避 免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作 比 較 。

21 B.3 評 核 會 議 評 核 會 議 是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的 最 佳 時 刻: 反 省 和 溝 通 ; 評 核 人 和 被 評 核 人 通 過 坦 誠 和 開 放 的 對 話 , 表 達 自 己 對 過 去 和 將 來 工 作 表 現 的 觀 點 ; 辨 別 問 題 和 機 遇 , 從 而 激 勵 和 改 善 個 人 及 部 門 的 表 現 。

22 B.3 評 核 會 議 會 議 的 成 功 有 賴 : 周 詳 的 準 備 良 好 的 氣 氛 不 會 被 中 斷

23 B.3. 評 核 會 議 ── 準 備 工 作 訂 定 會 議 的 日 期 並 提 前 通 知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
三 次 會 議 的 共 同 準 備 工 作 : 訂 定 會 議 的 日 期 並 提 前 通 知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 就 會 議 的 提 綱 、 連 貫 性 及 所 需 時 間 作 好 規 劃 ; 回 顧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原 則 及 目 標 ,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手 冊 》 中 的 指 引 ;

24 B.3. 評 核 會 議 ── 準 備 工 作 回 顧 一 下 會 議 的 目 的 、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料 , 查 閱 已 記 錄 的 事 實 , 並 且 記 下 須 討 論 的 事 項 、 須 作 的 建 議 和 意 見 , 以 及 集 齊 所 有 必 要 的 文 件 。

25 B.3. 評 核 會 議 ── 準 備 工 作 第 一 次 會 議 : 訂 定 工 作 計 劃 、 個 人 的 工 作 目 標 以 及 工 作 人 員 須 達 致 的 目 標 和 工 作 成 果 , 以 便 在 會 議 中 達 成 協 議。 第 二 次 會 議 : 蒐 集 和 分 析 與 初 步 評 價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有 關 的 重 要 資 料 , 識 別 須 共 同 分 析 的 問 題 和 狀 況 。

26 B.3. 評 核 會 議 ── 準 備 工 作 第 三 次 會 議 : 蒐 集 與 評 價 工 作 人 員 在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期 間 的 工 作 表 現 有 關 的 重 要 資 料 , 因 應 每 個 評 核 項 目 , 按 每 項 目 標 逐 項 小 心 分 析 , 並 有 依 據 地 給 予 臨 時 評 分 , 以 便 與 工 作 人 員 在 會 議 中 討 論 。

27 B.3. 評 核 會 議 ── 第 一 次 會 議 目 的 是 與 工 作 人 員 就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期 間 的 活 動 計 劃 , 以 及 擬 達 致 的 目 標 和 工 作 成 果 達 成 協 議 。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定 的 目 標 必 須 : 針 對 個 人 、 務 實 、 且 與 工 作 人 員 的 職 務 範 圍 和 可 使 用 的 資 源 及 途 徑 相 符 ; 與 《 施 政 報 告 》 及 公 共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活 動 計 劃 配 合 。

28 B.3. 評 核 會 議 ── 第 一 次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目 標 , 使 工 作 人 員 有 機 會 反 思 其 本 身 的 潛 力 , 並 提 升 其 個 人 的 工 作 責 任 感 。 目 標

29 B.3. 評 核 會 議 ── 第 二 次 會 議 目 的 是 跟 進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
目 的 是 跟 進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 查 核 第 一 次 會 議 所 定 的 目 的、目 標 和 成 果 的 達 標 情 況 ; 識 別 問 題 並 與 工 作 人 員 一 起 分 析; 在 需 要 時 進 行 調 整 。

30 B.3. 評 核 會 議 ── 第 三 次 會 議 目 的 是 對 被 評 核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作 最 後 評 審 :
在 會 議 中 , 應 與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討 論 由 評 核 人 給 予 的 臨 時 評 分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改 ; 如 果 被 評 核 人 已 作 自 我 評 核 , 應 在 會 議 中 交 予 評 核 人 ;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的 措 施 達 成 協 議 。

31 B.3. 評 核 會 議 ── 第 三 次 會 議 註:假 如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兩 個 期 間 的 評 核 人 是 同 一 人 ,則 第 三 次 會 議 可 與 翌 年 的 第 一 次 評 核 會 議 同 時 舉 行。

32 B.3. 評 核 會 議 ── 如 何 進 行 在 會 議 中 : 不 要 讓 工 作 人 員 感 到 拘 謹 , 不 要 擺 出 高 人 一 等 或 批 評 者 的 姿 態 ; 用 心 聆 聽 工 作 人 員 就 其 工 作 表 現 所 說 的 話 ; 避 免 使 工 作 人 員 感 到 錯 愕 : 持 續 跟 進 意 味 着 工 作 人 員 在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整 個 期 間 能 定 期 獲 悉 主 管 對 其 工 作 表 現 的 想 法 及 期 望 ;

33 B.3. 評 核 會 議 ─ 如 何 進 行 須 就 結 論 摘 要 以 及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達 成 協 議 ;
將 事 實 而 非 意 見 寫 成 摘 要 ; 以 鼓 勵 改 善 的 言 詞 結 束 會 議 。

34 B.4.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好 處 新 的 制 度 適 用 得 當 的 話 可 促 使 :
新 的 制 度 適 用 得 當 的 話 可 促 使 : 改 善 溝 通 , 因 為 可 誘 發 工 作 人 員 及 上 級 之 間 的 對 話 ; 對 人 力 資 源 作 更 好 的 管 理 , 因 為 能 對 每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作 更 真 實 及 有 效 的 認 識; 提 高 生 產 力 , 因 為 能 使 個 人 的 目 標 及 目 的 與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戰 略 性 目 標 和 諧 並 存 。

35    正 確 運 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 是 改 善 公 共 部 門 運 作 以 及 各 項 工 作 成 果 的 其 中 一 項 基 本 條 件 。 這 將 有 利 於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 評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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