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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當事人及證人之訪談 林永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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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一) 一、律師案件來源如下 1、原當事人、法官或律師等之介紹:辦好每一個案件,留下口碑,是最好的廣告
2、親朋好友介紹:律師開業應通知親朋好友 3、參加社團:建立長久關係,不要及於案源 4、參與公共事務:以律師的身份,認真參與公共事務,也是案件可能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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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二) 5、撰寫法律文章或書籍:就某個領域或辦案心得撰寫文章,讓他人認識你的專長
6、參與各種法律服務:透過各種機會,提供熱忱及專業的服務,增加認識範圍 7、建立事務所的網頁、部落格或臉書:便於搜尋的當事人認識 8、交際應酬:固然是案源之一,但你喜歡這種生活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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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三) 二、當事人找尋律師的主要方法 1、透過各種關係介紹律師 2、透過網路找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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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律師接案原則(一) 一、有辦案空間的案件才接案 1、刑事被告確有犯罪卻要求無罪辯護,應考慮拒絕接案
2、當事人要求無理的提出訴訟,應考慮拒絕接案 3、當事人於訴訟是完全無理的一方又拒絕和解,應考慮拒絕接案 4、當事人要求偽造證據或偽證, ,應考慮拒絕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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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律師接案原則(二) 二、要求當事人誠實 1、要求當事人於會客時誠實說明事實經過及提出相關證據,律師才能正確判斷及評估
2、要求當事人於開庭時誠實以對,方能博取法官或檢察官有利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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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律師接案原則(三) 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規定 1、曾經諮詢的案件,不可接受對造委任
2、有實質關連的案件,不可接受對造委任3、現在當事人之對造之其他案件,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可接受委任 4、以現在當事人為對造之其他案件,非經當事人 5、擔任契約之見證人,事後不得就該契約之訴訟擔任任一方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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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律師接案原則(四)案 6、律師事務所應有當事人控管機制,並應有高於律師倫理規範之接案原則 四、無法溝通或不講道理的當事人要考慮是否接案
1、當事人面臨案件,難免有情緒,律師應予同理,如果當事人情緒超過律師可以處理範圍,應考慮是否接案 2、案件縱有道理,但當事人對律師或他人不講道理,避免將來紛爭,應考慮是否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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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案處理流程(一) 一、以電話或網路初步過濾案件,不必安排會客 1、無理由案件:如電話或網路可以判斷顯然無理之案件
2、簡單法律諮詢:如無後續需求,電話或網路免費服務,樹立口碑 3、可能法扶案件,弱勢案件,可能符合法扶標準者,告知法扶機會 4、其他縣市案件:如案件不大,盡可能轉介其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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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案處理流程(二) 二、預約當事人會客前之電話溝通 1、確認有無已經訴訟 2、何種訴訟 3、在哪一審級 4、繫屬單位
5、是否急件:有無時效或不變期間?以安排會客日期 6、確認案件重點:以便建議當事人準備重要證物,事先傳真或當場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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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案處理流程(三) 7、確認案件相關人員:以便建議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何人需前來會客 三、會客前可能之準備 1、找出案件相關之報導或判決
2、如已清楚案件爭點:可以考慮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學者見解或相關規定 3、確認當事人之案件有無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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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案會客的態度 一、積極、認真與專業的態度 二、關心當事人案件如何解決,甚於關心能否成案 三、不只關案件之解決,也關心當事人
