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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93 新要求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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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1、FSS规则第15章 背景 主要内容 来源于FP55的研究成果。
MSC.367(93)决议修正案对第15章进行了全面修改,在原有基础上,主要纳入了A.567(14) 《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规则》以及IACS UR F20的适用部分。 在原有基础上对部分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惰性气体系统性能、燃烧烟气和惰性气体产生系统、氮气发生器系统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 主要内容 整章内容分为:适用范围、技术要求(定义、对所有系统的总体要求)、对燃烧烟气和惰性气体产生系统的要求、对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要求。 FSS: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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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主要内容 对于技术要求 新增定义如下:
明确液货舱为包括污油舱在内的载运闪点不超过60℃的货物或货物残余的液货舱。 惰性气体系统:包括使用烟道气、惰性气体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和防止货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装置,固定和便携式测量设备和控制装置。 气体安全处所:气体进入不会产生易燃性或毒性方面危险的处所。 除气:舱内碳氢气体浓度低于燃烧下限浓度1%,氧气浓度至少21%,并且无有毒气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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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总体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惰性气体来源、安全措施、系统各部件要求、显示和报警、使用说明)
对于惰性气体输送速率,在“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油率的125%(以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的基础上新增“对于液体化学品船和化学品船,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较低的惰性气体输送速率,受惰性气体系统保护货舱最大卸货速率应限制在不超过80%惰性气体输送速率”。 惰性气体系统使用的材料应适合于他们的预期目的。尤其是可能遭受气体和/或液体的腐蚀作用的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构成或衬有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它等效的涂层材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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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惰性气体管系不应穿过起居、服务和控制站处所。
惰性气体来源:明确除主辅锅炉烟道气外,还可以是燃油或燃气发生器和氮气发生器。惰性气体含氧量超过5%时,惰性气体应自动排向大气。 安全措施部分新增“如果安装了双阻断和泄放阀,系统应确保在失电时,阻断阀自动关闭,泄放阀自动开启”。 系统各部件要求(止回装置、惰性气体管系)原要求 未经惰化的每一液货舱应能通过以下方式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 拆卸短管、阀门或其他管段,并将管端封闭。或串联安装两个盲通法兰,并在两个盲通法兰中间的管道中设有泄漏测试装置。或主管机关满意的,至少能提供相同防护水平的布置。 惰性气体管系不应穿过起居、服务和控制站处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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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显示和报警 原要求
(1)指示器要求方面,新增“惰性气体系统的运行状况应在一个控制板上显示”。 (2)听觉和视觉报警方面新增: 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超过5%(按体积计); 惰性气体系统处所或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处所内合适的位置应设有两个氧气探测器,如果含氧量低于19%,这些探测器将激发报警,报警处所内外都能看到和听到,且应位于负责船员能够立即收到的位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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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对于烟道气和惰性气体发生器系统
在原要求(如惰性气体发生器、气体调节阀、冷却和洗涤装置、鼓风机、惰性气体隔离阀、防止烟道气体泄漏)的基础上,增加: 惰性气体发生器应位于液货舱区域以外,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处所不应有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出入口,但可以位于机器处所。如果不是位于机器处所,该处所应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之间以气密钢质舱壁或甲板进行分隔。并应为该处所提供有效的正压式机械通风。 设有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所需总风量应在两者之间平均分配,无论如何一台鼓风机的通风量不应少于所需总风量的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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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对于氮气发生器(IACS UR F20要求)
氮气惰性系统应设有一台或更多压缩器以产生足够输送所需气体的正压。 应设有供气处理系统以去除压缩空气重的水、颗粒和油。 空气压缩器和氮气发生器可安装在机舱或一个单独处所,该单独处所和任何安装设备的处所在防火方面应作为“其他机器处所”对待。如果氮气发生系统位于分开的处所,此处所应安装独立的抽气式机械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6次。该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之间不应有直接通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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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如果安装了氮气接收器或缓冲罐,应位于专用处所内,且与空气压缩器、发生器、机舱和货物区域分开的处所内。如果氮气接收器或缓冲罐位于围蔽处所内,其进出口应位于开敞甲板,且门应向外开启。该处所应设有充足且独立的抽气式机械通风。 除应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显示和固定地记录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和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外,应设有对氮气发生器空气进口侧的空气温度和压力进行连续显示的措施。 