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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何謂法律 陳貞如老師 不是現下,亦非昨日,法是巨久常在,而且無人知其何時出現。 〜希臘劇作家索福克里斯悲劇作品【安提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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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主題 法律的特性 我國的法律體系 法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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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特性 社會生活的規範 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的手段 依一定程序制定 隨時代變化而演進
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範,並依公權力強制實行,是經一定程序制訂,以維持社會全體安定生活為目的。 社會生活的規範 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的手段 依一定程序制定 隨時代變化而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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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的規範 人是群居的,必須與人互動。共同生活中蘊含分工的方式,需透過工作分擔取得生活物資,因此會有「如何分配生活物資」與「如何交換生活物資」的問題。為解決分工、分配、交易的問題,法律於焉產生。 社會生活規範:倫理道德 宗教信仰 風俗習慣 法律是維持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之秩序為目的。 例如:社團決議將不守規範者除名。 刑罰-拘禁其身體自由、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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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 法律—支配外在行為、規定人與人間權義關係 道德—支配內心世界、規定個人對自己良心的關係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國法學家耶林涅克)。 →立法者選擇部分道德觀念,定為法律。 法律為最大限度的道德(舒慕勒) →法律強制力使道德發揮最大力量。 道德會影響對法律的解釋 例: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及 善良風俗者,無效。」 (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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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甲誤信「股市破萬點」的傳言,沒想到不
法律禁止、道德禁止 (ㄨ ㄨ) 例: 某甲誤信「股市破萬點」的傳言,沒想到不 是「向上破」而是「向下破」,因此負債甚 多,故私自挪用公司公款填補虧損。 殺人、傷害 法律許可,但道德不許可 (O ㄨ) 例: 夫妻一方,以他方有不治惡疾→離婚。 當事人在沒有特別約定下,請求對方還錢時 效為15年,如果債主15年內都沒有請求對方 還錢,則15年過了,欠債的人因為時效完 成,就不用還錢。(民法第1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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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但道德許可或不禁止 (ㄨ O) 法律不禁止,但道德不許可 (△ ㄨ) 例: 為親報仇 某甲因為父親重病住院,為了籌措醫藥費,
因此自願當乙的奴隸一星期,做牛做馬,完 全沒有自由,一切要遵從乙的吩咐,來獲得 酬勞。 ※違反民法17條【自由拋棄之禁止及限制】、 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 法律不禁止,但道德不許可 (△ ㄨ) 例:乘客將要寄到美國的美金一箱,遺留在計程車 上,而被司機撿到。雖然司機明知「拾金不昧」 的美德,但想到孩子即將要繳的學費,還是依民 法第805條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向乘客請求 十分之三價額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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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反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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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 法律藉宗教建立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地位。 法律保障宗教的存在及維持宗教的秩序。 憲法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的自由 不信的自由 政教分離(不得有國教) 可以是教會學校,但不可規定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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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習慣 法律的基礎來自於人類生活的經驗。 習慣因長久存在使人產生確信,經過整理而結晶成為法律。 因不同民族不同環境會產生不同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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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的手段 法律具有強制力 →維護法律尊嚴 例:工廠違法排放廢水→罰單、勒令停工歇業。 →維護公平正義:讓每人得到他應得的。
債務人遭法院查封房子拍賣(行政執行官)。 警察逮捕嫌犯、封鎖刑案現場禁止進入,以免破壞 證據。 →維護公平正義:讓每人得到他應得的。 例:小惠被騎機車的搶匪搶走皮包,兩個月後警察破 案,通知認領。小惠可要求搶匪損害賠償。 搶匪則犯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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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現代國家法律所具有各項法律均具備強制力。
例:民法身分法中,子女應孝敬父母 (民法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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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定程序制定 「法律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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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命令之不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欠缺民意基礎,內容不得涉及限制人民權利及課予人民義務,否則違憲。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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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名 【法】→原則性、基礎性,通常屬普通法。 【律】→戰時軍人處罰→「戰時軍律」。 【條例】→特例、部分
(內容少、範圍小),通常屬特別法。 例:懲治盜匪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通則】→涉及組織事項。 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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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代變化而演進 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人們必須根據法律所應調整的實際生活的變化,不斷對法律進行驗證與修改。 (龐德,法律史解釋)
神權→君權→民權 例:摩西十誡、印度摩奴法典、成文法典 我國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立法院 於民國93年制定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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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是中華民國的一部現行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通過立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舉行公民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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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歷史 其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原本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法。在民主改革的浪潮下,以公民投票的形式行使直接民權,成為立法的主要推手。另一方面支持台灣獨立的勢力認為,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根本大法卻僅僅存在於形式與表面,開始期待透過修改憲法達到獨立的目的,這使得中國大陸方面反應強烈,認為此法將提高臺灣修改憲法而走向獨立的可能性。 《公民投票法》一直是民主進步黨的長期主張,民進黨的黨綱之一是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主決定,因此在很早就提出以公投的形式決定台灣的國土區域與國際地位問題。公投法第一個法案版本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在1993年提出,但提案未獲通過,該提案中就包含了「不設限條款」,即允許人民就主權、領土、國號、國旗國歌等進行公投。 2003年核四問題發生後,陳水扁等再次提出通過公投來解決有關問題。之後民進黨就積極推動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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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首次的公民投票案 第一案【強化國防】
由總統陳水扁於2004年1月所提出。希望藉由和平公投進行有效的預防性作為,積極維持兩岸現狀。 第一案【強化國防】 「台灣人民堅持臺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第二案【對等談判】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此次公投與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同日舉行,但因第一案的領票率45.17%與第二案的領票率45.12%皆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的法定門檻,因此二案的投票結果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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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的法律體系 我國法律的屬性與種類 1.當代主要法系 2.法律的種類 我國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法律的制定程序 2.法律的修正程序
3.憲法的制定與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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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體系 I、總論(原理原則) Ⅱ、個論(六法) 1.憲法 基本權利 政府組織 其他 (地方自治、基本國策)