四、對於無法成案之專業服務,縱無收取談話費,也自認識自我宣傳之好機會 五、站在當事人立場,以最合理之費用,用最有效且最有效率之方法,提供服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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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如何面對不同當事人(一) 一、控制型之當事人:律師必須主動要求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文件或完成配合事項,並主動說明自己完成書狀等之預定期限
二、健忘型之當事人:律師必須定期跟催,於期限前提醒當事人應完成事項 三、教育程度較低之當事人:必須以較淺顯簡單的語言說明,降低對當事人之要求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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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如何面對不同當事人(二) 四、自負型的當事人:以你的專業認真的服務、清楚邏輯的說明,取得當事人之信賴
五、情緒低落或負面型之當事人:說明案件的各種可能,以同理的態度,鼓勵當事人 六、情緒難以控制或不講道理的當事人:如已超出律師處理的能力,拒絕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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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會客之時機及目的(一) 一、初次會客的目的:瞭解當事人之案件有無辦案空間,以決定接案、拒絕、或繼續會客再研判 二、其他會客時機及目的:
1、初次會客接案後,律師跟當事人詳談書狀之內容及相關證據之調查 2、律師閱卷後,跟當事人討論閱卷資料 3、對造提出書狀及證物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如何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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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會客之時機及目的(二) 4、開庭後法官提出問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以便回覆法官
5、為交互詰問證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律師跟證人等及當事人沙盤推演事前準備 6、當事人補充資料,律師需要當事人說明 7、法院判決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上訴理由或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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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客之方法(一) 一、不只傾聽,尚須導引及詰問:當事人通常很難有條理且完整的陳述,傾聽之外,需要導引或詰問當事人
二、主詰或反詰當事人:當事人陳述合乎邏輯或相關資料時,可用主詰,當事人知陳述前後可能矛盾,或可能不合經法則或與書證矛盾時,可用反詰 三、會客處理之標的:主要彙整相關事實及證據,也包括討論證據調查,法律之規定及理由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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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客之方法(二) 四、會客之能力:法律素養、清晰邏輯、敏銳的觀察、對該領域的瞭解、社會歷練、同理心,清楚之價值
五、會客之記錄:記載當事人之事實及證據、當事人待補充之事實及證據、律師待研究事項 六、會客之行政:提供螢幕及白板、當場記錄、編列證據、列印記錄給當事人及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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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客之方法(三) 七、如何協助當事人找尋證據:不宜直接問當事人有無證據,應經由詳細詢問相關事實,循線確認有無各種證據,如書證、人證、函查、勘驗、鑑定等等 八、書證應經討論確認:當事人提供之書證,應一一確認當事人之意思,避免誤認書證之用途,如果書證無法證明當事人之待證事項,應再找尋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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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客之方法(四) 九、會客與專業知識:辦案所需之專業知識,除請教各行業專業人員、搜尋專業資料外,有專業之當事人也是一個管道,應充分請教,不恥下問 十、會客之價值:跟當事人聯絡及溝通,可用電話、網路等方式,但案件重要事項,應跟當事人面對面會客,腦力激盪,找尋案件之爭點,更重要是找尋案件勝敗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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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客之方法(五) 十一、案件勝敗機率之說明:律師切勿保證勝訴,而是分析案件之有利點及不利之處,說明案件之變動性,當事人配合及律師努力之重要性,當然也可說明法官之不可預測性 十二、注意案件以外之價值:律師除了重視案件勝敗之價值外,也勿忽略案件以外之價值,例如家人之和諧,子女之利益等等,尤其辦理家事及少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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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一) 一、當事人希望無罪辯護之案件,律師接 案時,應確認該案當事人是否冤屈的 理由及證據
二、當事人希望量刑從輕的案件,律師接 案時,應確認該案當事人是否有緩刑、 易科罰金、緩起訴、從輕量刑之理由 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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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二) 三、律師接案時,如何判斷是否冤屈,應盡量站 在中立者法官的角度提問,甚至立於檢察官
