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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法规与广告审查 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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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我国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二、广告市场监管情况 三、广告发布审查与广告审查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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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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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1994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共六章49条,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它使广告发布标准和广告活动规范的主要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为广告监管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除《广告法》外,还有其他多部法律也对广告作了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烟草专卖法》、《国旗法》、《刑法》、《国徽法》、《注册会计师法》、《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种子法》、《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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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 法规这一层级包括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管理范围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在《广告法》施行以后,《条例》并未被废止,只是与《广告法》相抵触的部分以《广告法》为准,即作为行政法规在整体上继续有效。 其他多部行政法规也涉及到广告内容或广告活动,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外,有的地方人大还进一步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广告条例》;1997年修订的《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4年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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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章 总局发布的涉及广告监管规章有22件。 具体的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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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性文件 经过清理汇总,截至目前广告监管部分保留下来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20余件。 5、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能在行政执法中直接适用,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成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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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市场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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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监管情况分析 概况: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严重广告违法案件41938件,按违法性质分,其中查处虚假违法广告12378件
违法媒介:查处违法电视广告案件4613件,占11%;违法报纸广告案件3396件,占8.1%;违法网络广告案件2499件,占5.96%。 违法类别:主要是药品广告、食品广告、医疗服务广告。 药品广告违法案件4753件,占11.33%; 食品广告违法案件3913件,占9.33%; 医疗服务广告违法案件3355件,占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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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表现: (1)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主治和效果,未经审查发布,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以医生、患者、医疗机构名义形象做证明; (2)医疗广告未按八项内容发布,宣传诊疗技术,以医生、患者、医疗机构名义形象做证明; (3)食品广告主要是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保健功能,宣传治疗作用; (4)一些收藏品、保健用品、普通产品(电脑、手机)的电视购物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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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监管措施情况 (1)广告联合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广告审查指导——强化落实广告审查责任 (3)广告监测检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4)违法广告公告——社会舆论监督 (5)广告市场退出——行政强制措施 (6)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处理、行政处分 (7)案件查办落实督办——落实执法办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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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发布审查与广告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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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审查的必要性、重要性 1、广告审查机关的行政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媒体单位的发布审查: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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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媒体要对广告进行审查? 1、从法律规定看——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一项法定的制度; 2、从广告发布后果看——媒体获取经济利益,负有广告审查把关的责任; 3、从行业自律看——行政审查的一种必要补充; 4、从监管执法实践看——不审查把关导致大量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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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审查制度 1996年,工商总局制订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广告审查员的管理规范。 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改变了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模式,下发颁布《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主要针对目前大众传播媒介存在的广告审查不严、广告经营管理松懈、审查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有关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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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审查工作要求 1、广告审查员的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2、广告审查的范围 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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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程序: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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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要求:
明确了广告审查工作考核奖惩。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对广告审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内部管理的奖惩措施。 明确了责任追究措施。“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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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审查原则 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告审查的原则: 1、广告审查的基本准则 2、广告审查的一般标准
3、广告审查的特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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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的基本准则 基本标准——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性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要求。 《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1、真实性准则 2、合法性准则 3、公序良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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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真实性准则要求 广告介绍的商品与服务应当真实客观存在 广告宣传的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 广告宣传的商品与服务应当与实际相一致
广告表现形式能够被公众接受、认可,不能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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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合法性准则要求 广告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广告宣传的商品与服务属于国家许可范围 广告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广告发布程序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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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公序良俗准则 广告不得含有低俗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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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明确了对虚假广告案的追诉标准:(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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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的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广告内容的一般限制规定和要求 《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准则中规定:
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 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禁止广告中含有获奖、排序、认定内容的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 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与服务的规定;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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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的具体标准 药品广告: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保健食品广告:1、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进行功效对比。2、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化妆品广告: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2、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3、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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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能拿给你家人看的广告,就不要做,那肯定是坏广告”。
——广告大师奥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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