除一般要求中对常规视觉和听觉报警要求外,还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电加热装置失效(如安装)、压缩器中的空气供给压力或流量降低、高空气温度、自动排水分离器冷凝水位高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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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 实施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SOLAS第II-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与MSC.365(93)配套同时实施。 产品验船师进行产品检验时应注意: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对新的惰性气体系统进行型式认可时,需满足MSC.367(93)决议的新要求,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6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安装上船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具有满足MSC.367(93)决议的产品证书,验船师应按照此决议的要求进行核查。 与MSC.365(93)配套同时实施:8000DWT及以上液货船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将原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由20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提高到8000DWT及以上,并明确适用于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满足原要求(MSC.98(73)),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满足新要求(MSC.367(9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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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LSA规则修正案 (MSC.368(93)) 背景 根据我国的相关提案对RTD的浮力及浮力公差进行修订。
同时为避免婴儿与儿童在试验时收到伤害,降低其救生衣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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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LSA规则修正案 (MSC.368(93)) 主要内容:
修订了救生衣要求,涉及救生衣水中性能试验要求和评定衡准、儿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水中性能试验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抬高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位置,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平均值减去10mm; 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时间加上1s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的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救生衣未翻转的人员数量不超过RTD值; .1 样衣的平均嘴部高度不得低于RTD平均嘴部高度减去10mm; .2 样衣的平均翻转时间不得超过RTD平均翻转时间加1s; 上述要求均比原规定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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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LSA规则修正案 (MSC.368(93)) 主要内容: 将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值减去10°;
应免除婴儿的跳跃和降落试验; 5/9的儿童应参加跳跃和降落试验; 作为替代,可以使用模拟假人替代儿童真人跳跃和降落试验。 .3 身躯角和面部平面角的平均值不得低于RTD平均值减去10°;(原规定都是5°) .4 样品保持受试者稳定性至少应与RTD保持受试者稳定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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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2016年1月1日生效。产品检验及建造检验时需执行。 二,LSA规则修正案 (MSC.3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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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生设备试验建议(MSC.81(70))修正案(MSC.378(93))
背景 根据LSA修订内容协调修订。 主要内容 试验要求主要修改如下: 在受试者中明确 :最轻组内至少有一名女性;有一名女性需超过体重80kg和1.80m” 要求样衣和RTD试验必须在同一天进行。 试验前,应适当的检查RTD的穿着并确保RTD穿着正确和系紧。 进行跳水和落水试验人员平均嘴部高度不得低于RTD平均嘴部高度减去15mm。 全面修订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设计与制作要求。 修订救生衣原型试验要求,涉及救生衣浮力材料试验对试样的要求、试验中受试人员的选择、成人基准救生衣(RTD)使用的效用性、救生衣水中性能试验要求和评判衡准、儿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原型试验要求和评判衡准。全面修订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设计与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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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生设备试验建议(MSC.81(70))修正案(MSC.378(93))
实施 与MSC.368(93)配套同时实施。 救生衣制造厂及产品检验时需执行。 虽为非强制性,但与MSC.368(93)配套,故同时实施(201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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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背景 IMO颁布新设备的性能标准——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接收机。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英文缩写为BDS,是由中国独立开发和运行的卫星导航系统,其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空间段、地面控制段和用户终端。 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接收机能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播发的公开服务信号,来确定用户位置、速度、时间的无线电导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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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空间段 未来 BDS空间段未来由35颗卫星组成,即5颗地球静止轨道(GEO)卫星、27 颗中圆地球轨道(MEO)卫星和3 颗倾斜地球同步轨道(IGSO)卫星组成,可为全球各类用户提供公开服务。 现状 系统于2012年12月27日完成区域阶段部署,在轨工作卫星有5 颗GEO卫星、4 颗MEO卫星和5 颗IGSO卫星,可为亚太大部分地区提供公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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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空间段 GEO卫星 轨道高度为35,786km,分别定点于东经58.75度、80度、110.5度、140度和160度。 IGSO卫星 轨道高度为35,786km,轨道倾角为55度,分布在三个倾斜地球同步轨道平面内,其中三颗卫星的星下点轨迹重合,交叉点经度为东经118度。 MEO卫星 轨道高度为21,528km,轨道倾角为55度,平均分布在三个轨道平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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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地面控制段 地面控制段负责BDS导航任务的运行控制,主要由主控站、时间同步/注入站、监测站等组成。