的立場,挑戰當事人,避免一開始就以辯護 人的角色為當事人辯護 四、律師接案時,如果該案冤屈,應針對檢方或 原審判決不利的事實及證據,找出可以攻擊 之理由及證據,並積極建立我方主張之事實 ,及支撐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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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三) 五、律師接辦刑事案件時,應充分與當事 人討論案情,要求當事人說明事實,提 出有利書證,討論證據調查,聯絡證人
準備詰問。 六、律師辦理冤屈案件,應確認是全體被 告冤屈,還是當事人或部分被告冤屈, 以區辨共同被告是合作對象或敵性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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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律師酬金(一) 一、律師酬金考慮因素:案件之複雜度、案件當事人之人數、院檢之距離、當事人之資力、案件對當事人之意義等等
二、律師報價之時點:最好跟當事人充分討論案情,律師考慮接案,於當事人委任之前報價 三、報價之方式: 1、訴訟通常是案件計酬,約定每審之律師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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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律師酬金(二) 2、按時計酬:通常資力雄厚之當事人才會同意訴訟按時計酬,或者簡單的服務如諮詢、簡單信函、簡單和解等也可能按時計酬
3、按件計酬加後酬:例如不動產案件,工程案件或金額較大之案件,但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 四、請款時點: 1、按件計酬:委任後開始辦理時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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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律師酬金(三) 2、按時計酬:通常每個月請款一次,累積太久,金額較大,較不適宜 3、後酬:通常約定當事人取得勝訴金額後一段時間內
五、委任契約:律師跟當事人約定酬金,最好簽一份委任契約書,按時計酬及後酬一定要簽委任契約書,避免紛爭 六、律師酬金之增減: 1、如果訴訟中律師或當事人終止委任,律師應依比例退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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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律師酬金(四) 2、律師處理事務顯然少於通常委任之事項,例如偵查案件,辯護律師尚未撰狀及開庭,即已起訴,律師應依比例退還酬金
3、律師處理事務顯然多於通常委任之事項,律師不得要求增加酬金,當事人主動增加酬金,律師當然可以收取 七、呆帳:律師對於當事人積欠酬金之呆帳,可以請求,應盡量避免紛爭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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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一) 一、證人之區分:有性證人、中性證人、敵性證人 二、成功交互詰問證人之關鍵:事前充分準備,詰問時之臨場反應
三、邀請證人事先訪談: 1、有性證人:通常會答應 2、中性證人:不一定會答應 3、敵性證人:通常不會答應,除非是非真正敵性證人,例如遭檢方逼成敵性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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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二) 四、證人訪談之準備 1、找出該證人以前之證詞 2、收集跟該證人有關之書證、物證 3、找出跟該證人有關之其他證人之證詞
4、先詢問當事人有關該證人可能知悉之事項 5、根據前述資料,製作下列表格,作為訪談證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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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三) (1)待證事項 (2)詢問證人之問題 (3)與該問題有關之該證人以前證詞 (4)與該問題有關之其他證人證詞、書證、物證
6、訪談證人之後,於該表格記載證人之陳述及修改問題後,該表格即可作為正式交互詰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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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四) 7、刑事案件,法官通常不要求律師事先提供詰問問題,反之,有些民事法官會要求事先提供問題,可將前述表格之問題另做一檔案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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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五) 五、訪談證人應先說明下列事項,以建立信賴關係 1、律師訪談證人是合法
2、證人陳述應忠於記憶,誠實陳述,不必配合當事人或律師 3、說明法院交互詰問或詢問證人之程序,包關相關人之介紹、座位、人別訊問、證人具結、詰問順序、螢幕及打字速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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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六) 4、說明「不記得」及「不知道」的差別 5、說明「可能」之證詞在法律上之意義 6、說明語意的多樣性,如吃飯、吃稀飯
7、證人應盡量說明到記得的部分 8、正任不可隨意附和詢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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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七) 六、訪談證人之原則: 1、不可要求或強迫證人如何陳述 2、請證人忠於記憶,誠實陳述
