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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簡報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政風室邱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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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至96年公務人員涉及貪瀆案件數暨人數一覽表
項目及年度 起訴件數 起訴人數〈次〉 高層簡任人員 民意代表 中層薦任人員 基層委任人員 普通民眾 貪瀆金額〈新台幣〉 92年 640 1276 75 65 206 406 524 6,716,359,847 93年 414 920 51 68 148 307 346 2,657,351,319 94年 468 1299 64 55 179 352 649 1,363,136,290 95年 543 1668 85 268 445 805 1,109,643,933 96年 559 1862 149 49 325 362 977 1,989,674,363 統計 2624 7025 424 302 1126 1872 3301 13,836,165,752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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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重大公務員涉貪案件統計表 職務 被告 事由 刑期 前經濟部常次 侯和雄 治水工程弊案 求刑20年 350萬元交保 前總統府秘書長
求刑20年 350萬元交保 前總統府秘書長 陳哲男 以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 判處12年〈高院〉上訴中 前公平會副主委 陳紀元 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求刑4年 獲利8000萬元 前內政部政務次長 顏萬進 北投纜車弊案 求刑15年〈上訴中〉 前金管會委員 林忠正 收賄洩密案 求刑16年〈上訴中〉 前國科會副主委 謝清志 高鐵南科減震工程弊案 求刑15年,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 前交通部長 郭瑤琪 台北車站整建收賄案 求刑8年 前金管會主委 龔照勝 貪汙圖利罪 求刑7年 前退輔會主委 胡鎮埔 貪汙洩密等罪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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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清廉●勤政●愛鄉土 新官上任婉謝花籃—節約行動無疾而終 政務官收受禮品越來越重,出入飲宴排場越來越大—失掉政權
陳定南—蔣經國—馬英九 官員是公僕,為人民服務,憑什麼吃香喝辣? 此時習慣收小禮,算不準什麼時候就習慣收重禮 反貪是否成功,在於政府的政策和領導人的決心 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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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案情概要:
甲係某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於82年11月間承辦某鄉第二期排水改善工程時,包商乙以357萬4仟餘元得標,乙為降低成本,在開工半個月後,不按合約規定,以現場灌漿方式,代替部份值入板樁而偷工減料。數日後,乙曾兩次帶著洋酒、寶島牌香煙,罐頭禮盒、香菇等禮物(價值新台幣2080元),內附現金九萬元向甲行賄,甲當場收下禮物,退回賄款。甲承辦公共工程時,收受包商乙贈送價值2000餘元的禮品,縱然將其中的賄款九萬元退還,僅收受禮物,但因此與他的職務有關,仍不能免除收受賄賂的罪責。故法院仍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甲徒刑二年八個月,乙偷工減料行賄處二年徒刑,均褫奪公權二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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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研析: (一)公務員收受他人餽贈,如何才能構成貪污行 為,一直存有很大的爭議,法院審理某甲案時,認定與職務相關的收受行為,縱使僅是罐頭、煙酒,仍屬貪污的一種,對於公務員具有警示作用。 (二)很多公務員都以為,只有收受賄款才算是貪 污,若收受禮品,應該就不會違法,尤其是重視禮尚往來的國人,經常在年節時候,餽贈禮品予長官或業務上有密切往來的人,以表達敬意 ,倘若送禮都不允許的話,也未免太矯枉過正了。 (三)事實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期約或收受賄賂,前提必須是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或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的人違背職務或利用職權。如果沒有這些問題充其量只能算是私人餽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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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結語: 公務員年節時候收受他人禮品時,不僅應該分清楚送禮者的身份及意圖,必要時應拒絕不該收的禮,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之財物或其利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以免事後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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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局長花酒案 檢調表示,初步調查 廠商並未以現金行賄官 員,但常邀官員到小木 屋打麻將,業者會故意 「放水」輸錢,偶爾放
水不成,業者也會自動 給官員「吃紅」,不會 讓官員掏本錢。 【2008/07/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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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處長在大陸被跟拍喝花酒案 97.6.19聯合報A2版:徵信社業者表示跟拍是常態 不爽吃又拿,廠商就找公務狗仔跟拍
公務員只要到有粉味場所,突然有人捧著蛋糕進來慶生或者誤闖包廂,不要懷疑,就準備政風室見吧。 只要行得正,就不怕被人設局,因為根本就「沒有局」可設。「純吃飯〈無職務利害關係〉就不怕被跟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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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送精緻水果籃之爭議 為慶祝佳節推廣促銷台灣水果,送給各部會首長水果禮盒,會不會觸犯廉政倫理規範?
政風:市價700元,超過500元,有違規之虞。 法務部長:水果禮盒是送禮還是公務禮儀,認定有爭議,確實不妥,行政院應以身作則。如果首長自己花錢買,其實會更好。 其他首長:中秋節送水果和花是人之常情。 院長裁示:要表達對花農果農之關心和推廣。可以由各單位認購,首長也可以自掏腰包買。 人事局長:其實是屬於公務禮儀,不必拘泥受贈不得超過500元的規定。〈出國回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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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公務員收禮規定 國家 收禮上限 美 國 日 本 英 國 新加坡 一次20美元〈約台幣610元〉 同一人一年50美元〈約台幣1530元〉
美 國 一次20美元〈約台幣610元〉 同一人一年50美元〈約台幣1530元〉 日 本 5000日圓以上〈約台幣1485元〉 每季申報一次〈書面報告〉 英 國 不得接受他人禮品、款待或招待〈含家人〉 一般社交禮物:140英鎊以下〈約台幣8380元〉 禮品收據需呈報給常務次長;每年公布禮品清單 新加坡 不得接受餽贈或邀宴,一經查出即以貪污罪論處一杯咖啡都不行 退休禮不得超過100新幣〈約台幣2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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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收禮規定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會往來,市價不超過新台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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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沒人買 社福團體叫苦 經濟不景氣,連 竹科訂單都大幅 縮水。「我們以 為傳真機壞了?」 97年8月21日 聯合報C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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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受財物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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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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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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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演講座談研習等活動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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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立法背景 參考立法例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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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順應世界潮流: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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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立法例 外國: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我國: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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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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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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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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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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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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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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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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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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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原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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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2】 -本規範第4點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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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5、11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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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4 】 -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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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5】 -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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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原則: 飲宴應酬【1】 -本規範第7點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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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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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9點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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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9點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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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8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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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3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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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2】 -本規範第13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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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2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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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本規範第14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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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 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5點第1項 內容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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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落實平時考核 -本規範第15點第2項 內容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處理程序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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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本規範第16、17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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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規範內容 政風人員任務- 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對受贈財物事件提出建議(本規範第5點第2項) 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另有登錄表)(本規範第11點)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本規範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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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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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19點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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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行政院以外機關之準用-本規範第20點 目的 為期擴大適用範圍,使全國公務員皆能遵循 內容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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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明確標準-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滿足不止來自於物質財富,也來自於無所奢求的心靈。 偉人之所以偉大,是因為在他們不想那麼做的時候,做了他們不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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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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