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體育教學法律問題探討 王凱立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體育教學法律問題探討 王凱立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體育教學法律問題探討 王凱立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2 師生戀OK嗎? 政大師生戀爭議 刑事問題? 行政問題? 民事問題?

3 先叉開探討一個時事問題 99年台上字第4894號 為何不能加重其刑? --證據不足 --要件不符

4 相關條文 早期條文 --§221: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5 --§227: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姦淫」的界線 裁判字號:51年台上字第878號案由 要旨:
上訴人既僅以生殖器在未滿十四歲幼女之陰門外部磨擦,以生快感,而使 精液外流,自應成立強姦未遂罪 裁判字號:62年台上字第2090號要旨: 所謂兩性生殖器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一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 ,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申言之,即男性陰莖一部已插入女陰,縱未全部 插入或未射精,亦應成立姦淫既遂,否則雙方生殖器官僅接觸而未插入, 即未達於接合程度,應為未遂犯

7 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 刑法—性交的定義 §10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9 現行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 §222: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 刑法—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 §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回到師生戀 刑事上,如果學生滿16歲,原則上不會有刑§227之適用 但不表示不會有其他法律問題

12 行政責任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7: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教師公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13 師生戀的法律總結 師生的地位是「權力不對等」的不對等就很難說是真正的愛情 師生戀要修成正果的三個「法律」要件:
--雙方已無師生關係 行政責任 --學生已年滿十六歲 刑事責任 --雙方均未結婚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14 道德界線 但以上只是法律底線,道德倫理上應該要有更高的標準 --學生未成年 --學生年紀差距太大
教師法§14: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5 體育教學的師生倫理 體育老師與學生,或是教練與選手之間,由於有更高的上下服從關係,且常常朝夕相處,很容易發生情緒。在上者,必須考量以上幾點,謹慎以對。 若有學生表示愛意,除了按《準則》§7,主動迴避外,建議請其他老師進行輔導,但要注意避免學生行為曝光,造成不必要困擾。

16 進入下一個主題前:猥褻?? 63台上字2235:不屬於性交行為,但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必須立於一般人觀點,在當時當地的價值觀下加以判斷。 襲胸兩秒鐘??強制猥褻? 98年訴字第284號

17 性騷擾?? 法源: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 --《性騷擾防治法》(其餘場域)

18 性別平等教育法§2 (節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19 性別工作平等法§12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0 性騷擾防治法§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1 歸納:性騷擾的辨識準則 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性意味與性別歧視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被害人歡迎

22 性意味 指「逾越一般人可予以接受及理解之限度,而涉及”性”的言行或氣氛」 例如:佯裝摔倒,下體觸碰 教學游泳,過度接觸或直視特定部位
測量體脂肪,故意測大腿內側 嘲弄他人是男人婆或娘娘腔 揶揄身材、詢問性器官大小 傳送或展示猥褻色情圖片、文字…等

23 性別歧視 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之人為差別待遇,從一般人之觀點,製造了敵意環境 例如:認為女生波大無腦
認為女生應該在家裡煮飯 認為同性戀有病 評分時給女生一律及格,只因認為 女生反正畢業就嫁人

24 判斷標準 「性意味」與「性別歧視」,在判斷上是採一般合理個人之標準: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以當時當地之一般人價值觀加以檢驗
相對於前述的合理個人標準,「違反意願」與「不受歡迎」是以「合理被害人」為標準來判斷;也就是以被害人的感受為準 在此時此地的價值觀下,考量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份…等,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的負面感受,一般人是否可以理解,感到同情?