3、證人如果記憶模糊,可以其他證人之陳述或書證,引導證人恢復記憶,但仍以該證人之記憶為準 4、如果以前之陳述與事實有所出入或遭脅迫、不當誘導而不實陳述,應告知證人忠於記憶,誠實陳述,而非依原來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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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八) 5、如果證人遭檢警調不當取供,律師應先聲請拷貝光碟確認,製作重點譯文,並聲請法院勘驗,交互詰問時,再依譯文詰問證人,加強法官映象 6、如果邀請共同被告當證人,而該共同被告有辯護人,應先通知該辯護人,取得同意,或請該律師在場 7、律師應注意證人之教育程度、年齡等,調整問題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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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證人訪談(九) 8、訪談證人,最好依證人記憶之順序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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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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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一) 1、撰寫書狀原則:迅速讓法官或其他人瞭解書狀重點 2、閱讀者的重點:分段標題、證據附件 3、下標題之原則:
(1)原則上不超過四行,粗體字 (2)標題容縮內文,看標題即瞭解內文 (3)內文豐富,可用虛標題,下一層次在用實標題 (4)如有必要,可將數字、證據納入標題,或將對方重點及我方主要理由納入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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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二) 4、書狀所附之資料:事實應有證據或聲請證據調查,法律應有判例、大法官解釋、法規、行政函示、或學說等當附件
5、善用表格:如民事多筆請求及利息,對檢方之證據清單表示證據能力之意見,爭點之整理 6、證據調查之聲請:聲請事項,待證事項,聲請理由(為何聲請事項可以證明待證事項,為何待證事項與本案判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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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三) 7、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將原審判決每一部份分成三段論述,第一判決之認定,第二反駁判決之理由及證據,第三判決有何違背法令。 8、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以書狀或表格寫下列事項:被告答辯之要旨及其證據,對檢方證據清單表示證據能力之意見,聲請傳訊證人,函查或其他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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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四) 9、刑事案件之證人聲請狀:刑事詰問由律師及檢方主導,為避免讓對造或敵性證人瞭解詰問問題,聲請狀只寫待證事項,而不必寫詰問問題。 10、民事案件之證人聲請狀:詢問證人通常由法官主導,因此聲請狀,應詳細列出詢問問題,甚至必要誘導法官才瞭解詢問問題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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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五) 11、刑事詰問之書面準備:法官訂出證人庭期時,書面準備包括待證事項,詰問問題,證人曾經的答案或可能之答案,可能提示或彈劾的相關資料。 12、書狀長短:如果該有之理由或證據均已具備,在閱讀者能夠瞭解的範圍內,書狀越短越佳。 13、書狀寄送:書狀應事先給當事人過目或事後寄送 ,對方書狀及重要閱卷資料也應寄送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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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律師與法官之互動 一、律師如何開庭: 1、書狀與開庭:事先完成條理清晰,證據完備之書狀給法官,開庭時較易取得發言權
2、開庭前應確認事項:庭期種類,有無需要閱卷,是否事先撰狀 3、開庭前需撰狀:閱卷新資料,上次開庭待辦事項,對造上次開庭後新書狀,詰問或詢問證人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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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開庭(二) 4、開庭前告知:律師提早到庭,告訴當事人此次開庭的程序及重點,法官或檢察官可能詢問之問題
5、開庭後說明與詢問:將開庭重點告知當事人,詢問有何疑問並解答之。訴訟中發現待討論事項,與當事人初步討論,並請準備相關資料,或約定會客時間 6、開庭紀要:記載院檢交代事項,法官檢察官心證或疑問,律師或當事人待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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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開庭(三) 7、陳述的準備:摘要、書狀圈重點、折頁、貼紙