1.憲法 基本權利 政府組織 其他 (地方自治、基本國策) 2.民法 財產法 總則編︰一般性的規定 債編︰ 總則 / 個論 物權編 身分法 親屬編/ 繼承編 3.刑法 總則 / 分則 4.民事訴訟法 5.刑事訴訟法 6.商事法 公司法/ 票據法/ 海商法/ 保險法 7.行政法 程序法 / 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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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主要法系 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其他各法系 1.伊斯蘭法系 2.東亞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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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 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都來自於一個共同始祖—羅馬法。
羅馬法是隨著羅馬民族的成長發展才逐漸充實。於羅馬帝國分裂後,在東羅馬帝國皇帝Justinian的統治時,進行羅馬法大全的編纂。各拉丁語系國家與日耳曼語系國家都對這一法系的建立有重大貢獻而稱【羅馬日耳曼法系】。 我國稱【大陸法系】或【歐陸法系】 特色—成文法典(以德、日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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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泛指發源於英國,而後擴及於幾乎所有英語國家與地區的法學體系。最重要的是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工業大國。澳洲、紐西蘭、香港也都屬之。
普通法系在英國最早可追溯至諾曼第人的征服(約1066年),在英國建立封建制度。由於國王是外來的征服者,想鞏固對當地的影響力,因而在司法裁判方面,建立一所【皇家法院】,設專任大法官,應用一套合理的程序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陪審團制度。所謂【普通法】就是皇家法院所發展的法律。 我國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 特色—判例法(兼重成文與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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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種類 公法與私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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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 公法—法律所規範的關係屬於公的權力關 係,即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例:憲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屬於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私
人與私人的關係。 例:民法、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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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 法律。 例:刑法適用於一般人 特別法—只能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 地的法律。
例:陸海空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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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實體內容的法律, 亦即規定權利、義務、責任、效果 及其範圍的法律。 例:民法、刑法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即 規定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確 定責任、效果及範圍的法律。 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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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程序 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提案(委員或黨團) ※預算案之提出,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來源—政府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提案(委員或黨團) ※預算案之提出,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方式—書面並附具條文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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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法律案若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提出者,可直接提至院會討論,無需審查。 若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再提交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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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 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我國仿效英國採取三讀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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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讀會—宣讀標題 →表明審查法案之開端 第二讀會—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實質討論階段 第三讀會—文字修正、全案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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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公布 表決以法定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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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正程序 修正原因 修正程序 例:全民健保 刑法第56條刪除—連續犯一罪論 2.因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
1.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必要。 例:全民健保 刑法第56條刪除—連續犯一罪論 2.因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 3.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 例:國民大會組織法 4.同一事項規定於二項以上之法規,無分別 存在之必要。 修正程序 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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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制定與修正程序 憲法的制定 民國35年國民大會制定 憲法的修正 1.提出憲法修正案 2.公告半年 民國36年元旦公布、12月25日實施
1.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 立法委員1/4提議 立法委員3/4出席 總統公布 出席委員3/4決議 3.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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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憲法增修條文的重要規定 1.由立法院提出的部分 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提出--全體立法委員1/3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 判決成立即解職 2.立法委員人數縮減為113人、任期四年 公告半年後 應於三個月內 由公民投票複決 (本為國民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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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的概念 法治概念係指政府施政與人民行為均須符合法律規範。 依法行政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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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政府機關一切行政行為,均須符合法律規範。 內涵 法律優越原則—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不得牴 觸法律。例:服兵役
法律保留原則– 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法 律依據,不得單憑行政命令。 例:鎮長稅 例外—總統依據憲法發布的緊急命令,效力 優先於一般法律。例:921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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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要求行政行為的目的與手段間應均衡,不得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三原則 1.適當性原則—方法→目的
2.必要性原則—選擇損害最小 3.相當性原則—損害<利益 不必用大炮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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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討論 當執法人員依照警械使用條例,而得以使用警槍對付持槍挾持人質之歹徒時,其是否可任意開槍?當歹徒已無立即危險,如已無槍枝,且人質已趁機脫逃時,是否可涉及歹徒致命部位? 不可以,否則顯失均衡。 緝捕他的目的在已無危險的狀態下,應以生命法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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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人民因信賴政府的行政行為而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嗣後行政行為改變而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見的損害。 問題討論
勞工、農民依法參加勞保及農保後,政府強制要求加入全民健保。是否違反信賴利益保護? ※釋字第472號--此係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並未違反信賴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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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又稱【實質關聯性原則】 係指行政行為其手段必須與目的之間有合理的聯結關係。 例:核發建築執照←←捐款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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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要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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