25 常發生的性騷擾類型 交換型 敵意環境型 性徇私型

26 常造成權力差距而導致性騷擾之因素 身份 性別 罷凌 族群 資源 性取向

27 如何避免性騷擾? 不做本人覺得不妥的事 不做社會覺得不妥的事 不做導致他人不OK的事 未確定妥當前,不做 知道不妥當時,停止並道歉

28 體育教學如何避免性騷擾 教導學生,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教導學生,注重社會規範 做親密動作時,要尊重、詢問與試探 別人表達不舒服時,應立即道歉

29 其他違反性平法的例子 偷窺與偷拍 暴露狂 性別歧視與性霸凌 過度追求 同性間的性騷擾

30 侵權行為(§184Ⅰ前) §184Ⅰ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要件 :1.侵害行為 2.侵害故意過失
3.侵害他人權利 4.行為不法 5.造成損害 6.須有因果關係 7.須有責任能力

31 阻卻不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同意 容許風險

32 同意 必須被害人有承諾能力 必須不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

33 容許風險 即理性的冒險。為了接受更大的生活利益,而接受某些行為的附帶風險。 利益越大,評價上,社會應該承受的風險就越大。
例如:體適能檢測暴斃、拳擊比賽?

34 教師懲戒權?生活公約? 思考:老師不准學生上課睡覺,是否違反「強制罪」(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屬於一種「社會倫理評價」,使用時要謹慎。必須有足夠之教育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

35 比例原則 有效性 必要性 衡平性 行政程序法7: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6 倫理與法律的界線? 「不合理的訓練」是磨練!? 學長學弟霸凌?

37 案例思考 台北縣消防員韓宏裕因不當游泳訓練溺死案,板橋地檢署昨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以消防救助隊助教吳慶和、陳振偉明知韓宏裕體力不支,無力游完八百公尺,仍將韓強拉入水導致溺斃,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各具體求刑十個月。 韓宏裕的哥哥韓宏德昨晚表示,他能接受檢方起訴吳慶和、陳振偉的處置,但他認為韓宏裕的死,是被助教故意不當訓練而溺死,消防局相關人員縱容這種斯巴達式訓練,也應該被追究責任。

38 台北縣消防局人員表示,吳慶和、陳振偉被檢方起訴,消防局將依規定將兩人停職。
起訴書指出,去年九月,韓宏裕報名參加台北縣消防局消防救助隊訓練,九月十二日進行受訓前的熱身運動,每人須游泳八百公尺,韓宏裕游到一半體力不支,攀在泳池的欄杆與水道繩休息;吳慶和與陳振偉懷疑韓偷懶,數度強行將他拉入水中,後來韓沈入水中,吳、陳兩人才將他拉上岸並施以急救,但韓仍因溺水,四天後不治。 【 /聯合報/A8版/社會】

39 不作為犯 對風險的防止(或降低)有作為的義務! 前提: 製造風險者 契約約定 法定 密切的生活共同體,例如:夫妻、父子…等等
思考:體育老師測驗體適能時,學生暴斃,老師的責任為何?

40 主觀要件、責任程度 故意 過失 可歸責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41 玻璃娃娃之例 刑事:91易1630 92上易2548 民事:91重訴2359 93上433 94台上2374 95上更(一)6

42 侵權行為(§184Ⅱ) §184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3 高雄地院94簡字第1200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籃球活動,為我國中小 學間普遍之課外活動,固非為法令所不許,而參與活動時所 造成傷害,雖有可能因「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惟此僅限 於在他人不違反運動規則下,願意忍受此種運動通常所生之 損害,如他人已違反運動規則,或所受傷害已超出該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尚難認「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

44 查本件被 害人林士勛搶得籃板球後,被告自下方抄球,被害人就將球 舉起,被告未拿到球,手就碰到被害人眼睛之事實,業據證 人林志銘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因被告於抄球時已碰觸被害人身體,該行 為似已違反運動規則,並非運動中合於規則之自然碰撞行為 ,且被告左眼受損甚重,不屬一般籃球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範圍內,亦已超出被害人甘願忍受之危險程度,尚難認係屬「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是被告此部 分之辯詞,不可採信。

4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 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籃球規則,致被害人受有左眼黃斑部出血 之傷害,行為實有可議,並參以被害人左眼視力僅餘0.01, 在近距璃以外之距離,無法分辨物品顏色、特徵,幾近於全盲,傷害程度重大,且被告事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量刑 不宜過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46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47 體育教學安全 提醒學生自我瞭解身體狀況 老師上課要在場 準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SOP標準程序 叮嚀學生遵守運動規則

48 參考資料:法源法律網 鍾宛蓉(2011)。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臺北:五南。 謝謝大家 Q&A


Download ppt "體育教學法律問題探討 王凱立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