8、陳述的要訣:口語化、講重點(好標題、提示重要證據),注意法官反應,隨法官理解陳述 9、輔助工具:ppt、圖表、照片、相關的實體道具或證物 10、使用ppt或是圖表之情形:如複雜之資金流向,專業之工程、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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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一) 1、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切勿重法律,輕事 實及證據 2、律師辦案應培養迅速找出爭點的能力,
以及攻堅挖深的能力,找出相關理由及 證據 3、律師應就每個案件的差異,找出能說法 官之關鍵事實、理由、證據或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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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二) 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就案件差異,建立不同 層次之法律或事實之防線 5、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一方面要挖深各個爭點,
一方面要全面鳥瞰 6、偵查中為當事人不利之陳述之證人或共同被告,如於審 判中為當事人有利之證詞,通常仍有必要拷貝該證人 或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光碟,請 求法院勘驗有無不法 取供,或筆錄記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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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三) 7、如果法院對於有專業知識之證人或專家證 人進行交互詰問,承辦律師必須尋求該專 業之專家協助,墊高律師該專業之知識,
交互詰問才有效果 8、如果法院對於敵性證人交互詰問時,承辦律師之 備不同於友性證人的準備,應該找出敵性證人之 證詞可能與書證、物證、其他人證、之前該敵姓 正人證詞、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相矛盾之處,而 非只是導引或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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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方法(四) 9、律師辯論或交互詰問之最高境界有如行雲流水,順暢 流利,又如一則如故事,情節環 環相扣,引人入勝
流利,又如一則如故事,情節環 環相扣,引人入勝 10、學習交互詰問的二大課題,一是如何事先 充分準備,二是臨場如何應變 11、魔鬼藏在細節裡,細心的律師可能發現案件勝敗關鍵 之因素,數字的比對,時序的排列,都是可能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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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五) 11、鑑定或審查鑑定,常常是案件勝敗關鍵之一,如何找 到客觀、公正、認真、專業的鑑定人或鑑定單位,
是訴訟律師重要得功課 12、訴訟律師如何提出適當之鑑定問題及提供適當之鑑定 參考資料,也是關鍵之一 13、如何跟不同領域之專家證人或鑑定人溝通,瞭解他 們的意思,並讓他們瞭解如何在法庭上作證,才 能讓法律人聽懂,是重要得能力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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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辯論 1、辯論的音量:音量適中,強調重點才拉高。
2、辯論之方法:口語化,正、反、合的方式,自問自答的方式,使用對比、舉例,使用圖像式的方式 3、辯論的內容:關鍵之背景、事實、證據及法律,以及當事人的感受 4、辯論之長度:與案情複雜度成正比,原則上刑事案件在10~20分鐘,民事案件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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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辯論(二) 5、刑事辯論不可忽視的點:檢方論告時強調的點,法官訴訟中強調的點,法官依職權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的部分,或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或追加起訴法條的部分 6、辯論的原則: (1)能自我說服,才能說服別人 (2)不要隱瞞當事人的疏忽 (3)要有第二防線的觀念 (4)偶而在中立立場,解釋為何會發生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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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辯論(三) 7、辯論重點輔助工具:摘要式的筆記,將重點畫成一張圖,在一張紙上面寫下關鍵字
8、複雜案件輔助工具: ppt、圖表、照片、相關的實體道具或證物 9、民事第一審之辯論時點: (1)通常未區分準備程序與辯論庭,如果沒有證據調查,法官就會辯論。 (2)如果法官突然要辯論,可以請法官再給一次庭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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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辯論(三) 10、民事辯論之內容:相關背景情境說明,簡單介紹基本事實,針對請求權基礎、訴之聲明、爭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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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辯護 1、刑事辯論時,可以考慮案情及當事人情形,進 行當事人詢問,讓法官能直接瞭解當事人及其