收集各时间同步/注入站、监测站的导航信号监测数据,进行数据处理,生成导航电文等; 负责任务规划与调度和系统运行管理与控制; 负责星地时间观测比对,向卫星注入导航电文参数; 卫星有效载荷监测和异常情况分析等。 时间同步/注入站主要负责完成星地时间同步测量,向卫星注入导航电文参数。 监测站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连续观测,为主控站提供实时观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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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用户终端 多种类型的北斗用户终端,包括与其他导航系统兼容的终端。 船载BDS接收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装置:
存取计算的纬度/经度位置的设备 数据控制器和界面 位置显示和其他输出形式。 如BDS构成认可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一部分,上述相关装置可在INS范围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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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坐标系统 北斗系统采用2000 中国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原点位于地球质心; Z 轴指向国际地球自转服务组织(IERS)定义的参考极(IRP)方向; X 轴为IERS 定义的参考子午面(IRM)与通过原点且同Z 轴正交的赤道面的交线; Y 轴与Z、X 轴构成右手直角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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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时间系统 北斗系统的时间基准为北斗时(BDT)。BDT 采用国际单位制(SI)秒为基本单位连续累计,不闰秒,起始历元为2006 年1 月1 日协调世界时(UTC)00 时00 分00 秒,采用周和周内秒计数。 BDT 通过UTC(NTSC)与国际UTC 建立联系,BDT 与UTC 的偏差保持在100 纳秒以内(模1 秒)。BDT 与UTC 之间的闰秒信息在导航电文中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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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BDS接收机性能 能接收和处理BDS定位、速度以及授时信号
能提供位置信息,位置分辨率优于经纬度的0.001分 提供参照协调世界时(NTSC)时间 至少两个输出端,向其他设备提供位置信息、UTC、对地航向、对地航速和报警 静态和动态精度:水平25m,垂向30m 自动选择合适的卫星发送信号,以要求的精度和更新率确定船位、速度和时间 能在干扰下正常工作 如无有效的卫星星历数据,能在12min内获取相关信息 如有有效的卫星星历数据,能在1min内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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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SC.379(93)决议 BDS接收机性能 服务中断时间为60s或以内时,能在1min内按要求的精度重新获取信息
具有便利通信的双向界面,可将报警传输至外部系统 能显示差分BDS(DBDS)的接收以及是否应用于船舶位置,DBDS的精度为10m 能进行自检 能使用自动完整性监测(RAIM)进行完整性检查 位置丢失5s内,或普通船舶超过1s(高速船舶超过0.5s)未计算出新位置,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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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产品制造与检验时注意,该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船上安装的北斗导航系统接收机。
四,MSC.379(93)决议 实施 产品制造与检验时注意,该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船上安装的北斗导航系统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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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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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确认导则MSC.1/Circ.1470
背景 用于指导基准救生衣(RTD)在初次构造及随后的定期浮力校核中验证其构造的正确和持续与其设计文书的一致性。 主要内容 为检查RTD的尺寸、浮力和浮力分布提供指导,以确保每一件RTD在水中的性能特征与原始设计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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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确认导则MSC.1/Circ.1470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对生产的RTD记录要求,包括构造日期、序列号、RTD浮力和根据本导则要求的测量明细; 规定了各个织物和加厚带的测量要求,包括肩袢、胸带、腰带、前块长度、背块长度、腕带、领子等具体位置和尺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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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确认导则MSC.1/Circ.1470
实施 该通函虽然为非强制性通函,但涉及到对RTD样衣检查的指导,建议制造厂在样衣制造与CCS在产品检验时执行该通函的规定。具体可按CCS相关通函的规定执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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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72)
背景 来源于SSE1研究成果,主要针对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与经MSC.365(93)决议修正的SOLAS公约修正案中第II-2/10.7.3条配套使用。 主要内容 移动水炮为便携式或轮式水喷射设备,由进水口组件、水炮管路、转向组件、喷嘴和关闭装置组成。 所有水炮应由主管机关基于这些指南进行试验和认可。 水炮应由防腐蚀材料建造。 喷嘴应为喷雾\水柱两用型,应能在甲板上集装箱发生火灾时在集装箱堆层之间形成水幕。 水炮应配有借助消防水带与船上消防水相连的接头,接头的尺寸应能确保能够提供所需流量和压力。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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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72)
