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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申报表填列技巧讲座 主讲:杜坤寿 三亚弘纳税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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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类申报表填列技巧讲座 主讲:杜坤寿 三亚弘纳税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注册会计师

2 讲座大纲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房产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资源税申报表 车船税申报表 烟叶税申报表 印花税申报表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契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讲座大纲

3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4 一、清算的条件   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规定:(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5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6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7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8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9 三、清算所得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10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11 四、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1)公司层面。企业应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12 (2)股东层面。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13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14 五、清算的注意事项 其一,企业重组清算时税务处理按照新规定。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5 (1)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16 (2)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7  其二,按时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交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法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18 其三,清算业务不适用优惠税率。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的15%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的20%优惠税率,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19 [例]某成立于1999年9月,实收资本390000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
[例]某成立于1999年9月,实收资本 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 元。2015年7月31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2015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 元,非流动资产 元,流动负债 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实收资本 元,本年利润 元,未分配利润 元)。

20  一是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15年7月31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5年1~7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 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该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21  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15年8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15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15年8月1日一2015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2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 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 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 = (元)。 (4)清算费用合计50000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000元。

23  (5)清算所得= = (元)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元)

24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一债务偿还金额= — — — — = (元)

25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 38+218516. 52+(59344. 53-14836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 ( )= (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 = (元)   股东投资成本= (元)   投资收益= = (元)

26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23. 3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23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 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 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大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

27 二、土地使用税

28 一、纳税义务人 在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9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30 三、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的确定:
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31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

32 (二)税率 实行差别定额税率 琼财税【2013】2068 2014年1月1日开始,四档

3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基本公式: 年应纳税额 = 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 不同等级年适用税额

34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35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2000年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36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7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2.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3.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38 14.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二)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39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40 (二)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之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由受让方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41 (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四)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2 申报表填列讲解

43 三、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44 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财税[2009]3号、国务院第546号令
我省自1989年5月12日起,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89】外字第11号 1989年5月12日),本着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的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改为“执行国内”“房产税”

45 一、纳税义务人 以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46 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转租人,无需缴纳房产税,琼地税函〔2006〕299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税[2006]186号

47 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及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48 具体政策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税地字〔1987〕3号

49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财税地字〔1987〕3号

50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

51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

52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计入房产原值。财税【2010】121号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2003】89号

53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54 三、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 海南省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算缴纳。琼地税发【1999】52号

55 原值的确定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

56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天然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管、暖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运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器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

57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005〕173号

58 4.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受租金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人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是应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代缴纳。财税[2010]121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59 5.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就此签订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

60 6.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规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从租计征。国税函[1993]368号

61 7.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

62 (二)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从租计征。财税[2008]24号

6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屋的从价计征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地下建筑的从价计征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2.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琼地税发[2006]7号

64 (三)关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问题 1.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2.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3.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琼财税〔2011〕299号

65 宗地容积率指一宗土地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66 例如:某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每平方米地价0. 1万元,该宗地容积率为0
例如:某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每平方米地价0.1万元,该宗地容积率为0.6,其地上建筑物面积为6000平方米,原值为2000万元。 该企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计算过程为:宗地容积率=地上建筑物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6000/0.6*0.1=1000万 企业应按房屋原值2000万元+土地价款1000万元=300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

67 如果该企业地上建筑物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宗地容积率为0.4,小于0.5
该企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款应为房屋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地价=4000平方米*2*0.1万元/平方米=800万元。 企业应按房屋原值2000万元+土地价款800万元=280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

68 (四)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69 五、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70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征。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1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72 3、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敬老院、托老所等。 6、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73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行建造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房屋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008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008

74 3.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4.纳税人购置存量商品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5.纳税人出租、出借、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75  6.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 

76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海南省依据琼地税【1999】5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申报期分别为4月1日至4月30日和10月1日至10月31日;从租计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77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78 申报表填列讲解

79 三、土地增值税

80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81 土地增值税日常先预征,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申报。

8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83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8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85 申报表填列讲解

86 五、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87 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88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89 申报表填列讲解

90 六、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91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92 申报表填列讲解

93 七、烟叶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94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95 申报表填列讲解

96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97 申报表填列讲解

98 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金额为计税依据。

99 申报表填列讲解

100 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01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102 申报表填列讲解

103 十一、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104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05 申报表填列讲解

106 十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申报表填列讲解

107 十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108 申报表填列讲解

10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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