主張,也可透過詢問,讓當事人充分的表明自 己的無辜及主張 2、刑事辯護的論點,不同時間或不同律師可能找 出不同的論點,因此律師跟當事人不斷的討論 或律師團不斷的彼此討論,可以激盪出新而重 要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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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 1、互動原則: (1)每位法官的感覺,脾氣,速度,或辦案習慣風格等均不相同,律師應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盡量與法官配合,找出案件進行之默契。 (2)法官如有不利之心證,或詢問當事人或證人對當事人不利之問題,律師應耐心循序漸進以口頭或書狀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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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二) 2、各類型法官因應之道: (1)第一種:認真、合理、善意、可預測的法官,律師就是認真,努力回應
(2)第二種:無從判斷其心證,客觀進行程序的法官,律師除了認真、努力之外,更要積極回應法官在程序中的疑問或質疑或調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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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三) (3).第三種:漠不關心、行禮如儀、有聽沒有進、也沒有進行相關程序的法官。律師依然當做有可能性,來進行訴訟,並預做上訴理由之舖陳 (4)第四種:訴訟的指揮偏頗、不守法、對當事人或律師違法之陳述,不當的要求,決定或詢問,律師應以溫和的口氣,堅定的態度適時為當事人表達合理之意見,或適時提醒法官,不得已只好準備上訴。並透過律師公會、司改會或監察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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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四) 3、律師與法官意見不同該如何: (1)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那麼確信,就保留一下,回去再研究
(2)該意見如果不是很重要,那就可以讓步 (3)如果法官的意見不是要馬上作決定,緩兵之計是可採行的方式。如果法官要馬上作決定,而律師有確信而又很重要,就一定要堅持,但態度盡量緩和,甚至在夾縫中找出下一次還可作決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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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五) (4)當場若無法說服法官,可以事後找資料或是證據或是說法,用書狀表達。當場要說服法官,要了解「法官為何會這樣想?」,瞭解背後之原因。要說服法官,也可換一個方式說明 (5)訓練自己當場反應的能力,對案情一定要熟,預擬對方的問題或法官的問題,事先準備。會客,與資深律師討論,或與同事討論時,就是訓練當場反應能力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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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 1、對方當事人不理性,該如何? (1)法庭內,我方要盡量克制,並展現理性
(2)法庭外,盡量避開。必要時請求法警或法官或檢察官告知。 (3)有此狀況時,請我方當事人一起出庭 2、與對造當事人或對造律師洽談之原則: (1)先跟自己的當事人說明洽談之內容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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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二) (2)如果情勢急迫,事後向當事人報告
(3)如果談和解,盡可能讓當事人事先知道條件、或事先同意條件、或讓當事人參與 (4)對造當事人甚至對造律師希望我方律師促成和解,而暗示收買時,一定要明確婉拒,並讓我方當事人知悉此事 3、在法庭外與自己當事人談案情時,應注意對造當事人或對造律師是否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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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三) 4、如果對造律師未經本所律師同意而直接與我方當事人談案情或和解,我方要直接打電話給對方律師表明,請對方遵守律師倫理。如果再有此情形,就發傳真表明再犯者,將移請律師公會處理 5、如果對造律師告知本所律師要直接與我方當事人聯繫,先詢問當事人,尊重當事人意願,並協助當事人評估有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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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四) 6、法庭上對造律師攻擊性很強時,我方應對方式:
(1)如果對造律師講的遠離事實,要沉住氣,用筆記下來,不要打斷對方講話,思考如何回應。等他講完,再回應。 (二)要回應最重要核心點,要發現對方可能是轉移焦點或提一些枝節,要拉回重心。 (三)對方如果講的似乎有理,無法立即回應時,應該回來再研究或請教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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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五) 7、雙方律師與當事人洽談和解應遵守的規則: (1)最好留下書面資料,當事人如果不在場,要盡速回報當事人
(2)如果兩造當事人與兩造律師都在場,律師最好扮演調解人的角色 (3)對方當事人來,不管有無對方律師過來,都不要用強勢的方式攻擊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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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六) 8、律師如何在當事人與對造當事人之間,協調促成和解: (1)先化解雙方背後的情緒
(2)去了解雙方真正在意的是什麼 (3)去分析雙方的弱點與優點,以及和解的價值何在 (4)在勸導當事人和解時,仍然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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