主要内容 水炮最小排量应为60m3/h(1000l/min)。 水炮应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旋转喷嘴以控制喷射方向,垂直方向应能在0~90度角度变化。 水炮应能在30~35度射角时,能够以0.4N/mm2的进口压力水平喷射40m。 水炮应设有移动提手或其他措施以便于移动,重量超过23kg的水炮应安装轮子。 实施 2014年5月29日通过,我社检验时应执行。 产品验船师应注意: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应按照该指南进行产品认可,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 审图验船师和建造验船师应注意到该指南要求,并与MSC.365(93)决议配套使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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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SC.1/Circ.1474 通函 背景 技术要求 实施
NAV55认为BNWAS自动模式不适用于SOLAS公约船舶,但其性能标准—MSC.128(75)决议有此自动模式的规定。鉴于此种不一致,理想情况是修订MSC.128(75)决议,但根据MSC的工作程序,修订性能标准需要2016后才能给予解决。 因此,在此之前,可先颁布一份导则作为临时性措施。 技术要求 BNWAS的自动模式不适用SOLAS公约船舶。 实施 产品检验时注意上述要求。目前我社产品检验指南对BNWAS已经注明上述要求。 SOLAS公约船舶:150GT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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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SOLASXI-1/7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 指南(MSC.1/Circ.1477)
背景 MSC93考虑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之前的安全,针对SOLASXI-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7条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提出了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 该指南针对的是用于在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之前,并且在完成工作期间以适当的频率检测处所内的空气的设备。不针对人员进入封闭处所的同时随身携带的气体检测设备。 此设备应能对预期的所有气体远程取样并检测,不受间隔处所的空气或其他特性的干扰。 此设备应能检测并显示氧气、可燃气体、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和蒸汽的浓度。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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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SOLASXI-1/7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 指南(MSC.1/Circ.1477)
此设备应为本质安全性,其电池至少能持续运行10小时,便于携带,显示设备应能在所有光线条件下可读,能够防灰尘、防水和防止预期环境温度的损害。 应明确标明校核要求,如果设有超出厂家规定校核周期而激发报警或关闭的功能,应该不会在设备使用期间被关闭,并且一旦激发了报警或关闭功能,则设备不会重启。 实施 2014年6月9日起推荐实施。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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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替代方法(MSC.289(87))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78)
背景 IACS就PSPC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给出统一解释UI SC259,经IMO通过后,以MSC.1/Circ.1479通函颁布。 主要内容 本通函对于耐蚀钢的试验、应用和认可给出解释。其中在耐蚀钢产品认可方面: 1.认可程序 1.1钢材必须经过认可并分为相应等级。 1.2腐蚀试验见MSC.289(87)决议的附件。 1.3如果验船师在特定阶段到场见证认可试验,实验室无需认可,否则应经认可。 1.4如果认可范围发生改变,例如增加适用的焊接材料,应按MSC.289 (87) 进行焊接接头的耐腐蚀试验。 给出了原油船货油舱腐蚀保护替代措施(耐蚀钢)性能标准的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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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替代方法(MSC.289(87))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78)
主要内容 2.耐蚀钢认可证书 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牌号名称、制造商和证书编号; (b) 钢级和指定适用区域; (c) 化学成分范围(包括为提高耐蚀性能而添加和/或控制的元素的百分含量) (d) 最大厚度 (e) 炼钢工艺; (f) 铸造工艺; (g) 交货状态; (h) 焊接材料的牌号和焊接方法; (i) 认可有效期。 实施 产品认可与检验时需执行通函对耐蚀钢试验和认可的解释。 给出了原油船货油舱腐蚀保护替代措施(耐蚀钢)性能标准的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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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MSC.288(87))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79)
背景 IACS就PSPC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给出统一解释UI SC259,经IMO通过后,以MSC.1/Circ.1479通函颁布。 主要内容 本通函对于PSPC-COT实施中涂层技术文件、涂料认可、钢板表面处理、涂装、涂层检查等条款给出解释。其中在涂料产品认可方面: 涂层可以采用按PSPC对实验室试验+涂料商认可、5年现场暴露+涂料商认可中的一种方式认可。 证书应标明涂料产品和车间底漆(如有)。 如果涂料配方有变化,型式认可证书即失效。生产商负责把配方的任何变化立即通知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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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MSC.288(87))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79)
实施 产品认可时需满足通函对原油油船货油舱涂料试验和认可的解释。 建造检验时需满足通函对原油油船货油舱涂装涂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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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SN.1/Circ.243/Rev.1通函 背景 技术要求 实施
本通函是航行相关符号、术语和缩略语显示指南,主要是采用新的AIS航标符号。 技术要求 颁布新的AIS航标符号。 实施 产品制造与检验时注意 SN/Circ.243和 SN.1/Circ.243/Add.1两个通函已经废除,有关航行相关符号、术语和缩略语显示的指南应使用本通函。 自动识别系统(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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